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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廢水排入坑塘執行什麼標准

發布時間:2024-12-27 15:27:14

1.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2. 某養殖場自2013年6月起,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

某養殖場自2013年6月起,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餘戶生豬養殖戶。由於養殖場的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附近的水庫水質於2014年11月初開始出現發黑發臭現象,人畜飲水發生困難。經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證實該水庫氨氮指標和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污染事故發生後,縣環保局經過相關行政調查程序,2014年12月27日給予養殖場在2個月內責令改正,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但是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該養殖場再次發生養殖廢液泄漏進入地下水系統事故,導致該片區環境再次受到污染。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養殖場違反了環境法的哪項基本制度?請說明理由。
(2)本案中縣環保局應當如何處罰?請說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本案中養殖場違反了環境法的「三同時制度」。養殖場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將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養殖戶,導致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該行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2)縣環保局應責令養殖場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罰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環境標准制度,

3. 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嚴厲打擊滲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下面是我收集的開展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開展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根據省、市文件精神,按照縣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意見,我鄉從2017年6月——11月,利用5個月時間在全鄉范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特製定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政府環境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環境整治長效機制,按照“嚴密排查、嚴格整治、嚴厲打擊、嚴肅追究”的要求,全面排查我鄉轄區內滲坑水質和納污情況,嚴肅查處滲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置、科學修復監測超標的滲坑,切實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推動全縣環境質量明顯提高,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整治任務和標准

本次整治的滲坑是指:正在或曾經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經監測超標的天然或人工、有積水且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以下統稱“滲坑”)。

(一)整治任務。一是按照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分工,認真組織排查,逐個監測,摸清滲坑水質及納污底數;二是嚴厲打擊利用滲坑、滲井等排放、傾倒或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排查出的滲坑按照不同類別制定整治方案,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二)整治標准。按照省、市、縣關於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要求,對排入、傾倒工業企業有毒污染物的滲坑,無論面積大小一律進行治理和土壤修復;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滲坑,無論大小要對存有的廢水進行處置、恢復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異味)超標1倍(按照功能區劃類別執行相應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且對敏感區域產生影響的滲坑,要報市環保局、省環保廳備案並對其進行生態恢復治理,水質要達到地表水Ⅴ類標准。超標1倍以下的,滲坑所在地鄉鎮政府要負責組織實施治理,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標准並對其進行定期監測(每月不少於一次)。

三、方法步驟

滲坑專項整治時間安排為2017年6月至11月。

(一)安排部署階段(6月)

鄉政府於6月30日前完成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工作並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排查整治階段(7月1日—10月31日)

對滲坑的排查工作要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切實查清轄區內滲坑底數和排污源,對與重點河流相連的溝渠、坑塘要徒步排查,對排查出的每個滲坑都要建立台賬並登記造冊。要對滲坑水質進行監測,對超標的滲坑要監測底泥和周邊土壤,對底泥和土壤超標的要監測周邊地下水水質。滲坑的整治按照發現--監測--制定方案--處置--修復過程進行。滲坑的治理工作要堅持“三專”原則,即(專家制定治理方案、專業公司進行治理、專家組織達標驗收)。整治過程中,要明確整治標准、要求、時限。按照“四嚴”(嚴密排查、嚴格整治、嚴厲打擊、嚴肅追究)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所有滲坑的修復工作並監測達標,要有監測和驗收報告。對涉及排污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罰、整改到位。

(三)督查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

鄉政府對轄區內滲坑整治工作進行梳理和總結,於11月20日前將整治完成情況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鄉政府負責由鄉長從延兵同志全權負責滲坑專項治理工作,分管副鄉長董長松具體負責治理工作,各站所按職能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建立檔案。鄉政府在治理過程中要建立本轄區的滲坑檔案(動態管理資料庫),實行台賬管理,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中。縣環保局要建立全縣的滲坑檔案(動態管理資料庫)。

(三)及時上報。滲坑整治工作要做到排查、監測、整治同步進行,10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成果及時上報。

(四)信息公開。認真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及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公布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應包括:滲坑名單及責任單位、責任人,監測數據結果,修復方案、修復結果、監測達標、污水處置等情況。

【開展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為保護我市飲用水水源,改善飲用水水質,保障城鄉居民的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及《營口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供應保障等相關情況,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摸清水源地底數及污染現狀,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解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環境污染問題,確保飲用水水源地安全。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原則

各鎮區政府為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和推進落實。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堅持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原則

