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鄉鎮污水處理廠選址要求
污水處理廠廠址的選擇,既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遠期發展規劃,又要兼顧回考慮建廠條件、地答理和氣候條件、城市布局、建設投資、社會影響、生態影響等各方面因素,做到合理布局;同時還應考慮到與配套管線的近、遠期結合,以便於實施。廠址確定應滿足如下原則:
(1)與所採用的污水處理工藝相適應;
(2)少拆遷,少佔農田,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3)廠址位於集中給水水源下游,且應設在城鎮、工廠廠區及生活區的下游和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
(4)處理後的污水或污泥用於農業、工業或市政時,廠址應考慮與用戶靠近,以便於運輸。當處理水排放時,則應與受納水體靠近;
(5)要充分利用地形,如有條件可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高程布置的需要,減少工程土方量;
(6)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及方便的交通、運輸、水電條件;
(7)廠址不應設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窪處,靠近水體的處理廠,要考慮不受洪水威脅,廠址應盡量設在地形條件好的地方;
(8)廠址的選擇應考慮遠期發展的可能性,有擴建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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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污水處理廠廠址選擇有什麼條件
一般情況應該在工業區范圍內離江河湖海較近的地方。
❸ 城市規劃中,如何進行污水處理廠的選址工作
一,污水處理廠應設在地勢較低處,便於城市污水自留入廠。
二,宜設在水體版附近,便於處理後的污權水就近排入水體。
三,設在城鎮,工廠廠區及居住區的下游和夏季主導風向的下方。
四,不宜設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窪處。防止污染水體。
五,結合近遠期城市發展問題,與城市總體規劃一並考慮。
❹ 污水處理廠選址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污水廠的設計和其他工程設計一樣,應符合適用的要求,首先必須確保污水廠處理後達到排放要求。考慮現實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以及當地的具體情況(如施工條件)。在可能的基礎上,選擇的處理工藝流程、構(建)築物形式、主要設備設計標准和數據等。
(2)污水處理廠採用的各項設計參數必須可靠。設計時必須充分掌握和認真研究各項自然條件,如水質水量資料、同類工程資料。按照工程的處理要求,全面地分析各種因素,選擇好各項設計數據,在設計中一定要遵守現行的設計規范,保證必要的安全系數。對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採用積極慎重的態度。
(3)污水處理廠(站)設計必須符合經濟的要求。污水處理工程方案設計完成後,總體布置、單體設計及葯劑選用等盡可能採用合理措施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管理費用,
(4)污水廠設計應當力求技術合理。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必須根據需要,盡可能採用先進的工藝、機械和自控技術,但要確保安全可靠。
(5)污水廠設計必須注意近遠期的結合,不宜分期建設的部分,如配水井、泵房及加葯間等,其土建部分應一次建成;在無遠期規劃的情況下,設計時應為今後發展留有挖潛和擴建的條件。
(6)污水廠設計必須考慮安全運行的條件,如適當設置分流設施、超越管線、甲烷氣的安全儲存等。
(7)污水廠的設計在經濟條件允許情況下,場內布局、構(建)築物外觀、環境及衛生等可以適當注意美觀和綠化。
參考資料:http://www.nmgjlscl.com/Item/Show.asp?m=1&d=3047
❺ 城市污水處理廠位置的確定應考慮哪些因素
樓主 你好
根據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4-2011修改版
6 污水處理 6.1 廠址選擇和總體布置
6.1.1 污水廠位置的選擇,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應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 在城鎮水體的下游。
2 便於處理後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 便於污泥集中處理和處置。
4 在城鎮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6 少拆遷,少佔地,根據環境評價要求,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7 有擴建的可能。
8 廠區地形不應受洪澇災害影響,防洪標准不應低於城鎮防洪標准,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9 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
條文解釋如下
6.1 廠址選擇和總體布置
