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究竟医疗废水该执行预处理标准还是排放标准,纠结
有纳管条件可以进行预处理消毒即可,直排需要一级
2. 生活废水能不能直接排放
生活废水排放一般都是直接排放,因为个人家庭对废水的处理成本还是较高,且现在有污水处理厂,会集中处理。
3. 生产车间比较清洁的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到雨水系统吗
请问你如何鉴定来并认自定哪些水比较干净?水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就算没有以上物质,但是,其他的呢?比如,过多的养分可以让河道或者入海口内的生态失衡,这,又是谁能料到的呢?
所以,现在才会要求废水、污水处理。谢谢!
请指教。
4.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废水能随意排放吗排放有什么要求和标准
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用于冷却和还原用水,大家主要还回是担心其答中的病毒和细菌,其实在经过高温后病毒和细菌已经不会构成威胁了,而且每天的水消耗量也大,需要补充新的水,即便有排放,在经过常规的水处理后,也可以达标排放的。医疗废物水处理排放标准参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需要排污许可证
您好,排污许可证是必须的。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版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6. 不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江河中,可能造成哪些危害
这个主要看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
高酸碱的废水、富营养废水、重金属废水、热污染废水等等
导致水体酸碱化
富营养化
重金属污染甚至底泥重金属污染
出水口水温改变等
1) 死亡有机质:
来源举例: 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造纸污水, 农业污水, 都市垃圾
危害:
· 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 危及鱼类的生存。
· 导致水中缺氧, 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因能够分解有机质, 维持着河流, 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 河流和溪流发黑, 变臭, 毒素积累, 伤害人畜。
2)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
来源举例: 化工, 药厂排放, 造纸、制革废水, 建筑装修, 干洗行业, 化学洗剂, 农用杀虫剂, 除草剂
危害:
· 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 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 引起生态破坏。
· 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 致使人食用后中毒。
· 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 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3) 磷:
来源举例: 含磷洗衣粉, 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
危害:
· 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自然界中, 磷元素很少。人类排放的含磷污水进入湖泊之后, 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称为水体富营养化)。
· 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疯长的藻类在水面越长越厚, 终于有一部分被压在了水面之下, 因难见阳光而死亡。湖底的细菌以死亡藻类作为营养, 迅速增殖。 · 致使鱼类死亡, 湖泊死亡。大量增殖的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 使湖水变得缺氧, 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 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 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
· 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速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4) 石油化工洗涤剂
来源举例: 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餐具洗涤灵
危害:
· 大多数洗涤灵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 难以降解, 排入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 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 人吃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5) 重金属 (汞, 铅, 镉, 镍, 硒, 砷, 铬, 铊, 铋, 钒, 金, 铂, 银等):
来源举例: 采矿和冶炼过程, 工业废弃物, 制革废水, 纺织厂废水, 生活垃圾(如电池, 化状品)
危害:
· 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 用含有重金属的水来灌溉庄稼, 可使作物受到重金属污染, 致使农产品有毒性。
· 沉积在河底, 海湾, 通过水生植物进入食物链, 经鱼类等水产品进入人体。
6) 酸类: (比如, 硫酸)
来源举例: 煤矿, 其它金属(铜, 铅, 锌等)矿山废弃物, 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危害:
· 毒害水中植物。
· 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
· 严重破坏溪流, 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6) 悬浮物:
来源举例: 土壤流失, 向河流倾倒垃圾
危害:
· 降低水质, 增加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
· 现代生活垃圾有许多难以降解的成分, 如塑料类包装材料。它们进入河流之后, 不仅对水中生物十分有害(误食后致死), 而且会阻塞河道。
7) 油类物质:
来源举例: 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油船泄漏
危害:
· 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 使渔业减产。
· 污染水产食品, 危及人的健康。
· 海洋上油船的泄漏会造成大批海洋动物(从鱼虾, 海鸟至海豹, 海狮等
废水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流中,会造成,河流水质的恶化,如果非水当中含有重金属,还有可能十一用河水的人,产生中毒。,
7. 生产废水,国家规定不能排放吗
生产来废水,国家规定不能直接排放。自
生产性废水,是因为含有水体污染物,不经处理的排放,就会污染环境,危害很大。
生产性废水,要进行水污染监测。由此确定主要污染物,再确定其治理方案。
根据主要污染物,设计实施污染治理废水后再排放。
少量的生产性废水,也可以运送到专业的污水处理厂去处理。
8. 你认为工业废水能直接排放吗为什么
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放,否则环保局会处理的
9. 是不是所有的废水都必须经过处理才可以排放,为什么
生活废水其实只有很少一部分经过处理,大部分都是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入了河流等.小城市更严重.
