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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edi各方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4-10-22 21:57:21

㈠ 能否請您給我詳細講解一下e-business的定義,現狀和發展基礎,拜託!!~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

隨著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簡寫EB)。通俗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在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路)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標准開展的商務活動。當企業將它的主要業務通過內聯網( Intranet)、外聯網(Extranet)以及Internet與企業的職員、客戶、供銷商以及合作夥伴直接相連時,其中發生的各種活動就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下面是一些組織、政府、公司、學術團體等總結的較為全面的定義,在此介紹給大家以供參考: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業交易。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電子商務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進國際貿易的職能。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IIC)電子商務工作委員會報告草案: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這種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資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權影響,公有私有企業、公司、政府組織、各種社會團體、一般公民、企業家都能自由地參加廣泛的經濟活動,其中包括農業、林業、漁業、工業、私營和政府的服務業。電子商務能使產品在世界范圍內交易並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選擇。 國際標准化組織(ISL/IEC)UN/ECE關於EB諒解備忘錄:電子商務(EB)是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內容與需求交換的一種通用術語。 IBM公司:電子商務(E-Business)概念包括三個部分: 內聯網(Intranet)
外聯網(Extranet)
電子商務(E-commerce) 它所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不僅僅是硬體和軟體的結合,也不僅僅是我們通常意義下的強調交易的狹義的電子商務(E-commerce),而是把買方、賣方、廠商及其合作夥伴在網際網路(Internet)、內聯網(Intranet)、和外聯網(Extranet)結合起來的應用。 它同時強調這三部分是有層次的。只有先建立良好的Intranet,建立好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Extranet,最後擴展到E-commerce。 美國惠普公司(HP):HP提出電子商務(EC)、電子業務(EB)、電子消費(EC)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它對電子商務(E-Commerce)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務等的交換,是商家和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界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對電子業務(E-Business)的定義:一種新型的業務開展手段,通過基於Internet的信息結構,使得公司、供應商、合作夥伴和客戶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E -Business不僅能夠有效地增強現有業務進程的實施,而且能夠對市場等動態因素做出快速響應並及時調整當前業務進程。更重要的是,E -Business本身也為企業創造出了更多、更新的業務動作模式。 對電子消費(E-Consumer)的定義:人們使用信息技術進行娛樂、學習、工作、購物等一系列活動,使家庭的娛樂方式越來越多的從傳統電視向I nternet轉變。 通用電氣公司(GE):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以EDI為核心技術,增值網(VAN)和互聯網(Internet)為主要手段,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從生產、庫存、到流通(包括物資和資金)各個環節的效率。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眾消費和服務提供方式以及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 美國政府:電子商務是通過Internet進行的各項商務活動,包括:廣告、交易、支付、服務等活動,全球電子商務將會涉及全球各國。 總結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從宏觀上講,電子商務是計算機網路的又一次革命,是在通過電子手段建立一種新的經濟秩序,它不僅涉及電子技術和商業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諸如金融、稅務、教育等社會其它層面;從微觀角度說,電子商務是指各種具有商業活動能力的實體(生產企業、商貿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個人消費者等)利用網路和先進的數字化傳媒技術進行的各項商業貿易活動。 雖然至今為止人們尚未對電子商務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甚至電子商務可以追溯到以莫爾斯碼點和線的形式在電線中傳輸的商貿活動。七十年代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術的發展可以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但由於它的復雜性與非通用性,嚴重約束了其全面推廣的可能。真正使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則是互聯網上通訊標准與HTML標准得到IT行業的支持,成為電子商務的主流之後而帶來的革命性變革,這開辟了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紀元。

㈡ 有關網路法律的問題

引言

人類已經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轉變的信息化、網路化的21世紀。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融合與發展,所引起的人類社會的變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電子商務法的形成與發展。

從技術上講,電子商務是商事交易中一種媒介的改變,即以電子信息方式代替了傳統的書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變。然而,這一小小的變革,卻帶來了廣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隨之發生了不可避免的演變。從要約、承諾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變得面目一新;從公司的設立到清算,從證券的發行到上市交易,以至於票據、貨幣的流通,都將產生前所未有的改變。

促使電子商務迅速更替傳統交易手段的動因,首先在於經濟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處理成本下降了許多倍,相反速度卻又提高了數倍。這就是商家和消費者們紛紛採用電子商務的根源。雖然,電子商務從形式上拋棄了以紙面為媒介的手段,但從實質上看,它卻仍然,並且也必須保持著千百年來,人們在書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價值觀。因為以書面形式所構成的,當事人之間的風險分擔與證據提供方法,已經在人們的觀念里根深蒂固,並形成了具體的公平觀念。因此,要吸引廣大消費者加入這一新興的市場,無論是技術開發或供應商,還是立法與司法者,僅僅從電子商務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如何使之同傳統的法律價值相對接、相吻合。於是,就在技術上產生了電子信息收到告知、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功能,與此同時,也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出現了以數據電訊代替書面概念,以電子簽名取代手書簽名,以電子認證取代傳統的身份鑒別方法等法律手段應運而生的情況。這些將書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來,並在電子交易形式中尋找出具有類似價值的技術與法律手段,經過重新組合,而對電子商務關系進行調整,所形成的法律領域,就是所謂的電子商務法。

本文擬就電子商務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特徵、原則等基本問題,作一初嘗試性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促進電子商務法的研究。

一、電子商務法的現實及其意義

1.電子商務法的現實狀況

關於電子商務法這一新興法律領域的發展狀況,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描述。

其一,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了為數不少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形成了許多電子商務法律文件。

