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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排污水污染農田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4-21 07:53:46

污水處理廠的水淹了農田應該如何索賠

根據你初步反映的情況,可以肯定,只要污水處理廠對農田和墳場造內成損失,污水處理廠就要容賠償損失。你們可以直接找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不同意,可以找當地居(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解,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和申請調解。在採取這些措施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這里是指正當途徑。建議你網路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Ⅱ 水污染對農村的環境造成了怎樣的危害怎麼樣可以防治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農村污水的隨意排放和生活垃圾的隨意處置,不僅影響了人們的生活環境,還影響了農村的飲用水質量,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

總而言之,水污染帶來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最終都會危害到人民的健康。治理污染源,保護水源凈化水源,刻不容緩。

Ⅲ 我們這工廠污染農田水源,怎麼辦

這個是環境污染事故。這樣的事你只能到上級的環保部去告它,國家現在對環境越來越重視了,如果就想你說的那樣請吃個放就OK了,你就去更上級告。或者到一些電視台去暴光。這樣重金屬水污染是很嚴重的,會影響到幾代人。你們的後代都會受罪。
我是學環境的。
想辦法解決,影響真的很大的。現在國家明確企業排污要經過處理。這里有幾個意見你看看。
1向更上級告。
2要是污染的確很嚴重就去法院告,請律師要求企業就污染你們的水源污染索賠。
3去電視台曝光。很多電視台有這樣的節目,電視台會帶動人民大眾。到時候環保部門就能在護著它了。
要是污染嚴重了的話,上面的方法不管用的話,就只能來硬的了。帶一群老人去市政府門口靜坐示威。要求檢查保門處理你們的問題。這個方法也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我們市有一些民事問題的時候就會這樣。很管用的。但是主意不能使用武力。一般老人去了他們比敢動它的。
如果還是不行的話。就只能說是國家的問題了。
我會關注你們的問題。我會盡我們全部能力幫是你們。。。
這個對你們會有幫助。好好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891226

【實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屆七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 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
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
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
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
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
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
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
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
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
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
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
,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
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
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
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和管理。國務院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
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
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
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
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
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
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
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
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
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做出決定。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
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
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
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
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
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
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
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
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治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
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到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
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
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
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
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
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
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
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
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
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
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
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
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
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
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
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
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
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
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
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
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
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護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
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
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
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
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
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試行)》同時廢止

Ⅳ 怎麼處理農村污水

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將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環境成份清除、降解做無害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要著重考慮選用成熟可靠,適合農村特點和實際污水處理適用技術。農村污水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水質進行中和農用產品,從而達到回用及環保降解排放。
概念
目前國內外應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處理技術比較多,名稱也多種多樣,但從工藝原理上通常可歸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處理系統。利用土壤過濾、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的原理,又稱為生態處理系統。第二類是生物處理系統,又可分為好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
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
分散的幾戶或十幾戶人家適合採用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是一種基於自然生態原理,予以工程化、實用化而創造出的一種新型小規模污水凈化工藝技術,是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經一定構造、距地面約50 cm深和具有良好擴散性能的土層中。投配污水緩慢通過布水管周圍的碎石和砂層,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層中擴散。表層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區處於好氧狀態,污水中的污染物質被過濾、吸附、降解。
好氧生物處理系統
地表水污染顯而易見,地下水的污染卻是觸目驚心。中國13億人口中,有70%飲用地下水,660多個城市中有400多個城市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但是據介紹,全國90%的城市地下水已受到污染。
厭氧生物處理系統
厭氧生物法目前技術上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生物處理效率較低,尤其表現為氮磷去除率很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應用。
實踐證明,以上方法都能很好的解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問題,但在運用中要考慮到建設與運行成本等費用,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選擇。

Ⅳ 水污染的解決方案

1、節能減排
2、強化法律法規
3、加大監督,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4、加大宣傳、增強社會環保意識
5、把環保列入行政考核之中
6、增加治理投入,解決已經污染的水域問題

