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排污的人,應該怎麼懲罰
企業或個人將污水、廢氣、廢物等隨意亂排放,就構成了非法排污,在法律上是有針對非法排污的行為做明確的規范,當事人要是有相關的行為將會因此而受到許多的處罰,許多人都處罰內容也不清楚,非法排污如何處罰?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非法排放污水治安拘留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排污的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會受到罰款和承擔刑事責任,環境是我們大家都應該要保護,不能夠去肆意破壞。
『貳』 小區將污水亂排放應該找哪個部門來處理
居民生活污水亂排放可以向環保局投訴。居民生活污水亂排放,違反《城鎮污水專處理廠污染物排放屬標准》,可以向環保局舉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2002年以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由於該標准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叄』 廢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廢水中污染物多種多樣,從污染物形態分,有溶解性的、膠體狀的和懸浮狀的污染物。從化學性質分,有有機污染物和無機污染物。有機污染物從生物降解的難易程度又可分為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廢水處理即是利用各種技術措施將各種形態的污染物從廢水中分離出來,或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和穩定的物質,從而使廢水得以凈化的過程。根據所採用的技術措施的作用原理和去除對象,廢水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和生物處理法三大類。
1.廢水的物理處理法廢水的物理處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來進行廢水處理的方法,主要用於分離去除廢水中不溶性的懸浮污染物。在處理過程中廢水的化學性質不發生改變。主要工藝有篩濾截留、重力分離(自然沉澱和上浮)、離心分離等,使用的處理設備和構築物有格柵和篩網、沉砂池和沉澱池、氣浮裝置、離心機、旋流分離器等。
(1)格柵與篩網格柵是由一組平行的金屬柵條製成的具有一定間隔的框架。將其斜置在廢水流經的渠道上,用於去除廢水中粗大的懸浮物和漂浮物,以防止後續處理構築物的管道閥門或水泵受到堵塞。篩網是由穿孔濾板或金屬網構成的過濾設備,用於去除較細小的懸浮物。
(2)沉澱法沉澱法的基本原理是利用重力作用使廢水中重於水的固體物質下沉,從而達到與廢水分離的目的。這種工藝處理效果好,並且簡單易行。因此,在廢水處理中應用廣泛,是一種重要的處理構築物。在廢水處理中,沉澱法主要應用於:①在沉砂池去除無機砂粒;②在初次沉澱池中去除重於水的懸浮狀有機物;③在二次沉澱池去除生物處理出的生物污泥;④在混凝工藝之後去除混凝形成的絮凝體;⑤在污泥濃縮池中分離污泥中的水分,濃縮污泥。
(3)氣浮法用於分離比重與水接近或比水小,靠自重難以沉澱的細微顆粒污染物。其基本原理是在廢水中通入空氣,產生大量的細小氣泡,並使其附著於細微顆粒污染物上,形成比重小於水的浮體,上浮至水面,從而達到使細微顆粒與廢水分離的目的。
(4)離心分離使含有懸浮物的廢水在設備中高速旋轉,由於懸浮物和廢水質量不同,所受的離心不同,從而可使懸浮物和廢水分離的方法。根據離心力的產生方式,離心分離設備可分為旋流分離器和離心機兩種類型。
2.廢水的化學處理法化學處理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來分離、回收廢水中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主要工藝有中和、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吸附、離子交換等。
(1)中和法中和法是利用化學方法使酸性廢水或鹼性廢水中和達到中性的方法。在中和處理中,應盡量遵循「以廢治廢」的原則,優先考慮廢酸或廢鹼的使用,或酸性廢水與鹼性廢水直接中和的可能性。其次才考慮採用葯劑(中和劑)進行中和處理。
(2)混凝法混凝法是通過向廢水中投入一定量的混凝劑,使廢水中難以自然沉澱的膠體狀污染物和一部分細小懸浮物經脫穩、凝聚、架橋等反應過程,形成具有一定大小的絮凝體,在後續沉澱池中沉澱分離,從而使膠體狀污染物得以與廢水分離的方法。通過混凝,能夠降低廢水的濁度、色度,去除高分子物質,呈懸浮狀或膠體狀的有機污染物和某些重金屬物質。
(3)化學沉澱法化學沉澱法是通過向廢水中投入某種化學葯劑,使之與廢水中的某些溶解性污染物質發生反應,形成難溶鹽沉澱下來,從而降低水中溶解性污染物濃度的方法。化學沉澱法一般用於含重金屬工業廢水的處理。根據使用的沉澱劑的不同和生成的難溶鹽的種類,化學沉澱法可分為氫氧化物沉澱法、硫化物沉澱法和鋇鹽沉澱法。
(4)氧化還原法氧化還原法是利用溶解在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在氧化還原反應中能被氧化或還原的性質,把它們轉變為無毒無害物質的方法。廢水處理使用的氧化劑有臭氧、氯氣、次氯酸鈉等,還原劑有鐵、鋅、亞硫酸氫鈉等。
(5)吸附法吸附法是採用多孔性的固體吸附劑,利用同一液相界面上的物質傳遞,使廢水中的污染物轉移到固體吸附劑上,從而使之從廢水中分離去除的方法。具有吸附能力的多孔固體物質稱為吸附劑。根據吸附劑表面吸附力的不同,可分為物理吸附、化學吸附和離子交換性吸附。在廢水處理中所發生的吸附過程往往是幾種吸附作用的綜合表現。廢水中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磺化煤、沸石等。
(6)離子交換法離子交換是指在固體顆粒和液體的界面上發生的離子交換過程。離子交換水處理法是利用離子交換劑對物質的選擇性交換能力去除水和廢水中的雜質和有害物質的方法。
(7)膜分離可使溶液中一種或幾種成分不能透過,而其他成分能透過的膜,稱為半透膜。膜分離是利用特殊的半透膜的選擇性透過作用,將廢水中的顆粒、分子或離子與水分離的方法,包括電滲析、擴散滲析、微過濾、超過濾和反滲透。
