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JGJ63-2006 混凝土用水標准
JGJ 63-2006 混凝土用水標准;建築工程建設行業標准,現行版本。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以及一般構築物的混凝土用水。
❷ 拌制混凝土,砂漿以及養護要用什麼水
拌制混凝土、砂漿以及養護要用飲用水。
❸ 混凝土用水中,不得含有影響水泥正常什麼和硬化的有害物質
混凝土用水中,不得含有影響水泥正常凝結和硬化的有害物質,如污水、ph小於5的酸性水等
另外,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須滿足以下規定
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應符合規定。對於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的結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500mg/L;對使用鋼絲或經熱處理鋼筋的預應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350mg/L.
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的規定。
3、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凝結時間對比試驗。對比試驗的水泥初凝時間差及終凝時間差均不應大於30min;同時,初凝和終凝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的規定。
4、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膠砂強度對比試驗,被檢驗水樣配製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不應低於飲用水配製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的90%。
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應有漂浮明顯的油脂和泡沫,不應有明顯的顏色和異味。
6、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不宜用於預應力混凝土、裝飾混凝土、加氣混凝土和暴露於腐蝕環境的混凝土;不得用於使用鹼活性或潛在鹼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7、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於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
8、在無法獲得水源的情況下,海水可用於素混凝土,但不宜用於裝飾混凝土。
❹ 混凝土澆築材料情況說明用水填寫什麼水
混凝土澆築材料情況說明用水填寫混凝土用水
混凝土用水是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養護用水的總稱,包括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和海水等。
在我國通常所說的地表水並不包括海洋水,屬於狹義的地表水的概念,主要包括河流水、湖泊水、冰用水和沼澤水,並把大氣降水視為地表水體的主要補給源。
❺ 混凝土的水質要求
混凝土用水標准JGJ63-2006-2006年12月1日實施
1總則
1.0.1為保證混凝土用水的質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術要求,制定本標准。
1.0.2本標准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以及一般構築物的混凝土用水。
1.0.3混凝土用水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I混凝土用水water for 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養護用水的總稱,包括: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和海水等。
2.0.2地表水
nature surface water
存在於江、河、湖、塘、沼澤和冰川等中的水。
2.0.3地下水
underground water
存在於岩石縫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動的水。
2.0.4再生水urban recycling water
指污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後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2.0.5不溶物insoluble matter
在規定的條件下,水樣經過濾,未通過濾膜部分乾燥後留下的物質。
2.0.6可溶物soluble matter
在規定的條件下,水樣經過濾,通過濾膜部分乾燥蒸發後留下的物質。
3技術要求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應符合表
3.1.1的規定。對於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的結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500mg/L;對使用鋼絲或經熱處理鋼筋的預應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350mg/L。
表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 I
項目 預應力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 索混凝土
pH值 ≥5.0 ≥4.5 ≥4.5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mg/L) ≤2000 ≤5000 ≤10000
CI一(mg/L) ≤500 ≤1000 ≤3500
S042一(mg/L) ≤600 ≤2000 ≤2700
鹼含量(rag/L) ≤1500 ≤1500 ≤1500
註:鹼含量按Na20+0.658K20計算值來表示。採用非鹼活性骨料時,可不檢驗
鹼含量。
3.1.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的規定。
3.1.3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凝結時間對比試驗。對比試驗的水泥初凝時間差及終凝時間差均不應大於30min;同時,初凝和終凝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 175的規定。
3.1.4被檢驗水樣應與飲用水樣進行水泥膠砂強度對比試驗,被檢驗水樣配製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不應低於飲用水配製的水泥膠砂3d和28d強度的90%。
3.1.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應有漂浮明顯的油脂和泡沫,不應有明顯的顏色和異味。
3.1.6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不宜用於預應力混凝土、裝飾混凝土、加氣混凝土和暴露於腐蝕環境的混凝土;不得用於使用鹼活性或潛在鹼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3.1.7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於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
3.1.8在無法獲得水源的情況下,海水可用於素混凝土,但不宜用於裝飾混凝土。
3.2混凝土養護用水
3.2.1混凝土養護用水可不檢驗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檢驗項目應符合本標准3.1.1條和3.1.2條的規定。
3.2.2混凝土養護用水可不檢驗水泥凝結時間和水泥膠砂強度。
4檢驗方法
4·0·1 pH值的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GB/T 6920的要求,並宜在現場測定。
4·0·2不溶物的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G]3/T 11901的要求。
4·0·3可溶物的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GB 5750中溶解性總固體檢驗法的要求。
4·0.4氯化物的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質氯化物的測定硝酸銀滴定法》G]3/T 11896的要求。
4·0.5硫酸鹽的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質硫酸鹽的測定重量法》GB/T 11899的要求。
4.0.6鹼含量的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T 176中關於氧化鉀、氧化鈉測定的火焰光度計法的要求。
4.0.7水泥凝結時問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泥標准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GB/T 1346的要求。試驗應採用42.5級硅酸鹽水泥,也可採用42.5級普通硅酸鹽水泥;出現爭議時,應以42.5級硅酸鹽水泥為准。
4.0.8水泥膠砂強度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 17671的要求。試驗應採用42.5級硅酸鹽水泥,也可採用42.5級普通硅酸鹽水泥;出現爭議時,應以42.5級硅酸鹽水泥為准。
5檢驗規則
5.1取樣
5.1.1水質檢驗水樣不應少於5L;用於測定水泥凝結時間和膠砂強度的水樣不應少於3L。
5.1.2採集水樣的容器應無污染;容器應用待採集水樣沖洗三次再灌裝,並應密封待用。
5.1.3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lOOmm以下採集,並應記載季節、氣候、雨量和周邊環境的情況。
5.1.4地下水應在放水沖洗管道後接取,或直接用容器採集;不得將地下水積存於地表後再從中採集。
5.1.5再生水應在取水管道終端接取。
5.1.6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應沉澱後,在池中距水面lOOmm以下採集。
5.2檢驗期限和頻率
5.2.1水樣檢驗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質全部項目檢驗宜在取樣後7d內完成;
2放射性檢驗、水泥凝結時間檢驗和水泥膠砂強度成型宜在取樣後lOd內完成。
5.2.2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應在使用前檢驗;當有可靠資料證明無放射性污染時,可不檢驗。
5.2.3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在使用期間,檢驗頻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每6個月檢驗一次;
2地下水每年檢驗一次;
3再生水每3個月檢驗一次;在質量穩定一年後,可每6
個月檢驗一次;
4混凝土企業設備洗刷水每3個月檢驗一次;在質量穩定一年後,可一年檢驗一次;
5當發現水受到污染和對混凝土性能有影響時,應立即檢驗。
6結果評定
6.0.1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要求的飲用水,可不經檢驗作為混凝土用水。
6.0.2符合本標准3.1節要求的水,可作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標准3.2節要求的水,可作為混凝土養護用水。
6.0.3當水泥凝結時間和水泥膠砂強度的檢驗不滿足要求時,應重新加倍抽樣復檢一次。
本標准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