Ⅵ 農村應該怎麼解決水污染

農村應該怎麼解決水污染?
環境污染是讀者來信版上的常見話題,今天刊登的兩篇來稿,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目前農村面臨的一個嚴峻現實———水環境日益惡化問題。這是近些年來農村經濟發展中一直被忽視的一個問題。讀者周廣飛字里行間透出的焦慮與憂思,《長滿綠藻的山村「洗衣池」》畫面中凸現的用水困境(淺色水面為瘋長的綠藻,深色為黃泥湯),都在警示人們:解決農村水環境惡化問題刻不容緩!
農村水環境是分布在農村的河流、湖沼、溝渠、池塘、水庫等地表水體、土壤水和地下水體的總稱。有關部門的調查研究表明,近十幾年來,由於水污染的不斷加重,農村水環境狀況日益惡化,污染事故時有發生,不僅造成糧食減產,還直接威脅著廣大農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注三農問題,農村水環境惡化問題不容忽視。
據有關專家分析,農村水環境惡化的主要成因是,鄉鎮企業造成的嚴重環境污染;化肥、農葯不合理使用所導致的農村水源污染;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灌溉農田;迅速發展起來的集約化養殖場的污染以及居民生活污水和廢棄物的亂排亂堆。
鄉鎮企業的污水排放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已眾所周知,但污水灌溉,化肥、農葯的過度使用,集約化養殖業對水環境的污染等問題卻常被忽視或仍鮮為人知。有些調查數據令人吃驚:養殖一頭牛產生並排放的廢水超過22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養殖一頭豬產生的污水相當於7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北京近郊禽畜養殖場排放的有機物污染,相當於全市工農業生產污水和生活廢水中所含的有機污染物的2—3倍。過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樣驚人,但其危害性並未廣為人知。事實上,化肥施於土壤中,只有小部分被作物吸收,大部分則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滲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隨地表徑流進入河流、稻田、池塘。化肥會造成水域富營養化或飲用水源硝酸鹽含量超標。目前隨農田徑流流入江河湖泊的大量化肥,已成為農民包括城鎮居民生命與健康的「隱形殺手」。
有關人士指出,農村環境污染種類繁多,產生量大,分布面廣,治理難度較大,它已不是農民自己能夠解決的問題。如不及早重視、防範、治理,將會造成比現在城市環境更復雜、更有害、更難治理和恢復的被動局面。水是生命之源,農業之源。當務之急是,各級政府要把讓農民喝上、用上潔凈水提到重要議事日程,這不僅是農民的迫切需求,也是農業發展的迫切需要。

Ⅶ 污染耕地如何恢復

主要有: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對農田造成大面積的污染.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後,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1)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採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繫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2)主要目標。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路;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並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台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准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路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範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3)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葯、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範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3)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後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並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准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並、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於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5)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於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6)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准,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准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准和政策措施。

(7)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並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路,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並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8)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範。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範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範、積累經驗。

(9)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並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範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10)增強科技支撐能力。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方法與指標體系、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方法等研究。研究開發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編制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導則,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推動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土壤修復工程技術中心。研製一批國家土壤分析測試方法和標准樣品,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裝備。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11)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與培訓力度。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路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護土壤環境的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學校、工廠、農村、社區等的環境教育和幹部培訓當中,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Ⅷ 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節約生產廢水,規定用水定額,改善生產工藝和管理制度、提高廢水的重復利用率,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制定物料定額等。發展區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統,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規劃,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發展污水經適當人工處理後用於灌溉農田和回用於工業,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條件下建立污水庫,枯水期貯存污水減少排污負荷、洪水期內進行有控制地稀釋排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長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長江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長江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長江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劃安排。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四十五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一)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的;(二)現有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滿足所轄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三)流域或者區域水環境形勢復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Ⅸ 怎麼樣解決水污染問題呢

1、公眾參與措施

面對嚴峻的缺水、水污染問題,我們應積極行動起來,珍惜每一滴水,採取節水技術、防治水污染、植樹造林等多種措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2、保障措施

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究 水資源不足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質就會惡化。應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究,如何既節約水源又保護水環境是必須研究的課題。建設一批污水處理廠,應加強處理水的應用,處理廠與輸水管道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將處理後的潔凈水引入河道,這樣既節約水資源又可保護水環境。

污染原因

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污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污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不僅在水中不易凈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

工業廢水,是工業污染引起水體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業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污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污染水體。

農業污染首先是由於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鬆,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

Ⅹ 水污染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城市各物業水污染,一般是指人們在使用物業過程中大量排放的污染物和液體進入水體,使水質量下降,利用價值降低或喪失,並對生物和人體造成損害這一現象。這種損害還包括缺水、地表下沉和水土流失等現象。

