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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废水监测

发布时间:2024-03-26 11:58:29

⑴ 安徽省自动监控设备上传数据调整为1分钟间隔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计量资质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鼓励通过门户网站、当地报刊、在厂界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分级部署、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开发,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安装联网

第六条 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

(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四)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第九条 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污染物排放口名称、监测指标、排放标准等信息。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自行或由委托运营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低于工作量程20%的,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个监测周期内,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可延期开展比对监测。开展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超过30日,超过时限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

(八)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九)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以及检定、校准、校验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同时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

(十一)定期维护视频监控、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十二)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台账,处理废液应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十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受生产工况、设备故障、通信中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于24小时内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开展试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为超标判定依据。

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环境违法线索之后,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行为处理处罚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22号)规定的时间,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信息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违法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规定的。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六)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或数采仪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偏差大于1%的。

(九)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虚假标记的。

(三)其他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诿扯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存在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⑵ 污水检测用什么仪器

污水检测用水质测试仪。

水质测试仪就是用特殊的仪器来代理常规性的水质测试。适用于大、中、小型水厂及工矿企业、游泳池疾控中心、生活或工业用水的浓度检测,以便控制水的浊度、色度、余氯、总氯、化合氯、二氧化氯、氨氮、镍、悬浮物、铜、磷酸盐、DPD余氯、溶解氧、亚硝酸盐、铬、铁、锰、TDS、水温。

本仪器可快速准确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城市污水及工业废水中多项指标,浓度直读;广泛用于自来水厂、生活污水处理厂、纯净水厂、饮料厂、食品厂、环保部门、工业用水、防疫部门、城市供水。

(2)涉医废水监测扩展阅读:

水质测试仪仪器特点:

一、比色系统、消解系统、防护罩一体化设计,内置型9孔消解系统,消解孔上端附隔热层有效保证消解温度,仪器内置风冷装置,消解完毕提高散热速度,保证检测精度。

二、消解系统采用微回流快速消解方式,密闭消解防止有机物挥发及样品逸出,一体化的全透明防护罩可确保消解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便于实时监测消解过程。

三、采用使用寿命长达10万小时的冷光源,无需散热系统,稳定性优秀;独立多通道光路系统,各通道独立控制,互不干扰,有效消除机械误差,提高检测精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质测试仪

⑶ 监测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监测方案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监测方案 篇1

一、监测任务

20xx年全市实现城镇污水处理率83%,其中我市一类县市区的污水处理率为85%,均属中心城区,其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属各区,建议不划为各区监测考核指标。

二、监测指标任务分解

三、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是指报告期内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污水处理总量:等于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污水量之和,其中其它污水处理装置是指在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小型集中处理设备,还包括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居民小区、度假区等设置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可按当地供水总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四、主要工作重点

1、纳入全省城镇“两供两治”20xx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时间节点达到建设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开展县以上中心城镇排污口截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截污口改造。

3、开展县以上中心城镇窨井盖防盗、防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改造任务。

4、完成平江县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厂建设,规模20吨/日。其他县城可根据实际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立项工作。

5、市中心城区启动污水再生利用项目的立项工作。

6、加强县以上中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确保运营负荷、处理水量和排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益。

五、核查办法

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采取月调度、半年检查、不定期督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并按时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信息平台;每半年对县(市)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年终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市统计局综合评估认定。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践行点,进一步增强办实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认真落实,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制定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完成工作目标的数据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统计汇总,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并由当地统计局评估认定。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坚持分级负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

3、强化管理,严格考核。我局除重点安排在年中和年底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将不定期到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督办。全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认真研究和完善推进项目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真正把实事项目办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监测方案 篇2

(一)监测目的

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为环境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依据,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监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工艺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公司环评中环境监测管理要求等内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三)监测范围

定期对公司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四)监测要求

1、废气监测

监测项目:

(1)有组织:颗粒物;

(2)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监测频次:非甲烷总烃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余因子监测频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无组织废气监测——厂界四周。

