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案件進檢察院之前要經過預審科嗎 一般的刑事案件在進檢查院之前需要進預審科嗎預審科會如何審理案件
是的,預審時公安機關審查刑事案件的一道程序,預審審理完了,會送給公安的法制處,如果法制認為可以起訴了,才會把材料定卷移送檢察院。預審一般都是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核實供述
② 犯罪嫌疑人已經取保候審,在檢察院審查時又提出新的一點或是變更補充之前的口供,是不是會被取消取保候審
檢察院補充偵查後認為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專不易採取取保候屬審的,會做出撤銷取保,並收押看守所的決定。
取保候審只是增加了可能判處緩刑適用的幾率,但是不是絕對的,也可能判處實刑送進監獄的
③ 審前調查是要判緩刑嗎
1、未成年人犯罪,一抄般都要進行審前調查,不管是否要判緩刑,都要全面調查其成長環境、背景、一貫表現等,而不僅限於對所在社區的影響。
2、成年人犯罪,並不要求必須進行審前調查。有審前調查,不一定最終判緩刑,這跟案件的具體情況,平日表現相關。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受委託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④ 在未下結論移交法院審判前,家屬是否要按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退臟款
應該按照檢察院的要求退還贓款。第一這是檢察院的工作職責,第二贓款退還的數額會被檢察院作為起訴量刑的參考情節, 會對嫌疑人一方是有一定的好處的。
⑤ 請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刑事案件的再審時,應當於幾天之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出庭
最高人復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製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二)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准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⑥ 法院和檢察院都通過了緩刑的意見。審前調查發往當地的司法所做審前評估
法院和檢察院都通過了緩刑的意見。審前調查發往當地的司法所做審前評估,是的,評估完成了,會進行出決定。
⑦ 法院審判前檢察院叫做好准備拘役2個月 是不是等於拘役定了
法院是審判機關來,只有經過法源院審判才能最後定罪量刑,因此,在審判前檢察院的說法並不確定,只是一種推測,不能作為定論。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⑧ 案子還在檢察院階段,還沒到法院,為什麼司法所就叫我配合做了一個審前調查然後做完1個月,還沒傳票
檢察院公訴階段至少一個月,讓你做審前調查是為了你的案子能夠更加公正公平,平時表現好的話會給你酌情從輕量刑。訴訟的階段都是有嚴格時間限制的,辦案人員是不會超期的,你放心等待就好了。
⑨ 審前調查是否是判處緩刑的必須前置程序
不是,可以委託審前調查,並不是必須委託。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四條人民版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權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⑩ 檢查院批捕之前提審意味著什麼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檢察院批捕意味著:一、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二、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四、犯罪嫌疑人將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拘留所度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其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等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