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純化水微生物限度檢查操作
純化水微生物限度操作規程
文件編號
總
頁
數
共
3
頁
制訂部門
實施日期
起
草
人
審
核
人
批
准
人
起草日期
審核日期
批准日期
1.
目的
本規程旨在為微生物限度檢查提供一個標准化方法。
2.
適用范圍
微生物限度實驗室
3.
責任者
QC
主管生測員
4.
安全注意事項
嚴格無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
5.
規程
5.1
取樣
a
.在車間、實驗室所有用水點按序取樣,標明日期和取樣點位置,一個監測
點取水
3
次,一次
250mL
,送檢驗室按中國葯典
2010
年版二部標准進行全檢。
b
.
取樣前將直接接觸樣品的容器用
75%
酒精棉球進行擦拭,
採用滅菌後瓶收
集樣品。
c
.取樣時,取樣人洗手並消毒,取樣前用純化水淋洗檢驗用取樣瓶和瓶塞
3
次。滅菌瓶至少取
200mL
用於微生物檢驗用水,微生物檢驗應在取樣後的
1
小
時內進行,或將樣品冷藏並在
4
小時內進行檢驗。
5.2
微生物限度檢查
純化水檢驗標准微生物限度檢查採用平皿法和薄膜過濾法。
5.3
微生物培養
(
1
)
除另有規定,
本檢查法中細菌培養溫度為
30-35
℃,黴菌、酵母菌培養溫
度為
② 純化水酸鹼度檢查原理是什麼
溶液偏酸性時與甲基紅指或櫻仿示液反應顯紅色,偏鹼性時與溴麝香草酚藍(BTB)指示液反應顯藍色。在純化水檢測標准操作規程中可知,該檢測的原理的是溶液偏酸頌迅性時與甲基紅指示液反應顯紅衫纖色,偏鹼性時與溴麝香草酚藍(BTB)指示液反應顯藍色。酸鹼度是指體液的酸鹼性強弱程度,用PH值來表示。
③ 純水和超純水的pH值該如何檢測
1、攪拌速度:PH值反映的是H+的活度,(H+)而不是H+的濃度[H+],其關系為(H+)=f×[H+]。F為H+的活度系數。它是由溶液中所有離子的總濃度決定而不只決定於被測離子的濃度。在理論純水中活度系數f等於1,但只要有其它離子存在,活度系數就要改變,PH值也就會改變。即PH值受溶液中總的離子濃度的影響,總離子濃度變化,PH值就要改變。由於復合電極液接界很靠近PH敏感玻璃球泡,從液接界滲漏出的鹽橋溶液首先聚集在敏感球泡周圍,改變了其附近的總離子濃度,由上述原因可知,使用測量值只是敏感球泡附近的被改變了PH值,不能反映其真實的PH值。雖然採用攪拌或搖動燒杯的方法可以改變這種情況,但實踐證明,攪拌速度不同,測試的值也會不一樣,同時攪拌或搖動又會加速CO2的溶解,所以也不可取。 2、高濃度3mol/L的Kcl:由於純水中離子濃度非常低,而參比電極鹽橋溶液選中高濃度3mol/L的Kcl,相互之間的濃度差較大,與它在普通溶液中的情況差別很大。在純水會加大鹽橋溶液的滲透速度,促使鹽橋的損耗,從而加速了K+和CL-的濃度的降低。引起液接界電位的變化和不穩定,而Ag/AgCl參比電極本身的電位取決於CL-的濃度。CL-濃度發生了變化,其參比電極自身電位也會隨之變化,於是就使得示值漂移,特別是不能補充內參比液的復合電極更會如此。 3、Kcl濃度的降低:為了保證復合電極的pH零電位,鹽橋必須採用高濃度的Kcl,同時為了防止Ag/AgCl鍍層被高濃度的Kcl溶解,在鹽橋中又必須添加粉末狀的AgCl,使鹽橋溶液被AgCl飽和。但是根據上述第1條所述,由於鹽橋溶液中Kcl濃度的降低,又使原本溶解在其中的AgCl過飽和而沉澱,從而堵塞液接界。 4、易受污染:純水很容易受到污染,在燒杯中敞開測量,很容易受到CO2吸收的影響,PH值會不停地往下降,有關國際標准規定測量必須在一個特殊的裝置中密閉中進行,但在一般實驗室中難於實行。
④ 余氯檢測試紙表格怎麼填
余氯檢測操作規程(ISO13485-2016/YYT0287-2017)1.0目的監測純化水RO反滲透膜系統前段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的余氯情況,避免水中余氯含量過高,對RO反滲透膜造成損傷。2.0適用范圍適用於飲用水、純化水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的余氯檢測。3.0引用/參考文件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指南廠房設施與設備分冊GB2750-2006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試劑及試液管理規程》4.0職責理化QC負責按需對飲用水、純化水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進行余氯檢測和記錄填寫,QA實施監督。5.0程序5.1儀器設備具塞比色管,50ml5.2試劑試液5.2.1氯化鉀-鹽酸緩沖溶液(pH2.2):稱取3.7g經100℃-110℃乾燥至恆重的氯化鉀,用純水溶解,再加0.56ml鹽酸,並用純水稀釋至1000ml。5.2.2鹽酸溶液(1+4):20ml鹽酸加入80ml水中,搖勻,即得。5.2.33,3´,5,5´-四甲基聯苯胺溶液(0.3g/L):稱取0.03g3,3´,5,5´-四甲基聯苯胺用100ml鹽酸溶液分批加入並攪拌使試劑溶解(必要時可加溫助溶),混勻,此溶液應無色透明、儲存於棕色瓶中,在常溫下有效期6個月。5.2.4重鉻酸鉀-鉻酸鉀溶液:稱取0.1550g經120℃乾燥至恆重的重鉻酸鉀(K2Cr2O7)及0.4650g經120℃乾燥至恆重的鉻酸鉀(K2CrO4),溶解於氯化鉀-鹽酸緩沖溶液(5.2.1)中,並稀釋至1000ml。此溶液生成的顏色相當於1mg/L(1ppm)余氯與四甲基聯苯胺生成的顏色。5.2.5Na2-EDTA溶液(20g/L):稱取Na2-EDTA20g,加入1000ml水中,溶解,即得。5.3分析方法5.3.1檢測原理在pH值小於2的酸性溶液中,余氯與3,3´,5,5´-四甲基聯苯胺(以下簡稱四甲基聯苯胺)反應,生成黃色的醌式化合物,用目視比色法定量。本法可用重鉻酸鉀溶液配製永久性余氯標准色列。
5.3.2永久性余氯標准比色管配製永久性余氯標准比色管(0.005mg/L~1.0mg/L)的配製。按下表所列用量分別吸取重鉻酸鉀-鉻酸鉀溶液(5.2.4)注入50ml具塞比色管,用氯化鉀-鹽酸緩沖溶液(5.2.1)稀釋至50ml刻度,在冷暗處有效期6個月。
余氯/(mg/L) 重鉻酸鉀-鉻酸鉀溶液/ml 余氯/(mg/L) 重鉻酸鉀-鉻酸鉀溶液/ml
0.005 0.25 0.40 20.0
0.01 0.30 0.50 25.0
0.03 1.50 0.60 30.0
0.05 2.50 0.70 35.0
0.10 5.0 0.80 40.0
0.20 10.0 0.90 45.0
0.30 15.0 1.0 50.0
註:1.若水樣余氯大於1mg/L時,可將重鉻酸鉀-鉻酸鉀溶液的濃度提高10倍,配成相當於10mg/L余 氯的標准色,配製成1.0mg/L~10mg/L的永久性余氯標准色列。2. 純化水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余氯限度值為0.1mg/L。
5.3.3檢測步驟於50ml具塞比色管中,先加入2.5ml四甲基聯苯胺(5.2.3),加入澄清水樣至50ml刻度,混合後立即比色,所得結果為游離余氯;放置10min,比色所得結果為總余氯,總余氯減去游離余氯即為化合余氯。檢測完成應填寫《余氯檢測原始記錄》。5.4注意事項5.4.1pH值大於7的水樣可先用鹽酸溶液調節pH為4再行測定。5.4.2水樣中鐵離子大於0.12mg/L時,可在每50ml水樣中家1滴-2滴Na2-EDTA溶液(5.2.5)以消除干擾。5.4.3水溫低於20℃時,可先溫熱水樣至25℃-30℃,以加快反應速度。5.4.4測試時,如顯淺藍色,表明顯色液酸度偏低,可多加1ml試劑,就出現正常顏色。又如加試劑後,出現桔色,標示余氯含量過高,可改用余氯1mg/L-10mg/L的標准系列,並多加1ml試劑。6.0記錄《余氯檢測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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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氯檢測操作規程(含表格)
余氯檢測操作規程
(ISO13485-2016/YYT0287-2017)
1.0目的
監測純化水RO反滲透膜系統前段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的余氯情況,避免水中余氯含量過高,對RO反滲透膜造成損傷。
