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市政工程设计甲级经营范围
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
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 园林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6、配套的机电安装工程。
一、工程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1、内资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内资工程公司除了从事建筑施工工程、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外,还可以经营建筑材料、钢材、五金机电等产品的销售。上海注册公司代理网如果工程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部分的经营范围只写一句话就可以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外资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经营范围与内资工程公司是一样的,但产品销售需把批发和零售分开来写。如果外资工程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则必须将进口或出口产品目录详细列明。
二、上海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大纲
1、会务服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规划设计、等工程施工与设计。
2、工程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机电、环保材料等产品的销售。
三、上海工程公司注册登记注意事项
1、上海工程公司注册在公司查名时,需确定好经营范围,以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时的营业执照,以查名时确定的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2、在上海注册工程公司,可选择在上海开发区注册,以便享受上海开发区高额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②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竞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③ 市政工程三级资质经营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④ 什么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⑤ 如何做好市政工程之“二次经营”
项目二次经营应注重的“策略”和“要点” 中国工程监理人才网
二次经营是项目经营成功的关键,二次经营所注重的“策略”和“要点”分两个实施层面。
项目施工层面
项目二次经营的前提是诚信、履约,确保项目工期、质量、安全、优质高效。“经营之道在于诚、盈利之本在于信”。诚信履约既是塑造企业品牌的重要手段,优质高效的干好在手工程是有效实施二次经营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三次经营重要保证,任何一个项目如果履约状况不好是不可能取得好的二次经营和三次经营效果。另外,在三次经营过程中,你的履约状况差,很有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处罚,同时业主也会在结算过程中联合审计机构对我方进行“重点照顾”,从而严重影工程结算的效果。
加强项目管理干好在手工程,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实施“三位一体”的管理,通过“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来提高项目的履约质量和经营成效。
在施工阶段对各施工项目单元作出成本控制目标。根据当前阶段(一般以一个月为单位,为管理的需要,也可细分到旬、周、天计)要完成的进度测算工程量,套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单价和目标成本所要求的比例制定出这一阶段成本的控制目标。
开源创效层面
项目二次经营就是在履约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从业主处获取更大的收益。
项目二次经营的重要目的是赢得业主的信任,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既
能缓解一次经营的压力,有能降低一次经营的成本,同时为三次经营打下坚
实的基础,这是“二次经营”的最高境界。
二次经营作为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新手段,需要有特殊的策略和技巧,主动争取、精心策划、有效实施。具体应做到三点:勤签证、多变更、慎索赔。
⑥ 市政公司经营方式怎么填
市政建设与市政管理
⑦ 我想注册一家经营范围有,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道路施工的综合类企业应该怎么起名字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若是建筑公司,市政中已包括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园林类的需另有园艺师若内干(古建筑类又有特殊要容求),因此可取名**市政园林或市政园林绿化公司 。但如果你是想搞园林场或咨询类公司要求又不同,看各地方要求。
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设部令
2004年的这个已经废止了,被后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所取代。
⑨ 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