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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資金文件

發布時間:2025-01-22 22:01:23

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 以獎代補的范圍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的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了明確的補助范圍。首先,補助對象是已經建成並且服務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項目。這些項目包括納入國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內的項目,以及經過國務院財政部特別認定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這些項目的實施旨在提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效率和覆蓋范圍。

然而,專項資金的使用有明確的限制。首先,補助不適用於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即那些與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無關或者未通過正規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這確保了資金的精準使用,避免了資金被用於不相關或未經官方認可的項目。

⑵ 農村污水處理補貼

近年來,我國農村建設正向美麗鄉村建設轉型,國家對農村環境整治的力度不斷加大,同時,隨著城鎮污水治理市場的逐漸飽和,越來越多的水務企業也在向村鎮污水治理市場進軍。可以說,村鎮水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現今我國水處理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然而,由於我國村鎮污水治理尚處於起步階段,不少問題也亟待解決,例如技術工藝的選擇、標準的制定、運營模式的探索等等,而其中最受企業所關心的就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問題。那麼農村污水處理補貼和收費機制是怎麼樣的呢?
據悉,「農戶付費制度」並非首次提出。在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中,就已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垃圾污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但目前來看,農村污水垃圾的價格形成機制尚未形成,農村環境治理相關項目沒有經營性收益,其回報機制也多來源於政府付費。
福建省
2017年4月,福建省印發《福建省培育發展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方案的通知》。《通知》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各地要參照省級補助標准,將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對採用捆綁打包PPP模式,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上浮10%。
省級預算內投資對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每新增1萬噸/日處理污水能力的,補助標准從400萬元提高至440萬元,其他縣(市、區)從100~150萬元提高至220萬元,同時按照新增處理能力計算,補助金額低於110萬元的項目按照110萬元給予補助。對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運營採用各自獨立的運營績效考核指標和付費模式。對採用廠網一體化運營的PPP工程包項目,根據項目達標處理的污水處理量給予運營專項補助上浮20%,從省級宜居環境建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補助時限截至2020年。
建立財政獎補與村民付費相結合的分攤機制。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要開征污水處理費;農村地區要採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繳納保潔費。
支持銀行業機構開展收益權質押融資和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為農村污水垃圾項目提供多種融資支持。允許投資企業用項目預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地方政府可採取相應增信措施或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河北省
2018年2月26日,河北省印發《河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方案》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對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無害化衛生公廁等農村衛生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管護主要由政府出資;對戶用廁所改造、戶用小型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由農戶適當出資,政府給予獎補,日常管護以農戶為主;對村莊綠化、美化、亮化及街道硬化等建設,由村集體、農戶適當出資,村民投工投勞,政府給予獎補,日常管護以村集體為主;政府財政資金重點向貧困地區傾斜,對貧困村人居環境整治,免除村集體和貧困人口出資。
四川省
2018年3月2日,四川省印發《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健全價格調整機制,對於收費不足以維持設施正常運營的,市、縣政府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鼓勵銀行為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
省級財政安排「以獎代補」資金,支持「千村示範工程」和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級地方財政調整優化支出結構,通過集中新增財力、盤活存量資金、安排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統籌好中央、省、市、縣各級專項資金,採取上下結合、橫向統籌的辦法,打好政策資金「組合拳」。綜合運用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從今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兩億元以獎代補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並根據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分配資金。
河南省
2018年4月23日,河南省發布《河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針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建立多元投入的資金保障機制。加大資金籌措力度,建立各級政府補助、村集體資金及社會資金參與、村民合理付費相結合的費用分擔機制。創新政府支持方式,採取試點示範、分類分檔、以獎代補、先建後補、以工代賑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省轄市、縣(市、區)可統籌使用上級均衡性轉移支付等有關資金,用於彌補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費用。積極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垃圾、污水治理項目,鼓勵採取整縣打包或城鄉一體的模式,增加項目吸引力。
吉林省
2018年5月15日,吉林省發布《吉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對資金來源問題,提到:
嚴格落實國家金融政策,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商業銀行依法合規提供信貸支持。推動涉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多渠道融資。支持收益較好、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農村基礎設施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建設農村人居環境設施。

