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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站建設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5-01-19 09:39:30

㈠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選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規范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選址規范:

1、生活污水集中式處理設施選址

通常搭建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量大,建設周期較長。應充分考慮地形特點、管線和電源鋪設、當地主要風向等因素,符合國家和地方對土地利用、供電、防洪、防雷、防護等方面的規定。嚴禁在地勢低窪、洪水多發地區選擇污水處理站。村、市可有條件地考慮中水回用,進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2、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選址

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選址應充分考慮農戶住房位置就近布置。結合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存在,鼓勵在屋前屋後或農家院子內安裝戶用機型污水處理設備。餐飲養殖場涉及的個體戶應使用隔油設施進行預處理,並做好防滲漏處理工作,防止污水和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外泄。

此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選址必須符合市政、市政水功能總體規劃和區劃的相關要求,綜合考慮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保護區、水域等生態敏感區域包括相關監管道路。同時,統籌發展鄉村旅遊、美麗宜居鄉村發展規劃、流域管理規劃,結合污水處理設備現狀規劃設計設施。

最後,從設計規劃角度,要注意規劃收集范圍內的管線走向,農村布局,地形等條件,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位置。

㈡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㈢ 法律規定污水處理廠選址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版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權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㈣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河北省為強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制定了一套詳盡的監督管理規定,以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第一條,明確規定目標,旨在通過強化監督,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提升水質,法律依據明確。


第二條,規定本省所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都受此規定管轄,涵蓋范圍廣泛。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需重視污水處理工作,將設施建設納入發展規劃,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確保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充足,提高污水收集、處理和排放的達標率。


第四條,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分工明確,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和運營,並對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配合管理。


第五條,鼓勵公眾監督,對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有關部門將及時處理。


第六條,新建和改造設施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確保環保措施到位。


第七條,進水口和排水口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監管系統聯網,確保數據准確。


第八條,設施建設項目在試運行前需完成環保驗收,運行後需保證污水處理負荷達標。


第九條,嚴格工業廢水排放管理,排污單位需取得許可並遵守排放標准。


第十條,設施需持續穩定運行,運營單位需及時報告設施維護和故障情況。


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對突發情況的應對措施,如水質異常或設施故障,有明確的報告和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出水水質需達到國家排放標准,達標可免繳排污費。


第十六條,運營單位需處理污泥,確保其安全處置,記錄詳細信息。


第十七條,監測設備運營單位需確保數據准確記錄,長期保存。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強化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督,違規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進行相應處罰,超標排放的地區將暫停新增項目審批。


第二十三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本規定開始實施,覆蓋區域廣泛。


(4)污水處理站建設有哪些規定擴展閱讀

為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9號公布。《規定》共23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㈤ 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第9章 處理站建設要求

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的第9章詳細闡述了處理站的建設要求,包括選址、安全間距、防護隔離以及處理構、建築物的設計標准。

首先,處理站選址需考慮醫院的總體規劃,排出口位置,環境衛生,風向,地質條件,以及維護管理與運輸等因素。應選擇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以保證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影響。同時,污水處理設施與病房、居民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並設置綠化防護帶或隔離帶以確保安全。處理站周圍應有至少2.5米高的圍牆,確保隔離效果,並預留擴建空間。

處理構、建築物的設計要求分為兩部分,每組處理設備按50%負荷設計,以保證穩定性。建築物需具備防腐蝕和防滲漏措施,確保處理效果和設備耐用。處理構築物應設有排空設施,排出的水需迴流處理,同時在寒冷地區需有防凍措施。高架構築物還應配備安全設施如欄桿、防滑設施和避雷針。

處理站的附屬設施如值班、化驗用房、控制室和聯絡電話等,需根據醫院規模和條件配備,以滿足日常運營管理需求。同時,應設立封閉的垃圾堆放場地,確保醫療廢物管理的合規性。處理站內還需配備計量、安全和報警裝置,以保障運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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