监测方法:委托XX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2、废水监测

监测项目:pH、CODCr、BOD5、色度、SS、NH3-N、磷酸盐、石油类;监测点位:接管口。

监测方法:委托XX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3、噪声监测

监测项目:对公司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进行监测。

监测频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四周厂界外一米。

监测方法:委托XX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监测方案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加大我县食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把我县打造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信息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监管人员的作用,建立一支专业人员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队伍,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县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实现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覆盖率和网络运行率分别达100%。

(二)把我县建设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三、监管网络

建立以县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村委会(社区)和企业参与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一)一级监管网络建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

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监管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监管对象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管。

2.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按照 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管各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责任领域的食品安全。

3.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在本系统内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员,并将系统监管员名单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二级监管网络——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园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店、食堂和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负责村级食品安全网络建设。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区内生产、加工、流通和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落实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三级监管网络——成立以各村(社区)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1.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村(社区)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村委(社区)主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2.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企业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由各监管部门与所监管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构建多环节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职责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诚信守法,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二)受理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组织和配合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及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调查处理,并及时总结上报。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监督,严密监控和预防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查处。

(四)广泛征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意见,重点收集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

五、工作制度

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 府发〔 〕9号)、《 自治县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工作方案》( 府办发〔 〕75号)规定,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制定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建设,把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投诉举报、事故处理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严格责任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依据食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单位、人头。加强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者的素质,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站,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举措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媒体开设专栏,增强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新型消费理念。积极发动基层组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公开举报和媒体公示制度,发挥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原则,根据不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图片和小结等形式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监测方案 篇4

为了确保放射源周围环境的安全,了解放射源拟用位置周围环境的辐射现状,特制订本计划。

一、委托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放射源拟用位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的监测。

二、对于放射源周围辐射环境背景值监测,按GB/T14583《环境地表γ剂量率测定规范》进行,对于放射源安装后周围辐射环境的监测,按HJ/T61-20xx《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数据认真记录,妥善保存,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检测内容:放射源运行期间,监测的内容主要是周围环境γ辐射剂量率的监测。

四、监测频次:

1、放射源正常运行时,每年进行两次监测,数据存档备案;

2、放射源进行维修前后,应分别进行一次监测;

3、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前后对其周围环境分别进行一次监测;

4、放射源退役时,应进行一次退役监测。

五、监测点的位置:

1、放射源正常运行和维修前后的监测点位置为:铅罐表面、距源罐表面1米处;

2、发生事故时监测点的位置为: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区域。

3、放射源退役时的监测点位置为:铅罐表面、距源罐表面1米处、过去安装或存放场所。

监测方案 篇5

一、监测指标

(一)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二)噪声(厂界)。

(三)☆如环评有破碎清洗工艺必须监测废水。

二、监测频率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三、应急监测预案

(一)目的

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经济损失,在事故处理和应急情况下,迅速及时地进行环境监测,制定以下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情况监测。

(三)基本原则及应急监测措施

1、基本原则:本预案是XXXXXX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各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挥部的具体指挥和领导。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日常监测服从应急监测原则。

2、应急监测措施:

(1)公司环保安全部门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后,按环境污染信息报送规定上报市环保局。同时立即与市坏境保护监测站联系,及时判断可能的.污染因未,进行应急准备,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别进行现场监测采样和化验准备工作。

①人员准备:技术人员现场X名,采样人员X名,化验人员X名,司机X名。

②做好采样容器的准备工作。

③及时协调市环保监测站化验室负责分析化验人员做好相应的分析项目的一切准备工作。

(2)监测人员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后,必须在XX分钟内到达现场采样,并在XX分钟内送到化验室。

(3)协调市坏保监测站化验人员快速、准确地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出具数据,并保留样品。

(4)当对某污染物缺少监测手段时,应立即对外请求支援。

(5)监测数据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娜最快速度上报应急指挥部。

(6)应急监测应做到从事故的发生直到事故的处理终结全过程的监测,监测次数以能满足减少损失和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发生后的生产恢复为要求。

