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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行業預算怎麼審

發布時間:2025-04-14 15:45:25

1. 農村污水處理補貼

近年來,我國農村建設正向美麗鄉村建設轉型,國家對農村環境整治的力度不斷加大,同時,隨著城鎮污水治理市場的逐漸飽和,越來越多的水務企業也在向村鎮污水治理市場進軍。可以說,村鎮水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現今我國水處理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然而,由於我國村鎮污水治理尚處於起步階段,不少問題也亟待解決,例如技術工藝的選擇、標準的制定、運營模式的探索等等,而其中最受企業所關心的就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問題。那麼農村污水處理補貼和收費機制是怎麼樣的呢?
據悉,「農戶付費制度」並非首次提出。在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中,就已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垃圾污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但目前來看,農村污水垃圾的價格形成機制尚未形成,農村環境治理相關項目沒有經營性收益,其回報機制也多來源於政府付費。
福建省
2017年4月,福建省印發《福建省培育發展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方案的通知》。《通知》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各地要參照省級補助標准,將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對採用捆綁打包PPP模式,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上浮10%。
省級預算內投資對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每新增1萬噸/日處理污水能力的,補助標准從400萬元提高至440萬元,其他縣(市、區)從100~150萬元提高至220萬元,同時按照新增處理能力計算,補助金額低於110萬元的項目按照110萬元給予補助。對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運營採用各自獨立的運營績效考核指標和付費模式。對採用廠網一體化運營的PPP工程包項目,根據項目達標處理的污水處理量給予運營專項補助上浮20%,從省級宜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補助時限截至2020年。
建立財政獎補與村民付費相結合的分攤機制。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要開征污水處理費;農村地區要採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繳納保潔費。
支持銀行業機構開展收益權質押融資和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為農村污水垃圾項目提供多種融資支持。允許投資企業用項目預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地方政府可採取相應增信措施或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河北省
2018年2月26日,河北省印發《河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方案》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對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無害化衛生公廁等農村衛生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管護主要由政府出資;對戶用廁所改造、戶用小型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由農戶適當出資,政府給予獎補,日常管護以農戶為主;對村莊綠化、美化、亮化及街道硬化等建設,由村集體、農戶適當出資,村民投工投勞,政府給予獎補,日常管護以村集體為主;政府財政資金重點向貧困地區傾斜,對貧困村人居環境整治,免除村集體和貧困人口出資。
四川省
2018年3月2日,四川省印發《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健全價格調整機制,對於收費不足以維持設施正常運營的,市、縣政府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鼓勵銀行為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
省級財政安排「以獎代補」資金,支持「千村示範工程」和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級地方財政調整優化支出結構,通過集中新增財力、盤活存量資金、安排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統籌好中央、省、市、縣各級專項資金,採取上下結合、橫向統籌的辦法,打好政策資金「組合拳」。綜合運用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從今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兩億元以獎代補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並根據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分配資金。
河南省
2018年4月23日,河南省發布《河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建立多元投入的資金保障機制。加大資金籌措力度,建立各級政府補助、村集體資金及社會資金參與、村民合理付費相結合的費用分擔機制。創新政府支持方式,採取試點示範、分類分檔、以獎代補、先建後補、以工代賑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省轄市、縣(市、區)可統籌使用上級均衡性轉移支付等有關資金,用於彌補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費用。積極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垃圾、污水治理項目,鼓勵採取整縣打包或城鄉一體的模式,增加項目吸引力。
吉林省
2018年5月15日,吉林省發布《吉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嚴格落實國家金融政策,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商業銀行依法合規提供信貸支持。推動涉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多渠道融資。支持收益較好、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農村基礎設施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建設農村人居環境設施。

2. 工程財務審計的要點

工程財務審計的要點: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審計要點

可行性研究是項目投資前期工作的核心和重點,也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一項好的可行性研究,應是工程技術經濟最優的方案,能使國家以較小的風險、合理的投資,獲取最佳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這一環節審計中,應把握好以下要點:分析項目調研程序是否科學;調研內容是否全面;調研結論依據是否充分;專家意見是否獨立、客觀,反對意見是否得到重視;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在客觀的前提下,通過對項目要素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和詳細的測算分析,經過多方案的比較論證後提出的;項目是否具備經濟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現實性;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可靠性是否科學;財務上是否具備盈利性、合法性;環境及建設上是否具備可行性;項目建議書是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擬建項目的各要素是否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測算分析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二、項目設計階段的審計要點

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是整個項目的藍圖,事關整個項目建設的最終成敗。在對這一階段的審計中,審計人員應關注以下要點:工程建設理由及條件;工程選址及建設規模;工程主要內容及投資形式;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等內容是否在工程設計方案中充分說明;是否滿足設備的選型、征地、投資控制、編制施工圖設計的需要;施工圖的設計是否滿足建築材料的選用、設備的安裝和非標准件製作的需要,是否滿足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施工方面的需要。

三、項目招投標階段的審計要點

項目建設招投標是項目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要求,利用現有建築市場,全面引進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降低投資成本的有效途徑。在對這一環節的審計中,審計人員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規范;投標單位的資質是否合規,能力是否達標;招標小組評標辦法是否公正、公平、科學、合理。

