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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污水有什麼辦法

發布時間:2022-03-24 01:45:45

㈠ 政府採取治療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採取治療水污染的措施有

1.保障措施

(1)工程保障措施

(2)市政管理措施

(3)水資源調控措施

2.公眾參與措施

為了推動對水資源進行綜合性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解決日益嚴峻的缺水問題,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以提高公眾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的認識


污染原因

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污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污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不僅在水中不易凈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

1.工業廢水,是工業污染引起水體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業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污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污染水體。。。。。。

2.農業污染首先是由於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鬆,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農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農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著或被吸收,其餘絕大部分殘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氣中,通過降雨,經過地表徑流的沖刷進入地表水和滲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3.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廢氣引起水體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對水體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種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廚房、洗滌房、浴室和廁所排出的污水


污染危害

日趨加劇的水污染,已對人類的生存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成為人類健康、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據世界權威機構調查,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0%是因為飲用了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因飲用不衛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萬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稱作"世界頭號殺手"。

㈡ 如何治理污水簡略

治理污水可以集中收集廢水排放處理,堅決杜絕企業偷排污水,對違法企業嚴厲打擊並且重罰。

㈢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 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拓展資料:

水污染,又稱水體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各種污染物進入水體,其數量超過水體自凈能力的現象。水污染主要來自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常見的污染水體物質有:無機物質、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素、放射性物質、油類與冷卻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網路

㈣ 治理污水的辦法有什麼

廢水類型
生活廢水
生活污水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活動中所排出的廢水,這種廢水主要被生活廢料和人的排泄物所污染,污染物的數量、成分和濃度與人們的生活習慣、用水量有關。 生活污水一般並不含有有毒物質,但是,它具有適於微生物繁殖的條件,含有大量細菌和病原體,從衛生角度來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1]
由於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多,城市生活廢水處理問題日益凸顯。又因為技術落後、資金短缺、治理難度較大,一直影響著城市環境及其建設。如果不盡快解決這些問題,那麼隨著城市化的推進,用水量的不斷增加,污染將會更加的嚴重,影響也會更加的惡劣。[2]
城市生活污水不同於工業廢水,可以進行制止或者工業企業的搬遷,解決源頭。城市生活污水主要來源於家庭、學校、商業等一系列城市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其來源的廣泛性和必然性也使得在污水處理上面臨著區域性傾向。而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更是五花八門,但綜合其主要含量,多是以有機物為主,其中澱粉、蛋白質、糖類、礦物油等生活垃圾居多,其中,BOD2(生物需氧量)、CODc2(化學需氧量)、TkN(凱氏氮)、TP(總磷)、TN(總氮)等也較高,排入水體後很容易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使得藻類大量生長繁殖,我們平時看到的赤潮和水華就與此有關。而當季節溫度原因,藻類代寫死亡後,就會使得水域水體腐敗發臭水質惡化,也就使得城市生活污水的表現特徵和具體成分的含量,也使得我們在處理城市生活污水時,對各個環節有了更加清醒的認知。[3]
我們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而我國本身也是淡水資源相對貧瘠的國家,拯救城市生活用水就像拯救我們的生命一樣,時不我待![3]
工業廢水
工業生產中會產生很多種類的污染物,不同行業產生的污染物的種類與濃度均有明顯的差異。[4]
電鍍廢水
電鍍和金屬加工業廢水中鋅的主要來源是電鍍或酸洗的拖帶液。污染物經金屬漂洗過程又轉移到漂洗水中。酸洗工序包括將金屬(鋅或銅)先浸在強酸中以去除表面的氧化物,隨後再浸入含強鉻酸的光亮劑中進行增光處理。
該廢水中含有大量的鹽酸和鋅、銅等重金屬離子及有機光亮劑等,毒性較大,有些還含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劇毒物質,對人類危害極大。因此,對電鍍廢水必須認真進行回收處理,做到消除或減少其對環境的污染。
電鍍混合廢水處理設備由調節池、加葯箱、還原池、中和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斜管沉澱池、廂式壓濾機、清水池、氣浮反應,活性炭過濾器等組成。
電鍍廢水處理採用鐵屑內電解處理工藝,該技術主要是利用經過活化的工業廢鐵屑凈化廢水,當廢水與填料接觸時,發生電化學反應、化學反應和物理作用,包括催化、氧化、還原、置換、共沉、絮凝、吸附等綜合作用,將廢水中的各種金屬離子去除,使廢水得到凈化。
重金屬廢水
重金屬廢水主要來自礦山、冶煉、電解、電鍍、農葯、醫葯、油漆、顏料等企業排出的廢水。如果不對重金屬廢水處理,就會嚴重污染環境。廢水處理中重金屬的種類、含量及存在形態隨不同生產企業而異。除重金屬在廢水處理中顯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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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治理水污染的方法有哪些

