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伊寧市的環境問題
一、伊犁河流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一)產業結構和布局不甚合理。工業項目以加工業為主,結構比較單一,結構性污染比較突出。流域產業布局與當地環境不相協調,一些工業園區建設位置距伊犁河較近,且選擇的企業不合適,如伊寧市開發區正在建設的造紙廠,距伊犁河和伊寧市區均較近,選址明顯不合適;一些重污染、高排放企業在環境良好區域或河流沿岸等環境敏感區建設,產生的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給流域環境造成壓力甚至威脅。
(二)環境保護基礎工作有待加強。到目前,伊犁州「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尚未確定,自治州「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工業園區規劃均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流域環境保護工作尚未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工業項目環境違法現象普遍。在貫徹執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方面,工業項目建設「先上車,後補票」或「上車後,不買票」和違規審批等問題表現突出,在前一段摸底排查工作中,檢查的134家企業中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36家,佔新建項目總數的30%;未執行「三同時」制度和未通過環保驗收的62家,占已建成投產企業總數的53.9%。
重點排污企業特別是製革、製糖、亞麻、鋼鐵、造紙、煉焦、食品加工、煤礦等企業,治污設施建設滯後或不正常運行,污水超標排放現象普遍存在,伊犁河流域22家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中,建成污染治理設施的16家,已驗收達標排放的12家,4家企業雖然有污染治理設施,但存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污水處理不能達標排放的問題,6家企業存在無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放的問題。上述企業每年向伊犁河排放廢水289.8萬噸,達標排放率僅50.8%。
許多項目環保設施建設滯後或設施不完善,大部分企業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存在超標排放的問題。如新疆屯河新源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四方集團新寧糖業有限公司 ,目前均未實現達標排放,「氧化塘」 建在河道邊,存在環境安全隱患。
企業領導環境保護認識不足,環境意識淡薄,污染治理資金投入不夠,許多企業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不按環評批復要求建設污染治理設施,造成超標排放。伊犁鋼鐵公司及其所屬金志焦化廠、科爾克煤礦等企業此類問題較為突出。
(四)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現有處理設施管理不善。流域各縣市除伊寧市外均無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伊犁河或支流。伊寧市建成的 兩座二級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總計6.5萬噸/日,其中城西污水處理廠(2.5萬噸/日)運行不正常,主要污染物出水濃度嚴重超標,對伊犁河下遊河段水質產生了影響。
(五)超載過牧使天然草場生態功能退化,部分礦產粗放開發,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加劇了自然地質災害和水土流失,影響河流水質。
(六)環境監督管理不到位。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存在不適當的行政干預,州縣兩級有關部門環境監管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致使企業環保措施落實不力甚至違法違規問題嚴重。環保部門人員素質、業務水平和自身建設能力有待提高。
(七)、環保部門現有監測儀器設備老化、監測能力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環境監察能力建設不足,依法行政水平有待加強。
二、伊犁河流域環境保護對策建議
針對伊犁河流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建議採取以下措施,切實加強環境生態保護與污染預防、治理工作:
(一)伊犁州要按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要求,在資源開發利用中實行生態環境優先的政策,遵循自然規律,按照不同區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功能,劃定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確定適宜的發展方向和政策,優化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
(二)加快環保基礎工作步伐。加快制定伊犁州「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和伊犁河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工作進度,建議制定「伊犁河流域環境保護條例」和「伊犁河流域礦業開發生態修復辦法」等法規,依法進行各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善環境功能區劃,提高環境分區分類管理水平。
(三)進一步加大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建立良好的環境保護治理結構,利用多種手段,加大企業污染治理力度,制定限期治理計劃和污染物削減計劃。各級政府要督促現有污染企業,限期治理污染,逾期不達標排放的要採取強制措施,一律關停。加強企業日常監管,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要依法嚴格新建項目審批,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避免越級審批。新建工業項目要合理選址,嚴格控制水污染,造紙等重污染項目不得向河流排放污水。嚴禁高排放量、重污染項目在水環境敏感區域建設。企業要實行清潔生產,提高管理水平,減少污水排放量。
(四)加快城市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制定相應政策,降低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加強政府監督,督促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城市、城鎮和工業園區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五)進一步加大生態保護和建設力度,加強流域礦產資源和旅遊資源開發環境管理,落實生態保護和植被恢復措施;加快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步伐,嚴格實行以草定畜,治理水土流失,減輕農業面源污染對河流水質的壓力。
