① 昆明市水电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45元/m3(其中,自来水价格为2.45元/m3,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3)。
注:对已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的,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岩码同)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为: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用水量在21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200%。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计算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表列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5.00元/m3(其中,自来水价格为3.6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3)。
三、工商用水价格
工商用水价格为5.75元/m3(其中,自来水价格为4.35元/m3,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3)。
四、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为15.50元/m3(其中,自来水价格为14.10元/m3,污水处理费为世早1.40元/m3)。
昆明水费缴费方法
1、银行托收,适用于单位客户,到自来水公司各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30。
2、银行代扣,适用于居民客户,只需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富滇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十二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相应手续,水费即可从客户指定粗返哪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3、机构代收,客户可到自来水公司授权的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电网优付通(一心堂、健之佳药店)、福沙科技(小区便利店),营业网点用现金交纳。
4、网上支付,客户可以通过网银、支付宝交纳水费。
5、预存水费,客户可根据个人实际用水情况,前往自来水公司各客户服务中心预存水费。每次抄表后产生的水费,将从客户预存的水费中扣除。
6、自助交费,客户可通过自来水公司各客户服务中心或银行的自助终端机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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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15年 昆明的水 电 气单价分别是多少
水:住宅3.45元/吨
1) 月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每吨3.45元;
2) 用水量过10立方米的,在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为:
a) 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4.9);
b) 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米的,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6.125);
c) 用水量在21立方米以上的,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200%(7.35)。
PS污水处理费住宅为1元/吨
商业用水5.6元/吨
还有特种用水在12元左右/吨(我朋友开的理发店11元一方,但有的理发店又是10元一方)
电:住宅0.45元/度
5至11月丰水期时,电费不分档计算,按照每月每度0.45元收取电费。
1至4月和12月枯水期时,电费进行分档计算。
月用电量在170度及以下部分按每度0.45元收取电费;
月用电量在171度至260度部分按每度0.5元收取电费;
月用电量超过260度部分按每度0.8元收取电费
商业0.666元/度
若是100KV以上多功能的可能会有其他更为复杂的计算方式:例如峰平谷(峰为高峰时期、平意为平时、谷意低谷)计算方式
假设当月用电1000度 峰值时期占有35%,则为350度,单价1.27元。金额444.5
平值时期占有44%,则为440度,单价0.85元。金额374
谷值时期占有21%,则为210度,单价0.6元。金额126
则当月计算电价为944.5元
气 住宅煤气1.6元/方 天然气2.98元/方
商业煤气3元/方 天然气4.89元/方(商业用约在4元左右,具体未知)
水:96106、
电:95598
气:96107
④ 昆明万科翡翠水费怎么收
每吨3.45元。
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每吨3.45元实际用水量过10立方米的,在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为。
昆明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4.2元最低阶梯,电费是0.40元最低阶梯还可根据自己使用成度来缴费。
⑤ 昆明市水费收费标准
昆明市水费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45元/m_;第二类是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5.00元/m_;第三类是工商用水价格为5.75元/m_;第四类是特种用水价格为15.50元/m_。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45元/m_(其中,自来水价格为2.45元/m_,污水处理费为1.00元/m_)。注:对已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的,在附表规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为: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用水量在21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力价200%。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计算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表列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5.00元/m_(其中,自来水价格为3.60元/m_,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_)。
三、工商用水价格
工商用水价格为5.75元/m_(其中,自来水价格为4.35元/m_,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_)。
四、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为15.50元/m_(其中,自来水价格为14.10元/m3,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_)。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⑥ 昆明市呈贡新城水费
经昆明市政府同意,从下月起,居民用自来水执行价调至2.45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价格调至1.00元/立方米,这样一来,居民用水价每吨将上涨0.65元。
记者从昆明市发改委获悉,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含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供用户的综合平均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24元,其中:自来水综合价格为3.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综合价格为1.1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0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25元/立方米。
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含呈贡新区)从2009年6月1日起地下水资源费(25℃以下)执行每立方米4.71元,地下热水(25℃以上)和矿泉水水资源费执行每立方米6.28元,经营用水执行每立方米9.42元,特种行业用水执行每立方米15.70元。地热水和矿泉水税费合计标准中,资源税征收金额按税务部门规定核定,其余金额为水资源费或矿产资源补偿费。
⑦ 请问:昆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多少钱一立方(吨)急!
看下面的老新闻:
昆明市下月起上调自来水价格
从2009年6月1日起,昆明自来水综合价格将有所上调。同时,低收入群体仍按现行价格1.80元/立方米收取,提高梯级水价加倍率,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水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
5月20日,记者从昆明市发改委了解到,6月1日起,自来水综合价格由过去的每方3.32元上调为4.24元。
据了解,目前大家所交纳的自来水价实际上是包括了自来水价与污水处理费两块。此次这两块的价格都进行了上调。其中,经过上月社会各方代表听证,污水综合处理费由过去的每立方0.8元,上调为1.1元。此外,现行的自来水价格则是云南省发改制定的第一步水价。2007年以来,CPI指数偏高,云南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控价要求,一直未实施。现在考虑到时机已经成熟,自来水价也就从每立方2.52元上调到了3.14元。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仍按原1.80元/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缴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的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此外,昆明市发改委还明确:在昆明主城区含呈贡新城,从6月1日起地下水资源费(25℃以下)执行每立方米4.71元的标准,地下热水(25℃以上)和矿泉水水资源费执行每立方米6.28元,经营用水执行每立方米9.42元,特种行业用水执行每立方米15.70元。
同时继续实行梯级水价,并适当提高加价倍率。规定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水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总表和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按具体管理办法合理解决。
文章来源:昆明日报
日期:2009-5-22
⑧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
(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
(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单位月用水量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居民生活用水户。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第十二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
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接受使用期内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接到非居民用水单位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应当受理,并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接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应当受理,并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计划用水指标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第十四条水资源紧缺时,在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第十五条对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并逐步压减地下水井开凿和地下水开采量,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凿地下水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严格限制新凿地下水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经批准开凿的地下水井,取用地下水应装表计量,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统计报表。第十八条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的0.5倍收取;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按水价的1倍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按水价的1.5倍收取。
⑨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道班、污泥转运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购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生态环境、规划、住建等相关业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就排水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行维护或者委托第三方维护。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其他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明确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