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排水管网中所谓的合流制是什么含义
合流制和分流制是现基于管道受纳污水来源不同而定义的,合流制管网多见于老城区,现在新建城区都规定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污水主要包括:径流雨水,生活污水,工企废水(达标排放)以及厕所的棕水。
㈡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污染成因: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㈢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公分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的格栅间隙不大于一点五公分。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四倍开挖深度的,应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㈣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合流排放、合流排放
一、污水按性质分:粪便污水、生活污水、生产污水
二、 排水方式可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
1、分流制:指粪便污水与生活废水,生产污水与生产废水在建筑物内分别排至建筑物外。
2、合流制:指粪便污水与生活废水,与生产污水与生产废水在建筑物内合流后排至建筑物外
三、 排水系统选择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城市无污水处理厂时,粪便污水一般与生产废水采用分流制排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
3、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4、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4)上海废水污水合流扩展阅读:
污水的分类:
1、工业废水来自制造采矿和工业生产活动的污水,包括来自与工业或者商业储藏、加工的径流活渗沥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废水。
2、生活污水来自住宅、写字楼、机关或相类似的污水;卫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统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业废水。
3、商业污水 来自商业设施而且某些成分超过生活污水的无毒、无害的污水[2]。如餐饮污水。洗衣房污水、动物饲养污水,发廊产生的污水等。
4、表面径流来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来自城市和工业地区的水等等,表面径流没有渗进土壤,沿街道和陆地进入地下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
㈤ 高层卫生间有通气管的情况下,废水污水可以合流吗
有条件尽量不要合流,如果堵塞会很麻烦,另外有可能有异味
㈥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