2.0適用范圍
適用於飲用水、純化水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的余氯檢測。
3.0引用/參考文件
第 1 頁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指南廠房設施與設備分冊
GB2750-2006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試劑及試液管理規程》
4.0職責
理化QC負責按需對飲用水、純化水活性炭過濾器濾出水進行余氯檢測和記錄填寫,QA實施監督。
⑤ 化驗員的具體工作流程是什麼
流程如下:
1、原料驗收
化驗室收到原料進廠通知後,化驗員到場取樣時應審核報驗單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
2、取樣
原材料取樣:
化驗員應在接到進貨報驗單後到指定位置對進廠原料進行取樣,取樣按各物料取樣規程進行取樣,確保所取樣品具有代表性,取樣結束後按實際取樣情況填寫樣品取樣記錄。
3、樣品登記
化驗員應及時在樣品取樣登記表上進行樣品登記。對原材料要保留樣品至生產結束。樣品保留參照留樣管理制度實施。保留樣品要及時登記並確保樣品和記錄相符,確保樣品在保留期間的完好,未經批准不得外借與調換。
4、樣品檢驗
成品檢驗要以班為一批次根據要求進行項目檢驗,檢驗完畢後要封存樣品。
5、填寫記錄
檢驗過程中化驗員要隨時填寫檢驗記錄,檢驗記錄必須按具體操縱如實填寫,保持頁面字跡清晰、整潔、不得隨意塗改。
6、出具檢驗報告單
檢驗報告的出具要嚴格按照檢驗記錄數據進行出具。不得任意塗改,檢驗員應對檢驗數據進行核實,保證數據真實性。
7、檢驗報告上報
將填寫完整的檢驗報告單交予相關部門負責人。
化驗員在工作中應該注意:
1、避免玻璃器皿割傷。
2、化驗強酸,強鹼及腐蝕性液體應遵守規定。
3、若不慎燒傷時,應按規定方法做臨時處理,盡快送醫。
4、預防中毒。
5、做好化驗室的防火工作。
另外該熟悉的相關知識:
1、掌握物理化學、葯物化學、葯用高分子材料學、工業葯劑學、制劑設備與車間工藝設計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掌握制劑的研究、劑型設計與改進以及葯物制劑生產的工藝設計等技術;
3、具有葯物制劑的研究與開發、劑型的設計與改進和葯物制劑生產工藝設計的初步能力;
4、熟悉葯事管理的法規、政策;
5、了解現代葯物制劑的發展動態;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⑥ 礦泉水、純凈水、過濾水、白開水
長期喝來過濾水對人的健康有自害,因為我們平常喝的水含有礦物質這對我們有益,我們的身體需要某些礦物質這對維持身體的酸鹼平衡有益。
礦泉水是指來自地下水深層流經某些岩石的地下水。礦泉水中的微量元素能參與人體內激素、核酸的代謝,應該說是人體所需要的保健成分,但微量元素不可亂補。礦泉水雖然含有一定量的微量元素,如人體所需的微量元素已經滿足,再補進去,多了就會在血流、細胞內沉積,導致微量元素代謝失調,增加腎臟負擔易產生腎結石、尿道結石及膽結石等
經純化處理後的水叫純凈水,正常人適當飲用純凈水,有助於人體的微循環,但不宜長期飲用,由於它不僅除去了水中的細菌、病毒、污染物等雜質,也除去了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和礦物質.長期飲用會影響體內電解質酸鹼平衡,影響神經、肌肉和多種酶的活動,特別是老人和兒童,如不及時補充營養及鈣質,容易缺乏營養和患缺鈣症。
白開水(即自來水),除去水中的有機物和細菌,保留了水中的微量元素,具有了原天然水的風味,這種水是值得推薦的飲用水。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今天人們應該飲用水源基本無污染或污染極輕,經過分離膜處理、臭氧消毒的天然水為宜。
因此長期喝白開水為宜!
⑦ GMP葯品生產標准全文對注射用水有什麼要求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於1999年3月18日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規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199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
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並配
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
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
確的判斷和處理。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
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
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
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
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
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
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
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
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
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
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
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
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
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
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
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
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
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
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
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
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
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
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
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
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
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
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
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
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
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
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
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
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
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
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
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
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
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
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
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
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
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於
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
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
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
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
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
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
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
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
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
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
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
應,並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
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
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
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
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
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
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
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
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
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
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
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
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
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
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 產 管 理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
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批生產
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
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
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
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
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
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
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
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
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 量 管 理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
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
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
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
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
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銷售記錄
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
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
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
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
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
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
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
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
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
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
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第八十六條 不同類別葯品的生產質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規范附錄。
第八十七條 本規范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規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