在國際組織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法會)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調 整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計算機記錄法律價值的報告」;《電子資金傳輸示範法》、《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電子商務示範法實施指南》;以及貿法會正在起草制訂的《統一電子簽名規則》等。這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此外,歐盟委員會於1997年提出了的《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為規范歐洲電子商務活動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頒布《關於信息社會服務的透明度機制的指令》。1999年通過了《關於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從美洲各國來看。美國猶他州於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國已有45個州制定了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另外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於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採納。2000年6月柯林頓簽署的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章法》,表明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走上了聯邦統一制訂的道路。加拿大、阿根廷等國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

就歐洲來看,俄羅斯聯邦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國家之一。其1995年元月頒布《俄羅斯聯邦信息法》,調整所有電子信息的生成、存儲、處理與訪問活動。 該法賦予通過電子簽名鑒別的,經由自動信息與通訊系統傳輸與存儲的電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並規定電子簽名的認證權必須經過許可。與該法相配套,該國聯邦市場安全委員會還於1997年下發了「信息存儲標准暫行要求」,具體規定了交易的安全標准。德國於1997年8月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其中包括了「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可以說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已經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義大利於1997年制訂了《義大利數字簽名法》。為了實施該法,又於1998年和1999年分別頒布了總統令,並制訂了「數字簽名技術規則」 .再從亞洲來考察,我國周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馬來西亞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並於1997年制訂了《數字簽名法》。可以說這是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立法。同年,韓國也制定了內容較全面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緊接著,新加坡於1998年正式制訂、頒布了《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又於1999年制訂了「新加坡電子交易(認證機構)規則」和「新加坡認證機構安全方針」。印度於1998年頒布了《電子商務支持法》。菲律賓也在2000年制定了《電子商務法》。日本的「電子簽名與認證法案」將於2001年4月生效。泰國的電子商務法也正在制訂之中。

我國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已採取了一些法律措施。譬如新頒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條款中加進了「數據電文」這一新的電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國《專利法實施條例》為了適應國際通行趨勢,已規定可以電子通訊方式提出專利申請。但是,與電子商務實踐的需求和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展,還有待加速進行。從電子商務專項立法來看,我國目前除了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之外,尚無正式的法律文件產生。可喜的是廣東、上海、海南等地關於電子商務的地方立法起草活動正在積極進行,即將產生的地方法規可能為全國的立法提供一些經驗 .此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0年1月制定了《電子交易條例》。1999年我國的台灣省起草了《電子簽章條例》,並於2000年3月通過了第一次審議。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個國家與地區已經制定、頒布了實質意義上電子商務法。而正在醞釀、起草、審議電子商務法的國家和地區就更多了。

其二,從電子商務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學者就已經開始了對電子商務法的探討,雖然當時還並沒有稱之為電子商務法。據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八十年代初國際上就在義大利的佛羅倫薩召開了題為「邏輯,信息技術與法律」的研討會。會議出版了兩本論文選集,其中就著重探討了計算機記錄的證據法的效力這一與電子商務法緊密相關的問題。而世界各國專門發表電子商務法研究文章的學術期刊,至少有三十多種。如美國的《約翰。馬歇爾計算機與信息法雜志》(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歐洲的《通訊法》雜志(COMMUNICATION LAW)、《EDI法律評論》(THE EDI LAW REVIEW)等,都是專門刊載電子商務法論文的學術論壇。目前世界各國關於電子商務法研究的學術會議、期刊,已經是層出不窮,蔚為大觀。至於綜合性法學雜志開辟的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專集、專欄,或刊登的電子商務法的論文,就更是不勝枚舉了。

再次,在電子商務法的司法實踐中已經積累了一些案例。譬如美國內務部就在其官方出版物《法律周刊》中 ,專門開設了電子商務法一目,其內容包括聯邦及各州的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的報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網際網路上專門介紹、討論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問題的站點,已經達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電子網路不僅催生了電子商務法,同樣也促進著對電子商務法的研究。

總之,電子商務法存在與迅速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一全球化的立法現象,充分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在調整各國與國際之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它也為法學界提供了一個不可迴避的研究課題。

2、關於電子商務法的簡要解釋

就筆者所涉獵的國內外的法律文件與論著來看,目前尚未發現有人給電子商務法這一概念下過定義。由於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變化異常迅速,而人們對它的認識需要有個過程,況且各人的觀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難設想會出現一個普遍被接受的定義,至少在目前電子商務法尚處於發韌之時,這種可能性很小。筆者無意給電子商務法創造一個完美的定義,出於行文的需要,卻又不得不對之做出一個相對合理的解釋。

(1)廣義的電子商務法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的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至少可分為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和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兩大類規范。前者如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亦稱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後者的內容更是不勝枚舉,諸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資金傳輸法》、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屬此類。需要指出的是,電子商務的形式性規范,與以電子信息為內容的實體性規范之間的關系,猶如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那樣,其形式規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實體性規范由於涉及面極廣,無法以統一的法典或單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別以單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現,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門法的規范之中。雖然,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概念,有時在應用時比較通俗、方便,特別是在對涉及到將電子商務法作為一個法律群體給予稱謂時,似乎易於使用。但是,在具體的立法與司法中卻比較難以運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調整對象如此廣泛的電子商務法,同時,也不可能在某一具體的案件中,將這樣廣義的電子商務法適用於其中。

(2)狹義的電子商務法

如果從聯合國及世界各國,以「電子商務法」或「電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內容上分析, 其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它們所解決的問題,都集中於諸如計算機網路通訊記錄與電子簽名效力的確認、電子鑒別技術及其安全標準的選定、認證機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立等方面。這些實質上都是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操作規程問題的規范。所以,倘若從便於立法和研究角度出發,有理由認為,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本文主要是從狹義電子商務法的角度來論述這一問題,當提到電子商務法時,一般是指這種意義上的概念。但由於電子商務法有廣狹兩種含義,當具體遇到電子商務法這一術語時,應注意區別其語境而理解與使用,不可一律對待。