要以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環境綜合整治及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取締為重點,以點帶面,全面推進。

3、堅持統籌兼顧、長效管理原則

集中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加強制度建設,健全水源地環境管理體系,實施飲用水水源地常態化管理。

二、整治范圍和工作目標、時限

(一)整治范圍

本次環境綜合整治范圍為經省政府批復的大石橋市地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2處(周家水庫、三道嶺水庫),地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4處(第一水源地、第二水源地、第三水源地及南樓水源地),共6處。

(二)工作目標、時限

本次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時間定為三年。

2017年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拆除、取締工作;一級保護區內生活垃圾、養殖場糞便堆積的清理工作;一級保護區破損市政管道、化糞池修復工作;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場、飯店等污染源的搬遷取締工作。

2018—2019年利用兩年時間,分期分批完成其他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搬遷取締工作。

三、具體工作內容

(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摸底調查工作

營口市環保局利用2017年1—3月份3個月時間,完成了我市6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各單井及一級保護區周邊環境及污染源現狀調查工作。我市要在營口市環保局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在6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確保全面掌握我市6個地表及地下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基本情況,摸清各飲用水水源地底數。

(二)開展未來供水、用水規劃的編制工作

市房產局要科學安排,統籌規劃,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未來供水、用水規劃的編制工作。規劃要本著同等條件下突出經濟效益的原則,對水源地或單井保留與否作出明確說明。市水利局要對口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完成擬廢棄水源地或單井的關閉和封井工作。

(三)開展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封區管理工作

各鎮區政府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開展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封區管理工作。確保我市在用熱備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不再有新的建築、新的養殖場等污染源,確保污染不再加重。

(四)完成水源保護區污染源清理、取締工作

各鎮區政府確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取締工作。

各鎮區政府根據排查情況,按照“一井一案”的原則制定整治方案,確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生活垃圾、養殖場堆積糞便的清理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破損市政管道、化糞池修復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場、飯店等污染源的搬遷取締工作。

(五)開展水源保護區農業、畜牧業面源污染專項整治工作

市畜牧獸醫局牽頭,各鎮區政府負責,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農牧業現狀摸底調查工作基礎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業、畜牧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並組織全面實施。

方案中,要結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要求劃定“禁養區”和“限養區”范圍;要制定種植業施用農葯、化肥獎勵政策,鼓勵和引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種植農戶採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施用有機肥,使用高效、低毒農葯,最大限度降低農業面源對飲用水水源造成的污染。

(六)完成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勘界立標工程

市房產局負責,各鎮區政府和路政部門配合,確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6處水源地保護區的勘界及界樁、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的.設立工作,各鎮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界樁、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七)建立飲用水水源聯動監測、監督性檢查機制

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在2017年5月底前組織建立水源地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確立飲用水水源監測、監督性檢查聯動機制。水利局、衛計局等部門共同參與,制定水源地監測、監督性檢查方案,實現聯合執法、數據共享。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八)建立水源地衛生巡視員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水源地衛生安全監管工作,以填補環保、水利、衛計等部門在水源地檢查、巡查工作上的時間不足,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依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各鎮區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衛生巡視員巡視制度,6處水源地每個水源地配備1—2名巡視員,人員由水源地所在鎮區推薦,工資由我市財政撥付,實現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日常巡視365天全覆蓋。

(九)建立並完善水源地監測能力

各鎮區政府要根據國家飲用水保護有關規定,開展監測能力建設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國家規定的地表水源地水質監測109項指標,地下水源地水質監測39項指標水質監測能力,同時啟動轄區環境部門水源地水質監測、衛計部門供水水質監測工作,凡出現超標數據及時上報。

(十)建立水源地監管的常效化機制

1、各鎮區政府對區域內的水源地保護工作負總責,環保、水利、衛計等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切實做好水源保護工作,推進我市水源保護工作規范化、法制化。

2、進一步加強水源地環境應急能力建設

各鎮區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編制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預案,要根據各水源地周邊不同的環境狀況,做到一源一案,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3、各鎮區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水源地污染“零報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將水源地污染情況上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無污染發生進行“零報告”。如發生污染事故應速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4、加大水源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各鎮區政府要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劃定專項資金,用於水源地整治工作,力爭通過3年綜合整治,使我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環境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四、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大石橋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

五、責任分工

(一)各鎮區政府是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摸底調查、環境綜合整治及封區管理工作。

