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務院督查組核查污水直排查到什麼內幕
國-務-院第十八督查組抵達湖南後,接到當地群眾和環保志願者反映,在株洲有一條70年代修建的灌溉水渠,由於沿途生活污水恣-意排放,成了污濁不堪的臭水溝。在督查組到株洲核查的過程中,另一小分隊又發現,當地還有一處水質自動監測站,把本來應該放在活水中的監測探頭居然插在了盛有死水的幾個礦泉水瓶內。
國-務-院第十八督查組的另一支小分隊來到了位於長江流域的淥江王坊水質自動監測站,發現了一個匪夷所思的現象:這個站內,總磷總氮在線水質分析儀的監測探頭居然插在了幾個礦泉水瓶內,而且監測數據還在變化,實時上傳到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國-務-院第十八督查組成員 周長海:礦泉水瓶子里的水是死水,它的數據不應該發生變化。但是從數據平台上看到的數據來看,它的數據還在不斷變化,並且在實時上傳系統之中。從現場情況看,我們有理由懷疑監測站有數據造假的嫌疑。
此外,督查組還發現這個站的水質自動監測儀,在水質發現異常的情況下,沒有按規定留樣,也沒有處理措施。
下一步,督查組將把現場督查發現的證據材料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督促立行立改,並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展開約談。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鳳凰網。
2. 污染源監察過程中,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檢查什麼內容
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1、依法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實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2、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3、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4、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雜訊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5、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6、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該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8、承擔主管部門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三、環境監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監察工作程序l、計劃管理(1)、按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建立檔案;(2)、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2、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強度、污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相關環保手續。(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4、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企業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領導;(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二)污染防治設施監察工作程序1、分類歸檔(1)、現場監察室負責對轄區內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物等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分列名錄,登記編號,建立設施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型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處理率和處理效果,處理費用,驗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對每台(套)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不少於2次。2、現場檢查檢查內容:檢查企業生產情況:污染源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設施運行記錄、監測記錄和設施管理人員崗位執行情況;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規范情況;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污口需改變原設置位置或增減的,是否相關環保手續;設施停運或拆除期間採取的達標排放相應措施執行情況。(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視情處理。(1)超標排放:監測報告結果移交排污費徵收管理科徵收超標排污費,建議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治理,同時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2)設施運行不正常,擅自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擅自增加和改變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規定設立規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計量監控裝置的,執行《環境監察行政處罰程序》;(3)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要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4、審批管理設施需暫時停運、拆除、閑置、關閉、改建、擴建的,排污口需改變原設置位置或增減的,必須向范縣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徵求大隊意見後,立刻或限時。5、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設施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領導;(3)、年終總結全年監督檢查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率、處理率和達標率。(三)建設項目「三同時」監察工作程序1、建立檔案(1)、登記轄區內審批的建設項目單位;(2)、對有「三同時」的建設項目逐項建立檔案。2、現場檢查檢查內容:聽取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匯報,並現場檢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有「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檢查污染防治設施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試生產期間的,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建成並投入試運行,同時還要檢查運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產使用的,檢查是否有驗收手續.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同時建成並投入使用。對沒有相關環保手續的,屬於異常。