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家裝改排水管違法嗎
改動排水主管道屬於違法行為。
在住宅內的主排水管道,屬於住宅的公共設施設備,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私自進行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110號令《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佔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② 我家是樓下把排污改了,造成樓上堵怎樣解決是誰責任
當然是你的責任,排污管道更改很容易引起堵塞,原來的設計肯定是有科學道理的,你去改道,肯定要轉彎抹角,排污能力肯定受到影響,如果造成如此結果,你必須要負全部責任。恢復原樣,沒有辦法。
③ 一樓私自更改下水道管線是否違反有關法律
私自更改下水道管線是沒有關法律規范可以禁止的。但是只要破壞樓棟外觀的就是違反規章的,有相關物業公司予以勸阻和上報房管部門備案、處理;對於因此造成鄰里財務損壞的,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④ 居民擅自更改下水道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么
一、如因更改下水管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對該損失負完全責任(賠償,恢復原狀等)。
二、如能確認下水道發生堵塞的具體業主,可要求該業主承擔責任;如責任人不明,依據公平原則和共同侵權原則,可要求使用該下水道的全體業主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而且你應當找到實際的侵權人,才能起訴,是否因為樓上的業主裝修造成的堵塞以及堵塞的原因,這都應當由相應的證據證實才能更好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三、居民這樣做是在污染小區環境,遇到下水道堵塞的情況,居民可以向物業報修。如果改道影響樓上住戶,樓下的應將下水道改回原處,並配合物業整修下水道。 否則樓上受害者可以 起訴樓下住戶,以侵權為由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4)私改樓內污水管道是什麼行為擴展閱讀:
因更改下水道而引發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參照如下解決:
一、自力救濟: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
(2)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
(3)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
(1)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2)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5)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三、公力救濟:
(1)公力救濟是指訴訟;
(2)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3)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⑤ 一樓私自改下水管道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這可能是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肯定是不可以擅自這樣做的,因為這樣單著,這樣做的話就會影響很多居民
⑥ 私自修改下水管道屬於什麼問題違反了什麼條例
屬於故意毀壞公共設施。嚴重的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地下管道屬公共設施,屬全體業主或街道所有,單戶業主無權私自截斷,該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或者居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城市建築建構或街道結構,妨害了相鄰關系,如果造成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章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6)私改樓內污水管道是什麼行為擴展閱讀: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追訴標准: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審判標准:
(一)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准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准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⑦ 私自改裝污水管,又不讓人人接通是屬於犯法嗎
一般來說,不會有法律責任,但是因更改下水管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對該損失負完全責任(賠償,恢復原狀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另外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居民私改下水管道屬於違章改造的情形,其他居民均可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行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出妨礙、賠償損失。
⑧ 因為樓上私自改下水管道而後樓下鋸掉管道違法嗎
樓下鋸掉管道是違法的,是屬於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物,當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出現會進行行政拘留並收取一定的行政處罰金額,當出現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後,不僅會給當事人的財產權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也是不利於國家的治安以及秩序,那麼犯罪嫌疑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處罰,當造成了經濟損失後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他人財產的,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毀壞的財產數額較大的,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公民以及企業的財產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他人未經允許使用暴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破壞他人財產也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會根據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以及涉案的具體情節進行量刑,當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超過了五千元後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一、 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⑨ 因為樓上私自改下水管道而後樓下鋸掉管道違法嗎
摘要 你好,因為樓上私自改下水管道,樓下鋸掉管道違法,侵犯了對方的權益,對於對方的侵權行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私自破壞損害公私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 小區業主可以隨意改造樓體的排水管道嗎
小區樓體的排水管道,屬於公共管道,小區業主是不可以私自改動的,
如果需要改動的話,需要物業的批准,如果物業沒有批准,不可以私自改動排水管道,否則會影響其他的業主,如果業主有這樣的行為,可以向物業反饋,由物業制止業主的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