(六)各級黨委、政府要選拔講政治、懂業務、會管理的幹部加強環保隊伍領導,要加強環保基礎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監測和監察裝備,實現標准化建設。要支持環保部門執法,杜絕違反環保法規的行政干預。
(七)、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環境執法人員要學會用法、科學用法和善於用法,要敢於執法、敢於碰硬,加大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堅決杜絕行政不作為現象。
(八)、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提高各級領導和企業負責人的環保意識。
⑵ 江蘇泰興化工污染事件已有多少人被處分
7月6日從泰興市政府獲悉,針對近期生態環境部通報的兩起環保不作為問題,泰州、泰興兩級紀委監委介入展開調查,目前已有5名相關責任人被處分。
6月11日、20日,生態環境部先後通報了泰興市濱江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違法傾倒污泥和泰興化工園區揚子醫葯西側地塊填埋化工廢料問題,批評泰興市政府對中央環保督察交辦的問題未做整改,存在敷衍塞責等問題,給周邊環境和長江水質安全帶來巨大威脅。
針對揚子醫葯西側地塊填埋化工廢料的問題,泰興市政府已編制轉運、暫存、處置等方案。目前,填埋場地四周已安裝防塵隔離欄,場內鋪設了防雨膜。填埋場地下坡邊沿雨水收集明溝施工結束,並安有400根防滲樁。洗車台設備正在采購,配套集水池正在抓緊施工。泰興市政府已委託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編制相關綜合治理方案,預計8月15日通過專家論證後立即組織實施。
此外,泰興市相關部門將對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化工企業,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擬淘汰關閉、搬遷轉移的21家企業年底前全部拆除、搬遷到位。對擬改造升級的企業,再次逐家進行深入評估,再確定一批搬遷轉移項目,提升轉型升級的標准。此外,泰興市環保部門將從嚴環境執法,倒逼企業轉型升級,確保環境持續改善。
同時,泰興市政府將進一步完善督察反饋機制,加大問責力度,對整改工作進展緩慢、作風不實,不擔當、不作為的責任人及時嚴肅追責,確保整改承諾落實到位、環境風險隱患整改到位、群眾反映的環境問題解決到位。
⑶ 城鄉污水處理廠離居民住宅只有50米行嗎
答案為B。村委會因為冶煉廠污染問題向縣環保局和省國土廳舉報,均未答復,欲行政訴訟,狀告行政不作版為。權環保問題的管理職責屬於環保局而非國土部門,屬於A環保局的法定職責,因此,其對村委會的舉報不予答復,又不履行對環境污染源進行整治的行政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應當以A環保局為被告。省國土廳沒有管理環境的法定職責,故沒有答復和履行環境治理的行政職責和職權,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不應列為被告。
⑷ 曾力挺樓市、怒斥百餘曠會單位的副市長做了什麼
根據遼寧省紀委監委7月3日發布的消息,這位曾經在人前風光無限,正義凌然的副市長為涉黑涉惡人員提供了幫助,並且收受了他們的財物,他的黨籍也因此被開除了。
除了錯誤的審批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這位副市長還有很多無視黨紀國法的行為,甚至還當起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從中收受財物,暗飽私囊。邢凱曾經目睹了轟動全國的”慕馬案“,眼看著一百多名涉案人員受到了處罰,卻依然沒有從中獲取警示,反而頂風作案,貪得無厭,深深地傷害了人民的心,嚴重影響到了公眾法紀在人們心中的清正形象,他的這些行為應當被人唾棄,其他官員也應當引以為戒。
⑸ 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案的事件涉案
司法不公
騰格里沙漠涉及污染環境罪。既然構成涉嫌重大環境污染,就應按照司法程序依法治污。
地方保護
造子孫孽
2012年,央視曾對騰格里違規生產進行過曝光,隨後15家企業停產。[3]2014年,騰格里沙漠污染是事件?或是案件?還是地方保護?
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倒是考量當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的一個節點。
應啟動司法調查
某記者在寧夏中衛市的確發現有一家企業——寧夏某某染化有限公司多年來將污水池建在沙漠中,並已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該企業的老廠區已被永久性關停。中衛市環保局局長俞振國稱:該企業曾很長時間漫無邊際地直接將污水排放到荒漠,直到2004年後才改用了污水池。
「騰格里沙漠腹地現巨型排污池」的真相還未水落石出。媒體記者只是調查到了寧夏方面一家已停產的污染企業,相關地區還有沒有其他污染企業,這些企業是否已全面停產,都有待全面調查。至於騰格里沙漠內蒙古方面的問題,2014年5月份環保部公布的《第一季度重點環境案件處理情況》中的表述是「內蒙古自治區騰格里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停用、企業私自排污及污水管網跑冒問題」。看來騰格里沙漠的「私自排污」並非無中生有。
而僅就被確證的問題來說,已經很嚴重。一是中衛市環保局證實,至少之前的確發生過污水直排沙漠的嚴重污染行為,二是當地村民稱:污染企業這十來年,很少受到行政處罰。中衛市環保局的解釋還振振有詞:「很少開罰單,因為認為只有搬遷才能解決根本問題,而關停、搬遷企業的權力不在環保部門」。
法律明確賦予環保局勒令污染企業停產的權力,為什麼中衛市環保局不動用這項權力,而是放縱企業排污?是不為也,非不能也。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是將GDP置於生態環境之上,斷了子孫發展的後路。
要治污染,先治瀆職
解決地方污染問題,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績觀沖昏頭腦的地方官員,這樣環保法律才能剛性運行,污染大戶才不會有恃無恐。中國檢察系統正加緊查辦污染背後的官員瀆職問題。2013年1至10月,全國共查辦危害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889件1119人。
其二,2013年春節期間,傳得沸沸揚揚的「企業利用滲井將污水排入地下」事件,因為一時沒有找到相關企業而告偃旗息鼓。但2013年6月,兩高推出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列入「污染環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標准。
如果這次確能證實企業利用污水管或者滲坑,將污水直排騰格里沙漠,那麼僅排污行為本身,就足以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環境污染罪」,而不是一個簡單的行政處罰問題。鑒於騰格里沙漠排污事件,早在2011年就有媒體曝光,當地行政部門都沒有給出讓人信服的調查結論。希望公安、檢察部門盡快啟動司法調查,徹底查清騰格里沙漠的排污問題,以及背後究竟有沒有監管部門的玩忽職守乃至腐敗問題。
涉污染環境案
