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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排污水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22-04-04 03:38:28

Ⅰ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如何處罰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也就是通過一些手段使未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污水直接或間接地往地下排水,極易使地下水污染,導致不可恢復。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又進一步作了區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於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權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對本條規定的4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無權直接拘留,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對4種行為實施行政拘留,並不排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同時,本條規定也與《刑法》的規定做了較好的銜接。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條是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Ⅱ 排污水犯什麼罪沒有人員傷亡,沒有污染田地

「違法成本低」的結果就是「違法者佔便宜」,這種不合理現象長期困擾著環境執法。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從提高罰款額度、創設處罰方式、擴大處罰對象、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調整處罰許可權、增加強制執行權等10個方面,加大了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其中,針對私設暗管行為的處罰、針對違法企業直接責任者個人收入的經濟處罰、限期治理、強制拆除等法律責任的規定,成為《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後的突出亮點。
一、罰款幅度普遍提高
罰款是在環境管理中最經常適用的行政處罰手段。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針對以往罰款普遍較低、威懾力不足的現狀,通過6種方法,明確規定並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
一是針對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了具體罰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罰款幅度,這樣更具有嚴肅性。二是提高罰款的絕對數額。如罰款數額上限為50萬元的規定有6條,罰款數額上限為100萬元的規定有1條,而過去大多較低。三是取消對某些行為罰款的上限。如對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造成的損失越大,罰款數額越高,實際上是「上不封頂」了。四是倍數計罰法。如第七十三條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處理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3倍的罰款。五是比例計罰法。如第八十三條規定,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六是考慮違法時間長短。如第七十四條規定,排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由環保部門處其違規排放期間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5倍的罰款。不難看出,企業違法排污的時間越長,不僅其應繳排污費數額越大,其應受罰款額度也越高。
二、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與過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種新的違法行為,並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其中第七十二條增設3種: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未與環保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進行自我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第七十四條增設兩種:排污超過標准,排污超過總量指標的;第七十五條增設1種,即私設暗管的;第七十八條增設1種,即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項目的;第八十二條增設兩種: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方案並採取應急措施的。
三、創設了處罰方式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處罰方式有了新的創新。例如,針對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行為,以法律責任的形式,規定「責令限期治理」,同時對決定許可權、具體內容、期限及後果做了詳細規定(第七十四條);針對私設暗管行為,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責令停產整頓」;針對違法排污並造成水污染的行為,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三條都規定了「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責任形式。
四、擴大了處罰對象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處罰對象主要有3類: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查處等行政不作為的環境監管人員(第六十九條);二是排污單位;三是排污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特別是對違法排污單位,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這就是所謂「雙罰制」。如第八十三條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環保部門對肇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環保部門從此有權對企業內部的責任者個人處以罰款,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動向。
五、賦予環保部門更多處罰權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據環境監管實際,賦予了環保部門對某些特殊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權。如限期治理作為對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行為的行政處罰,第七十四條明確授權由環保部門決定,而以往則是由環保部門報請政府決定。此外,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還進一步明確授權,在限期治理期間,由環保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許可權。
六、增加強制執行手段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項強制執行措施,既有直接強制,也有間接強制。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如第七十五條規定,違規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這是環保部門為數不多的直接強制執行權。間接強制主要指「代執行」,如第七十五條規定,違法排放酸液、鹼液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八十三條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也規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減少認定違法行為的難度
違法行為的認定是依法處罰的基礎。如修訂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保部門予以處罰。」在實踐中,故意與否難以判定,超標與否需要監測,使得實際執法難度很大。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則取消了這兩個認定條件,只要發現排污單位沒有「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這個行為事實,就可以認定和處罰。這將大大減少執法人員的認定難度,有利於環境執法。
八、舉證責任轉移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事糾紛實行「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如果運用於環境賠償糾紛中,將不利於作為受害者的個體尋求司法救濟,從而會激化沖突和矛盾。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做了一定調整,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排污企業不能令人信服地證明其沒有過錯,他就得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益訴訟初露端倪
2005年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提出:「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者,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體體現。第八十八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保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同時還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十、治安處罰有望適用
在修訂和審議過程中,環保部門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對某些惡意環境違法行為人採取拘留措施的建議。全國人大有關專門機構認為,應當盡量保持治安處罰體系的完整性,對實際存在的惡意排污行為,可以通過解釋,將「排放」理解為「處置」,從而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aware天 貓
可以說,此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總結了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已實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控、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必將在今後的水污染防治中發揮重要作用。

Ⅲ 私自將生活污水排到雨排管,國家有哪條法律法規管理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Ⅳ 非法排污的人,應該怎麼懲罰

企業或個人將污水、廢氣、廢物等隨意亂排放,就構成了非法排污,在法律上是有針對非法排污的行為做明確的規范,當事人要是有相關的行為將會因此而受到許多的處罰,許多人都處罰內容也不清楚,非法排污如何處罰?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非法排放污水治安拘留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排污的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會受到罰款和承擔刑事責任,環境是我們大家都應該要保護,不能夠去肆意破壞。

Ⅳ 農村散養戶排污水被抓到怎麼處罰

摘要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內的標準是多少也是不容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Ⅵ 村幹部養殖私排污水怎麼處理

亂排污水可以向環保部門舉報投訴,其實很多養殖場在處理污水的時候忽視一個問題,減少污水的產出。很多養殖場出於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養殖習慣,導致大量本該可以遏制的污水產生。

1.改善維護飲水設備:有些養殖場飲水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飲水設備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況,飲水設備漏水問題是造成雞場污水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問題老養殖場飲水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時要做好飲水設備的巡查、維護,如有發現漏水、跑水情況,應及時修護。

2.改變沖洗雞舍習慣:有些養殖場清掃雞舍內糞污時會用清水沖洗,雖說這樣清洗的很乾凈,卻產生了大量污水。盡量減少用水沖洗雞舍的頻次,雞場預算不足時,可在雞舍地面鋪上墊料(含有發酵菌種),這樣既能減少清洗雞舍的麻煩,減少污水產生,也能使雞糞便發酵,便於後續的處理。如果雞場資金預算充足的話,可安裝自動清糞設備—刮糞機,同樣可以減少污水的產生。

3.改善排水系統:雞場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開建設,互不影響,可有效減少污水的產生。

Ⅶ 污水廠私自直排污水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企業為了節約生產成本,降低環保支出,往往會偷排污水、廢棄等污染物,既危害了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也損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因此,當企業偷拍污水、廢棄風污染物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偷排污水,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企業偷排污水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如企業違法偷排污水,造成江河下游養殖魚死亡的,養殖戶可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企業違法排污,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相關企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時,受害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2、行政責任:企業偷排污水的,由環保部門等採取責令停業整頓、限制生產、罰款,並對企業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於行政拘留。
一般情況下,居民發現企業偷排污水的,可以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投訴,及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維護自身利益及當地環境不受損壞。這也是受害人要求企業賠償的重要談判籌碼,運用好了,往往非常利於索取賠償。
3、刑事責任:偷排污水,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環境污染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企業違法偷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環境污染罪,需要被判刑坐牢。要是你發現有企業偷排污水,嚴重污染了環境,向環保局舉報投訴,准能讓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受到相應的處罰。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Ⅸ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9)私排污水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Ⅹ 無排污許可證排污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無排污許可證排污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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