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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6 07:26:41

Ⅰ 目前国家对废气废水处理具体有哪些优惠补贴政策扶持

以下的项目复可以申请制环保专项资金补贴:
(一)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治理项目。包括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
(b)环境整治工程。主要生态省,生态城市和生态区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整治工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治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环境监测能力,监测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监视和信息系统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E)的研究项目,涉及环保,环境规划,生态建设。
(六)国家,省,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Ⅱ 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政策有哪些

水资源治理与检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自九五规划,我国就相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发展战略。自“十二五”规划之后,环保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
“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面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挑战,“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我国未来发展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将绿色发展作为发展理念之一,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对能源、水资源、土壤等细分领域的具体规划也给环保行业带来了新增长点。
《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环境保护法》历经三年多全面修订,终于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5个配套办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一并实施。
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水十条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水十条”工作目标:到2020 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 2030 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在环保行业各细分领域中,水务最先得到发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是水务领域发展壮大的时期,十年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处理能力显著增加。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显著增加,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长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稳步提升,2014 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展望当前,水务领域已趋于成熟,供水总量超过 6000 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亿座;城镇供水接近饱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水务行业的发展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水十条”政策的出台,给水务行业在“十三五”期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据测算,实施”水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元,将直接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元,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元。

Ⅲ 污水处理的政策和行业动向

一、城市污水污染成为水污染控制的首要问题
1、城市污水污染和处理现状
自1985年以来,我国废水年排放总量一直的维持在350~400亿m3/a左右。1996年全国666个设市城市中532个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134个城市建成的309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总量仅为44.6亿m3,其中经二级生化处理的仅占6.9%,有77.4%的城市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1997年废水排放量达到最高值416亿m3,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7亿t,市政污水排放量189亿t。1999年城市污水污染负荷首次超过了工业废水污染负荷,我国水污染的重点已经从工业点源为主的控制,逐步转变为以以城市污水污染为主的控制。根据建设部估计2000年废水排放量为480亿m3。
2、城市污水排放量的预测
目前,全国有设市城市640多个,建制镇1.6万多个,人口约2.7亿人。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以8~11%的高速率的增长,预计新世纪的头20年内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在6~9%的高、中速率稳定发展。污水量增加考虑上述因素按5%的速率考虑。到2010年增加污水量300亿m3。
建制镇的污水产生量,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新制定的小城镇发展规划,今后新型小城镇的发展重点为沿路、沿江河、沿海、沿边境等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较好、资源丰富、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或农村批发和专业市场初具规模的小城镇;建设目标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经济繁荣、各具特色、具有3 万左右人口规模的新型小城镇。到2010年,全国城镇人口达到5.6亿人左右,城市化水平达到40%左右。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达到1200个左右,建制镇达到2.5-3 万个,到2010年,全国村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小城镇人均日用水量180升、村庄110升,依此计算村镇年废水量可能达到270亿吨。
3、污水处理率与投资估算
考虑现状污水量、污水增量和建制镇污水量,到2010年污水排放总量为1050亿m3/a。 综上所述,考虑现状污水量、污水增量和建制镇污水量,到2010年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为1050亿m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则需增加500亿m3/a(1.4亿m3/d天)的处理规模。城市污水污水量和投资按增长速率预测见表1。达到50%的污水处理率,按静态投资(考虑配套管网)处理每立方米污水投资为2000-3000元,则需投资3000-4000亿元。根据对于污水处理程度和污水量的增长,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技术设备(特别是二级处理相关设备)的市场份额分析见表2。为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发展,1998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基础设施的投入,城市基础设施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目前发行的1000亿国债中将有300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地方上报建设部的给水排水建设项目中,供水项目322个、污水项目208个,总投资将达1100亿元。1999年国家增发650亿其中一部分国债主要用于1998年的在建项目和一些新建项目。如此巨大的投资和市场份额,这对我国水工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在以上份额中机械加工等传统产业(机电产品:如水泵、风机等)占了大约15-30%的份额,建筑业占35-45%的份额。这两者之和占总投资的60%以上,在今后10年内存在每年200亿左右的市场份额。从事以上行业的主体为国家大中型企业。从而可见对于城市污水和城市给水这种大规模的基础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将带动大批如机电行业、机械制造和加工行业和建筑行业等传统行业的发展。从而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消费总量的增加,有利于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这也与国家目前的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是一致的。在水污染治理中自控和仪表和技术服务所占的比例虽然不高在8-15%左右,但是相对的产值较高。这一部分市场额定大约在40-60亿元/年。另外,一般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费用约占投资的10%,运营服务业的份额约40亿/年。
面对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如此巨大的市场,外国公司已经开始进入。目前许多城市污染处理厂利用外资建设,如1996-1998年有数十个外资贷款项目建设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其中的不少关键设备和配套产品从国外进口。由于国外的水处理产品技术成熟、质量较好、服务上乘,对我国水处理产业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发展
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从“七五”国家科技攻关开始逐步进行研究。“七五”和“八五”攻关项目在氧化塘、土地处理和复合生态系统等自然处理技术方面的研究较多,以这些成果为设计依据。建立了一些氧化塘、土地处理城市污水示范工程。在人工处理技术方面,“八五”对高负荷活性污泥、高负荷生物膜、一体化氧化沟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引进、开发了A/B、A/A/O、A/O、B/C、SBR等处理工艺,研究成果已被应用于大批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置问题在“九五”科技攻关中受到重视,并配套开发成套的污泥处理。“九五”期间工艺技术研究重点为中小城镇简易高效污水处理实用的成套技术,解决人工处理能耗高、自然处理占地大等问题。
经过“七五”、“八五”和“九五”期间的努力,我国在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攻关成果丰硕。就工艺技术的广度而言,与国际上的差距已经缩小。目前在水污染治理技术上,已能提供下列技术的工艺参数。传统活性污泥法技术包括传统法、延时法、吸附再生法和各种新型活性污泥工艺,如:SBR、AB法和氧化沟技术等等;A-O法和A2-O技术;酸化(水解)-好氧技术;多种类型的稳定塘技术;土地处理技术等等。这已经可以满足大多数城市污水污水治理的要求。

