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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污染物廢水採取什麼措施

發布時間:2022-04-19 10:03:11

『壹』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

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1)國家規定污染物廢水採取什麼措施擴展閱讀

對污染源的控制,通過有效控制和預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減到最小量。

(1)
對工業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指資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進的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採用的主要技術路線有:改革原料選擇及產品設計,以無毒無害的原料和產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產品;

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對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採用循環用水系統,減少廢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廢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廢水濃度降低等。清潔生產提倡對產品進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強調末端處理。

(2) 對生活污染源,可以通過有效措施減少其排放量。如推廣使用節水用具,提高民眾節水意識,降低用水量,從而減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對農業污染源,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須從「防」做起。提倡農田的科學施肥和農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減少農田中殘留的化肥和農葯,進而減少農田徑流中所含氮、磷和農葯的量。

『貳』 水污染環保措施

1.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叄』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處理至符合排放標准後再進行排放;
3、使用農家肥,減少使用化肥、農葯;
4、生活污水先集中處理後排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
違反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肆』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①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節約生產廢水,規定用水定額,改善生版產工藝和管理制度、提權高廢水的重復利用率,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制定物料定額等。

②發展區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統,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規劃,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發展污水經適當人工處理後用於灌溉農田和回用於工業,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條件下建立污水庫,枯水期貯存污水減少排污負荷、洪水期內進行有控制地稀釋排放等。

③發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處理等技術來治理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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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綜合防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水資源緊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突出,而水環境污染嚴重使這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解決;

二是以點源治理為基礎的排污口凈化處理,不能有效地解決水污染問題,必須從區域或水系的整體出發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由點源治理的尾部控制過渡到源頭控制,才能從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伍』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 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拓展資料:

水污染,又稱水體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各種污染物進入水體,其數量超過水體自凈能力的現象。水污染主要來自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常見的污染水體物質有:無機物質、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素、放射性物質、油類與冷卻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網路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國家規定污染物廢水採取什麼措施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柒』 我國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保護態平衡保護自環境自改革放家制定系列律令:
《華民共環境保護 》

198912月26第七屆全民代表務委員第十議通
198912月26華民共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章 總則

第條 保護改善環境與態環境防治污染其公害保障體健康促社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制定本
第二條 本所稱環境指影響類存發展各種經工改造自素總體包括氣、水、海洋、土、礦藏、森林、草原、野物、自遺跡、文遺跡、自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鄉村等
第三條 本適用於華民共領域華民共管轄其海域
第四條 家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民經濟社發展計劃家採取利於環境保護經濟、技術政策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社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家鼓勵環境保護科教育事業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技術研究發提高環境保護科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科知識
第六條 切單位都保護環境義務並權污染破壞環境單位進行檢舉控告
第七條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全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監督管理
縣級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監督管理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關律規定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民政府土、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關律規定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保護改善環境顯著績單位由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家環境質量標准未作規定項目制定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家環境質量標准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未作規定項目制定污染物排放標准;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作規定項目制定嚴於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向已污染物排放標准區域排放污染物應執行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條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同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環境監測管理
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同關部門管轄范圍內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報同級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家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建設項目產污染環境影響作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計劃部門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照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權管轄范圍內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單位應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檢查機關應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環境污染環境破壞防治工作由關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級民政府協調解決作決定

第三章 保護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府應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府具代表性各種類型自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野植物自布區域重要水源涵養區域具重科文化價值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遺跡及文遺跡、古樹名木應採取措施加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務院、務院關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劃定風景名勝區、自保護區其需要特別保護區域內建設污染環境工業產設施;建設其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規定排放標准已經建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規定排放標准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發利用自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府應加強農業環境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面沉降化防治植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及其態失調現象發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產激素
第二十條 務院沿海各級民政府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海洋石油勘探發必須依照律規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確定保護改善環境目標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結合自環境特點保護植、水域自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風景名勝區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其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環境污染其公害單位必須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效措施防治產建設或者其產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及雜訊、振、電磁波輻射等環境污染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現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應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設備工藝採用經濟合理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投產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投入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設施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必要拆除或者閑置必須征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家或者規定污染物排放標准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另規定依照水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挪作用具體使用辦由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造環境嚴重污染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直接管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民政府管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由市、縣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期完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符合我環境保護規定要求技術設備
第三十條 發事故或者其突性事件造或者能造污染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通報能受污染危害單位居民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能發重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受嚴重污染威脅居民命財產安全必須立即向民政府報告由民政府採取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毒化物品含放射性物質物品必須遵守家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產嚴重污染產設備轉移給沒污染防治能力單位使用

第五章 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列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照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根據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罰款;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照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檢查弄虛作假
(二)拒報或者謊報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
(三)按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四)引進符合我環境保護規定要求技術設備
(五)產嚴重污染產設備轉移給沒污染防治能力單位使用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建或者沒達家規定要求投入產或者使用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產或者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污染物排放超規定排放標准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環境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照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根據所造危害處罰款;情節較重關責任員由其所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
第三十九條 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治理任務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根據所造危害處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限期治理決定民政府決定;責令央直接管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事行政處罰決定服接處罰通知起十五內向作處罰決定機關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服接復議決定起十五內向民院起訴事接處罰通知起十五內直 接向民院起訴事逾期申請復議、向民院起訴、履行處罰決定由作處罰決定機關申請民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造環境污染危害責任排除危害並直接受損害單位或者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糾紛根據事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照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處理;事處理決定服向民院起訴事直接向民院起訴
完全由於抗拒自災害並經及採取合理措施仍能避免造環境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效期間三事知道或者應知道受污染損害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造重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損失或者身傷亡嚴重直接責任員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造土、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植物等資源破壞依照關律規定承擔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單位或者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華民共締結或者參加與環境保護關際條約同華民共律同規定適用際條約規定華民共聲明保留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自公布起施行《華民共環境保護(試行)》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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