应急监测点位及次数表

(四)应急监测网络图

公司应急指挥——环保及安全部门主任——市环保监测站——监测分析人员及司机

(五)应急监测流程图

指挥部——保及安全负责人、市环保监测站负责人——现场采样组、化验分析组——分析技术人员审核

四、委托监测

由于我公司没有相应的监测资质和设备,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每年四次)委托XXXXXX环境保护监测站(或XXXXXX环保公司)监测。

五、附件

(一)委托合同(环境监测技术合同)

(二)XXXXXX环境保护监测站(或XXXXXX环保公司)资质证明。

监测方案 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

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督检测依据

采样检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消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三、监督监测对象

(一)区级发证和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监督监测内容和范围

(一)医疗机构

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微生物培养)。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级发证和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感染监督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加强配合,各负其责,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区卫生监督所职责

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样品抽样的范围、数量、顺序、检验项目等工作,印制和填写相关表格和单据。

(二)区疾控中心职责

负责完成现场采样监测培养并按时出具结果报告。

(三)监测样品抽检范围和数量

1、治疗室、手术室、产室、婴儿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内窥镜室等科室为监测的重点部位,采样内容为空气、工作台面、无菌物品、消毒液、医护人员手表面。

2、二级规模以上医院根据科室设置采样20—30份,乡卫生院、门诊部以及同等规模的医疗机构采样5---10份,其它诊所采样2---5份。

六、时间安排

6月~9月。

监测方案 篇7

一、工作目标

具体目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区一医院)全年收集报送病例信息不少于50份;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不少于100份样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必须100%上报。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及异常病例监测、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2部分内容(监测责任单位:区一医院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区一医院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卫生监督:包括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进行监督,由区卫生监督所对区疾控中心和区一医院履行监测职责、开展监测工作、报送监测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监测和报告责任。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

我区哨点医院为区一医院,区疾控中心为哨点疾控。

(二)检测样品数量及采样要求

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不少于100份样本;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样品采集后到实验室检测不得超过15天。

(三)检测机构资质

区疾控中心已取得相关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资质,能够承担依法出证法律责任。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衔接与配合

区一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标本实验室检测和信息网络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五)监测方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六)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由区一医院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和待测标本。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由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负责报告。

四、监测工作管理职责分工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重点协调、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成立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工作相关组织机构。

五、经费保障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食品安全保障经费”安排,按照任务带经费的形式,专项资金用于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工作必需的业务、培训支持及相关人员经费支出。

监测方案 篇8

【重点与难点】

重点:让学生了解,虽然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但充满智慧的人类通过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如RS、GIS、工程和非工程防御等)对灾害进行监测和防御,是可以起到防灾、减灾作用的。

难点:地理信息系统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基本知识】

一、自然灾害监测系统

1.概念:

自然灾害监测系统是由 、区域及 等各级组织,通过 对自然灾害进行监测和分析的网络系统。

2.作用: 、灾中跟踪、 以及提出 。

3.世界和我国灾害监测系统的发展情况

二、遥感技术在自然灾害监测中的作用

1.遥感(RS)技术的特点:

观测范围广、信息获取量大、 、实时性好和 等。从空间尺度看,遥感具有全球观测能力,可从 、 和 角度获得全球自然灾害的观测数据;从时间尺度看,在遥感平台上能够对地球进行同步观测,可获得地球表层及其 的灾害信息。

2、应用范围:

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军事、生活等各个方面,重点用于 、 及台风灾害等监测。

三、地理信息系统在自然灾害监测中的作用

1.信息集成与分析:

主要是对各种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进行 和 分析,具有空间定位、 和 分析的功能。

2.灾害评估与预报:

对自然灾害进行 、 、 、灾害损失调查、 等,还可以为制定减灾预案和指导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3.RS与GIS结合为减灾救灾提供可靠、高效的服务

四、自然灾害的防御

1.非工程性防御:www.