(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4、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環境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領導和項目審批機關;(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大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四)限期治理項目監察工作程序l、建立檔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轄區內限期治理項目、停產治理項目和關停項目名錄,並逐項建立檔案。2、現場檢查檢查內吞:限期治理項目在規定的期限內治理進展情況、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的是否停產治理;停產治理項目是否停產到位,有無未經同意擅自生產現象;關停項目是否關停到位,相關生產設備是否拆除到位,有無擅自生產現象。(1)、正常:填寫檢查記錄;(2)、異常:檢查人員現場取證製作現場勘察記錄和詢問筆錄,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聲、像取證,並填寫檢查記錄,按環保行政處罰工作程序執行。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4、總結歸檔(1)、所有檢查記錄、材料分別存入相應檔案:(2)、每季度終了10日內總結季度監察情況、註明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匯總上報大隊和縣局相關室:(3)、對違法事實清楚以及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及時上報支隊領導和縣局相關室。(五)排污許可證監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關資料。2、制定計劃按《污染源監察制度》制定監察計劃。3、現場監察(1)、是否持證排污;(2)、計量裝置運行情況;(3)、是否超量排污。4、視情處理(1)、正常;(2)、異常:對無證排污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屬監察機構處罰范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六)徵收排污費工作程序1、排污申報登記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單位將其排污情況填寫在《排污申報登記表》上,一式三份報大隊排污申報公室。新建項目,在其試生產10日前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一式三份報大隊征管。2、排污申報登記核定申報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報登記表》15日內對報表中所填數據進行核定。通過核定的報表,作為收費的依據。沒有通過核定的報表,返回申報單位,重新申報。3、排污費徵收(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費單位下發《排污量核定通知書》。(2)、下發《排污量核定通知書》7日後,且排污單位無異議,下發《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同時將收費金額在公開場合進行公示。(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達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提前三天移交公室,進行公證送達。4、排污費繳納被征單位,依照收費通知單金額,在指定銀行賬戶繳納排污贅,也可提現金到大隊財務室直接繳納。5、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理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者,由征管科將被征單位情況提交大隊公室,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減、緩、免繳納排污費按照徵收《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七)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程序1、收集信息(1)、排污費徵收及拖欠情況;(2)、排污費解繳入庫情況;(3)、污染治理需求;(4)、環保自身建設需求。2、編制計劃(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污染治理貸款(補助)資金使用計劃;(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環保補助費使用計劃。3、計劃執行(1)、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各項資金使用計劃,將環保補助資金撥入環保部門的資金專戶:(2)、環保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貸款本息;(4)、用款單位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5)、環保部門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4、財務管理(1)、設立排污費徵收專戶及各項資金使用專戶;(2)、按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演算法設立排污費資金收支帳戶;(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污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和其他報表。5、總結歸檔環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一切文件、會計帳簿、票據、報表等均按規定整理歸檔。(八)現場處罰工作程序1、及時取證環境執法人員對在環境監察中發現或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在確認符合現場處罰條件後,及時取證,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2、陳述(1)、環境監察人員說明違法單位或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2)、環境監察人員說明對違法單位的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3、現場處罰(1)、環境監察人員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收,第二聯由環境監察機構存檔。4、報告情況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第二聯、證據材料及《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呈報主管領導審閱。5、強制執行對超過起訴和復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結案歸檔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九)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基本程序1、立案登記對現場監察中發生或發現以及群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2、調查取證核實違法事實並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3、按處罰權處理(1)、屬現場處罰范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序》;(2)、屬環境監察機構處罰范圍的,執行本程序4—7;(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並上報。4、審核決定(1)、監察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4)、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5、送達簽收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對拒絕簽收的要註明送達情況。6、強制執行對超過起訴和復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7、結案歸檔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十)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序1、大隊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環境熱線或由其它方式轉來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投訴後,應及時報告大隊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記錄登記工作。