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发展
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从“七五”国家科技攻关开始逐步进行研究。“七五”和“八五”攻关项目在氧化塘、土地处理和复合生态系统等自然处理技术方面的研究较多,以这些成果为设计依据。建立了一些氧化塘、土地处理城市污水示范工程。在人工处理技术方面,“八五”对高负荷活性污泥、高负荷生物膜、一体化氧化沟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引进、开发了A/B、A/A/O、A/O、B/C、SBR等处理工艺,研究成果已被应用于大批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置问题在“九五”科技攻关中受到重视,并配套开发成套的污泥处理。“九五”期间工艺技术研究重点为中小城镇简易高效污水处理实用的成套技术,解决人工处理能耗高、自然处理占地大等问题。
经过“七五”、“八五”和“九五”期间的努力,我国在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攻关成果丰硕。就工艺技术的广度而言,与国际上的差距已经缩小。目前在水污染治理技术上,已能提供下列技术的工艺参数。传统活性污泥法技术包括传统法、延时法、吸附再生法和各种新型活性污泥工艺,如:SBR、AB法和氧化沟技术等等;A-O法和A2-O技术;酸化(水解)-好氧技术;多种类型的稳定塘技术;土地处理技术等等。这已经可以满足大多数城市污水污水治理的要求。
2、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问题讨论
从20世纪60-70年代,氧化沟和SBR工艺发展迅速,近年来成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占主导性的工艺。而曝气生物滤池和一级强化工艺是国际上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开发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效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水解-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我国在近年引进了很多国外的新工艺,建立了相当多的工程,这些工作是我国在城市污水领域的宝贵财富,应该对此进行系统的总结。但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以单项研究为主,且偏重于工艺研究,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完整性,也缺乏综合性的比较研究和技术经济评价体系。这也是近年来,首先流行AB工艺,然后流行三沟氧化沟,以及其他形式的氧化沟,目前又在流行SBR工艺的原因所在。缺乏全面和综合比较能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就不断冲击国内市场,国产技术总是无法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从另一方面讲,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的工艺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这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处在同一水平上,而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远远低于上述国家。上面各项技术是国外在水污染控制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技术。但以上的技术并不一定是先进的技术,特别并不一定都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
例如:目前国内大多采用国外引进的氧化沟、延时曝气的SBR等工艺。延时曝气是一种低负荷工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不足、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否适合推广这种低负荷的活性污泥工艺是值得推敲的问题。首先,低负荷的曝气池的池容和设备是中、高负荷活性污泥工艺的几倍,所以相应的投资要高数倍;其次,延时曝气对污泥是采用好氧稳定的方法,其能耗比中、高负荷活性污泥要高40~50%左右;能耗增加固然带来了直接运行费的增加,同时还要增加间接投资。据资料报道目前每kW发电能力脱硫需要投资1000美元,则每万吨污水增加的脱硫投资需要70万元。如果按脱硫投资为电站投资10%计,则增加的电厂投资为700万元,这接近污水处理单位投资的50%。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讲,采用延时曝气的低负荷工艺,如氧化沟工艺等等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
从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方面,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随着大量污水处理厂的投产,污泥产量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污泥厌氧消化的投资高,污泥处理费用约占污水处理厂投资和运行费用的20-45%。并且污泥厌氧消化处理技术较复杂。在我国仅有的十几座污泥消化池中,能够正常运行的为数不多,有些池子根本就没有运行。这也是导致我国近年大量采用带有延时曝气功能的氧化沟等技术的原因。所以采用高效(高负荷)、低耗污水处理工艺的关键之一是解决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技术,可以讲今后我国城市污水工艺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污泥处理和利用技术的进步。能否解决好污泥问题是污水净化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污泥处理与利用的研究。从污泥最终处置的出路来看,污泥农用从我国具体情况来说是最为可行和现实的处置方案。结合污泥的最终处置考虑污泥堆肥和利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泥处理工艺另外一条技术上可行,经济是有利的技术途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资金匮乏,投资力度不足等诸多因素,导致目前发达国家大批水处理环保企业采取贷款方式,大举进军我国水处理环保市场。1988年以来,我国开放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给水排水利用外资建设项目共约200个,总金额达78亿美元。由于外资的利用,特别是利用了欧洲发达国家的政府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虽然推动了一批现代化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但是增加了工程投资(国外设备的价格一般是国内设备的4-6倍)和今后的日常维护费用(需要外汇更新配件)。同时也严重抑制了国内污水处理设备制造业的发展。由于技术和资金投入不足使国内污水处理设备无法达到国际水平。但总体上我国机电设备制造业经过适当重组、调整和改造是能够制造所需的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的。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约90%来自于国际各种贷款,基本被国际各大公司所占领。