⑶ 污水處理國家有補貼嗎

一、補貼范圍
補貼范圍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產,且COD排放濃度低於本補貼政策確定的濃度指標值的所有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
二、補貼標准
依據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模、執行標准和出水COD排放濃度,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補貼標准分別見以下兩表:
表1 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 出水COD濃度低於
60(含)mg/L 50(含)mg/L
10萬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萬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一級A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6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5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40(含)mg/L
2萬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萬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萬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實施年限
補貼政策實施年限暫定2008—2010年。
四、補貼額度
以市水務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月平均運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濃度,按月計算補貼金額,一年撥付一次。
五、資金渠道
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資金由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

⑷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國務院關於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有關部署,為支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中央財政設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二條 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重點投向中西部地區,兼顧東部地區。
第三條 為明確責任,促進地方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中央財政對專項資金分配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實行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以獎代補的范圍
第五條 以獎代補范圍:
1.獎勵范圍為建成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2.補助范圍為納入《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認定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項目:
(一)不屬於第五條范圍的項目;
(二)屬於第五條范圍但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
第三章 以獎代補的核定原則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因素法,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分配。
本著鼓勵快建、多建並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則,多完成多獎勵,少完成少獎勵。
第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財政根據各地上一年度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量及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等計算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分配後,年度中央財政以獎代補專項資金若有餘額,再按規劃按因素法計算分配補助資金。
東部地區只分配獎勵資金,不分配補助資金。
其中:
1.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標准:中西部地區每公里獎勵4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獎勵20萬元。
2.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標准:每1萬立方米/日獎勵40萬元。
3.實際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獎勵標准:與「十一五」規劃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減排目標掛鉤,具體獎勵系數設1、1.1、1.2三個檔次。獎勵基數為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之和。
4、補助資金分配按「十一五」國家規劃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兩個因素分配。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占補助資金的權重分別為70%、30%。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公式如下:
東部地區分省(市)專項資金分配額
=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 COD減排獎勵
中西部地區分省(區、市、兵團)專項資金分配額
=(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COD等減排獎勵)+[(規劃內該地污水處理需配套管網總長度/規劃內中西部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需配套管網總長度合計)*(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70%)]+[(規劃內該地新增污水處理能力/規劃內中西部地區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合計)*(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30%)]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將專項資金獎勵、補助到第五條范圍的具體項目。獎勵、補助標准如下:
1、配套管網已建成並使用的,中西部地區每公里獎勵標准為4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獎勵標准為20萬元。
2、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每增加1萬立方米/日獎勵40萬元。
3、完成及超額完成「十一五」規劃年度COD減排目標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獎勵標准。
4、採取上述獎勵措施後,當年未用完的專項資金,用於第五條范圍內的在建配套管網建設,中西部地區每公里補助2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補助10萬元。
5、已享受在建管網每公里補助20萬元或10萬元的項目,建設完成投入使用後每公里再獎勵20萬元或10萬元。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第五條范圍內的項目進行合理排序:
1、優先考慮重點流域區域內污水處理能力大的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2、重點考慮水源地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3、兼顧廢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鎮的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4、已納入「十一五」規劃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污水處理廠的管網完善工程建設。
5、第五條范圍的其他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下達和使用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規定范圍、標准將專項資金獎勵和補助到省級財政部門,具體項目由各地確定。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撥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明確具體實施項目,並及時將資金按規定撥付到項目所在地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後2個月內將具體實施項目清單(或預算下達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未按要求報財政部備案的,視同未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處理,情節嚴重的,扣減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完善項目審批(核准)手續,抓緊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籌措配套建設資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資金投入的長效機制,確保規劃目標穩步實施。
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將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統籌使用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的各類資金,防止重復安排。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深化污水處理運營和管理機制改革,促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管網建設、收費制度、運行成本等各項政策綜合配套協調,形成綜合治理體系。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財政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另發),並於年度終了1個月內向財政部匯總報送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另發)。
經審核確認的績效評價報告將作為獎勵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財政部授權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或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建成項目運行、主要污染物減排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各類信息報告和評估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專項資金不能按規定時間落實到具體項目、地方配套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以及不能及時並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等的地方,中央財政將適當扣減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對於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7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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