2、在縣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隨同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做好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3、實地勘查並記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現場狀況,記錄污染破壞范圍、周圍環境狀況等。收集有關證據,證據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記錄等。4、調查結束後,應立即將取證材料上報縣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十一)污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序1、按照縣局污染糾紛調查組的部署,參與環境污染糾紛調查工作。2、環境監察人員在參與調查時,要依法、客觀、公正、全面的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調查核實污染事實。3、根據調查材料、專業部門的鑒定,理順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願意接受調解,調查組召開由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做好會議紀要,製作《環境污染糾紛調解協議書》,蓋章後送雙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的,調解處理終止。4、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和縣環保局各備留一份調解協議書存查,並寫出糾紛處理過程的結案報告;雙方調解不成的,在告知雙方當事人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之後,寫出結案報告。並將調查中收集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移交縣環保局存檔備案。(十二)排污申報工作程序1、正常申報(1)、申報於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工作。(2)、申報公室應於12月15日前負責將《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分發給轄區內各排污單位,並負責對排污單位所填寫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填寫格式是否正確、數據是否基本符合實際、所附材料是否齊全。(3)、申報需於元月15日前將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填報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一式三份,連同所有排污單位的通訊錄(包括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報送主管領導審閱。(4)、主管領導負責對申報初審後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凡審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報登記,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有關人員直接對排污單位進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經審核同意後,由公室存檔1份,其餘2份轉交相關征管科。(5)、征管室於每季度末10日內,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依據《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和該排污單位本季度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核定,下發《(×)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排污單位。(6)、排污單位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釋工作;需到現場進行核實的,應將排污單位的復核申請連同有關資料於2日內報送主管領導,由大隊重新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重新核實,6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各室應在2日內將《(×)季度排污量復核通知書》送達排污單位。(7)、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進行排污申報的排污單位,經大隊研究同意後,各室可依法對其做出處罰建議,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排污單位限期補報。2、變更申報(1)、排污單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所報內容作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報告並提交《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和污染防治設施竣工並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總局10號令)排污申報手續。在建制鎮以上范圍內產生建築施工雜訊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設施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2)、各室應在接到排污單位填報的《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7日內,將初審後的意見及有關變更資料報送主管領導批示。(3)、按照有關規定對《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進行審核,並在7日內完成排污申報變更工作。(4)、排污申報變更工作按正常申報工作程序進行。(十三)案件工作程序1、限時結案對立案調查的違法案件,按時限要求結案。2、立案審查現場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上級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審查,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立案並填寫《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1)、上級轉、移送、群眾來信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由相關業務室負責統一立案:(2)、環保「12369」熱線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應及時轉交局法規科立案處理;(3)、現場執法中查出的違法案件由現場檢查的部門負責立案。3、現場調查對立案調查的環境違法行為由立案部門負責調查,製作詢問、勘查筆錄等。(1)、製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人員通過直接向當事人詢問的方式,真實地記錄下其親口敘述的有關違法事實。注意事項:①必須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來完成,首先表明執法身份(我們是范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請審驗);②詢問對象的選擇要准確,不能將排污單位不認可的人員作為詢問對象;③詢問目的要明確,應當緊緊圍繞執法人員現場認定的違法事實進行詢問,讓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筆錄中對認定的違法行為、事實的記錄必須清楚,並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所描述的違法行為及告知通知書認定的違法行為相一致;④結束詢問時應提出「以上情況是否屬實?」