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

(1)調整對象

任何法律部門或法律領域,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電子商務法作為新興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在以口頭和傳統書面為主要商事交易手段之時,交易形式問題並沒有成為商法的獨立的調整對象,而是由程序法中的證據制度來解決的,並且只是在當事人就該類問題發生糾紛,不能自行處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時,才適用這些規范。因為在口頭和傳統書面條件下,交易形式問題相對簡單,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選用,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目瞭然,沒有必要由專門的法律對之進行調整。但是,隨著電子計算與通訊技術的發展,及其廣泛的商業化應用,商事交易形式問題變得越來越多樣性、復雜化,已經到了必須由專門的法律規范對之調整的地步。私法之所以調整這種因數據電訊的使用而引起的商事關系,就是因為現代化商事交易手段的運用,已經形成了絕大部分重要的商事關系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無論是證券交易、票據流通、公司的運作,還是銀行、保險、投資等行業的營業,都絲毫不能離開數據電訊手段,以產生實體交易法律關系。特別是隨著網際網路的廣泛應用,甚至將會出現如果不以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來對之進行調整,就可能嚴重阻礙商事關系發展的情況。也就是說電子交易形式關系,已經成為必須由法律調整的重要的社會關系。這是電子商務法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常,人們在描述某一法律部門或領域的概念時,往往免不了要提及其特定的對象。實際上前面在解釋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含義時,已經涉及到了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問題。本文認為,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也就是說,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就是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

數據電訊本來是一個計算機通訊方面的專業術語,簡單地說就是電子信息的總稱,但在電子商務法中它有著特定的含義。貿法會在《示範法》中所給(DATA MESSAGE )的定義是:「就本法而言,(A)數據電訊,是指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當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即為無紙化形式時,一般應由電子商務法來調整。

電子商務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外延非常廣泛的概念,而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的任務是,在電子通訊技術的商業化應用上,建立一個使之順暢運行的法律平台,亦即要從法律上造成一個使各種通訊技術,都能暢通無阻的應用於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動的環境。它本質上是電子網路精神在法律上的實現。

從廣義上來理解,電子資金傳輸、電子化的證券交易等,都屬於電子商務關系,但這些具體的商事交易關系,卻並不單純由狹義的電子商務法來調整,而同時亦屬於證券法、金融法的調整范圍。因為這類關系中的數據電訊,並不是僅僅作為交易手段而應用的,它同時也表現為證券、貨幣等交易標的,即是作為交易內容而應用的。

電子商務法,是商法在計算通訊環境下的發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現形式,它必然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的,但是該種商事關系又有著以下一些特點:

其一,它是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的商事關系。換言之,凡是以口頭或傳統的書面形式所進行的商事關系,都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其二,該商事關系是由於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實質條款。因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為構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並非法律行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當交易標的物。

其三,該商事關系並不直接以交易的標的為其權利義務內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為其內容,即因交易形式的應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諸如對電子簽名的承認、對私用密鑰的保管責任等,均屬此類。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分類都是相對的。當數據電訊既作為交易手段,又成為交易內容時,這種狹義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的確定,就顯得不夠准確,甚至是很別扭的了。此時,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對象與手段在數據電訊上似乎合而為一了。即便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概念,也仍然是有用的,因為作為交易手段的數據電訊的規范方法,與作為交易對象的電子信息的規范制度,是有區別的。

2、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

(1)從交易手段上觀察

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就是以數據電訊所進行的、無紙化的商事活動領域,換言之,僅僅是以口頭或傳統的書面形式所進行的商事活動,都不屬於電子商務法調整的范圍。隨著電子通訊技術的日益發展與創新,以及電子商務活動的多元化發展,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也將越來越廣。

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在第一條中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商務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曾在其《示範法實施指南》中又解釋道:電子商務是「無紙化的」貿易形式,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法是適用於「無紙化」貿易關系的。然而,無紙化是相對於紙面形式的交易活動而言的。如果以有無紙面來判斷電子商務活動的話,那麼口頭交易也是無紙化的,這種劃分方法,雖然形象、明白,但卻不夠嚴密。倒是用數據電訊來解釋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更為貼切。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第三條A款規定:「……,本法適用於與任何交易相關的電子記錄與電子簽名」。而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第三條則規定:「本法適用於所有使用電子信息進行的買賣或交易」。數據電訊只不過是電子信息、電子記錄、電子簽名的上位概念。

(2)從行為主體上考察

一般而言,電子商務法作為商法的分枝,應調整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系。無論是商人(商事主體)之間的電子商務關系,還是商人與非商人(通常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關系,都應屬於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就目前而言,商人之間的電子商務關系較為普遍,這是由於此類主體較早、較多的佔有了電子商務資源的緣故。所以,有關的「EDI協議」等 ,都是為他們而度身訂做的。但是,隨著電子商務應用的不斷普及,將有大量的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發生。電子商務法針對此種關系,可能要考慮到消費保護的問題。事實上,歐盟、韓國等,已經在其電子商務法中,充分注意了這一問題。

值得斟酌的是,商人與政府之間的有關商事管理活動,是否屬於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美國許多州的電子商務法,都將這部分關系納入了電子商務法的范疇,而聯合國貿法會的《示範法》,則明顯將這類活動排除在電子商務法的范圍之外。如果以商品交易法的觀點來觀察,這些商事管理活動,並不是典型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應當劃歸其他的法律部門調整。當然,這並不是說不能在同一部電子商務法規中有所規定,相反,為了立法和執法上的方便,很可能將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交叉規定在同一部法律里,這種情況在現代立法中並不鮮見。不過,在理論上應當分清二者的性質。

