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於核污水我國採取了什麼設施
我國對核污染水採取的措施如下:
1. 我們強烈敦促日方尊重國內外民眾及國際社會的正當關切和強烈呼聲,信守承諾,以科學、公開、透明、安全的方式處理核污染水,並停止推進核污染水排海計劃,這種行徑是不負責任的。
2. 全永波教授,浙江海洋大學的研究者,提議成立一個專門的組織來應對核廢水排放問題。該組織將科學地向日本闡述核廢水排入海洋的後果,並勸阻日本放棄此計劃。這是一個長期且持久的工作,需要我們有耐心堅持溝通。
3. 對於日本核廢水問題,我國的態度是雙管齊下。首先,我國正在加強對日本核廢水的監測,確保其不會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其次,我國正在加強與日本的技術交流,以推動日本核廢水處理技術的發展。
4. 國際合作是《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促進國際合作解決全球問題,包括核廢水污染海洋環境。海洋環境污染不僅影響一個國家,而是多個國家的共同利益。因此,我國在應對日本核污水排海問題時,積極與其他國家合作,深化對海洋命運共同體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認識,共同努力建立全球環境治理的新秩序。
5. 我們建議盡快建立一套專門針對放射性污染物質擴散的監測機制。雖然根據《海洋法公約》,日本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管轄權,但建立監測機制對於掌握核污水擴散過程至關重要。即使在其管轄海域測出放射性污染物質,也需要能夠追溯到排污源頭,以直接證明海洋環境污染與日本核污水排放之間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