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B.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2)廢水按照什麼規范設置排放口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C.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3)廢水按照什麼規范設置排放口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D. 如何規范化設置排污口
1、大型排水單位、企業要求每家排水單位、企業在排水開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設置辨識度高的標示牌(材質建議選用價廉、防損的環保型材料)。
2、住宅小區及環保設施維修、維護資金難落實的單位。考慮到住宅小區污水處理及排放會存在開發商、物業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扯皮等問題,住宅小區排水口應該設置輔助標識牌。
3、放口的位置一般分為岸邊集中排放口、江心集中排放口或分散排放口。根據其與水體的相對高程分為淹沒式或非淹沒式排放口。其中淹沒式江心分散排放口的環境效果最好。排放口的位置和形式應根據環境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以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協商確定統一尺寸,規范製作程序,以更加美觀並便於管理。
設置標識牌的好處是,可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環保工作中來,增強排水單位的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緩解各區域環境執法人手不足的壓力,增加公眾對政府環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培養公眾參與環境意識和主人翁精神。
(4)廢水按照什麼規范設置排放口擴展閱讀:
污水排放口是將污水或雨水,向水體排放的構築物。其任務是使排放的污水與水體中的水盡快得到最大程度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盡快得稀釋擴散並進一步降解凈化。
排放頭的作用是從污水輸送管中將污水排入水體,常分為集中排放頭和分散排放頭兩種類型。污水輸送管和排放頭均需牢固固定於水體底部或鋪設於水底開辟的管溝中並採取沉排或堆石固定。江心排放口前常設簡單的沉澱池和加壓泵站,經處理並加壓後將污水送入污水輸送管然後經排放頭排入水體。
E.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法律分析:廢水排污口設置要依據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F. 環保局說一個企業只能設一個排放口,這個依據在哪兒
分為污水排放來口和雨水排放口。自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雨水排放口沒有明確的數量限制,但接管時必須報經市政部門同意。但為了防止企業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業盡量減少雨水排放口數量,並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G. 工業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的位置能設置在哪裡有沒有相應規范呀
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排放口(不包含雨水口),所以總排放口是所有生產、生活排水匯總到一起排出企業的地方。
H. 雨水排放口執行什麼標准
要是排的農村的臭水溝相當於直接排放到自然當中,需要執行項目所在地的河流(流域)最嚴格的水體排放標准!排入城鎮管網則只需要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I.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J.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怎麼處罰!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專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