三、電子商務法的特徵

電子商務法本質上是21世紀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其一,它以商人的行業慣例為其規范標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國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這兩點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徵所在。

就電子商務法的行業慣例性來講,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為其規定十分具體的行為規范。因為電子商務領域內的業務標准,將隨著通訊計算技術的發展在不斷的更新、升級,制定過於僵化的條款,只能羈絆其發展,而以行業普遍通行的慣例作為其行為的規范,才是可行的方式。民法可能為人的行為能力制定一個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不變的標准,譬如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准,即是如此。公司法可能為某種類型的公司的設立規定幾年,甚至十幾年不變的條件。僅以我國公司法上的注冊資金為例,就是十年一貫制。而這些精確的、長期凝固的規范,對電子商務法來說,都是不可思意的。「摩爾」定理告訴人們,計算技術的發展是每18個月,其性能增長一倍,而其價格將減少一半 .電子商務法與那些「剛性法」相比,應當是「柔性」的,是隨著通訊計算技術和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不斷更新的規范。當然,在當代和未來的商人法的行業標准中,並不能將電子商務的行業規則,作為唯一的規范淵源,國際和國內的立法機構,還應當對之予以審查,在其中給商人們增加一些諸如保護消費者等方面的社會責任。

就電子商務法的全球化特徵來看,沒有任何一個法律領域的調整對象似電子商務這樣,是「天馬行空」任意馳騁的,一切對電子商務所設置的人為的疆域,都是徒勞無益的。因此,電子商務法也就必須要順應這種特性而制定。換言之,對電子商務的規范,必須以全球性的解決方案,為其發展鋪平道路。某一國家、某一地區所制定的電子商務法,都只能算作是「區域網」,而理想的「網際網路」式的電子商務法,則有待於全球化的,電子商務法上的「IP/TCP」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與推廣 .聯合國貿法會所制定的《示範法》和正在起草的《電子簽名規則》,正是向著這一方向努力的嘗試。

電子商務法作為商事法律的一個新興的領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質之外,與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較,還存在著一些具體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1、程式性

電子商務法作為交易形式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規范,主要解決交易的形式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體內容。電子交易的形式,是指當事人所使用的具體的電子通訊手段;而交易的內容,則是交易當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現為一定的權利義務。在電子商務中以數據訊息作為交易內容(即標的)的法律問題復雜多樣,需要由許多不同的專門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而不是電子商務法所能勝任的。比如數據訊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貨幣,又可代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還可能是所提供的咨詢信息。一條電子訊息是否構成要約或承諾,應以合同法的標准去判斷;能否構成電子貨幣,應依照金融法衡量;是否構成對名譽的損害,要以侵權法來界定。而電子商務法對交易中的電子訊息代表的是何種標的,在所不問。所以說,電子商務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有關數據電訊是否有效、是否歸屬於某人;電子簽名是否有效,是否與交易的性質相適應;認證機構的資格如何,它在證書的頒發與管理中應承擔何等責任等問題。這些規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給電子商務的開展提供一個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將傳統紙面環境下形成的法律價值,移植於電子商務中。從民商法角度看,這些電子商務法規范所解決的都是商事意思表達程式方面的問題,並沒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至於其交易內容如何,狹義電子商務法不可能對之進行全面規范,而應由相應的法律予以調整。以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為例,全文只有21條之多,主要規定了電子記錄、電子簽名,及電子合同的效力、歸屬、保存等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的特殊性問題。而與此同時,美國州法統一委員會還頒布了一部以電子信息交易的實體內容為主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該法分為九個部分,共有106條,對以計算機信息為標的的交易問題,作了較全面的規定,簡直是一部「電子版」的合同法。二者相較,《統一電子交易法》的程式性,就愈顯突出。此外,從聯合國貿法會的《示範法》和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來看,也都是以規定電子商務條件下的交易形式為主的。

2、技術性

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比如一些國家將運用公開密鑰體系生成的數字簽名,規定為安全的電子簽名 .這樣就將有關公開密鑰的技術規范,轉化成了法律要求,對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形式和權利義務的行使,都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另外,關於網路協議的技術標准,當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開放環境下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所以,技術性特點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特點之一。倘若從時代背景上看,這正是21世紀知識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技術規范的強制力,導源於其客觀規律性,它是當代自然法的主要淵源,理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受,而不能違抗。

3、開放性

從民商法原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是關於以數據電訊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數據電訊在形式上是多樣化的,並且還在不斷發展之中。因此,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對待任何技術手段與信息媒介,設立開放型的規范,讓所有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設想和技巧,都能容納進來。目前,國際組織及各國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大量使用開放型條款,和功能等價性條款,其目的就是為了開拓社會各方面的資源,以促進科學技術及其社會應用的廣泛發展。它具體表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本制度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這三個方面。

4、復合性

這一特點是與口頭及傳統的書面形式相比較而存在的。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合性,導源於其技術手段上的復雜性和依賴性。它表現在通常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協助下,完成交易活動。比如在合同訂立中,需要有網路服務商提供接入服務,需要有認證機構提供數字證書等。即便在非網路化的、點到點的電訊商務環境下,交易人也需要通過電話、電報等傳輸服務來完成交易。或許有企業可撇開第三方的傳輸服務,自備通訊設施進行交易,但這樣很可能徒增成本,有背於商業規律。此外,在線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協助履行。比如在線支付,往往需要銀行的網路化服務。這就使得電子交易形式具有復雜化的特點。實際上,每一筆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都必須以多重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是傳統口頭或紙面條件下所沒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調整,以及多學科知識的應用。

此外,如果按照通常的商法論著所作的「二元」劃分法, 即將商事法律規范劃分行為法與主體法兩大類,那麼電子商務法應當屬於行為法。不過,它調整的不是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而調整的交易形式上的行為,是實體法中具有程式性意義的行為規范。

四、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1、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

㈢ 如何理解EDI方式報關,請說明時盡量詳細,謝謝!