3.廢水的生物處理法在自然界中,棲息著巨量的微生物。這些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機物並將其轉化成穩定無機物的能力。廢水的生物處理法就是利用微生物的這一功能,並採用一定的人工措施,營造有利於微生物生長、繁殖的環境,使微生物大量繁殖,以提高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物的能力,從而使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得以凈化的方法。根據採用的微生物的呼吸特性,生物處理可分為好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兩大類。根據微生物的生長狀態,廢水生物處理法又可分為懸浮生長型(如活性污泥法)和附著生長型(生物膜法)。
(1)好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是利用好氧微生物,在有氧環境下,將廢水中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好氧生物處理效率高,使用廣泛,是廢水生物處理中的主要方法。好氧生物處理的工藝很多,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等工藝。
(2)厭氧生物處理法厭氧生物處理是利用兼性厭氧菌和專性厭氧菌在無氧條件下降解有機污染物的處理技術,最終產物為甲烷、二氧化碳等。多用於有機污泥、高濃度有機工業廢水,如啤酒廢水、屠宰廠廢水等的處理,也可用於低濃度城市污水的處理。污泥厭氧處理構築物多採用消化池,最近20多年來,開發出了一系列新型高效的厭氧處理構築物,如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厭氧流化床、厭氧濾池等。
(3)自然生物處理法自然生物處理法即利用在自然條件下生長、繁殖的微生物處理廢水的技術。主要特徵是工藝簡單,建設與運行費用都較低,但凈化功能易受到自然條件的制約。主要的處理技術有穩定塘和土地處理法。
4.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由於廢水中污染物成分復雜,單一處理單元不可能去除廢水中全部污染物,常需要多個處理單元有機組合成適宜的處理工藝流程。確定廢水處理工藝的主要依據是所要達到的處理程度。而處理程度又主要取決於原廢水的性質、處理後廢水的出路以及接納處理後廢水水體的環境標准和自凈能力。
(1)城市廢水的一般處理工藝流程其主要任務是去除城市廢水中含有的懸浮物和溶解性有機物。一般處理工藝流程,根據不同的處理程度,可分為預處理、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①預處理:主要工藝包括格柵、沉砂池,用於去除城市污水中的粗大懸浮物和比重大的無機砂粒,以保護後續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並減輕負荷。
②一級處理:一級處理一般為物理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懸浮狀固體物質。懸浮物去除率為50%~70%,有機物去除率為25%左右,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因此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前處理。主要工藝為沉澱池。
③二級處理:二級處理為生物處理,用於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或溶解性的有機物,有機物去除率可達90%以上,處理後出水BOD可降至20~30毫克/升,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主要工藝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
④三級處理:在二級處理之後,用於進一步去除殘存在廢水中的有機物和氮磷,以滿足更嚴格的廢水排放要求或回用要求。採用的工藝有生物除氮脫磷法,或混凝沉澱、過濾、吸附等一些物化方法。
(2)工業廢水的處理工藝流程由於工業廢水水質成分復雜,且隨行業、生產工藝流程、原料的變化而變化,故沒有通用的工藝流程。
『肆』 廢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是什麼
廢水中污染物多種多樣,從污染物形態分,有溶解性的、膠體狀的和懸浮狀的污染物。從化學性質分,有有機污染物和無機污染物。有機污染物從生物降解的難易程度又可分為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廢水處理即是利用各種技術措施將各種形態的污染物從廢水中分離出來,或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和穩定的物質,從而使廢水得以凈化的過程。根據所採用的技術措施的作用原理和去除對象,廢水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和生物處理法三大類。
(一)廢水的物理處理法
廢水的物理處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來進行廢水處理的方法,主要用於分離去除廢水中不溶性的懸浮污染物。在處理過程中廢水的化學性質不發生改變。主要工藝有篩濾截留、重力分離(自然沉澱和上浮)、離心分離等,使用的處理設備和構築物有格柵和篩網、沉砂池和沉澱池、氣浮裝置、離心機、旋流分離器等。
1.格柵與篩網
格柵是由一組平行的金屬柵條製成的具有一定間隔的框架。將其斜置在廢水流經的渠道上,用於去除廢水中粗大的懸浮物和漂浮物,以防止後續處理構築物的管道閥門或水泵受到堵塞。篩網是由穿孔濾板或金屬網構成的過濾設備,用於去除較細小的懸浮物。
2.沉澱法
沉澱法的基本原理是利用重力作用使廢水中重於水的固體物質下沉,從而達到與廢水分離的目的。這種工藝處理效果好,並且簡單易行。因此,在廢水處理中應用廣泛,是一種重要的處理構築物。在廢水處理中,沉澱法主要應用於:①在沉砂池去除無機砂粒;②在初次沉澱池中去除重於水的懸浮狀有機物;③在二次沉澱池去除生物處理出水中的生物污泥;④在混凝工藝之後去除混凝形成的絮凝體;⑤在污泥濃縮池中分離污泥中的水分,濃縮污泥。
3.氣浮法
用於分離比重與水接近或比水小,靠自重難以沉澱的細微顆粒污染物。其基本原理是在廢水中通入空氣,產生大量的細小氣泡,並使其附著於細微顆粒污染物上,形成比重小於水的浮體,上浮至水面,從而達到使細微顆粒與廢水分離的目的。
4.離心分離
使含有懸浮物的廢水在設備中高速旋轉,由於懸浮物和廢水質量不同,所受的離心不同,從而可使懸浮物和廢水分離的方法。根據離心力的產生方式,離心分離設備可分為旋流分離器和離心機兩種類型。
