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污水处理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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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㈢ 四川有哪些污水处理公司做乡镇污水治理很出色的
我们在四川有自己的药剂工厂和微生物菌种,也有多个乡镇污水治理成功案例。你是有什么需求呢
㈣ 四川地区一个20-30人的小工厂,要建一个2级的污水处理池,大概需要花费多少费用
二级污水处理复系统就制是预处理+生物处理,30人左右的小厂,生活污水大概为6-7m³/d,不知道你们生产什么,生产废水有多少,如果单单是处理这类型的生活污水,做到系数为1.3,那项目投资不超35万,具体还需看施工条件和具体要求了
㈤ 如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充分利用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㈥ 四川有哪些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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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企业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是否需要考取污水处理上岗证(四川成都)
建议向当地的环保局或省环保厅询问,目前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岗位都有上岗证的,正常是由省环保厅开办,劳动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㈧ 四川污水处理环保公司哪家做的比较好
成都达源环保专业的污水处理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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