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由於員工操作失誤而導致向外排了污水,但量很少,會不會判刑
東南網三明9月5日訊 (通訊員 劉嬌佑)作為值班人員,未及時發現廢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造成廢水直接外排至下游小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由於工作失誤,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大田法院審結該起污染環境案,男子陳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陳某系大田某金屬選礦廠職工,負責環保、尾礦庫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保證尾礦庫壩體安全、兩側防洪溝暢通和廢水回用設施正常運轉。2017年7月3日,三明市環保局在對該金屬選礦廠進行檢查時,發現尾礦庫廢水正通過滲透導流管外排至滲透水排導溝,廢水經排導溝流向廢水收集池,廢水收集池底部有管道連接廢水回用池,但廢水收集池底部管道口被磚頭封堵,導致部分廢水溢流直接外排至尾礦庫下游小溪。陳某系當日尾礦庫值班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廢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的隱患,導致廢水外排。
同月6日,經三明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金屬礦選礦廠外排廢水中總鎘濃度0.252mg/L,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規定總鎘排放標准為0.05 mg/L)三倍以上。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陳某願意進行生態修復性補償,並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