全世界每年排放的污水據估計已超過7000億立方米,造成的淡水污染達55000億立方米,已相當於全球河水徑流量的44%以上。中國目前每年排放的廢水達349億噸。據預測,即使加以控制,到2000年全國工業廢水年排放量仍將達到500億噸,而城市污水也將達到200億噸。目前長江每年接納污水高達130億噸,平均每天吞下350萬噸。其中已監測到的污染物質多達40餘種,其中酚和氰化物達1800萬噸,砷及汞、鉻、鎘、鉛等有毒金屬1630萬噸,石油類近萬噸。有人預計,2000年後,長江每年容納的污水將達到300多億噸。目前,粗略統計,長江流域的工礦企業有4萬多個,城市污染源有1.6萬多個,而大的污染源有400多個。全國排放污水200萬噸以上的6個城市中有4個在長江沿線,即大工業城市上海、武漢、重慶和南京。黃河目前平均每天接納污水500萬噸。富饒的河套寧夏段氮氧的平均值和汞的平均值分別超標50%和36%,汞的最高值超標1.6倍,我國水質污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

城市物業的使用(生產、經營、辦公、居住等)是水污染的大戶,其水污染主要來源於工業廢液污染和生活廢水污染。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水污染,如垃圾填埋場污水滲漏產生的二次水污染、醫療污水污染、有毒危險品和放射性物質滲入水中造成的水污染,等等。

(一)工業廢液污染

工業廢液污染是自城市化以來已產生,並且是現在仍面臨的嚴峻的問題。歷史上發生了倫敦泰晤士河污染、日本水俁市怪病的例證。設在水俁灣的日本氮肥公司於1932年擴建成合成醋酸廠,並於1949年開始生產乙醛和氯乙烯,將生產中含大量甲基汞的廢水排入水俁灣,使灣內水質、沉積物和生物受汞的嚴重污染,造成水俁病的發生。該病的患者達2227人,其中死亡225人。

我國一半左右的城市是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據44個城市調查,有41個城市地下水受到醛、氰、砷等的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的有9個城市,中度污染的有17個城市。全國27條主要河流(包括長江、黃河、松花江、珠江、湘江等)現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污染嚴重的有15條。如汾河(太原段)的含酚量超過國家標准3800倍,成為名符其實的「酚河」;淮河(蚌埠段)的含酚量和含汞量分別超過標準的56倍和9倍;作為上海飲用水源的黃浦江,每天要接納約500萬噸的工業和城市污水,每到夏天江水發黑發臭,1978年黑臭時間達106天之久。城市工業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使地表水、地下水直接受到危害。市政水源井和單位自備水源井多數不符合飲用水質標准,有些水井含酚、鉻、胺基物等超過控制標准幾十倍到幾百倍。松花江自吉林化學工業公司下游23千米的江段水中含汞量每升高達2.3微克~20微克,比轟動世界的日本水俁病首發地水中含汞還高1.4倍~5倍。我國有些地區盲目地過量開采地下水,水資源枯竭,引起地面沉降,形成「漏斗」。河北平原因此而形成的「漏斗」有30多個,面積達1.3萬平方千米,大量水井被迫報廢,造成用水緊張。

(二)生活廢水污染

從全世界的范圍看,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水質污染的主要來源已逐漸發生變化。公害盛行的時代,工礦企業排污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使人畜、農業和漁業嚴重受害的主要來源;而進入大眾高消費社會,水質污染的來源已變為主要是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過量的營養化物質排入水域,造成赤潮、水質發黑等水質污染現象。

較早發現赤潮是在日本東京灣,持續時間越來越長,而且逐年提前發生。20世紀60年代東京灣就發現赤潮,一般是每年的5月底至9月。1962年4月,東京灣一帶兩個水灣突然泛起赤潮,提前了50天左右。這是由於生活污水排放使水域越來越富有營養所造成的。

赤潮的發生,直接原因是生活污水中氮、磷等富有營養鹽類過量地流入水域特別是不易流動的封閉性內灣、內海和湖泊,這些水域流動性差,容易積蓄污濁物質和滋生藻類及其他水生物。大量的浮游微生物於是迅速繁殖和積聚,使水的顏色呈赤茶色,因而被稱為赤潮。