各鎮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的拆除、取締工作;一級保護區內垃圾清理、深坑填埋、破損的市政排污管道、化糞池的摸排修復工作;養殖場周邊畜禽糞便垃圾清理工作;養殖場、飯店、廢品回收站、刷車場等污染源的搬遷取締工作;負責勘界立標過程中的協調配合及封區管理工作等。

(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協調配合

1、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各鎮區政府開展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摸底調查,做好水源地水質監測能力建設的指導工作。負責定期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排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分級防護。

2、市衛計局負責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疫情防控、供水水質監督監測,及時發布飲水安全警報,協同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聯動監測檢查工作。

3、市畜牧獸醫局負責飲用水保護區禽畜養殖戶和養殖場排查分類,制定糞污無害化處理方案。推動集約化養殖,確保飲用水一級保護區內無禽畜養殖。

4、市農業經濟發展局負責開展水源地周邊鎮區種植業地塊摸底調查工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技術,開展一級保護區有機肥替代化肥推廣,並在一級保護區范圍內逐步實施退耕還林、還草等生態補償措施,營造生態緩沖區。

5、市水利局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協調水源地或單井的關閉和封井工作,組織開展擬廢棄水源地或單井的關閉和封井。

6、市房產局及大石橋市源源水務有限公司負責未來發展供水、用水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水源地勘界立標工作;加強飲用水生產與供應環節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水源地周邊環境狀況的巡查工作,協同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聯動監測檢查工作。

7、市交通局負責勘界立標工程標志設立過程中的相關協調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資金籌集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齊抓共管,協調配合

各鎮區政府各相關部門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者和執行者,要強化大局意識和協作精神,加強溝通協調,要按照本方案的總體要求分類制定方案,確保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順利實施。

(二)強化保障,落實責任

各鎮區、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議事日程,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長效管理工作體系,責任落實到人,使水源地環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尋。

(三)經費保障

為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按照營口市的要求,我市要加大經費投入,需投入配套資金,保證飲水安全工程順利進行,保障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正常開展。將環境綜合整治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四)加強輿論宣傳

提高廣大群眾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自覺性,大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水源地所在鎮村要建立村規民約,營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的良好氛圍。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要搞好宣傳工作,對整治活動效果突出的村鎮及時給予報道,樹立典型。對仍沒有行動和整治效果差的單位向社會曝光,限期整改,推動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4. 農村養豬污染環境投訴後果

這屬於環境污染,向當地的環境保護局舉報即可。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拓展資料】
1、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舉報。
2、12369電話舉報 。
3、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或當地檢察院舉報。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限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五條限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限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以上違法做法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六條限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做法,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金;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能夠指定有治理本領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花費由違法者承受。農村養豬有限制的主要是針對成規模的養殖場,要求其選址不能位於環境敏感區(例如住宅區)的上風向、要與敏感區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防止豬糞尿惡臭污染)、不得佔用基本農田、有豬糞尿污染物的預處理設施(主要是沉澱池)、堆肥場要防滲、等。
養豬場要根據養殖數量、佔地面積、所處環境敏感性等進行環評,編制不同的環評文件,通常要求200頭以上的規模。
而對於農村散養的數量不多的養豬行為,是不需要環保局審批的。但如果因為養豬過程產生環境污染(豬糞尿滲濾液污染地表水、地下水;惡臭排放等)影響了周邊居民、單位的用水、空氣質量的話,環保局會進行處理,會要求養豬戶進行整改,逾期不處理的會被罰款。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5)養殖廢水排入坑塘執行什麼標准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6. 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多部門聯合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明確相關部門職能職責、排查整治要求及實施步驟,確保工作順利推進。下面是我整理的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歡迎大家閱讀!

【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為確保全市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廢水排放企業數量、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污口數量及排放去向,嚴肅查處私設排污口、暗管偷排和擅自改變廢水排放去向形成納污坑塘等環境違法行為,防止由於納污坑塘存在造成地下水污染問題產生,有效促進全市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排查整治范圍

本次排查整治的納污坑塘包括正在或曾經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經監測超標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積水且無防滲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重點排查對象如下:

(一)環境風險高或污染較重的廢水排放企業,包括石化、化工、醫葯、食品加工釀造、造紙、製革、電鍍、鋼鐵、鉛鋅采選冶煉及其它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場、工業固廢處置場。