四、項目建設合同簽訂階段的審計要點

建設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依據,也是確保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的關鍵文件。在對合同簽訂環節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應把握以下方面:工程建設是否遵守「先訂合同,後施工」的原則,是否存在無合同施工的現象;合同的訂立是否以立項報告及招標為依據,有無超計劃、超標准擅自訂立建設合同的現象;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嚴謹,對於定額套用、費用計取、材料供應、質量標准、工期進度、安全施工、結算方式、質保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是否明確;是否將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揚塵、雜訊、污水等污染物的治理寫入合同附加條款;合同是否對工程分包作出了相應的資質、能力、范圍等方面的規定,對承包方擅自轉包、或將主體工程肢解後分包等行為,是否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及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等。

五、項目建設施工階段的審計要點

建設階段的審計,實質上是核實項目成本造價和監督工程建設質量。對這一階段的審計,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材料采購方面,審計人員應檢查項目單位是否根據要求進行市場調研,以確定材料價格,排除施工單位故意抬高材料價格、增加工程造價的可能;二是設計變更方面,審計人員應檢查在建設單位否嚴格按施工圖施工並且不突破投標報價,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設計變更,是否從申報制度上嚴格控制;三是施工組織設計方面,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從全局出發,抓重點抓難點,抓關鍵環節與薄弱環節,確保施工的連續性、節奏性和均衡性;四是索賠事項方面,審計人員應重點檢查索賠事項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索賠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

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要點

項目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面結束的重要標志,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工程建設的成敗。這一階段審計的要點是對完工程度和工程質量的審查核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工程竣工驗收是否符合有關條件,驗收是否嚴格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是否存在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工程不能發揮效益的問題;工程設備內在質量是否存在問題;有無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簽訂了工程保修合同。

七、項目結算階段的審計要點

項目結算環節的審計目標是核實工程造價,避免高估冒算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審計人員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工程量是否按規定的計算規則執行,有無多計、重計、漏計工程量;材料用量和價格是否合理,有無應調未調及定額規定不應調整而在結算中又調整材料的情況;費用計算程序和取費標準是否配套,有無低級高套、虛增取費項目、重復計費、隨意提高計費基數等情況;工程預結算書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有無人為錯算、多算的情況;深入施工現場,抽查核對設計圖紙所記錄的尺寸,有無錯記工程量的情況。

八、項目運營階段的審計要點

對項目投入運營後的審計,主要是檢查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一個好的項目,有了一定的投入,不一定就能產生好的效益。管理不善、作業組織不科學,都可能影響項目效益的發揮。在這一環節的審計中,審計人員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通過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數據與實際運營數據的對比,分析項目預期的目標是否達到,主要效益指標是否實現;通過分析評價找出未實現預期目標的原因,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應對措施,以改善經營管理,減少經濟損失;同時,通過及時有效的信息反饋,為未來的同類工程項目決策提供建議,促進工程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提高項目決策、管理和建設的水平。

3.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 做環保污水處理工程利潤大嗎,請懂的說。。。

土建工程利潤現在已經非常透明,特別是外地的土建,往往當地的一些勢力摻和,不太好做,最關鍵是關系,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一般不欠錢的情況下百分之30就不錯了。環保工程利潤一般是在采買設備上,通常毛利潤在30%-50%,特別是非標設備,利潤相當可觀。生產環保設備的廠家眾多,競爭非常充分,價格也比較透明,製造企業一般求銷量不圖單筆利潤,多數機械設備綜合毛利10%左右,甚至像我們錦工為了吸引一些優質客戶,有時候為有些項目供設備還是保本甚至虧本做的。這對做污水工程的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水處理行業正常的利潤率應該在30%左右,但是由於國內種種因素牽制,多數企業卻是另一番景象。錦工風機已為世界各地幾千家污水處理廠提供了近5萬台羅茨風機、回轉式鼓風機、離心風機等曝氣設備,可以說業內「磚」家了,那麼錦工就給大家拆解一下污水處理行業利潤真實狀況。

污水處理行業的污水廠的財務狀況大多數都一般,污水行業包括污水處理工程、污水處理設備、污水處理葯劑,污水環保公司等。咱看看這些細分行業的利潤如何?

污水處理工程利潤很大,尤其是工藝設計,也是技術含量最高的一部分了。但是單子比較難接,好項目需要有很硬的人際關系。現在有關系能拿到項目自己不會做也可以找專業公司轉包出去,利潤關鍵還是看業務能力。

5. 廢水處理工程都用什麼單位計算

廢水處理工程的規模通常以日處理量多少立方米或噸為單位來衡量,比如3000立方米/日處理或5萬噸/日處理。這樣的單位表述直接反映出工程的能力大小,即每天可以處理的廢水量。通過這些單位,可以直觀地評估一個廢水處理工程的處理能力,以及其在環境治理、城市污水處理等方面的實際應用效能。

在廢水處理工程的建設中,除了處理能力的衡量外,工程的其他方面如土建、安裝、房建安等也都有相應的計算單位。例如,混凝土的使用量通常以立方來計算,鋼筋的使用量則以噸為單位,而建築面積則以平方米表示。這些單位共同構成了廢水處理工程項目中所有實體工程量的量化標准,為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及後續的維護管理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砼按立方,鋼筋按噸,建築面積按平方等等的計算單位,不僅用於具體的工程材料采購和施工過程中的資源分配,還對成本預算、工期估算、工程驗收等環節產生重要影響。通過這些單位的精確使用,可以確保廢水處理工程的每一個環節都得到充分的考慮和優化,最終實現高效、經濟、環保的處理目標。

綜上所述,廢水處理工程的單位計算涵蓋了工程的各個方面,從處理能力的衡量到具體材料和空間的量化,這些單位的選擇和使用,對工程的整體設計、實施和評估至關重要。它們不僅體現了工程的專業性和科學性,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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