EDI報關又稱「電子報關」、「無紙化報關」
EDI(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是一種利用計算機進行商務處理的新方法,它是將貿易、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行業的信息,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准格式,通過計算機通信網路,使各有關部門、公司和企業之間進行數據交換和處理,並完成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業務過程。由於EDI的使用可以完全取代傳統的紙張文件的交換,因此也有人稱它為「無紙貿易」或「電子貿易」。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各種貿易量逐漸增大,為了適應這種形勢,我國將陸續實行「三金」工程,即金卡、金橋、金關工程,這其中的金關工程就是為了適應貿易的發展,加快報關過程而設立的。

一、使用EDI的優點

1.降低了紙張的消費。根據聯合國組織的一次調查,進行一次進出口貿易,雙方約需交換近200份文件和表格,其紙張、行文、列印及差錯可能引起的總開銷等大約為貨物價格的7%。據統計,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採用EDI後,每生產一輛汽車可節約成本250美元,按每年生成500萬輛計算,可以產生12.5億美元的經濟效益。

2.減少了許多重復勞動,提高了工作效率。如果沒有EDI系統,即使是高度計算機化的公司,也需要經常將外來的資料重新輸入本公司的電腦。調查表明,從一部電腦輸出的資料有多達70%的數據需要再輸入其他的電腦,既費時又容易出錯。

3.EDI使貿易雙方能夠以更迅速有效的方式進行貿易,大大簡化了訂貨或存貨的過程,使雙方能及時地充分利用各自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美國DEC公司應用了EDI後,使存貨期由5天縮短為3天,每筆訂單費用從125美元降到32美元。新加坡採用EDI貿易網路之後,使貿易的海關手續從原來的3~4天縮短到10~15分鍾。

4.通過EDI可以改善貿易雙方的關系,廠商可以准確地估計日後商品的尋求量,貨運代理商可以簡化大量的出口文書工作,商戶可以提高存貨的效率,大大提高他們的競爭能力。

EDI技術是電子信箱技術的自然發展,電子信箱的應用和發展大大提高了人們的辦公效率,將它應用於商業事務的願望促進了EDI技術的發展。

EDI和電子信箱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通信的角度來說,EDI和電子信箱是相似的,但是它們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例如電子信箱是通過交換網路將人與人聯系起來,使人和人之間可以通過交換網路快速准確地交換信息,而EDI則是通過交換網路將兩個計算機系統聯系起來,例如將服裝進出口公司的電腦系統與海關的電腦系統聯系起來,以此簡化報關手續。所以說,EDI是計算機之間通過交換網路傳遞商務信息。此外,電子信箱與EDI的另一大不同是,電子信箱存儲和傳遞的信息是用戶(人)之間的信息,這種信息只要人能讀懂即可,不要求有一定格式(當然,你使用電子郵箱時最好給信件加上前面的稱呼和後面的祝詞,否則,對方可能就會有意見了)。而EDI通信不一樣,EDI通信的雙方是計算機,說本質一點,是計算機上的軟體。軟體可沒人那麼聰明,什麼格式都能看懂,軟體之間的通信需要格式化信息內容,況且,EDI通信內容主要是貿易中的文件和報表,使格式化信息成為可能,這是EDI與電子郵箱的另一不同。

舉一個例子,電子信箱傳遞的是普通的信件,EDI傳遞的是文件、表格,但是無論傳遞的是何種內容的信息都要將這些待傳遞的內容裝入信封,寫上收信人地址,貼足郵票,丟入郵筒。也就是說通信的過程是一樣的。

EDI不是用戶間的簡單的數據交換系統,EDI用戶需要按照國際通用的消息格式發送消息,接收方也需要按照國際統一規定的語法規則,對消息進行處理,並引起其他相關系統的EDI綜合處理,整個過程都是自動完成,不需要人工的干預,減少了差錯,提高了效率。例如,有一個工廠採用了EDI系統,它通過計算機通信網路接收到來自用戶的一筆EDI方式的訂貨單,工廠的EDI系統隨即檢查訂貨單是否符合要求和工廠是否接收訂貨,然後向用戶回送確認信息。工廠的EDI系統根據訂貨單的要求檢查庫存,如果需要則向相關的零部件和配套設備廠商發出EDI訂貨單;向鐵路、海運、航空等部門預訂車輛、艙位和集裝箱;以EDI方式與保險公司和海關聯系,申請保險手續和辦理出口手續;向用戶開EDI發票;同銀行以EDI方式結算帳目等。從訂貨、庫存檢查與零部件訂貨,辦理相關手續及簽發發貨票等全部過程都由計算機自動完成,既快速又准確。

二、電子數據交換的應用

EDI用於金融、保險和商檢

EDI用於金融、保險和商檢,可以實現對外經貿的快速循環和可靠的支付,降低銀行間轉帳所需的時間,增加可用資金的比例,加快資金的流動,簡化手續,降低作業成本。

EDI用於外貿、通關和報關

EDI用於外貿業,可提高用戶的競爭能力。EDI用於通關和報關,可加速貨物通關,提高對外服務能力,減輕海關業務的壓力,防止人為弊端,實現貨物通關自動化和國際貿易的無紙化。

