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處理廠提交試生產申請報告同時需要提交環評批復文件嗎
污水處理廠在項目開工前,確實需要取得《環評批復》。市局給出的批復,通常需要一份存檔至縣局,以便縣局了解污水處理廠具備環評條件。在提交試運行報告時,縣局會基於您已取得環評批復這一信息進行審批。若污水處理廠還未獲得環評批復,試運行報告可能難以獲得批准。對於具體情況,建議與當地環保部門保持緊密溝通,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作為污水處理廠,與環保部門的積極配合是確保項目順利推進的關鍵。
B. 建築法及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市政污水處理廠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環保、安全消防驗收的關系及規定
真實案例:
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資的中型市政污水處理廠,預計投資大約6000萬元。在項目策劃階段,投資公司即業主方的項目部打算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想盡早發揮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處理廠土建、安裝基本完畢後便立即開始設備聯機調試,設備及電器自控均正常運行同時水池沒發現漏水後,未等工程竣工驗收、環保驗收便提前開始進行污水處理廠工藝上的微生物培養調試過程(該過程非常耗時),以便於盡早達到「污水水質排放水質達標」後來收取排污費。
而法定的各類驗收都還沒開始做驗收,需要補做。至少需要環保驗收過程中的一項「污水排放水質達標」合格後才能正常收取每噸污水的排污費。
問題①:
一般市政公用類得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在聯機調試、試生產、微生物調試培養、竣工驗收、環保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消防設施驗收之間的關系順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環保驗收的順序,其時間窗口問題。
上述案例中的盡早滿足污水排放達標做法能否實現或者變相實現?
問題②:
時間上有沒有必須的先後順序,條例上要求的是試生產30日內申請環保驗收,但是竣工驗收是需要在試生產之前還是之後。污水處理廠微生物調試至少需要兩三個月甚至是半年時間,這個時間俗稱「調試期」,這個微生物調試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試生產」的概念?
問題③:
如果污水處理廠沒有竣工就開始進行微生物調試,則污水處理廠在試生產或者調試期內若能污水處理達標了排放了則產生了環境效益,則是不是可以有權申請收取污水處理費了?
備註:污水處理廠特點是:
①建設完畢後需要設備單機及聯機試車調試,之後才能算是安裝工程部分驗收合格。
②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質達標,這就需要培養微生物直至其穩定,但微生物這東西很難培養,也說不好什麼時候能將污水處理合格,至少需要試運行2—3個月時間有的甚至是半年時間也說不準的(這個時間段環保行業里通常叫做「調試期」,這個調試期是不是試生產的概念?)。
③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都是需要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它屬於比較敏感的市政工程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大。
④BOT投資是屬於社會公司對地方市政項目投資的一種模式,污水處理廠需要按照未來20—30年間每噸達標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費的方式來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資及日常經營開銷。形式類似於私人投資並維護高速公路並對每輛汽車收過路費的方式。污水處理廠建設時通常建設期政府只給一年時間,一般這個時間都不夠用,主要是因為微生物培養時間一般都很長。
C.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運行。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十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D. 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的程序及條件
如果你自己測試能達到驗收標准後,以建設方的名義向主管環保部門遞交個申請表就是了,等環保部門的通知就可以了
E. 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時間怎麼確定
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由建設單位向環保主管部門專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屬可進行。同時告知污水處理主管部門。
污水處理廠自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試運行三個月仍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建設單位應向環保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的理由及擬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延長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主要出水水質指標穩定達標並經環保驗收後,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備案。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