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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截流工程需要什麼資質

發布時間:2024-12-11 16:58:23

A. 污水井如何截斷

污水井截斷可以通過設置截流井和臨時管道的方式實現。

在污水井截斷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在污水管道上游合適的位置設置截流井。截流井的作用是截流並轉移污水流量,防止施工期間污水繼續流入下游區域。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截流井,如旋流閥截流井或一體化智慧截流井等。這些截流井能夠精確控制流量,確保截流效果,同時便於後續維護和管理。

接下來,在污水井截斷點的下游設置臨時管道。臨時管道的作用是將截流井中的污水引流至其他處理設施或排放點,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區域的正常排水不受影響。臨時管道的敷設需要經過合理規劃,避免對周邊道路和行人造成不便和安全隱患。同時,還需要確保臨時管道的連接牢固可靠,防止污水泄漏。

在截流井和臨時管道設置完成後,關閉污水井的閘閥,實現對污水的截斷。此時,需要密切關注截流井和臨時管道的流量變化,確保截流效果穩定可靠。如果發現流量異常或泄漏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污水外溢造成環境污染。

此外,在污水井截斷施工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確保施工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能,能夠熟練操作相關設備;二是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三是嚴格遵守環保法規,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污水進行妥善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綜上所述,污水井截斷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工程任務,需要科學規劃、精心施工和嚴格管理。通過合理設置截流井和臨時管道等措施,可以實現對污水的有效截斷和引流,保障施工期間周邊區域的正常排水和環境安全。

B.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暢通,根據《杭州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第四條杭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各區負責市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或間接排入或經城市排水設施處理凈化後排入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第二章排水規劃第六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市城市防洪規劃》的要求,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統規劃。
編制城市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第七條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安排相應的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理廠等城市排水設施。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排水系統規劃。開發區、工業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設計劃。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排水系統規劃。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排水工程技術標准和生態景觀要求。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制度。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集。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並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產權單位應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條凡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應當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
對不符合排水條件但不致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嚴重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條件的單位,可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規定治理期限。
排水單位在《臨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經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條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臨時排水許可證》。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的,不得排水。
排水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接管井位、口徑、標高、方式等接管施工,並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開通使用。第十六條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
含有泥沙(漿)、水泥等物質的施工廢水,應當由排水單位先行沉澱,達到排水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七條排水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核定的各項要求排水,不得擅自變更。第十八條排水單位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應設置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先處理,達標後排放。第十九條在合流污水輸送干線的截流范圍內和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應當將污水納入輸送干線和管網,不得任意排放。第二十條在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排水設施受納量的區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調節排水量、調整排水時間等調度措施。
排水單位應當服從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

C.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屬水利部門管理的排水除外。第三條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南京市排水管理處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按規定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
建設、計劃、規劃、水利、環保、市容、公安、國土、園林、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防洪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經市規劃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相對集中處理的原則。第七條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結合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組織編制年度城市排水建設計劃,經計劃、建設等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城市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城市排水設施配套建設工程,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按規定程序經有關部門審批。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統籌劃定污泥處理用地和城市排水設施用地及保護范圍,並按規定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城市排水設施用地性質。第九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系統有條件的應當實行雨、污水分流。在不能實行雨、污水分流地區,應當實行污水截流,並逐步向雨、污水分流過渡。第十條在已經實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建有污水截流管(溝)的地區,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河道。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的排水規劃方案,屬不變更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或規劃條件明確的,由市規劃部門依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審批,並將審批情況及有關圖紙資料抄送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屬變更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或規劃條件不明確的,在市規劃部門審定前,應當先徵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市排水設施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理制度。
承接城市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按照資質等級通過招投標承接相應的城市排水設施的設計、施工任務。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城市排水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90日內,向市建設行政部門申報工程驗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規劃部門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設施驗線工作,並按規定做好城市排水設施資料的歸檔保管工作。
城市排水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經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才能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移交。工程移交後,由城市排水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並於次月安排維護、管理經費。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手續,由原建設單位繼續負責維護。
城市排水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按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觀工程質量問題,由原建設單位負責保修。第十四條對壅水、阻水的橋梁、涵閘及其他水中障礙物,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提出意見,報市建設行政部門批准後,在規定期限內改建或拆除。
在城市河道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必須無條件服從防汛、排澇要求,保證行洪暢通。

D.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E. 菏澤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運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鼓勵在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七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八條從事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九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移交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第十二條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第十三條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第十四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六條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第十七條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葯製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葯製造企業除外)排放的高濃度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強酸、強鹼、高鹽、高氟廢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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