人們注意到赤潮的消長與工業生產和生活消費有一定的關系。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生活排水中富營養污水是赤潮發生的主要原因。1973年中東石油危機致使燃料緊張,東京地區生產削減20%左右,赤潮現象非但沒有緩和,反而有所增加。因為雖然工業污水排出量減少,但生活排水的污濁成分如氮、磷等開始增大。1979年東京灣內排入的氮有55%是來自於生活排水,到1989年生活排水排出了58%的磷。這種生活公害的增長是大眾高消費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徵。廣州現在每天污水排放達到200多萬噸,生活污水是其主要部分。推廣水沖廁所使馬桶絕跡,加上其他生活污水都來不及處理就直接排入江中,嚴重污染了珠江水域。

物業水污染除了工業廢液、生活污水外,還有如醫療污水與污物污染、城市路面排水不暢、坑坑窪窪、積水養蚊蠅等污染。

二、物業水污染的危害

物業在使用過程中,人們的一切活動所造成的排入水體的污染物超過該物質在水體中的極限容量或水對該物質的自凈能力,就會破壞水體的原有用途,形成對水體本身的污染、底泥污染和水生物的污染。這類水體的系列污染必然給人類和自然界帶來災難性的後果。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一般來說可分為損害人體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和降低經濟活動效益三個方面。

(一)水污染有損人體健康

水不僅是重要的環境因素,也是人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人體內含水量約占體重的65%,每人每天生理需水量約為2升~3升。人體內的一切生理活動,如體溫調節、營養輸送、廢物排泄等都需要水來完成。因此,水體污染會直接或間接損害人類的身體健康。

我國城市水污染已經相當普遍,近年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污水危害健康的事件和事故逐年上升。如1992年,河北定州市因飲用了被甲醇污染後的水,導致數十人視力障礙,其中一部分失明;1992年江蘇徐州市和1999年1月福州市均發生了化糞池與蓄水池相通,使糞水等污物進入蓄水池和水箱,被人飲用後而使多數人急性腹瀉的惡性事故。城市江河水域的飲用水源嚴重污染,使不少城市發生水質性缺水。如淮河於流水域污染過重,沿江城市居民一度用礦泉水煮飯;蘇州河水墨黑發亮更是家喻戶曉;上海等城市已經不能從近處取水供城市居民用水需要;廣州市處於水域寬廣的珠江流域中心,珠江穿城而過,四周水網密布,但現在由於污染過甚,已跨入水質性缺水城市的行列。

另外,在被污染的水中,有機污染物中的苯酚類、醛類、石油類和有機氯等也對人體健康有直接的、深遠的危害。以有機氯為代表的合成高分子物質,大多數極難在自然環境中被分解,危害時間較長。這些物質和重金屬一樣,能夠被水生生物等富集成百萬倍,然後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危害健康。據研究,這種危害可延續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隨著有機農葯的廣泛使用,有機氯污染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

(二)水污染破壞自然資源

水污染的危害還突出地表現在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方面,尤其是水產資源受到污染之後,遭到破壞甚至毀滅性的情況極為嚴重。

人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排放出的含有大量需氧污染物(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質等)的污水與污物進入水體之後,在水中溶解氧的作用下,逐漸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等,這一過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氧。但在正常狀態下,20℃時,水中含有溶解氧僅為9.17毫升/升,由於需氧污染物分解的消耗,使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急劇下降,甚至產生無氧層。這會使依靠溶解氧生存的魚類窒息或大量死亡。同時,缺氧狀態還會使水中的細菌特別是厭氧菌大量繁殖,並促進有機物分解放出甲烷、硫化氫等有毒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就會更不利於魚類的生存。如果污染物持續不斷地注入,水中則長期處於缺氧狀態,魚類資源被破壞,水體也會變黑變臭,成為有毒、有害的死水。

污水中的氮、磷等植物營養素所造成的「富營養化」,也可以成為缺氧危害的重要因素。水中含有過分豐富的植物營養素時,水中的藻類等低等植物便大量繁殖,占據大量空間,並隔絕空氣與水面的接觸,使水中的溶解氧降低。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是帶有膠性膜的蘭藻類取代硅藻、綠藻,占據整個水域。蘭藻不適合作為魚類食料,而且有些種類有毒。蘭藻的大量繁殖,使魚類的生存空間縮小,死亡藻體又大量消耗溶解氧,會導致魚類缺氧死亡。1972年8月日本瀨戶內海一次「赤潮」就造成1428萬尾魚死亡,損失71億日元。「赤潮」實際上是因紅藻大量繁殖引起海水變色的現象。湖泊富營養化的進一步發展,還會使湖泊淤積為沼澤,最終演化為乾地而斷絕水資源。