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趋势
水污染控制技术涉及到有关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工程实施、设备加工和运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但是,从水处理技术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观点,特别是从投资结构的划分,水处理技术产业可以分为:1) 工艺技术;2) 工程和设备产业化;3) 设施运营产业化等三个部分。我国下一步主要任务是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发展。
1、大力发展先进的水处理工艺技术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污染严重、资源短缺,并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先进的水处理工艺的标准应该是适合我国国情、高效、低耗和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技术。各类效率高、投入低、可达到一定治理深度的城市污水处理新技术,对经济尚不够发达而污染亟待治理的我国,尤其是绝大多数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17000多个建制镇,在一段时期内都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迫切需要一批能满足排放要求、处理效果好、基建和运行费用低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新工艺。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需要建立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经济实用的先进工艺技术的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应该满足:1) 吨水投资低,吨水造价应该控制在800元;2) 运行费用低,吨水运行费应该控制在0.3元以下;3) 在工程中采用国产化的设备,并且采用总承包和实施运营的机制。

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在新工艺、新材料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示范上加大力度。众所周知高效工艺可以大幅度降低污水处理的基建投资,比如目前国内延时曝气的氧化沟和SBR工艺一般在0.05-0.07kgBOD/m3.d,与中、高曝气池负荷(0.3-0.5kgBOD/m3.d)相差几倍甚至到十倍,这样曝气池的投资也相应增加几倍甚至到十倍。从新工艺角度讲现有的物化-生化工艺、水解-好氧工艺、曝气生物滤池和高、中负荷的好氧工艺以及厌氧-好氧处理技术等工艺都是有希望的新工艺,但需进一步完善。要在短期内提高污水处理率,除了制定合理可行的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加大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力度外,必须依赖技术进步,尽快开展一些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示范推广工作。
同样,新材料和新施工方法的利用可以降低工程造价。比如德国国外百乐卡(Biolack)技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作水处理的构筑物的防渗材料,降低了水处理构筑物的造价。在污水处理构筑物方面可以推广国外先进的制罐技术,如拼装式反应器。将处理构筑物设备化,以快速低耗的设备型式,成套提供城市污水处理的单元反应器设备;提高水处理设备的成套化和设备化,将完整工艺技术、成熟自控技术、以及严格的制造技术结合为一体,设计生产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的废水处理成套设备;
另外,高新技术的使用特别是高度自动控制系统,使电气控制、仪表、计算机一体化,即监、控、管一体化是环保厂生产过程自动化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污水处理厂自控程度的提高,给运行管理机制改变、基建费用的降低和运行成本减少带来一系列好处,根据国际上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我国的环保自控技术和设备,是提高我国的环保工程管理水平和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根本保障。
2、大力推进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产业化
水污染控制的实施是通过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来实现。当前水处理工程有以下特点:首先,工程中设备和施工技术含量及投资比例不断提高,从而反映了水处理工程技术的设备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趋势。我国需要建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产业基地,建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产业基地,水污染控制的实施是通过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来实现,我国需要建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产业基地;其次,工程市场已由传统的承发包方式引入了国际通用的“Turnkey”总承包的运作方式。参与这种工程和设备总承包的“工程公司”在国际已是一个跨行业的产业。工程公司一般是具有系统设计、工程管理、设备集成、安装调试和运行培训的综合能力的大型公司,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具有综合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
水污染控制的实施是通过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来实现。我国需要建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产业基地。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化发展目标是不一样的。
1) 超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污水量≥20万m3/d这一类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全国总共不超过100个,但是占污水排放总量的30%~50%。虽然在90年代初期和目前正在建设的超大型项目已有一部分,由于项目的重要性和资金来源有保障,近期建设的重点仍然是这一类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对于超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工艺大多是比较成熟的传统活性污泥工艺,因此相关设备发展重点是大型污水处理厂的单项技术设备(特别是二级处理相关设备)。其中包括:
① 大型自动格栅除污设备;
② 各种成套除砂、洗砂设备;
③ 大型沉淀池刮吸泥设备;
④ 高效曝气设备;
⑤ 大型污水通用机械设备,如离心风机、污水泵等;
⑥ 大型浓缩、脱水一体化设备;