( 1)資金、行政、法律保障措施。

由於經濟和法制的滯後, 中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以健全法制、加強環境道德教育為主, 經濟處罰為輔。1996年, 全國人大對5水污染防治法6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5水污染防治法6集中體現了中國水污染防治, 由分散治理為主, 轉向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相結合, 由末端治理為主轉向全過程式控制制、清潔生產, 由單一的濃度控制, 轉向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 由區域管理為主, 轉向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指導思想的轉變。國務院規定, 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都要做到達標排放, 對新建企業實行三同時制度, 這為進一步加強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今後工作的重點應是加強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違法必究, 最終實現水體變清, 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在治理水污染的過程中, 要避免將水環境整治工作同行政強制措施完全等同起來。要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強化城市污水處理廠設施的的運行管理和監督, 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 在整治的過程中, 要更多地採用經濟手段, 調動排污單位的內部積極性, 完善政策, 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使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綜合治理, 成為企業主動、自發、自願的行為。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行政強制執行的費用, 而且可以減少以至杜絕企業弄虛作假、追求形式上的達標和保留實質上污染行為的發生, 從而有效地提高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有效性。

( 2)工程保障措施。

必須實施徹底截污、污/雨分流, 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與輸送系統, 污水處理理應包括污水收集和輸送。中國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只有1 /3運行是正常的, 1 /3運行不正常, 而另1 /3停產不運行。不少城市污水處理廠有錢建得起, 卻無錢維持正常運行, 一些中小城市建成的活性污泥處理廠更是如此, 除資金缺乏外, 操作運行和管理人員技術和管理水平低, 難以掌握和操作技術復雜的處理工藝和設備。只建污水處理廠而沒有相應的管網收集系統, 不是完整的污水處理系統。管網建設不善, 只能半負荷運行, 一方面造成浪費, 另一方面由於未經處理的污水任意排放, 造成了受納水體的嚴重污染, 所以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與輸送系統, 是污水處理系統的關鍵。

要確定合理的規模, 對污水處理廠究竟建多大規模, 要有長遠考慮和統籌安排, 設計時要充分考慮現在和將來的污水處理量, 作為指導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

根據不同的地方, 選擇適當的處理工藝。由於水量、水質不同, 排放標准也不一定一樣, 應因地制宜地選擇處理工藝。目前, 中國城市污水處理大多採用一級處理及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其基建費用一般在500 ~ 700 元/m3。經常性的費用在0. 1~ 0. 2元/ m3范圍內, 比較適合於污水排放量不大或環境容量較大、經濟不是很發達的地區, 二級處理及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比較理想, 這類污水處理工藝通常以活性污泥法居多。氧化溝因其處理效果好、性能穩定, 便於管理, 在二級處理中被廣為採用。

( 3)技術保障措施。

依靠科技, 加快減排技術開發和推廣。啟動一批國家級的重點項目, 推進減排技術的研發, 依靠技術進步和先進管理來獲取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高效率、高水平、低成本和高效益。開發切實可行、有效的實用技術和產品。加強和加快標准化工作, 建立健全技術標准體系。要發展水污染治理技術服務業, 加快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完善技術管理政策。政府應加強技術發展方向的指導, 加大對水污染治理技術與產品研發的扶持力度。其污水處理技術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A )物理方法: 就是簡單經過物理變化來治污, 這也是一種最古老的方法。諸葛亮時期所用過的/撈藻0技術就屬於這種。現在常用於水處理的物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 B )化學方法: 就是通過化學反應來治污。例如, 污水中有酸, 就採用鹼中和的方法; 有溶於水的污染物質,就採用化學反應生成沉澱的方法, 生成不溶物或無害物, 即達到了處理的效果。( C )生物方法: 就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很多藻類、植物都有凈化水體的能力, 例如滿江紅等, 只要把他們養在水裡, 就能對污水中的一些污染物質進行處理。

目前, 污水處理多採用化學方法, 它的優點是成本低、技術成熟, 缺點是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相比較而言, 治理污水效果最好的還是生物法。生物法的優點十分明顯: ( a)污染物可在產生的時候就被消耗掉; ( b)修復時間較短; ( c)產物一般可以就地處理, 通常可以直接用於田間; ( d)較少的修復經費, 用於處理污染物的生物能進行自我修復;( e)一般不產生二次污染, 遺留問題少。

對水污染治理技術路線的選擇, 一定要遵照/適情對路0的原則, 就是有的放矢, 廢水處理工藝要適合國情、廠情和當地的社會環境。污水處理工藝要針對水污染的具體特徵有效地展開治理, 水污染治理技術不一定要追求如何先進, 如何標新立異,對污染物質處理的如何徹底, 而要講究工藝過程簡單而便於管理與操作, 處理過程經濟而有效果。

( 4)水資源調控措施。

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究, 如何既節約水源又保護水環境是必須研究的課題。建設一批污水處理廠, 應加強處理水的應用, 污水處理廠與輸水管道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將處理後的潔凈水引入河道, 這樣既節約水資源又可保護水環境。

