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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污水污染

发布时间:2020-12-22 17:11:11

A. 我们这里下水道没有整改,污水粪便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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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

马上环保税就要出台了,应该可以对工业企业达标起到督促的作用。

人大首次审议 《环境保护税法 (草案) 》

易净水网(www.ep360.cn)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日在京召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会上做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环保税终于浮出水面。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会议听取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作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共9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1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加大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2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楼继伟在说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楼继伟介绍说: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二是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允许地方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对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对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楼继伟在说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楼继伟介绍说: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二是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允许地方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对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对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楼继伟对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关于纳税人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第四条)。

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第三条),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六条第一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二十大条)。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九条)。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八条)。

关于税负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关于税收优惠草案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第一款)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第十三条)

关于税收征管草案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第十五条)。此外,草案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等作了规定。

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C. 环保督察如何督促领导干部

环保督察绝不是一阵风,不仅是生态环境的保卫战,也是一场转型升级的持久战

环保部最近公布,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完成对吉林、浙江、山东等8个省(区)的督察进驻工作。至此,自2015年底从河北试点开始的中央环保督察巡视,两年内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督察范围不可谓不广;超过1.5万人被问责,问责力度不可谓不大。就像一家企业负责人所说,“原来治污就像打一巴掌,这次感觉手术刀真的架在了病灶上”,环保督察被视为“刮骨疗毒”,其催生的“化学反应”有目共睹。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环保督察绝不是一阵风,也不是最终目的,问责是为了督促各地根治环境污染的民生之患,回应绿水青山的民心之盼。人人都做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践行者,才能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发展新路。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都要做出的努力。

D.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水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河道富营养。其中工业污染最为严重,改进吗就只能看各位商人的觉悟了。

E. 上级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水超标整改措施怎么写

可以让污水处理设备厂家给你们一份方案,像沪东麦斯特气浮机都会出一份处理改善水质的方案的。

F. 污水处理整改报告怎么写

案例:污水处理整改报告 金源煤矿 机构职能

金沙县新化乡金源煤矿 污水处理 环保产业人才网

整 改 报 告

金源煤矿2010年10月24日 金沙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金沙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整改通知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现将我矿生活污水处理整改如下:

1、 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

工程名称:金沙县腾龙、金源煤矿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地点:金沙县腾龙煤矿院内。 工程内容:每小时5立方米生活处理工程(包含收水管、土建、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水质监测)

本工程建设已经完成,设备运行状态正在调试阶段,本项工程由白荣敢负责监督完成,在10月27日将正式投入使用。

2、 我矿对原煤堆放点淋溶所产生的污水治理施:

(1)在煤堆存放点范围四周挖一条深0.5米、宽0.5米 的排水沟,这样在煤场遭受雨淋时所产生的大量污水流入排水沟,排水沟的末端修建一个长、宽各三米,深五米的沉淀池,用于沉淀煤泥及污物,沉淀池末端流入本矿的污水处理池,再进行污水处理。从而解决了煤场范围内淋溶产生的污水污染。

(2)另外在煤堆存放点建一个遮雨大棚,大棚面积为长三十米,宽三十五米的钢架结构彩钢面的大棚。

本项工程已经动工,预计工期五天,由白荣敢负责监督施工,在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由矿长周围负责验收此项工程。

3、 工业广场范围内的污水,以及淋溶所产生的污水处理措施: 在工业广场四周挖一条0.5米深、0.5米宽的排水沟,排水沟末端流入污水池。

此项工程由矿长周围负责监督施工,工期5天,在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工程完工由周围负责验收。

4、 矿内辖区沿河两岸生活垃圾的处理措施:

由白荣敢负责进行人工清理,装车运出矿区,进行统一管理,以免再次造成污染。 并在矿区内建立一个垃圾集中存放点,将生活垃圾集中管理,装车运出野外集中处理。 本项由白荣敢负责实施,在2010年10月26日前完成,完成后由工程师负责验收。 金源煤矿2010年10月24日 领导审批意见表

