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環保稅徵收范圍有哪些
環保稅徵收范圍如下:
1、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保稅徵收標准具體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
2、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3、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准為每噸5元到1000元;
4、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准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稅雜訊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2、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4、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綜上所述,環保稅征稅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㈡ 環保稅徵收的標準是什麼
哪些納稅人需要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哪些污染屬於應稅污染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稅目、稅額是怎麼規定的
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