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轎車年審尾氣檢測超標該如何解決
小轎車年審尾氣檢測超標不合格的,需要到汽修廠調試後重新上線檢測。
調試後,到收費窗口交檢測費,等候上線。檢測前會有工作人員進行初檢,主要是核對發動機號與行駛證是否一致,再簡單看看外觀、車況等,然後填寫尾氣檢測表。檢測時,由檢測員開車上線,一般新車都很容易過關,拿到合格的尾氣檢測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錢領尾氣合格標。
相關規定:
①定期檢驗合格的車輛,分別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定期檢驗表》加蓋印章;
②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輛,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車輛管理機關有權收繳不合格車輛的號牌和行駛證,這樣的話將不能在道路上行駛,也不可以轉籍。
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審驗的車輛,應事先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延期;駐外汽車可委託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代檢,檢驗後將結果通知原籍車輛管理機關;無故不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1)凈化器機動車不年檢怎麼辦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B. 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張店、淄川、博山、周村、臨淄區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駐淄部隊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四條從事機動車製造、改裝、組裝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符合規范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設備。出廠的機動車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第五條銷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機動車。第六條從事機動車大修、發動機總成維修的經營者,應當將排氣污染防治納入維修內容,配置符合規范的排氣污染檢測設備。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檢測,維修後的車輛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第七條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必須達到該機動車出廠時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擁有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車輛的保養和維修工作,確保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在用機動車達到報廢條件的,由公安部門或者駐淄部隊車輛管理部門收繳牌證,強制報廢。第八條禁止銷售、使用含鉛汽油。機動車應當逐步採用燃氣、新配方汽油和其他高清潔燃料。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油品的監督管理,對市場上銷售的油品質量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對排氣污染物超標的在用機動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應當責令使用者限期整改,期滿復檢仍不合格的,必須安排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第十條生產、銷售機動車排氣凈化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生產、銷售的凈化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排氣凈化裝置在機動車正常使用情況下,必須保證運行2年或者5萬公里內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承擔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安裝、維修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機動車排氣凈化產品進行實驗檢測和抽檢,並定期公布實驗檢測和抽檢結果。
用戶可以自由選擇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定使用某種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治理的需要,提出燃油摩托車治理或者停止注冊登記的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環境保護、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動車排氣檢測機構,不得與機動車維修、凈化器生產、銷售、安裝單位有業務范圍內的經濟利益關系。第三章檢測與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監督管理,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的檢測情況應當適時進行監督。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的監督檢測,並會同公安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氣污染路檢。第十六條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實行年度檢測。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負責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經檢測合格的,頒發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淄博市機動車排氣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對未領取《合格證》的機動車,公安部門或者駐淄部隊車輛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年檢手續。
申請機動車注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首先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的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持《合格證》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國家規定免檢的新車除外。第十七條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必須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准檢證》後,方可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第十八條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必須執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及有關標准,嚴格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檢測業務,並每年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