水污染治理過程, 應當同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改善緊密結合起來。環境問題以其固有的全方位、多因子的特點區別於其它任何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這就要求在整治水環境問題的過程當中, 首先要考慮到水污染問題的流域性。統籌生活、生產、生態用水, 協調和平衡區域用水關系, 加強河流湖泊沿岸省市地區之間的協調和合作。這一點在淮河治理過程當中已經獲得重要的實踐經驗。其次, 將水環境整治與水權概念的開發相結合, 明確水資源使用的受益者和水環境問題的治理者, 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與此同時, 對於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實行全流域統籌兼顧的方針, 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 做到微觀與宏觀相結合, 促進水環境問題的根本解決。

( 5)綜合決策, 源頭把關。

在環保審批上, 對新建項目審批要實行/ 一票否決0制,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保設施必須與生產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審批、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執行率要達100%; 在三江流域內, 嚴格控制審批新上污染性建設項目; 嚴禁已被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設備和落後的環境污染建設項目向本省轉移;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國家明令禁止的淘汰項目,以及不符合環境標准要求的項目, 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6)綠色植物的措施。

綠色植物的凈化作用,如有蘆葦的濕地對NH+4 中N- 的去除率接近100%, 佛手蔓綠絨(俗稱小天使)和葉喜林芋(俗稱春羽) , 將它們栽培在重度富營養化的水體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水中的氮和磷。植物能防止水土流失, 能忍耐土壤中高濃度的污染物。植物的這種抗毒性作用, 為植物對土壤和水體中的污染物吸收和降解奠定了基礎。該技術與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對於解決中小城鎮的污水處理和生態環境的改善,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總之, 綠色植物具有多方面凈化的作用, 特別是森林, 凈化作用更加明顯, 是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屏障, 將從單純的水質保護, 走向恢復和保護生物生息、生長環境的生態治理階段。

( 7)公眾參與措施。

轉變觀念, 轉變受傳統思維定式的影響。人們覺得用水掏錢是理所當然, 但對排污也要掏錢則覺得難以接受。長期以來, 城市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都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為主, 是造成中國水體普遍受到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一般完善的污水處理工程,每立方米污染投資大概在1 500~ 2 000元, 經營性費用一般在0. 1- 0. 3元/m3 污水。2002年, 中國城市污水排放總量大約為400 億m3, 預計到2010年, 全國城市污水排放總量將增到640億m3。

從保護城市水源的水質並逐漸改善水環境的角度考慮, 到2010 年, 城市污水處理率至少要達到50% (目前不足15% )。要達到上述處理程度, 年投資至少需要800億元人民幣, 污水處理的成本太高, 而切實可行的辦法就是轉變觀念, 走市場化的路子, 即誰污染誰治理, 在收取水費的同時收取水污染治理費, 以及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化運營, 國家只負責相關法規。

對大眾要加強保護水質的教育, 沿河樹立一些警示牌, 呼籲人們注意保護水質。另外, 新聞媒體對大眾進行環境保護的教育效果顯而易見。加強宣傳, 提高全民環保意識。讓公眾參與河道環境管理, 河道管理部門應建立與沿線居民的溝通渠道, 定期訪問居民, 公布舉報電話, 讓居民有機會參與對污染源的監督, 及時發現問題, 進行處理。也可以實行/門前三包0等措施, 目的是充分發揮群眾保護水環境的巨大熱情, 對水環境實行有效的監督和保護。

㈥ 政府可採取的環保措施有那些

治理污染的關鍵不是能源消耗總量控制,而是清潔技術和清潔能源的利用。這是一種在動態過程中解決問題的合理思路和辦法。
以霧霾頻發的特大城市和區域為重點,以細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治理為突破口,這是一種短期舉措,就長期而言,政府應當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
1、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後產能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後過剩產能。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一方面做大增量,加快發展新能源、新醫葯、新材料等高技術產業和風電、水電、核電、生物質和太陽能利用於一體的清潔能源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做優存量,用循環經濟模式提升、改造資源性產業,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產業的清潔發展。同時,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和規模化效應。
2、要把節能減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點推進低碳城市建設,推廣綠色建築和綠色公交。完善城鄉污水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功能,延伸城鎮供水、供熱、供氣網路,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3、要切實做好污染治理,建立綠色GDP核算、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等。
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考核辦法、獎懲制度,形成生態文明建設的長效機制。

4、加強資源產品價格改革,用氣階梯價格制度,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等長效機制建設。
5、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堅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零容忍」,敢於鐵腕執法、鐵面問責,切實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
6、實行嚴格的環境准入制度。
凡是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技術、生產能力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建。把節能環保的政策措施滲透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生活方式。
7、落實各生態區和生態功能區的建設與保護措施,針對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科學調整產業布局和安排重大項目,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

㈦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怎樣治理污水最有效

相比較而言,生物處理法成本較低,較環保,原理其實就是強化了自然界微生物凈化污染物的原理.但如果不處理好剩餘污泥的處理問題,同樣很容易造成2次污染

㈨ 污水治理方法

1.源頭篇——把污染企業請出去

2.流程篇——進污水處理設備

3.生化篇——水葫蘆吸廢料,但是不分解,就定期撈水葫蘆,反正都污染了,死豬不怕開水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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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治理污水有什麼辦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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