EDI用於稅務
稅務部門可利用EDI開發電子報稅系統,實現納稅申報的自動化,即方便快竭、又節省人力物力。

EDI用於製造業、運輸業和倉儲業
製造業利用EDI能充分理解並滿足客戶的需要,制訂出供應計劃,達到降低庫存,加快資金流動的目的。運輸業採用EDI能實現貨運單證的電子數據傳輸,充分利用運輸設備、倉位,為客戶提供高層次和快竭的服務。對倉儲業,可加速貨物的提取及周轉,減緩倉儲空間緊張的矛盾,從而提高利用率。

三、電子數據交換的用戶入網方式

用戶終端可通過電話網、CHINAPAC網、DDN網、CHINANET網等方式接入EDI系統。

四、EDI標准體系

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是目前為止最為成熟和使用范圍最廣泛的電子商務應用系統。其根本特徵在於標準的國際化,標准化是實現EDI的關鍵環節。早期的EDI標准,只是由貿易雙方自行約定,隨著使用范圍的擴大,出現了行業標准和國家標准,最後形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國際標準的出現,大大地促進了EDI的發展。隨著EDI各項國際標準的推出,以及開放式EDI概念模型的趨於成熟,EDI的應用領域不僅只限於國際貿易領域,而且在行政管理、醫療、建築、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可見EDI的各項標準是使EDI技術得以廣泛應用的重要技術支撐,EDI的標准化工作是在EDI發展進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EDI標准體系是在EDI應用領域范圍內的、具有內在聯系的標准組成的科學有機整體,它由若干個分體系構成,各分體系之間又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相互依賴和相互補充的內在聯系。我國根據國際標准體系和我國EDI應用的實際以及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情況,制訂了EDI標准體系,以《EDI系統標准化總體規范》作為總體技術文件。該規范作為我國「八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是這一段時間內我國EDI標准化工作的技術指南,處於主導和支配作用。

根據該規范,EDI標准體系分基礎、單證、報文、代碼、通信、安全、管理應用七個部分,大致情況如下:

1. EDI基礎標准體系
主要由UN/EDIFACT的基礎標准和開放式EDI基礎標准兩部分組成,是EDI的核心標准體系。其中,EDIFACT有7項基礎標准,包括EDI術語、EDIFACT應用級語法規則、語法規則實施指南、報文設計指南和規則、貿易數據元目錄、復合數據元目錄、段目錄、代碼表,我國等同採用了這7項標准;開放式EDI基礎標準是實現開放式EDI最重要、最基本的條件,包括業務、法律、通信、安全標准及信息技術方面的通用標准等,ISO/IEC JTC1 SC30推出《開放式EDI概念模型》和《開放式EDI參考模型》,規定了用於協調和制定現有的和未來的開放式EDI標準的總體框架,成為未來開放式EDI標准化工作的指南。隨之推出的一大批功能服務標准和業務操作標准等將成為指導各個領域EDI應用的國際標准。

2. EDI單證標准體系
EDI報文標准源於相關業務,而業務的過程則以單證體現。單證標准化的主要目標是統一單證中的數據元和紙面格式,內容相當廣泛。其標准體系包括管理、貿易、運輸、海關、銀行、保險、稅務、郵政等方面的單證標准。

3. EDI報文標准體系
EDI報文標準是每一個具體應用數據的結構化體現,所有的數據都以報文的形式傳輸出去或接收進來。EDI報文標准主要體現於聯合國標准報文(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essage ,簡稱UNSM),其1987年正式形成時只有十幾個報文,而到1999年2月止,UN/EDIFACT D.99A版已包括247個報文,其中有178個聯合國標准報文(UNSM)、50個草案報文(Message in Development ,簡稱MiD)及19個作廢報文,涉及到海關、銀行、保險、運輸、法律、稅務、統計、旅遊、零售、醫療、製造業等諸多領域。

4. EDI代碼標准體系
在EDI傳輸的數據中,除了公司名稱、地址、人名和一些自由文本內容外,幾乎大多數數據都以代碼形式發出,為使交換各方便於理解收到信息的內容,便以代碼形式把傳輸數據固定下來。代碼標準是EDI實現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EDI代碼標准體系包括管理、貿易、運輸、海關、銀行、保險、檢驗等方面的代碼標准。

5. EDI通信標准體系
計算機網路通信是EDI得以實現的必備條件,EDI通信標准則是順利傳輸以EDI方式發送或接收的數據的基本保證。EDI通信標准體系包括ITU 的X.25、X.200/ISO 7498、X.400系列/ISO 10021、X.500系列等,其中X.400系列/ISO 10021標準是一套關於電子郵政的國際標准。雖然這套標准,ISO叫做MOTIS,ITU稱為MHS,但其技術內容是兼容的,它們和EDI有著更為密切的關系。

6. EDI安全標准體系
由於經EDI傳輸的數據會涉及商業秘密、金額、訂貨數量等內容,為防止數據的篡改、遺失,必須通過一系列安全保密的規范給以保證。EDI安全標准體系包括EDI安全規范、電子簽名規范、電文認證規范、密鑰管理規范、X.435安全服務、X.509鑒別框架體系等。為制定EDIFACT安全標准,聯合國於1991年成立了UN/EDIFACT安全聯合工作組,進行有關標準的制定。

7. EDI管理標准體系
EDI管理標准體系主要涉及EDI標准維護的有關評審指南和規則,包括標准技術評審導則、標准報文與目錄文件編制規則、目錄維護規則、報文維護規則、技術評審單格式、目錄及代碼編制原則、EDIFACT標准版本號與發布號編制原則等。