G. 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未经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怎样处罚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一系列新规对遏制污染态势、打击违法排污、震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单位的超标处罚上,环境执法人员还存在困惑。
笔者要讨论的几种情况并不鲜见,主要体现在3方面:第一种情况是随着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规模不断扩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的处理工艺和流程已无法满足处理达标的要求,导致超标排放的隐患逐渐增大;第二种情况是签订运维合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运维达标的指标要求,没有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去设定全面污染物指标,而是仅设定几种主要污染物指标,导致运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减标降级”;第三种情况是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一段时间后,当处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有可能对处理效果造成影响时,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衔接不到位,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和投资不能及时明确和落实,导致超标排放的风险加大。
在新环保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一旦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除了对超标行为本身的处罚罚款外,还有可能按日连续处罚,会涉及较大金额的罚款。而且,当超标源于某一环节的处理工艺缺失或者失效时,亦或由于建设单位对存在故障、老化的设施设备不及时开展维修更换时,往往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而《办法》上规定,环保部门是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检查,而且对超标排放是采取监测的方法。虽然配套办法释义中提出这个责令改正是立即,没有期限,但在实际上造成了污水处理厂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暂的时间,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连《办法》所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制订和上报整改方案的时间都远远不够,落实整改更是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在30日内的复核检查,对污水处理厂来说,不啻是提供了一个看上去有机会却不合乎情理、无法使用的整改机会。这时的复核监测,往往会出现继续超标的情况。依照《办法》的规定,属于仍旧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的金额会呈数十倍的上涨。
环保部门根据超标情况启动按日计罚固然不错,但从现实来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不见得心服口服,甚至会由此产生对抗情绪。一旦连续按日处罚金额较大时,有可能迫使运维单位的对抗情绪发生转变,出现“走为上策”的情况。当下,部分运维单位也正是吃准了环保部门这种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对超标问题反而心安理得。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从事日常执法与巡查的监察执法部门面临尴尬和无奈,这值得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深思,值得各级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讳言,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和排放的单位,正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属性,大多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因此,其责任主体理应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而不能视其为普通排污者,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运维单位与政府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如果简单地把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恐怕会有一部分运维单位没有胆量承接污水处理厂这么大的业务,即便接手运行,考虑到面临的风险、承担的责任,也难以做到心无旁骛。
因此,可以通过商讨对《办法》进行及时修订。而对于像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这类情况,或许应该考虑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处罚对象,并督促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门才是实际的建设方,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较大的资金、技术和监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这个能力去谋划、实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内消除因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还应针对这类单位运行维护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设定具体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后再进行复核。

H. 针对本地水污染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改进措施

1、切断传染源,加强管控
2、宣传教育说服工作不能中断
3、因为水污染而被关停的企业和失业人员,要给予适当帮助

I. 生态环境部出什么“狠招”治理水污染

4月20日消息,严控渤海围填海、推进长江沿江生态岸线改造、治理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19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水污染防治的多项举措和计划。机构改革后,这个新组建部门针对海洋污染、流域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有了更多施展空间和更强治理力度。

资料图:海口市2017年着力治理城市内河(湖)污染。图为经过排水、露出部分湖底淤泥的东西湖。

治理黑臭水体

――将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摸清问题

针对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也将动真格、下狠手。

据介绍,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5月初启动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范围涉及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全国其他部分地级市。

本次专项行动,以群众的满意度为首要标准,以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为着力点,借鉴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经验,全面摸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从根本上解决黑臭水体问题。

张波强调,今年9月-10月还要对交办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巡查,提出约谈的建议,对约谈后依然整改不力的,将会纳入中央环境保护部督察进行问责。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J. 环境建议整改措施,环境的!!

具体整改措施:一是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中要把握好项目的筛选,重点引入高附加值、高效益、低耗能、低污染的项目,对新批项目和企业,要把环评放在第一位,使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从源头上控制项目污染排放。未经环境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二是补办区域环评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建设中要把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放在首位。潞城市政府、屯留县政府要在年底前完成潞宝、康庄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审批手续,同步建设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池。否则,市委、市政府将按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环保不作为责任。三是清理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要对辖区的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洗煤、焦化、钢铁、水泥、化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集中排污问题。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或已完成环评但变更原有设计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已安装治理设施而不正常投入运转或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或限期重新安装治理设施后投入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依规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和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市委、市政府将依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五是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环保部门要把执法的重点放在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上,采取硬手腕,强化执法,坚决遏制住建设的势头。对辖区内检查出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要予以拆除,对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监督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擅自投入试运行和拖延试运行时间不验收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停产处理。六是严格"三同时"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监管,监督其及时申请试生产和验收。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环保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环评单位、环境监察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检查报告。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进行生产,擅自进行试生产的应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符合试生产条件,但超过三个月满足不了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七是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今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依法落实治理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保证全市489家企业的达标率达到80%。对不达标企业在市场准入、总量核准、新项目审批、治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限制。对国家和省明令取缔、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施、工艺和产品,要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关闭、拆除。八是加强浊漳河流域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对浊漳河流域污染源专项调查,摸清沿岸排污企业现状,按行业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在10月底前要落实到各个污染源,明确完成时限并予以落实。浊漳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严格控制源头矿产开采,严禁私开滥采,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治理、搬迁或改造任务。加快浊漳河沿线特别是上游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落实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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