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市政雨污水管道施工规范
1、沟槽开挖
依基底标高,严格控制开挖深度,机械开挖深剩下10cm左右后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严禁超挖,槽底高程允许偏差控制在0—30mm。开挖过程中根据地下水位做好降水工作,槽底下不得受水浸泡。
2、平基、管座
平基管座要振捣密实,防止有空洞现象,对其砼强度作为主要检查项目,每100m取一组试块进行试验,且必须按《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试验及评定,要求检查合格率达到100% 。偏差控制:a、垫层:高程0—15mm,中线每侧宽度应不小于设计;b、平基:高程0—15mm,厚度不小于设计,中线每侧宽0— +10mm;c、管座:肩宽-5—+10mm,肩高±20mm;蜂窝麻面面积﹤10% 。
3、安管
安管应顺直、稳固、缝宽均匀,管底坡度无倒流水,管内无杂物,中线位置允许偏差﹤15mm,该雨污水管道的管内底高程是主要检查项目,允许偏差±10mm。要求合格率100% 。
4、抹带、接口
管口处应凿毛,表面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裂缝,空鼓现象,管径大于500mm时要求勾内缝。宽度、厚度偏差应控制在0—15mm之间。
5、检查井按规范砌筑、垫层,砼基础必须做到位,管壁与检查井接触处应严密,井内流槽平顺,踏步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井筒直径允许偏差±20mm,井底高程允许偏差±10mm。
6、回填
沟槽两侧应同时回填夯实,以防管道位移,井室等附属构筑物回填土应四周同时进行,沟槽回填顺序按沟槽方向由高到低分层进行。井位接茬处应做成阶梯状,井圈周围回填振捣密实,两井之间每层同检3点,用环刀法测定密实度,且严格要求控制偏差。按要求回填后才可进行道路施工,避免地面沉降,破坏路面。
⑵ 卫生间污水管的施工的一些规范要求
一、涉及污(排)水管施工的有关规范: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 125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 501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98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4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9
二、卫生间污水管施工的规范要求摘录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 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
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⑶ 针对污水管网工程,怎样加强安全文明管理
朋友您问如何进一抄步提升工程质量,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加强全员对工程质量的认识,把提高工程质量当为生存的第一要素;
2,落实工程质量细化、责任到人,层层把关、不留死角;
3,各个工序之间接续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要树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强化管理。
⑷ 污水管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有哪些
针对排水工程施工的特点,根据安全风险分析,沟槽塌方和机械事故等一般较多,需重点防范。在加强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的同时,拟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便道要保证畅通,及时修整。原材料运输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行驶和制动系统的完好。
2、管道卸车、管道铺设时要对吊重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尤其是钢丝绳等,必须满足要求。配合吊装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及手套,必须由专人指挥,以哨令、旗示或手示进行指挥。所采用的“令示”必须规范,并与吊重人员预先沟通好。当管节离开地面,配合吊装人员必须避开被吊物,移动过程中要注意不要被障碍物所绊倒。
3、沟槽开挖时如遇到异常地质或异常物体等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汇报并作记录,处理结束后再行施工;沟槽开挖时要随时注意槽壁的稳定情况,由专人负责查看,并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防止塌方伤人,所有人员不得在沟槽内坐卧、休息。
4、 管道铺设范围内,事先要通过有关部门摸清有无管线,如有,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搬迁或加固等,否则不得施工。
5、在沟槽两侧须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尤其是在村庄道路附近施工时,须设置路障、警示牌等,夜间须增设红灯示警。
6、沟槽所用的支撑、挡土板等必须可靠牢固,随着沟槽挖深,及时加以顶撑支护。开挖出的土方必须按照要求堆放,不得随意堆放。
⑸ 急求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新的文件
如果是上海地区的,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这类规定都是各地地方分别制定的,建设部没有统一的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⑹ 能说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有什么吗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有:
企业标识、办公区规范、外部形象规范、内生活区规范、容生产区规范、安全防护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常规要求
1、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管理规定和办法。
2、施工人员应该着装上岗,工作服要求干净、整洁。
3、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管理、应服从物业、治安保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4、施工应控制粉尘、噪音、污染物、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破坏。
7、室外堆放应遵守物业的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地、化粪池等市政公共设施。
8、施工垃圾应打包并放到指定地点。
9、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楼内各种公共设施。
10、施工现场要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每日清扫。交工时清洁干净。
11、各工序、各分项工程要自检、互检及交叉检查。
12、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调试应在装修工程完毕之前完工。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⑺ 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规则
1.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2.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3.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4.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5.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6.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7.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9.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11.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
12.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13.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二、现场文明
1.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2.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3.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4.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5.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6.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7.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
(7)关于污水管网文明安全施工规范扩展阅读:
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