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② 工业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位置能设置在哪里有没有相应规范呀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排放口(不包含雨水口),所以总排放口是所有生产、生活排水汇总到一起排出企业的地方。
③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3)污水总排口的标准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④ 企业只能有一个污水排放口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有规定的,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4)污水总排口的标准扩展阅读
排污单位排污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2、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分布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5、环评批复等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⑤ 污水标准排放口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抄志---排放口(源)
ANSI/SCTE 02-2006 室内袭承端的"F" 排放口规范
我不知道你具体想要哪种标准,上述是相关的,但如果方便的话,我建议你可以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标准馆去看看,那里有最新最全面的,还有老专家解答,在海淀区知春路4号!
⑥ 污水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处)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⑦ 污水排放口分别是指什么
污水排放口一般是废水处理站出水的排放槽,监测站取样例行检查都在那个排放口取样。你所回将的排放标答志牌应该树立在排放口旁边,如果污水排放口上面应该表明污染物的种类,如:COD、BOD、SS、pH值等。
清水排放口没有听过
⑧ 污水排放口标牌标准尺寸是多大
没有标准尺寸,在于统一设计而定。一般粘贴于墙面上的告示牌或编号牌的尺寸设计成30cm*40cm大小即可。也可以选择40cm*60cm、25cm*35cm等。
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余氯什么意思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余氯即国家规定污水中氯的含量。
简介:
1,总余氯:包括水中游离氯和结合氯,通过除氯处理后才能达到这个标准。
2,余氯:水中投氯,经一定时间接触后,在水中余留的游离性余氯和化合性余氯的总和。
3,游离性余氯:水中以次氯酸和次氯酸盐形态存在的余氯。
4,化合性余氯:水中所含全部余氯中,与氨,氮,有机物化合的部分,大多数为氯胺。
自来水中余氯对身体的危害:
1,添加氯,作为一种有效的杀菌消毒手段,仍被世界上超过80%的水厂使用着。所以,市政自来水
中必须保持一定量的余氯,以确保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安全。但是,当氯和有机酸反应,就会产生
许多致癌的副产品,比如三氯甲烷等。超过一定量的氯,本身也会对人体产生许多危害,且带有难
闻的气味,俗称“漂白粉味”。现在,大多数的专家达成共识,使用氯化水和饮用水中有氯化物的
确和得癌几率有一定的关系。
2,自来水中的游离余氯及衍生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致癌,致突变物”,除了饮用从口中进入
人体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在人们洗脸,洗手,漱口,从皮肤,毛孔,毛发进入人体。据报道,水
中余氯及其有毒有害物,80%以上是从皮肤进人体。因此,水中余氯,杂质及管道,水箱等对水质
污染已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⑩ 排污费征收污水总排污口排水量怎么计算
排污费征收污水总排污口排水量不同污染物对应的计算方式: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x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污费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污费的具体计算需了解计征原则以及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 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排列,然后按排污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如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氟化物等4种污染物时收前3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的原则。
5、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医院按床位数和污水排放量两种方法分别计算,按照其中收费额高的计征排污费,后面有例子。)
6、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7、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10、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排污费的原则。
11、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多个排污口是指不在一个场界内的,如矿务局的英安矿和八连城矿合并征收)。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的原则
12、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20张床,不收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二、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污染当量概念: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相对数量关系。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的体现。
污染当量值 ( 单位:kg) :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就水污染来说,以污水中 1kg 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COD )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排放0.5g 汞,4000gSS, 1000gCOD……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SS污染当量值是4kg,COD 的污染当量值是1kg。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的概念主要在水污染收费和大气污染收费中采用。
(二)对每一排污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计算(一般污染物及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污水排污费=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吨)x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