(二)廢水的化學處理法
化學處理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來分離、回收廢水中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主要工藝有中和、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吸附、離子交換等。
1.中和法
中和法是利用化學方法使酸性廢水或鹼性廢水中和達到中性的方法。在中和處理中,應盡量遵循「以廢治廢」的原則,優先考慮廢酸或廢鹼的使用,或酸性廢水與鹼性廢水直接中和的可能性。其次才考慮採用葯劑(中和劑)進行中和處理。
2.混凝法
混凝法是通過向廢水中投入一定量的混凝劑,使廢水中難以自然沉澱的膠體狀污染物和一部分細小懸浮物經脫穩、凝聚、架橋等反應過程,形成具有一定大小的絮凝體,在後續沉澱池中沉澱分離,從而使膠體狀污染物得以與廢水分離的方法。通過混凝,能夠降低廢水的濁度、色度,去除高分子物質,呈懸浮狀或膠體狀的有機污染物和某些重金屬物質。
3.化學沉澱法
化學沉澱法是通過向廢水中投入某種化學葯劑,使之與廢水中的某些溶解性污染物質發生反應,形成難溶鹽沉澱下來,從而降低水中溶解性污染物濃度的方法。化學沉澱法一般用於含重金屬工業廢水的處理。根據使用的沉澱劑的不同和生成的難溶鹽的種類,化學沉澱法可分為氫氧化物沉澱法、硫化物沉澱法和鋇鹽沉澱法。
4.氧化還原法
氧化還原法是利用溶解在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在氧化還原反應中能被氧化或還原的性質,把它們轉變為無毒無害物質的方法。廢水處理使用的氧化劑有臭氧、氯氣、次氯酸鈉等,還原劑有鐵、鋅、亞硫酸氫鈉等。
5.吸附法
吸附法是採用多孔性的固體吸附劑,利用同一液相界面上的物質傳遞,使廢水中的污染物轉移到固體吸附劑上,從而使之從廢水中分離去除的方法。具有吸附能力的多孔固體物質稱為吸附劑。根據吸附劑表面吸附力的不同,可分為物理吸附、化學吸附和離子交換性吸附。在廢水處理中所發生的吸附過程往往是幾種吸附作用的綜合表現。廢水中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磺化煤、沸石等。
6.離子交換法
離子交換是指在固體顆粒和液體的界面上發生的離子交換過程。離子交換水處理法是利用離子交換劑對物質的選擇性交換能力去除水和廢水中的雜質和有害物質的方法。
7.膜分離
可使溶液中一種或幾種成分不能透過,而其他成分能透過的膜,稱為半透膜。膜分離是利用特殊的半透膜的選擇性透過作用,將廢水中的顆粒、分子或離子與水分離的方法,包括電滲析、擴散滲析、微過濾、超過濾和反滲透。
(三)廢水的生物處理法
在自然界中,棲息著巨量的微生物。這些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機物並將其轉化成穩定無機物的能力。廢水的生物處理法就是利用微生物的這一功能,並採用一定的人工措施,營造有利於微生物生長、繁殖的環境,使微生物大量繁殖,以提高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物的能力,從而使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得以凈化的方法。根據採用的微生物的呼吸特性,生物處理可分為好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兩大類。根據微生物的生長狀態,廢水生物處理法又可分為懸浮生長型(如活性污泥法)和附著生長型(生物膜法)。
1.好氧生物處理法
好氧生物處理是利用好氧微生物,在有氧環境下,將廢水中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好氧生物處理效率高,使用廣泛,是廢水生物處理中的主要方法。好氧生物處理的工藝很多,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等工藝。
2.厭氧生物處理法
厭氧生物處理是利用兼性厭氧菌和專性厭氧菌在無氧條件下降解有機污染物的處理技術,最終產物為甲烷、二氧化碳等。多用於有機污泥、高濃度有機工業廢水,如啤酒廢水、屠宰廠廢水等的處理,也可用於低濃度城市污水的處理。污泥厭氧處理構築物多採用消化池,最近20多年來,開發出了一系列新型高效的厭氧處理構築物,如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厭氧流化床、厭氧濾池等。
3.自然生物處理法
自然生物處理法即利用在自然條件下生長、繁殖的微生物處理廢水的技術。主要特徵是工藝簡單,建設與運行費用都較低,但凈化功能易受到自然條件的制約。主要的處理技術有穩定塘和土地處理法。
(四)廢水處理工藝流程
由於廢水中污染物成分復雜,單一處理單元不可能去除廢水中全部污染物,常需要多個處理單元有機組合成適宜的處理工藝流程。確定廢水處理工藝的主要依據是所要達到的處理程度。而處理程度又主要取決於原廢水的性質、處理後廢水的出路以及接納處理後廢水水體的環境標准和自凈能力。
1.城市廢水的一般處理工藝流程
其主要任務是去除城市廢水中含有的懸浮物和溶解性有機物。一般處理工藝流程,根據不同的處理程度,可分為預處理、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1)預處理:主要工藝包括格柵、沉砂池,用於去除城市污水中的粗大懸浮物和比重大的無機砂粒,以保護後續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並減輕負荷。
(2)一級處理:一級處理一般為物理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懸浮狀固體物質。懸浮物去除率為50%~70%,有機物去除率為25%左右,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因此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前處理。主要工藝為沉澱池。
(3)二級處理:二級處理為生物處理,用於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或溶解性的有機物,有機物去除率可達90%以上,處理後出水BOD可降至20~30毫克/升,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主要工藝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
(4)三級處理:在二級處理之後,用於進一步去除殘存在廢水中的有機物和氮磷,以滿足更嚴格的廢水排放要求或回用要求。採用的工藝有生物除氮脫磷法,或混凝沉澱、過濾、吸附等一些物化方法。