8. EDI應用標准體系
EDI應用標准體系主要指在應用過程中用到的字元集標准及其他相關標准,包括: 信息交換用七位編碼字元集及其擴充方法;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元集;通用多八位編碼字元集;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元集輔2集、4集等。

EDI標准體系的框架結構並非一成不變,它將隨著EDI技術的發展和EDI國際標準的不斷完善而將不斷地進行更新和充實。

五、UN/EDIFACT

聯合國行政、商業與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組織(United Nations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for Administration Commerce and Transport,UN/EDIFACT)是國際EDI的主流標准。當今EDI國際標准主要就是指UN/EDIFACT標准和ISO標准。UN/EDIFACT標準是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制定並發布的,而ISO標准由國際標准化組織制定並發布。並且這兩個組織已形成了良好的默契,UN/EDIFACT標准中的一部分已經納入到ISO標准中,UN/EDIFACT的很多標准都涉及到ISO標準的應用。UN/EDIFACT標准比較偏重當前的應用;而ISO的一些標准和研究結果則測重未來的發展。本章著重介紹UN/EDIFACT。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貿易程序簡化工作組(UN/ECE/WP.4)在貿發會的領導下,成立了兩個專家工作組:GE1和GE2,分別負責UN/EDIFACT標准開發和處理貿易程序及單證問題。70年代初期該工作組推薦了供世界范圍使用的《聯合國貿易單證樣式(UNLK)》,並相繼產生了一系列標准代碼,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代碼等,為數據交換提供了重要的規則,為EDI標準的建立奠定了基礎。1981年UN/ECE/WP.4將推出的貿易數據交換指南(GTD1)和ANSI X.12標准一致起來,對統一制訂EDI標准進行了協調,制定了聯合國貿易數據交換用於行政、商業、運輸的標准,並於1986年正式定名為UN/EDIFACT。EDIFACT由一整套用於EDI的國際間公認的標准、規則和指南組成,其公布得到了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支持,美國也逐步地從ANSI X.12標准過渡到使用EDIFACT。EDIFACT的產生為電子報文取代傳統的紙面單證奠定了基礎,從而使得跨行業、跨國界的EDI應用成為可能。

由UN/ECE發布的EDIFACT標准和規范已達近200個,它們大致分為基礎類、報文類、單證類、代碼類、管理類等。

六、ANSI X.12

當前主要存在兩種EDI報文格式相關標准:一種是上節介紹的適用於行政、商業和運輸業的國際標准EDIFACT;另一種則是美國的適用於各行各業的美國國家標准ANSI X.12。EDIFACT標准,是國際社會公認的EDI國際標准,支持這一標準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其中許多國家已將其轉化為自己的國家標准。而ANSI X.12由於開發、應用時間較早,目前仍在北美地區流行,故此節單獨介紹。

ANSIX.12的前身是由美國數據協調委員會(TDCC)60年代在美國國防部的支持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個EDI標准——TDCC標准。1975年美國國家標准協會(ANSI)吸收和完善TDCC通用文件,在其基礎上制定了適合各行業的通用標准——ANSI X.12標准。1980年成立了X.12鑒定標准委員會,下設10個分委員會,分別針對不同行業和功能,制訂相應的貿易文件格式和標准。該標准在北美得到推廣,美國沿用至今。

ANSI X.12和EDIFACT的體系結構相似。在EDIFACT系統中,將特定的電子單證(如訂單、發票等)稱為報文,而在ANSI X 12系統中,稱之為交易集。ANSI X.12現已發布100多個交易集標准。

七、FEDI規范

金融電子數據交換(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FEDI)是銀行與其商務夥伴間以標准方式進行的支付、相關支付信息、或金融相關文檔的電子交換。由於EDI在支付活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對銀行業也有著重要影響,因此,目前不同規模的公司、企業、政府及金融機構正正採納金融EDI進行支付,以最小化紙張流量。目前FEDI標准被嚴格用於B-to-B交易。

目前有4種支付標准方式用於FEDI,分別是現金集中與支付(Cash Concentration or Disbursement,簡稱CCD)、現金集中與支付補遺(Cash Concentration or Disbursement plus addenda,CCD+)、合作貿易交換(Corporate Trade Exchange,CTX)、合作貿易支付(Corporate Trade Payments,CTP)。用這4種格式能使貿易夥伴通過其金融機構,以標准格式進行支付與支付相關信息的電子傳輸

㈣ EDI四個標準是什麼

EDI的特點
(1)EDI的使用對象是不同的組織之間,傳輸的企業間的報文,是企業間信息交流的一種方式;

(2)EDI所傳送的資料是一般業務資料,如發票、訂單等,而不是指一般性的通知;

(3)EDI傳輸的報文是格式化的,是符合國際標準的,這是計算機能夠自動處理報文的基本前提;

(4)EDI使用的數據通信網路一般是增值網、專用網;

(5)數據傳輸由收送雙方的計算機系統直接傳送、交換資料,不需要人工介入操作;

(6)EDI與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區別是:傳真與電子郵件,需要人工的閱讀判斷處理才能進入計算機系統。人工將資料重復輸入計算機系統中,既浪費人力資源,也容易發生錯誤,而EDI不需要再將有關資料人工重復輸入系統。

[編輯]構成EDI系統的要素
構成EDI系統的三個要素是:EDI軟體和硬體、通信網路、數據標准化。

一個部門或企業要實現EDI,首先必須有一套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其次,為使本企業內部數據比較容易地轉換為EDI標准格式,須採用EDI標准;另外,通信環境的優劣也是關繫到EDI成敗的重要因素之一。

