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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水廠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08-27 19:17:27

㈠ 辦家小型純凈水廠需要設備和工商等手續、謝謝!

你好:
你辦的是小型凈水廠,意思是生產純凈水對外進行銷售嗎?生產的純凈水是桶裝水還是散裝水?
1、現在辦理純凈水生產企業辦理個體戶《營業執照》相對比較簡單。只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證明文件(房產證商用)。就可以辦理個體營業執照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如果是辦理公司就相對資料要多很多,比如股東會記要、公司章程、監事會記要等等。
3、辦理了《營業執照》後,你還要在食葯監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為有些地方工商和食葯監督局合並了)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是《生產許可證》,以及環保局的環保報告等。
希望能幫到你。

㈡ 南京市江寧水務集團的適用法規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03-5-13發布市政府令第215號,並於2003-07-01實施生效。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動。
第四條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南京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水利、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和節約用水規劃。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規劃、水利、環保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規劃。
第八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同時滿足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四)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該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
城市供水工程的取水、出水應當安裝計量裝置。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投資新建、改建住宅小區以及單位內部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有關協議,確定與城市供用水相宜的供水模式和運行管理方案。
第十二條在實施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等工程項目時,應當同步建設、改造或遷移自來水管道等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予以配合,不得非法阻撓施工作業。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獲得。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受政府委託與獲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管理負責人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和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三)相應的資金能力;
(四)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與所申請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債能力;
(五)可行的經營方案及服務承諾;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保障城市自來水的不間斷供應,不得隨意停止供水;
(二)確保城市自來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標准;
(三)符合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供水行業協會提出的有關供水服務標准;
(四)確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凈水工、水泵運行工、水質檢驗工等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城市供水企業的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或者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按規定委託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制水所用的各類凈水劑及與供水有關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和國家衛生規定,並應當在使用前按照國家、行業發布的有效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檢測工作。
除消防救災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當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採取限量供水、避峰用水措施。
城市供水企業擅自停水造成城市供水中斷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供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水壓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的供水管網圖、應急供水方案等資料,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報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緩解生活用水矛盾。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受理符合城市規劃且具備接水條件用戶的接水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用戶的計量水表按規定進行檢定、更換和維修,確保水表的准確計量。集中抄表系統應當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非居民用水、水表口徑dn40以上接水、年度建設計劃及供水水質、水壓和水量等有關資料。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其委託進行抄表收費的單位應當對自來水用戶實行計量到戶。
對新建住宅應當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對已建住宅應當按規定進行計量到戶改造。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計量器具顯示值和水價標准按月繳納水費,並應當配合自來水的抄表收費工作。用水單位內部具有不同類別混合用水的,應當分表計量。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發展需要,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用水計劃指標,對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對超計劃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加價水費。加價水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城市供水用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採取循環用水和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應當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第三十三條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本單位技術改造計劃,採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並保證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禁止使用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四條市政、市容環衛、園林綠化、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河、湖泊水和再生水。對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實行裝表計量,並按規定繳費。
第三十五條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
第三十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並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能進行水質常規檢測的,應當按規定委託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在城市供水管網壓力允許的區域,應當逐步取消屋頂水箱和二次增壓設施,實現城市自來水的直接供應。
第六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取水口、凈(配)水廠、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公共用水站、消火栓、閘門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居民住宅樓的總水表或者單元水表與用戶水表之間的自來水共用管道、水箱、水泵等共用設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由業主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依照市有關規定由業主分攤或者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由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依照市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在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或者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設施等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方案,並報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一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應當在管網系統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加裝計量裝置。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二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盜用、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啟閉、拆除、加裝、遷移、改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標志或者保護裝置的;
(四)向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廢渣垃圾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其他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水質、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採取臨時應急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四)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或者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的;
(五)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六)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七)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九)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
(十)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十一)未按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或者未進行壓力檢測的;
(十二)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未委託檢測的;
(十三)未按規定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盜用自來水、擅自轉供自來水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應繳水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行為的,不得超過1000元;屬經營性行為的,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用水活動的執法檢查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處罰。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實際,依法並分別情況制定具體處罰標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4十9>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深度凈化管道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滲透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後,通過專用管道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企業。
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取水設施、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㈢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凈水廠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㈣ 凈水廠建築物能辦理房產證嗎

可以辦理房產證的。
廠房辦理房產證的流程:
1、首先前期工程前期准備工作,取得擬建用地的使用權,規劃新建建築的布局,向主管部門申請新建工程報告,闡明新建建築的使用用途、規劃布局、建設規模、投資總費用等。取得立項批復後即進入工程建設的准備階段。
2、工程准備工作主要以取得施工許可證為完成標志,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間要完成的工作有:地質勘察。費用為300到600元孔;地質勘測報告審查;施工圖設計;消防申報、審查;安評、環評;圖紙審查,完成後到主管部門進行圖紙備案;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監理單位合同簽定,完成後到主管部門進行合同備案。

㈤ 我想辦凈水廠需要哪些條件

一、開辦水廠流程
1、前提有對自己要做的事情有一個規劃。
2、有足夠的資金。
3、打深水井。
4、進生產水的機器,噴碼機。
5、買送水的車。
6、招聘人員。
二、辦水廠必須取得以下「許可證」
1、「生產許可證」、「QS認證」質量技術監督局。
2、「衛生許可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3、「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局。
以上前置申請審批完成方可以申請下面證件:
1、「營業執照」工商局。
2、「稅務登記證」稅務局。

三、注冊形式有三種
1、企業「生產型有限責任公司」。
2、「個體經營」(7人以下)。
3.「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三名失業人員)。
如果你是城市失業下崗人員採用「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形式辦理最合適,可以享受政府鼓勵創業免三年稅收的優惠政策。

四、廠房要求
經主管部門飲用水專家認可,並經地礦部門鑒定通過的天然礦泉水、純凈水等評價報告作為依據,進行可行性評估,決不可盲目簽訂和盲目建廠。
1、決不可在距水源地(井、泉)很遠建廠,廠房與水源地應以相距最近為最佳方案。
2、建廠規模大小應取決於礦泉水、純凈水可開采儲量大小、資源來源、純凈水廠設備、礦泉水廠設備生產能力和資金保證程度等。

五、廠房裝修要求
廠房規模依據建廠要求,但必須在容納灌裝等設備條件下盡量使廠房寬敞,舒適為原則。一般中等企業為長20-50米,寬10-15米,在此范圍內進行不同用途的間隔,分成洗瓶、灌裝、水處理等。車間內要求必須是潔凈無塵地面用水磨石,排水流暢,不得有積水,牆壁貼瓷磚等,廠房應做到密閉,多採用鋁合金門窗。沖洗、灌裝、封蓋部分可專門製成密閉車間。
六、水廠設備:必須是取得國家衛生部批准「許可證」的「RO」二級反滲透純水水設備
1、水廠設備可以擇純水產量大一點的(最少1噸/小時以上.約1200桶/天)。
2、辦供水站設備可以小一點(0.25噸/小時、約300桶/天)。
七、資金:辦水廠最少10--15萬元(不包括廠房)
1、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2、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3、到衛生局辦理衛生許可證。
4、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生產許可證,也就是QS認證。
八、化驗室必不可少
質量檢查是企業對自身產品質量可信度的重要環節,如果說質量是企業的生命。質量檢查就是進行微生物指標的檢查,具體指標是細菌總數,大腸桿菌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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