問題,並讓被檢查單位自己簽寫「屬實」或者「不屬實」;⑤文書中改動的地方必須有被檢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檢查單位人員的簽字;⑥筆錄中每個項目要填寫齊全、詳細。(2)、製作《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人員將自己通過看、聽、嗅、測等具體現場檢查(勘察)活動得出的結論,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實記錄。注意事項:①參加檢查人員必須兩人以上,且都應具備現場執法資格:②記錄中每個項目要填寫齊全、詳細。③對具體檢查場所的部位必須清楚,必要時作出「檢查地點方位示意圖」對其中重點部位,敏感區位要表示清楚;④記錄中的內容一定要和其它調查證據相互印證,起到互為補充,環環相扣;⑤記錄清楚違法單位出示的文字資料說明;⑥對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現場提取水樣的應予註明。(3)、現場調查取證方式:對違法行為可進行錄像、攝像取證:現場監測取證;證人證言取證;現場提取水樣取證等。(4)、下達《告知通知書》:所認定的違法條款應與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所描述的違法事實相一致。4、調查終結負責調查的部門在調查取證後,應當填寫《環保調查終結報告》,供案件審查核對時參考。報告編寫事項:(1)、標題:應填寫違法案件性質和違法行為人(單位),如「關於×××違反×××規定的調查報告」。(2)、正文:首先寫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和案件發生經過;其次寫明違法事實和證據;最後寫明承人員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引用具體法律條文,對案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3)、結尾:承人員應寫明製作報告時間並簽名。5、案件審查對調查終結的案件材料由調查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在2日內移交大隊進行審查。經審查,案件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時,大隊將案卷退回調查部門,由案件調查部門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6、違法單位申訴的受理(1)、相關室負責受理屬於縣環境監察大隊責任范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2)、縣環保局法規科負責受理屬於縣環保局責任范圍內的違法案件的申訴。7、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審批與下達(1)、對初次違法且情節較輕的違法案件報環境監察大隊研究後並由主管領導簽字,由案件查處部門對違法單位下達《環境保護警告通知書》進行警告,並負責送達、督;(2)、對環境違法情節嚴重的案件,情節輕微經警告後不積極整改的案件,報經環境監察大隊研究研究並由主管領導簽字,案件查處部門應將違法案材料上報政策法規室簽收確認。縣環保局政策法規室下達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案件查處部門簽字接收和轉。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與執行(1)、轄區區內違法案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立案部門在接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2日內送達並督促執行;(2)、「送達回證」必須逐項填寫,內容要詳實清晰,不得項漏項。「送達回證」的原件轉交縣環保局政策法規科,調查部門備案。9、排污費的強制執行(1)、排污單位自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未來申請復議,3個月內未來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排污費決定的,需對其強制執行排污單位的執行條件進行核查,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後,將《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及「送達回證」、《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存根)等有關材料匯總後報環境監察大隊公會研究,在復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報局法制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排污單位自收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未申請復議,15日內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在復議或訴訟期滿之日180日內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對拒絕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排污單位,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3個月期限內,各室應當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進入行政處罰程序。10、案件的檔案管理(1)、每月末各監察室對本月違法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列表一式三份上報主管領導,並註明違法案件的到位情況;(2)、執行終了的行政執法案件應一案一檔,由各室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立卷進行保存;(3)、每年3月底各室應將上年度執行終了的案卷檔案移交檔案室;(4)、檔案管理室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按照規定歸檔。
3. 城鎮污水處理的主要考核指標是污水處理總量及什麼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4. 趙立堅7問日本核廢水的排海問題,到底是哪七個問題
趙立堅就日本核廢水排海的問題,這7個問題分別是。
第1個問題:趙立堅問現在世界各國都很難理解,為什麼日本在沒有盡到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顧眾國的反對,選擇危險的方式來損害全球海洋環境?
第4個問題:趙立堅問日本單方面標準是哪一個第三方機構進行客觀獨立認證?
第5個問題:趙立堅問日方擺出一副非常重視外界關注的樣子,是否有與周邊國家和國際環保機構充分協商核廢水排放?
第6個問題:趙立堅問日本為什麼不願意在國際機構框架下設立技術聯合工作組,包括中國專家,解決問題?為什麼不接受國際評價、監督和檢查?
第7個問題:趙立堅問4月12日,一位日本政府高級官員發郵件要求國際媒體不要再用污染這個詞來形容核廢水的行為。如果這些核廢水真的沒有被污染,日本為什麼要這么做?
從這7個問題可以看出,日本對於核廢水排放入海的問題,根本就沒有想處理的問題,而是把這個問題報給了全世界,讓全世界人民一起為日本的錯誤買單。
從這里可以看出日本的自私,日本根本就不顧其他國家的生存環境以及全人類的生存環境,這么公然的將核廢水排入海中,會造成大面積的擴散以及全球性的生存環境的破壞,這簡直就是在釋放液體核武器。
5. 污水處理的資質應該去什麼部門申請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啦~~~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 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 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 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 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 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 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沒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