大便等一般不直接排入,而是有收集措施.
废水中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多样,任何一种处理方法都难以达到完全净化的目的,而常常要几种方法组成处理系统,才能达到处理的要求。
按处理程度的不同,废水处理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
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及工业废水可利用各种分离和转化技术进行无害化处
基本原理
常用技术
物理法
通过物理或机械作用去除废水中不溶解的悬浮固体及油品
过滤、沉淀、离心分离、上浮等;
化学法
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化学反应,改变废水中污染物的化学性质或物理性质,使之发生化学或物理状态的变化,进而从水中除去;
中和、氧化、还原、分解、絮凝、化学沉淀等;
物理化学法
运用物理和化学的综合作用使废水得到净化
汽提、吹脱、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电解、电渗析、反渗析等
生物法
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的有机污倭染物氧化降解成无害物质的方法,又叫生物化学处理法,是处理有机废水最重要的方法
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活转盘、氧化塘、厌气消化等
其中废水的生物处理法是基于微生物通过酶的作用将复杂的有机物转化为简单的物质,把有毒的物质转化为无毒的物质的方法。根据在处理过程中起作用的微生物对氧气的不同要求,生物处理可分为好气(氧)生物处理和厌气(氧)生物处理两种。好气生物处理是在有氧气的情况下,藉好气细茵的作用来进行的。细菌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CO2、H2O、NO3-、PO43-等)获得生长和活动所需能量,而把另一部分有机物转化为生物所需的营养物质,使自身生长繁殖。厌气生物处理是在无氧气的情况下,藉厌氧微生物的作用来进行。厌氧细菌在把有机物降解的同时,需从CO2、NO3-、PO43-等中取得氧元素以维持自身对氧元素的物质需要,因而其降解产物为CH4、H2S、NH3等。用生物法处理废水,需首先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质的可生物分解性能进行分析。主要有可生物分解性、可生物处理的条件、废水中对微生物活性有抑制作用的污染物的极限容许浓度等三个方面。可生物分解性是指通过生物的生命活动,改变污染物的化学结构,从而改变污染物的化学和物理性能所能达到的程度。对于好气生物处理是指在好气条件下污染物被微生物通过中间代谢产物转化为CO2、H2O和生物物质的可能性以及这种污染物的转化速率。微生物只有在某种条件下(营养条件、环境条件等)才能有效分解有机污染物。营养条件、环境条件的正确选择,可使生物分解作用顺利进行。通过对生物处理性的研究,可以确定这些条件的范围,诸如pH值,温度以及碳、氮、磷的比例等。
近年来,在水资源再生利用研究中,人们十分关注各种纳微米级颗粒污染物去除的问题。水中的纳微米级颗粒污染物是指尺寸小于lum的细微颗粒,其组成极其复杂,如各种微细的黏土矿物质、合成有机物、腐殖质、油类和藻类物质等,微细黏土矿物作为一种吸附力较强的载体,表面常吸附着有毒重金属离子、有机污染物、病原细菌等污染物,而天然水体中的腐殖质、藻类物质等,在水净化处理的氯消毒过程中,可与氯形成氯代烃类致癌物,这些纳微米级颗粒污染物的存在不仅对人体健康具有直接或潜在的危害作用,而且严重恶化水质条件,增加水处理难度,如在城市废水的常规处理过程中,造成沉淀池絮体上浮、滤池易穿透,导致出水水质下降、运行费用增加等困难。而目前采用的传统常规处理工艺无法有效去除水中这些纳微米级污染物,一些深度处理技术如超滤膜、反渗透等又由于投资及费用昂贵,难以得到广泛应用,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发展新型、高效、经济的水处理技术。
10. 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如何处罚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