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針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哪些方面
污水處理廠安全檢查內容
一、污水管網工程項目
1、施工、監理招投標。是否規避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將監理工作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行為。
2、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是否辦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撥付。
4、施工單位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該項目的行為。
5、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報監理審批、落實。
6、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五大員是否在崗履職;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操作資格證書從事施工活動;項目經理是否現場帶班開展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7、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是否編制,內容是否完整、具有針對性,是否落實到位;監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8、施工單位是否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否對溝槽開挖、燃氣管道和高壓電桿防護、箱涵施工用電、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險性較大工作制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程。
9、質量安全監督員是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按規程處理。
10、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維護設施是否齊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是否做到工完清場。
二、運行管理
1、是否落實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等制度;是否及時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建立和落實了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三、設備維修保養
1、設備維修人員是否具有電工資格操作證;安全防護用品是否齊全。 2、是否有設備維修計劃,是否按計劃落實;設備檔案是否齊全,維修台賬和記錄是否齊全。
3、變壓器。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接地電阻值是否滿足要求;變壓器三相負載是否平衡;變壓器油位是否合適;變壓器接線柱是否牢固;變壓器是否潔凈無灰塵。
4、高壓櫃。聯鎖機構是否有效,操作是否靈活;操作手柄是否專人保管;高壓間是否干凈整潔;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5、低壓櫃。抽屜櫃聯鎖裝置是否完好;操作機構操作是否靈活;接線柱是否牢固、顏色是否正常;抽屜櫃內元器件上是否無灰塵;空調運轉是否正常、溫度是否適宜;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6、曝氣機。地腳螺栓和轉鼓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銹蝕;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動、位移現象;運轉是否平穩、無異響和振動;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減速機及尾部軸承座油位油溫是否正常、油質是否可繼續使用;急停裝置是否完好。
7、潛污泵。自耦裝置是否完好、起吊裝置是否牢固、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齊全無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腔室電阻值是否在標准范圍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裝置是否牢固、完好;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9、格柵。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鋼絲繩是否完好。
10、槳葉攪拌機。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穩調速;潤滑是否及時。
11、濃縮脫水機。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個系統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主機糾偏保護裝置、急停開關是否靈敏;主機潤滑是否及時;設備周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各電機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
12、除臭裝置。風機、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現場控制櫃內風扇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13、紫外消毒設施。水位控制裝置是否完好;現場控制櫃空調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四、管網維護
我廠所說管網維護只允許作業人員在檢查井內作業,嚴禁作業人員進入管徑在D800以下管道內作業。
1、下井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和監護人是否進行安全事項教育,是否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2、下井作業人數和分工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是否具備都功能氣體檢測儀(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業前是否提前1小時以上打開工作面井蓋及其上下游的檢查井蓋;是否對檢查井內氣體進行檢測;是否有通風設施。
4、作業區域周圍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打開井蓋的檢查井周圍是否設置圍欄並有專人看守;作業完成後檢查井蓋是否蓋好。
5、下井前,作業人員是否穿戴齊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手套、膠鞋、安全繩、腰帶、保險鉤、安全帽、防爆手電筒)。
6、作業現場是否配置使用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服。
五、化驗室
1、化驗室門窗是否有防盜網、門鎖是否完好。 2、化驗室通風是否暢通。
3、用電線路、插座、空開是否完好;滅火器配置是否齊全;是否遵守用電操作規程。
4、是否定時對儀器進行檢查,記錄是否齊全。
5、葯品放置、使用是否規范。
6、化驗結束後廢水、廢液處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② 醫療污水處理要求與標准
醫療廢水也就是來自醫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葯劑,需要特殊工藝處理的廢水。醫院產生的廢水具有直接、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經過消毒、滅活等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會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為危害社會健康的一個「源頭」、導致介水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因此,醫療廢水應專業處理後才能排放。
1.在工作時佩戴N95等具有防護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時更換;
2.在記錄當日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狀況時要及時對使用的筆等用75%的酒精進行消毒;
3.工作結束時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並用流動的水洗手;
4.有室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工程應強通風,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紫外燈照射等方式強化消毒滅菌。
5.嚴格按照污水處理工序進行處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各項指標及工藝參數正常,必要時可將污水處理設施交與第三方運營;
6.對主要處理單元的設備要進行及時的檢查及更換,保證95%的設備完好率;
7.加強對醫療廢水處理消毒環節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8.每日對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進行監測,確保醫療廢水、污泥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中傳染病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中的相關要求;
9.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10.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
11.口腔科含汞廢水應該進行除汞處理;
12.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13.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14. 一體化設備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駛車輛,以防止出現坍塌危險。
15. 必須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塊固體物質進入設備,以免堵塞管道與孔口及損壞水泵;進水口應設置格柵等過濾裝置。
醫療廢水的處理好壞影響著人們的健康,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不但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同時也要注意廢水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③ 實驗室廢液處理有什麼要求
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1 責任劃分:
1.1檢測室負責人: 負責組織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對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實施監督檢查。
1.2 檢測員:貫徹執行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2 內容:
2.1 廢液排放要求:廢液排入地面水體和城市排水系統時,應符合《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GBJ4—73)中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排放要求。
2.2 廢液處理原則
2.2.1 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學兩種。
2.2.2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以分離水中的懸浮物。
2.2.3 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來處理廢液中的溶解物質或膠物質。
2.2.4 結合葯品檢測工作的實際,葯品是由不同的化學物質組成,使用不同化學試劑較多, 可使用化學方法有的放矢地加一定量的中和(或氧化還原)試劑凈化廢水。現具體論述如下:
2.3 廢酸水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范圍,使達到中性。
2.3.1 利用廢鹼水中和。
2.3.2 投入中和劑。
2.4 鹼性廢水的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范圍,使達到中性。
2.4.1 利用廢酸水中和。
2.4.2 投入中和劑。
2.5 有毒試劑廢液處理方法:有毒廢液可加入某些化學試劑或強酸鹼,將其化學結構破壞後,注入下水道排除。
2.6 廢物的處理方法:實驗室的廢物主要來源於葯品和試劑的包裝物玻瓶和紙箱;儀器設備維修、更換廢棄部件;實驗中破壞的樣品和器具;常用下列處理方法:
2.6.1 對一般性的廢物應貯於垃圾簍中,定期送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2.6.2 對過期失效葯品應集中澆煤(汽)油焚毀,以免人畜誤食中毒。
2.6.3 實驗室應設置廢液桶和垃圾簍,標以醒目色標,讓實驗人員集中放置,不致造成污
染。
2.6.4 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廢液廢物處理、做好處理登記。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4)廢水處理監督檢查規范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⑤ 解決廢水問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工業廢水的處理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3)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4)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5)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7)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2、 工廠處理廢水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改革生產工藝,採用合理設備,抓源治本,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減少或消除污染源,做到不排或少排廢水。例如,採用干法除塵代替濕法除塵,就不會產生含塵廢水;採用無氰電鍍工藝代替有氰電鍍工藝,可使廢水中不再含劇毒物質——氰。
(2)凈濁分流。把含有劇毒物質的廢水,如含酚、氰廢水、放射性廢水,與其他廢水分流分排,以便用較少的投資.較小的設備,對劇毒性廢水進行處理和利用。
(3)分級處理。根據廢水的性質和成分,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例如,一般有機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僅有懸浮物的廢水可用一級處理:污染嚴重又難以達到排放標準的廢水,可進行三級處理。
(4)強化管理,嚴格崗位責任和操作制度;加強督促檢查,避免水系統的跑、冒、滴、漏和無故流失,減少廢水量。
3、生活廢水的處理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⑥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