EDI標準是整個EDI最關鍵的部分,由於EDI是以實現商定的報文格式形式進行數據傳輸和信息交換,一次制定統一的EDI標准至關重要。EDI標准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基礎標准、代碼標准、報文標准、但正標准、管理標准、應用標准、通信標准、安全保密標准等。

[編輯]EDI標准體系
EDI是目前為止最為成熟和使用范圍最廣泛的電子商務應用系統。其根本特徵在於標準的國際化,標准化是實現EDI的關鍵環節。早期的EDI標准,只是由貿易雙方自行約定,隨著使用范圍的擴大,出現了行業標准和國家標准,最後形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國際標準的出現,大大地促進了EDI的發展。隨著EDI各項國際標準的推出,以及開放式EDI概念模型的趨於成熟,EDI的應用領域不僅只限於國際貿易領域,而且在行政管理、醫療、建築、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可見EDI的各項標準是使EDI技術得以廣泛應用的重要技術支撐,EDI的標准化工作是在EDI發展進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EDI標准體系是在EDI應用領域范圍內的、具有內在聯系的標准組成的科學有機整體,它由若干個分體系構成,各分體系之間又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相互依賴和相互補充的內在聯系。我國根據國際標准體系和我國EDI應用的實際以及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情況,制訂了EDI標准體系,以《EDI系統標准化總體規范》作為總體技術文件。該規范作為我國「八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是這一段時間內我國EDI標准化工作的技術指南,處於主導和支配作用。

根據該規范,EDI標准體系分基礎、單證、報文、代碼、通信、安全、管理應用七個部分,大致情況如下:

[編輯]EDI基礎標准體系
主要由UN/EDIFACT的基礎標准和開放式EDI基礎標准兩部分組成,是EDI的核心標准體系。其中,EDIFACT有7項基礎標准,包括EDI術語、EDIFACT應用級語法規則、語法規則實施指南、報文設計指南和規則、貿易數據元目錄、復合數據元目錄、段目錄、代碼表,我國等同採用了這7項標准;開放式EDI基礎標準是實現開放式EDI最重要、最基本的條件,包括業務、法律、通信、安全標准及信息技術方面的通用標准等,ISO/IEC JTC1 SC30推出《開放式EDI概念模型》和《開放式EDI參考模型》,規定了用於協調和制定現有的和未來的開放式EDI標準的總體框架,成為未來開放式EDI標准化工作的指南。隨之推出的一大批功能服務標准和業務操作標准等將成為指導各個領域EDI應用的國際標准。

[編輯]EDI單證標准體系
EDI報文標准源於相關業務,而業務的過程則以單證體現。單證標准化的主要目標是統一單證中的數據元和紙面格式,內容相當廣泛。其標准體系包括管理、貿易、運輸、海關、銀行、保險、稅務、郵政等方面的單證標准。

[編輯]EDI報文標准體系
EDI報文標準是每一個具體應用數據的結構化體現,所有的數據都以報文的形式傳輸出去或接收進來。EDI報文標准主要體現於聯合國標准報文(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essage ,簡稱UNSM),其1987年正式形成時只有十幾個報文,而到1999年2月止,UN/EDIFACT D.99A版已包括247個報文,其中有178個聯合國標准報文(UNSM)、50個草案報文(Message in Development ,簡稱MiD)及19個作廢報文,涉及到海關、銀行、保險、運輸、法律、稅務、統計、旅遊、零售、醫療、製造業等諸多領域。

[編輯]EDI代碼標准體系
在EDI傳輸的數據中,除了公司名稱、地址、人名和一些自由文本內容外,幾乎大多數數據都以代碼形式發出,為使交換各方便於理解收到信息的內容,便以代碼形式把傳輸數據固定下來。代碼標準是EDI實現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EDI代碼標准體系包括管理、貿易、運輸、海關、銀行、保險、檢驗等方面的代碼標准。

[編輯]EDI通信標准體系
計算機網路通信是EDI得以實現的必備條件,EDI通信標准則是順利傳輸以EDI方式發送或接收的數據的基本保證。EDI通信標准體系包括ITU 的X.25、X.200/ISO 7498、X.400系列/ISO 10021、X.500系列等,其中X.400系列/ISO 10021標準是一套關於電子郵政的國際標准。雖然這套標准,ISO叫做MOTIS,ITU稱為MHS,但其技術內容是兼容的,它們和EDI有著更為密切的關系。

[編輯]EDI安全標准體系
由於經EDI傳輸的數據會涉及商業秘密、金額、訂貨數量等內容,為防止數據的篡改、遺失,必須通過一系列安全保密的規范給以保證。EDI安全標准體系包括EDI安全規范、電子簽名規范、電文認證規范、密鑰管理規范、X.435安全服務、X.509鑒別框架體系等。為制定EDIFACT安全標准,聯合國於1991年成立了UN/EDIFACT安全聯合工作組,進行有關標準的制定。

[編輯]EDI管理標准體系
EDI管理標准體系主要涉及EDI標准維護的有關評審指南和規則,包括標准技術評審導則、標准報文與目錄文件編制規則、目錄維護規則、報文維護規則、技術評審單格式、目錄及代碼編制原則、EDIFACT標准版本號與發布號編制原則等。

[編輯]EDI應用標准體系
EDI應用標准體系主要指在應用過程中用到的字元集標准及其他相關標准,包括: 信息交換用七位編碼字元集及其擴充方法;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元集;通用多八位編碼字元集;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元集輔2集、4集等。

EDI標准體系的框架結構並非一成不變,它將隨著EDI技術的發展和EDI國際標準的不斷完善而將不斷地進行更新和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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