污水中的酸、鹼和無機鹽污染對農業土壤的影響也很大。例如,給農田長期灌溉pH值小於5.5的酸性水,土壤中硝化細菌的生長就會受到抑制,氮肥不能充分釋放,磷酸鹽肥效也會降低,土壤中鈣、鎂成分容易流失,會使作物產量大幅度下降,甚至成為不毛之地。另外,用鹼和無機鹽濃度較高的水灌溉農田,也會造成土壤鹽鹼化和農作物減產。

(三)水污染會降低經濟效益

水體污染對工業、農業等生產活動的影響主要表現為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低和浪費嚴重,生產的產品質量下降或不穩定等,直接導致產出率及產出水平低下、產品價格提高、喪失市場競爭力,最終使企業經濟效益降低,甚至出現虧損。例如,大連棉織廠原有7種產品被評為全國各省的優質產品,現在因水質遭到污染,水洗工藝達不到要求,結果42萬米彩色織布只有2萬米達到優質標准。淮河流域蚌埠段和淮南段,因水質污染影響供水質量,在1978年11月到1979年5月半年之內,使沿岸工廠生產的產品全部降級為次品。據對15個工廠統計,因此而停產造成的損失達1000萬元。吉林化肥廠用被污染的江水做冷卻水,結果使冷卻設備和管道加速結垢、堵塞,導致冷卻效率降低了30%,合成氨年產量減產1萬余噸。此外,城市近郊工業區的污水污染農田,造成經常性的賠款。如1981年,上海市賠償93.2萬元,重慶市賠償63.6萬元。類似情況在全國經常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十分嚴重。

三、物業水污染的防治

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液等的隨意排放是造成物業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防止水體污染首先要從斷源開始,即控制污水的排放,將「防」、「治」、「管」三者結合起來。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減少污(廢)水的排放量

改變傳統的工業發展模式,使工業用水重復利用並設法回收廢液,盡量減少工業用水總量,這是減少污水排放量的基本方法。通過實施超標准用水高價收費的差別價格,促使工礦企業盡量縮減用水量,也不失為一項有效措施。例如採用無水印染工藝代替水染工藝,高爐加裝煤氣洗滌用水循環使用設備,在互無影響的前提下實現一水多用等,都可以大量節約用水量。現在許多國家正在研究把處理凈化的城市污水開發為新水源,將其再利用於工農業、漁業和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法,也是減少和節約用水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降低所排污水的有害程度

通過綜合利用或技術改進盡量降低污染物的濃度,也能有效減少污染。例如,採用無氰電鍍工藝代替氰電鍍法,用軟性洗滌劑代替不能自然分解的硬性洗滌劑。再例如,造紙黑液是很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含有大量的鹼和其他有機物,通過綜合利用,從中回收鹼和二甲基亞碸等有用物質,就可變成一種生產資源。對於生活排水,要控制其污染物質的量。例如,日本東京近旁的崎玉縣水域有機污染物質73%是生活排水引起的,該縣1992年首先開展減少生活排水污染物質的運動,其方法訂得很具體,如廚房洗碗槽要裝能濾水的垃圾袋,淘米水留著洗碗,減少其排出,嚴重影響水質的醬湯汁、酒和食用油不得進入下水道,洗碗應先擦後洗,減少洗滌劑的使用量,水要盡量節約和重復使用等等,這是有效減少水污染的方法。

(三)加強廢水處理環節,杜絕任意排放

為確保水體不受污染,必須在廢水排入水體之前進行妥善處理,以免影響水體衛生狀態和經濟價值。對含有特殊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液,應在工廠內設置專門的處理或回收設施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才能排入公共污水水道。生活污水的排放也要經過處理後才准排入自然水體。

污水處理還涉及到下水道污水處理後留下的大量污泥。隨著污水處理水平的提高,污泥不像以前那樣直接排入江河,所以污泥量呈增加趨勢。污泥應及時填埋,否則會給新一輪的污水處理增加負擔和成本。現已開發利用污泥製作一些建築材料的技術:將下水道的污泥焚燒,用燒後的灰製作建築材料。日本名古屋1992年污泥灰的利用率已達到23%,這是一個值得借鑒的環保方法。

(四)加強對水體及其污染源的監測管理

經常對物業用水和排水進行監測,了解物業水污染等情況及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確保物業使用者的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確保不造成對外界的影響和危害。這樣可使物業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有目標有方向的進行,是防止水污染嚴重化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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