依法訴訟、依法審案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2條,於2013年6月19日正式實施。《解釋》結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
向地下排毒構成犯罪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過去,污染環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將其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即不論是否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只要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就應定污染環境罪。這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那麼「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說,根據《解釋》第一條,實施了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5種行為,即應該認定為污染環境罪。這是將污染環境罪有結果犯變為了行為犯。
觸犯數罪的按重罪論處
孫軍工說,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實質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同時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為了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違規造成鎘污染可入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為保障法律准確、統一適用,《解釋》第十條專門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准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如「滅蟻靈」、「二(口惡)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於「有毒物質」。
⑹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工業園區設置的接納園區內多家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視為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市政排水系統廢污水或污水處理廠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對於接納遠離城鎮、不能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風景旅遊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等,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滲水井、化糞池、改良化糞池、無動力地埋式污水處理裝置和土地處理系統處理工藝等集中處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結合實際情況視為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實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鎮,單純的雨水排放口不作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應作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據: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⑺ 正在建的污水處理廠離居民區僅50米遠,向本地環保局投訴,一個星期仍
答案為B。村來委會因為冶煉廠污染問自題向縣環保局和省國土廳舉報,均未答復,欲行政訴訟,狀告行政不作為。環保問題的管理職責屬於環保局而非國土部門,屬於A環保局的法定職責,因此,其對村委會的舉報不予答復,又不履行對環境污染源進行整治的行政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應當以A環保局為被告。省國土廳沒有管理環境的法定職責,故沒有答復和履行環境治理的行政職責和職權,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不應列為被告。
⑻ 督察人員將副市長帶到居民家旁排污口,污水問題給居民們造成了什麼影響
目前,督察組正在對山西,遼寧,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廣西和雲南的8個省(區)進行檢查。在這8個典型案例首次公開之後,檢查小組將繼續公開報告來自8個省和地區的典型案例。這次我們看一下督察員到達廣西的這一站情況:
附近一家百貨商店的卧室里的居民告訴記者:“太臭了,我現在在想辦法搬出去,很多家已經搬走了。”
三、麗江路的雨水出口也已成為真正的污水出口:
調查發現,麗江廣場的直接排水流出是房地產開發商將社區污水滲入雨水管網,導致雨水流出成為廢水出口。檢查人員說,由於建設部門的不作為,大多數城市雨水出口已變成污水出口。
而污水處理廠每天放任上萬噸污水直排排污費卻照單全收。
結論:督察組認為,廣西崇左市委,市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處理黑色,有臭味的水體時,不作為、慢作為,搞表面治理,導致黑臭水體治理不到位,主管部門失職失責嚴重。
⑼ 長江岸邊萬噸惡臭污泥為何不斷增加
中國生態環境部6月11日通報指出,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發現泰興濱江污水處理廠在長江岸邊違法傾倒數萬噸污泥。約兩年後督察組再次暗訪時發現,該地應納入危廢管理的污泥散發出陣陣惡臭,堆積量還在大幅增加。兩年過去,泰興市放任該廠繼續非法傾倒污泥,泰州市中央環保督察信訪查處反饋報告中的承諾成為「一紙空文」。
泰興市相關人員介紹,泰興濱江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格柵沉渣、沉砂等固體廢物都要送有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置。但是濱江污水處理廠在2013年租賃泰興市建築材料三廠在頭圩村的空地,未經任何部門批准,非法建設兩個大池(南池和北池),用來堆存大量污泥。
2016年,泰興市環保局對濱江污水處理廠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當時污泥堆存量約2.3萬噸,限7日內規范設置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所,完善相應防範措施;罰款10萬元人民幣。同年8月泰州市第三十批次交辦信訪問題查處情況的報告表示,濱江污水處理廠已停止污泥堆場的使用,力爭在兩年內處置完畢。
生態環境部表示,泰州市中央環保督察信訪查處反饋報告中的承諾成為一紙空文。兩年過去,泰興市不僅沒有按照承諾進行規范處置,而且放任濱江污水處理廠繼續非法傾倒污泥1萬多噸,致使污泥堆放量增加到約4萬噸。泰州及泰興兩級政府對督察整改敷衍塞責,而且變本加厲,對於違規堆存的污泥不聞不問,直至目前整改仍無實質性開展。
這就是典型的地方政府不作為的表現!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