(二)廢水循環使用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廢水閉路循環或建有蓄水池的企業。

(三)工業企業高濃度有毒、有害廢液的處理處置情況(包括垃圾填埋場等)。

(四)位於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企業。

三、工作原則

(一)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進一步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靠實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

(二)強化屬地管理。落實“市級督查、縣區監管、企業負責”的工作機制,市級負責督查抽查,縣區負責排查整治工作任務的具體落實,企業要積極配合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統一整治措施。一是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風險隱患突出、治理無望的廢水排放企業,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停淘汰;二是對未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廢水排放企業,要責令其停止生產建設並依法進行查處,對拒不執行的要實行“按日計罰”;三是對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包括自動監控設施)、無證排污、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立案查處;四是對存在滲坑排放,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污水的,要頂格處罰並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五是對環保意識淡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企業,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實施問責。六是對歷史遺留納污坑塘,要及時報告政府,統籌施策,及時制定整治方案開展治理。

四、時間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時間為2017年5月2至5月26日,分以下四個階段實施:

(一)安排部署階段 (5月5日前)。各縣區環保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確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進。

(二)排查整治階段(5月3日-5月22日)。各縣區環保部門按照要求,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轄區內的廢水排放企業和納污坑塘開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整理匯總階段(5月22日-5月26日前)。各縣區環保部門整理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填報工作台帳,形成書面情況匯報上報市環境監察支隊。

(四)市級督查階段。市環保局將按照“三不三直五結合”要求,對各縣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對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納污塘坑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督查情況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縣區要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強化工作責任,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要求時限,要做到排查仔細、督促有力、查處到位,整治有效,重點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查清查實,建立台帳。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治。各縣區對排查發現的納污坑塘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針對污染物特徵,污染程度等情況,科學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納污坑塘一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治時限,確保整治任務按期完成。對排入、傾倒工業企業有毒污染物的滲坑,無論面積大小一律進行治理和土壤修復;對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滲坑,無論大小要對存有的廢水進行處置並恢復地貌。

(三)嚴厲打擊,嚴肅追責。對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新環保法及四項配套措施予以查處。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移送公安部門;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要支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對整治工作懈怠、推諉扯皮、不作為的人員,要提請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問責。

(四)公開信息,正面引導。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監督作用,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熱線舉報納污坑塘等環境問題,對歷史遺留的坑塘納污問題要通過各類媒體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環保局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2017年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工作方案》(吉環監字〔2017〕22號)要求,切實做好全市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六中、七中全會精神,圍繞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嚴厲打擊利用滲井、滲坑、坑塘等違法排污行為,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切實加強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全市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排查工作全覆蓋,責任分工全落實,整改任務全到位,查清查實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並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現的受污染坑塘開展環境整治工作,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責任不清、久拖不治等情況的發生,避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市、區)要加強對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的領導,切實轉變思維方式,將此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緊抓實,將排查工作與日常環境監管緊密結合。同時,明確污染防治、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等部門的工作任務,做好內部職能分工,突出強化水質分析與現場監管,將轄區具體任務落實到人。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縣(市、區)要立即組織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違法問題,尤其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廣泛發動群眾,充分調動基層生態環境監督員力量,利用生態環境監督微信平台,開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建立台賬,逐級匯總上報。

(三)嚴厲打擊,嚴肅追責。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措施和手段,追究違法者行政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要積極支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

(四)公開信息,正面引導。各縣(市、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立即核查公眾反映的向坑塘排污問題,對歷史遺留的環境污染問題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積極正面引導公眾,避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日至5月8日)

各縣(市、區)要對照本方案要求,進一步細化具體措施,統籌工作安排,結合網格化監管,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限,全面做好動員部署工作。5月8日前,將具體負責人員上報市局。

(二)全面排查階段(5月9日至5月23日)

各地要按照“全面排查,深挖死角”的工作要求,立即組織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違法問題,查清查實,建立台賬。發現的納污坑塘問題,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針對污染物特徵、污染程度等特點,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保障整治資金,確保按時限完成政治任務。

請各縣(市、區)環保局於2017年5月23日前,將排查台賬(見附表)和整治工作方案報送市局。

(三)整治落實階段(5月24日至7月25日)

對於存在納污坑塘問題的縣(市、區),要全過程跟蹤,督促地方政府積極組織開展納污坑塘問題的後續整治工作,切實落實對環境質量負責的主體責任。每月30日和12日,向市局報告整治工作進展,7月25日前報告整治工作總結。市局將適時組織現場督查,督查情況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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