2.工業廢水的處理工藝流程
由於工業廢水水質成分復雜,且隨行業、生產工藝流程、原料的變化而變化,故沒有通用的工藝流程。
『伍』 太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採取了哪些具體措施
摘要 檢查重點
『陸』 廢水的處理方法
含N、S及鹵素類的有機廢液處理
此類廢液包含的物質:吡啶、喹啉、甲基吡啶、氨基酸、醯胺、二甲基甲醯胺、二硫化碳、硫醇、烷基硫、硫脲、硫醯胺、噻吩、二甲亞碸、氯仿、四氯化碳、氯乙烯類、氯苯類、醯鹵化物和含N、S、鹵素的染料、農葯、顏料及其中間體等等。
對其可燃性物質,用焚燒法處理。但必須採取措施除去由燃燒而產生的有害氣體(如SO2、HCl、NO2、二惡英等)。對多氯聯苯之類物質,因難以燃燒而有一部分直接被排出,要加以注意。
對難於燃燒的物質及低濃度的廢液,用溶劑萃取法、吸附法及水解法進行處理。但對氨基酸等易被微生物分解的物質,經用水稀釋後,即可排放。
含酸、鹼、氧化劑、還原劑的廢液處理
此類廢液包括:含有硫酸、鹽酸、硝酸等酸類和氫氧化鈉、碳酸鈉、氨等鹼類,以及過氧化氫等過氧化物類氧化劑與硫化物、聯氨等還原劑的有機類廢液。
首先,按無機類廢液的處理方法,把它分別加以中和。然後,若有機類物質濃度大時,用焚燒法處理(保管好殘渣)。能分離出有機層和水層時,將有機層焚燒,對水層或其濃度低的廢液,則用吸附法、溶劑萃取法或氧化分解法進行處理。但是,對其易被微生物分解的物質,用水稀釋後,即可排放。
此類廢液包括:苯、已烷、二甲苯、甲苯、煤油、輕油、重油、潤滑油、切削油、機器油、動植物性油脂及液體和固體脂肪酸等物質的廢液。
對其可燃性物質,用焚燒法處理。對其難於燃燒的物質及低濃度的廢液,則用溶劑萃取法或吸附法處理。對含機油之類的廢液,含有重金屬時,要保管好焚燒殘渣。
含石油、動植物性油脂的廢液處理
此處理方式與含酸、鹼、氧化劑、還原劑的廢液處理方式相同。
含有機磷的廢液處理
此類廢液包括:含磷酸、亞磷酸、硫代磷酸及膦酸酯類,磷化氫類以及磷系農葯等物質的廢液。
對其濃度高的廢液進行焚燒處理(因含難於燃燒的物質多,故可與可燃性物質混合進行焚燒)。對濃度低的廢液,經水解或溶劑萃取後,用吸附法進行處理。
含酚類物質的廢液處理
此類廢液包含的物質:苯酚、甲酚、萘酚等。
對其濃度大的可燃性物質,可用焚燒法處理。而濃度低的廢液,則用吸附法、溶劑萃取法或氧化分解法處理。
『柒』 廢水運輸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環保法有規定。
但是工廠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如何處理,法規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因為「三同時」的設計中肯定要有建設廢水的處置方案,不然你是無法開工的啊。
『捌』 非法向環境排放高濃度有有機廢水應該怎麼處罰
要先根據該單位的排放標准確定排放限值,再根據環境法看處罰限額
『玖』 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第二章 水污染控制
第九條 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體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分解方案和削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計劃,制定年度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將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計劃落實到有關部門和排污單位。
第十條 本市在科學確定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完成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計劃的基礎上,根據重點水域水環境質量和水體納污能力,可以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水減污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限制發展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低效益、低產出行業,限期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鼓勵、限制、禁止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對屬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核定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批准,並出具批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評批復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下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不符合本市產業布局規劃的;
(二)可能導致水污染加劇和生態破壞加重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和總量減排任務的;
(四)項目建設單位的現有項目未通過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擬進行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除污染治理項目外,縣(區)、開發區(工業集中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區域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一年內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較大水污染事故的;
(三)被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列為環境保護重點督察整改對象,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