⑦ 污泥消化成套设备;
⑧ 沼气利用成套设备;
⑨ 配套的自控系统和仪器仪表等;
⑩ 污泥处理和处置成套设备,如堆肥、造粒装置等等。
2)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由于城市污水厂污泥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技术,污泥厌氧消化的投资占污水处理厂投资的30%~40%,并且污泥厌氧消化处理技术较复杂。这一问题一直没有达到很好的解决,我国的污泥处理处置与利用起步晚,不论是科研开发,还是工程实践,均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国内需求。因此根据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特点,近期众多城市采用低负荷氧化沟和SBR工艺采用好氧稳定污泥的方法。对于中型污水处理厂的发展重点是对已基本掌握的氧化沟法和SBR等处理工艺技术加速推广,同时要加快这几种工艺的专用设备的国产化、规模化生产,形成从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建设到运行管理的总体能力。形成如下设备的生产能力:
① 氧化沟的曝气设备:如转刷、转盘和表曝机;
② 污泥浓缩、脱水一体化设备;
③ SBR工艺中的滗水器;
④ SBR专用曝气设备;
⑤ SBR自控设备。
3) 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对于我国大量的中、小城镇产生的污水量≤5万m3/d的小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我国水污染控制的重点和难点。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多数中小城镇处于不太发达的农村地区,但是其造成污染的是量大面广,是我国下一阶段三湖三河治理的重点。根据这一特点必须开发中小城镇适用的简易高效污水处理成套技术,重点要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三高问题,即投资高、电耗高和运行费用高。以水解-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曝气生物滤池等为代表的低耗、高效工艺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因此对于小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作如下工作:
① 适用的简易、高效城市污水处理装置成套化;
② 简易高效城市污水处理装置的全自动化;
③ 污泥堆肥、造粒制肥技术成套化。3、大力鼓励水处理设施运营产业化根据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估算,今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逐年增加到2010年可以达到40亿元/a。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产业化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传统的技术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展。由于环境法规健全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对于水处理设备运行的达标率和完好率要求更高,因此技术要求的时效性不断加强;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BOT方式的引入在水处理领域也会逐步打破传统甲、乙方概念,产生甲、乙方角色互换,导致了类似于物业管理型的技术服务需求。这对技术服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技术服务范围的扩展、要求的加强和形式的更新等一系列变化,导致技术服务市场内涵的扩大。其二是随着甲、乙方角色互换,资金筹措方式的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导致目前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现状是:由政府投入巨额资金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建成后多为事业单位编制,运行经费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拨给,相当一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严重不足。这使污水处理厂的良好运行、投资回收、资金还贷等没有保证,甚至出现了即使“有钱建”也“无钱养”的局面。采用BOT投资方式有利于降低工程投资,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同时还能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经济压力,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满足全社会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的需求。金融业也进入了水污染控制市场,今后各种基金、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和银行将加速投入这一市场,在将加剧这一市场的竞争,但是同时无疑会促进水污染控制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因此,水污染控制市场具有设备化、专业化、资本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从事水污染控制的研究、设计和生产部门要适应这种产业化形式。

Ⅳ 求我国关于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只要国家层面的,最后说出是哪一年颁布的。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有明确的内法律规定,已由中容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令颁发

Ⅳ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Ⅵ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6)废水处理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Ⅶ 国家对污水处理厂有哪些政策扶持

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都是依靠国家和省补助才得以目前,我国对乡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

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Ⅸ 国家对污水处理环保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节能项目可减免所得税

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昨天,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删除两个计税额具体条款

草案原文: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免税不细列

草案原文: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节能项目可减免所得税

草案原文:新增。

代表意见: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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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代表对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和具体优惠项目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但按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因此,建议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不变

有些代表提出,按照关于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在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的税源转移。但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此问题,在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作了说明,建议不再改动。

税收优惠门槛不变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Ⅹ 关于污水处理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版
根据《中华人民权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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