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污水排放二級標準是什麼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標准,標准中明確規定了污水二級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 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GB 18918-2002染物,共計 43 項。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污水一級排放標准、污水二級排放標准、污水三級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污水二級排放標准。
具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二級排放標准執行表1標准值: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污水二級排放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 100
2
生化需氧量 (BOD5)30
3
懸浮物(SS)30
4
動植物油5
5
石油類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2
7總氮(以N計)
——
8
總磷(以P計)
9
2006年1月1日起建設的3
10
氨氮25(30)
11
色度(稀釋倍數)40
12 PH6--9
13
糞大腸菌群數(個/L)104
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 COD 大於350mg/L 時,去除率應大於 60%;
BOD 大於160mg/L 時,去除率應大於 50%。
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⑵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二級、三級分別是: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⑶ 污水二級處理概念
污水二級處理是污水經一級處理後,再經過具有活性污泥的曝氣池及版沉澱池的處理,使權污水進一步凈化的工藝過程。
城市污水處理的三個級別中的第二級。污水經過一級處理後,進行二級處理,以除去污水中大量有機污染物,使污水得到進一步凈化。相當長時間以來,把生物處理作為污水二級處理的主體工藝,因此,在城市污水處理中,二級處理通常作為生物處理的同義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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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前景:有的國家在研究和採用化學或物理化學處理法作為二級處理主體工藝,預期這些方法將隨化學葯劑品種的不斷增加,處理設備和工藝的不斷改進而得到推廣。
污水二級處理對保護環境起到了一定作用。隨著污水量的不斷增加,水資源的日益緊張,需要獲取更高質量的處理水,以供重復使用或補充水源。為此,有時要在二級處理基礎上,再進行污水三級處理。
⑷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中的二級標準的內容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國家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
標准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4)污水二級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排放值:A標准 B標准
1、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⑸ 污水排放標准一級二級三級劃分標准
法律分析:1、排入GB3838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來執行規定。
5、GB3838中、類水域和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⑹ 國家污水排放二級標準是什麼
摘要 污水二級排放標准
⑺ 污水處理中的二級處理指的是什麼
根據《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6版)第2.1.28定義
「二級處理(secondary treatment):污水一級處理後,再用生物方法進一步去除污水中膠體和溶解性有機物的過程。」
更詳細一點描述如下:
二級處理的主要任務是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即BOD5物質),以及能使湖泊、水庫等緩流水體富營養化的氮、磷等可溶性無機污染物。
BOD5的去除率可達90%以上,處理後污水的BOD5一般可降至20~30mg/L。在一般情況下,城鎮污水經二級處理後,水質即可達到排放標准。
而城鎮污水處理的級別,按處理程度劃分一般分為三級。
一級處理:主要任務是去除污水中呈懸浮或漂浮狀態的固體物質,多採用污水物理處理法中的各種處理單位,如格柵、沉砂池、沉澱池,BOD5去除率只有30%左右。
二級處理:(除上述已描述內容外)由於通常多採用生物處理作為主體工藝,故人們常把生物處理與二級處理看做同義詞,我國多採用活性污泥法。
三級處理: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質,包括微生物未能降解的有機物以及可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植物營養性無機物。三級處理後BOD5可降至5mg/L。同時去除大部分氮、磷。
⑻ 污水處理一級,二級,三級是什麼意思
1、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懸浮固體污染物,大部分物理處理方法只能滿足一級內處容理的要求。污水經一級處理後,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第一處理屬於第二處理的預處理。
2、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的膠體和溶解性有機污染物(BOD、COD),去除率可達90%以上。有機污染物去除率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到出水的95%。
3、三級處理
對難降解有機物、氮、磷的進一步處理,可導致水的可溶性無機物富營養化。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混凝沉澱、砂濾、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和電滲析。
(8)污水二級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法
通過對廢水中不溶性懸浮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滴)的物理分離和回收,可分為重力分離法、離心分離法和篩選保留法。
2、化學處理法
通過化學反應和傳質處理廢水,分離和去除廢水中的溶解和膠體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
3、生物處理法
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廢水中呈溶液、膠體以及微細懸浮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無害的物質的廢水處理法。
⑼ 污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二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具體如下:
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1標准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9)污水二級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⑽ 國家水質二級標準是指什麼
我國的國家水質標准採用的是分類標准(共五類),沒有分級標准。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到、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准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執行。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於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10)污水二級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徵得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後方能施行。
對於某些優先控制污染物,我國的水質標准值比世界衛生組織或美國環境保護局給出的標准或基準限值更為嚴格,且我國現行標准增加了較多國外基準表中沒有給出推薦值的污染物項目。
例如,優先控制污染物金屬銀,非優先控制污染物金屬鋁,有機農葯類污染物包括對硫磷、馬拉硫磷和內吸磷,以及消毒副產物氯化物。世界衛生組織未給出它們推薦值的原因分別為:
1、沒有獲得足夠有關銀和鋁的人體健康毒性資料;
2、對於上述幾種農葯類污染物,WHO認為這些農葯在發達國家已被禁用,且目前在飲水中可能存在的濃度遠低於對人體產生毒害作用的濃度;
3、對於氯化物,WHO則認為處理後飲用水中殘留的氯化物濃度水平不足以對健康產生影響。
因此,我國標准中這些污染物限值的制定依據需要進一步討論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