(四)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區域限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區域限批決定。被限批區域應當制訂整改方案,削減區域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經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務並公示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解除其區域限批。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當徵求公眾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調查、咨詢、論證、聽證等方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並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專門編制公眾參與篇章。沒有編制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第十五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有地方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標准。
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污染物排放的去向、種類、數量和濃度,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改變水污染物排放去向、種類、數量和濃度的,應當在改變前三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水污染物排放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並申請變更。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去向、種類、數量和濃度應當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確需拆除、閑置的,應當事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 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規范要求設置排污口和標志牌,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無單位認領的排污口應當予以封堵。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三個月內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按照規定需要對環境工程的設計、施工進行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按照環評批復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產。
建設項目試生產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試生產項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現場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試運行的書面決定。
污水處理設施試運行期限為三個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二十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批准延期,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葯、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循環水養殖、不投餌料養殖等生態養殖技術,減少水產養殖業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承載力和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建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減少養殖業水污染。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屠宰場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集中式有機廢棄物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屠宰場、養殖專業戶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屠宰的廢水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污染水環境的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
(二)在水體清洗或者向水體丟棄裝貯過油類、化工品、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或者有毒物質的容器;
(三)向水體直接排放清洗裝貯過油類、化工品、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或者有毒物質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的廢水或者溶劑;
(四)非法轉移傾倒,利用暗管、採取稀釋或者滲漏方式排放廢水、廢液;
(五)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拾』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該怎麼處罰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0)非法轉移廢水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