6.1.1 規定廠址選擇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污水廠位置的選擇必須在城鎮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專業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以保證總體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1 污水廠在城鎮水體的位置應選在城鎮水體下游的某一區段,污水廠處理後出水排人該河段,對該水體上、下游水源的影響最小。污水廠位置由於某些因素,不能設在城鎮水體的下游時,出水口應設在城鎮水體的下游。
2 根據目前發展需要新增條文。
3 根據污泥處理和處置的需要新增條文。
4 污水廠在城鎮的方位,應選在對周圍居民點的環境質量影響最小的方位,一般位於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5 廠址的良好工程地質條件,包括土質、地基承載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為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和節省造價提供有利條件。
6 根據我國耕田少、人口多的實際情況,選廠址時應盡量少拆遷、少佔農田,使污水廠工程易於上馬。同時新增條文規定「根據環境評價要求」應與附近居民點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並予綠化。
7 有擴建的可能是指廠址的區域面積不僅應考慮規劃期的需要,尚應考慮滿足不可預見的將來擴建的可能。
8 廠址的防洪和排水問題必須重視,一般不應在淹水區建污水廠,當必須在可能受洪水威脅的地區建廠時,應採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條件,可節省建造費用。新增條文規定防洪標准「不應低於城鎮防洪標准」。
9 為縮短污水廠建造周期和有利於污水廠的日常管理,應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
❻ 污水處理廠在哪裡
這種工廠非常多。
❼ 污水處理廠應該建在那理
城市污水處理廠作為一個環保項目,在處理污水的同時,其自身也產生一定的污染問題。而現實中由於項目准備不充分、資金不充足、施工期緊張等因素,污水廠的選址可能不一定恰當,主要體現在與城市風向相矛盾、尾水排放與水源地保護相矛盾、與周邊建築衛生防護距離不足等方面,這些都將影響城市經濟、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很可能導致新建的污水處理廠擱置造成資源的浪費[2-5]。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是污水廠建設環節中很重要的一環,如同地基一樣,選址不當將很大程度影響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果。
現階段認為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廠址選址應根據區域排水專項規劃、地區自然條件和建設計劃等因素全面考慮,正確處理廠址與社會、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關系。(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2)減少對城市建成區和區域發展的影響,與城市發展相協調;(3)盡可能在夏季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向,滿足環境保護要求,對周邊環境影響小;(4)集約用地,盡可能利用邊角地,盡量不佔用基本農田;(5)有利於污水處理後就近排放和再生利用;(6)配套管網可實施性強,盡量減少拆遷[2]。
❽ 工業污水處理廠選址需要注意什麼
污水處理廠選址和布局,著重考慮八要素:
1、地勢
污水處理廠應設在地勢較低處,便於城市污水自流入廠內,廠址選擇應與排水管道系統布置統一考慮,充分考慮城市地形的影響。
2、受納水體
污水廠宜設在水體附近,便於處理後的污水近排入水體,盡量無提升,合理布置出水口。排入的水體應有足夠環境容量,減少處理水對水域的影響。
3、敏感目標
廠址必須位於集中給水水源的下游,並應設在城市、工廠廠區及居住的下游和夏季主導風向的下方。廠址與城市、工廠和生活區應有300m以上距離,並設衛生防護帶。
4、地段與農田保護
廠址盡可能少佔或不佔農田,但宜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便於施工、降低造價。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段,以滿足污水在處理流程上的自流要求。
5、污水出路
結合污水的出路,考慮污水回用於工業、城市和農業的可能,廠址應盡可能與回用處理後污水的主要用戶靠近。
6、防洪
廠址不宜設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窪處。靠近水體的污水處理廠要考慮不受洪水的威脅。
7、污泥處置要求
污水處理廠選址應考慮污泥的運輸和處置,宜近公路和河流。廠址處要有良好的水電供應,最好是雙電源。
8、長遠規劃
選址應注意城市近、遠期發展問題,近期合適位置與遠期合適位置往往不一致,應結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考慮擴建的可能。
❾ 法律規定污水處理廠選址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版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權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