(1)概念:

是通过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的 和 、各级行政部门的减灾管理以及 等途径,控制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

(3)我国非工程性防御措施的发展及成就

2.工程性防御措施

(1)概念:工程性防御措施是通过修建防灾工程,改变自然灾害系统,最终达到减灾的目的。

(2)工程性措施的三种方式:

方式实例

改变地表环境,防止或减轻自然灾害的强度

可以阻隔或控制灾害与人口、财产等的直接相遇

可以改变财物等的特性,提高抗灾性能,减少灾害损失。

3.“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硬件”和“软件”的差别。

联系:二者在防灾减灾中的地位同等重要,只有相辅相成,才能起到最好的防灾效果。

监测方案 篇9

为了解我县儿童预防接种后的血清学效果和疫苗可预防疾病的人群免疫屏障水平,进一步评估疫苗接种率和接种质量,做好疫苗可预防疾病的控制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列》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特制定县人群免疫水平监测方案。

一、监测内容

目标人群针对乙肝、麻疹、风疹和甲肝等传染病的免疫水平。

二、监测范围、对象和人数

(一)范围:镇、镇、乡。

监测对象及人数三个乡镇3-14岁儿童共计120名儿童。乡(镇)监测目标人群数见附表1。每个年龄组,各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针对传染病监测样本量为40份。年龄组中各年龄段采样应均衡。

三、调查方法及时间

(一)调查方法随机抽取3-4岁、5-6岁、7-14岁儿童各40名,每个年龄组随机均衡抽取城镇和乡镇儿童,年龄组中各年龄段采样人数应均衡。

(二)调查时间:20xx年10月12日-15日

四、采血内容及要求

(一)对调查目标儿童均填写《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个案调查表》(附表2),儿童疫苗接种史可在儿童预防接种客户端导出,或根据儿童接种证、卡、册等资料准确登记,由各乡镇专干负责填写。

(二)采血调查的组织工作

由疾控中心的专业人员负责采集血液标本,采样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6位是县(市)国标码,后3位是监测儿童数。

(三)采血要求

无菌采血,对所有调查对象均采集静脉血4毫升,及时分离血清,注意离心时避免发生溶血现象,离心后立即将血清冷冻(避免反复冻溶),要求冻存在螺口管内;每份血清不少于2毫升,管子上要标清楚序号,并和送检单上序号一致。冷藏运输,-20℃保存待检。

⑷ 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

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VOCs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其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因此制药工业污染治理是环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笑银弯目前涉及制药工业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23项,其中国家7项,地方16项(3项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
7项国家标准
1、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也适用于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为*发布。
3、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搏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4、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5、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6、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碰闷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7、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16项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中,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河北、河南有专门的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陕西等则以综合性的排放控制标准形式管控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

⑸ 污水处理行业前景如何呢

摘 要:文章首先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改善措施及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前景的展望。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中水;方法
一、我国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空置率对运行成本的影响。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存在房地产过度开发现象,许多地块的楼盘都存在空置率高的情况,基本很难保证建设完成后在短期内入住率达到设计居住人口,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在短时期内的处理水量也就不可能处理到设计水量。所以在选择工艺时,应选择可以根据实际处理水量进行处理的工艺,以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尽量分期建设、运行,以符合水量的增长规律,避免浪费。
(二)运行成本。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成本与用户所缴的污水处理费、中水水费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处理系统今后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下去。在过去几年内有很多工艺就是由于运行费用很高,建设完成后运行一段时间入不敷出,最终导致系统停用或者降低处理标准,超标排放等。
(三)投标范围的不明确。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一般主要由污水管线、附属构筑物、土方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几部分组成。但在投标报价阶段,乙方报价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由于设计界限不清而造成的漏报,进而造成对整体工程投资估算的不准确。因此,在招投标阶段

⑹ 医疗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达到环保指标有没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测出来的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氯排放限值值为0.5mg/L(日均)。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

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在内的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已经作废。

(6)涉医废水监测扩展阅读

(1)水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 采样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HJ494-2009)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的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方法为认证有效方法。

(2)所有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规定开展工作。

(3)所用监测仪器通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各类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进行三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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