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第一條為實施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名錄。第二條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第三條本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4754-2017)劃分行業類別。第四條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第五條同一排污單位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張排污許可證。第六條屬於本名錄第1至107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按照本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實施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只需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第七條屬於本名錄第108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涉及本名錄規定的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者登記管理的,應當對其涉及的本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於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於500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於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於 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於0.5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於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於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第八條本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第九條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第十條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同時廢止。
序號 行業類別 重點管理 簡化管理 登記管理一、畜牧業03 1牲畜飼養031,家禽飼養032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具體規模化標准按《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2其他畜牧業039 / /設有污水排放口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二、煤炭開采和洗選業06 3煙煤和無煙煤開采洗選061,褐煤開采洗選062,其他煤炭洗選069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三、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07 4石油開采071,天然氣開采072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四、黑色金屬礦采選業08 5鐵礦采選081,錳礦、鉻礦采選082,其他黑色金屬礦采選089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五、有色金屬礦采選業09 6常用有色金屬礦采選091,貴金屬礦采選092,稀有稀土金屬礦采選093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六、非金屬礦采選業10 7土砂石開采101,化學礦開采102,采鹽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屬礦采選109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七、其他采礦業12 8其他采礦業120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八、農副食品加工業13 9穀物磨製131 / /穀物磨製131*
序號 行業類別 重點管理 簡化管理 登記管理 10飼料加工132 /飼料加工132(有發酵工藝的)*飼料加工132(無發酵工藝的)* 11植物油加工133 /除單純混合或者分裝以外的*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12製糖業134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噸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製糖生產其他* / 13屠宰及肉類加工135年屠宰生豬10萬頭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萬頭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萬頭及以上的,年屠宰禽類1000萬只及以上的年屠宰生豬2萬頭及以上10萬頭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萬頭及以上1萬頭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萬頭及以上15萬頭以下的,年屠宰禽類100萬只及以上1000萬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類2萬噸及以上的 其他* 14水產品加工136 /年加工10萬噸及以上的水產品冷凍加工1361、魚糜製品及水產品干腌制加工1362、魚油提取及製品製造1363、其他水產品加工1369 其他* 15蔬菜、菌類、水果和堅果加工137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其他* 16其他農副食品加工139年加工能力15萬噸玉米或者1.5萬噸薯類及以上的澱粉生產或者年產1萬噸及以上的澱粉製品生產,有發酵工藝的澱粉製品除重點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萬噸及以上
❷ 什麼叫資源綜合利用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一、企業在開采和冶煉過程中,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 種產品
1、煤礦回收的高嶺岩(土)、鋁釩土、耐火粘土、膨潤土、 硅藻土、油母頁岩、玄武岩、輝綠岩、大理石、花崗石、磷礦 石、硫鐵礦、硫精礦、瓦斯氣、二氧化碳氣、五氧化二釩、褐煤 蠟、腐植酸、石膏、煤精、琉泊、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 產品:
2、黑色金屬礦山和黃金礦山回收的硫鐵礦、銅、鈷、硫、 瑩石、磷、釩、氟精礦、稀土精礦、鈦精礦;
3、有色金屬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螢石 精礦及主金屬以外的其他各種精礦以及利用回收的殘礦、 難選氧化鋁礦及低品位礦生產的精礦;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屬尾礦回收的鐵精礦、銅精礦、鉛 精礦、鋅精礦、鎢精礦、銳精礦、錫精礦、砷精礦、鑽精礦、綠 柱石、長石粉、螢石、硫精礦、稀土精礦、錘雲母;
5、原油、天然氣生產過程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 硫磺以及利用伴生鹵水提取的稀有金屬;
6、非金屬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尾礦、金屬、非金屬、貴 重金屬如金、銀、銻、碘、稀土、雌黃;
7、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鉛、釩、鈦、鈮、稀土; 8、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稀有金屬及主 金屬以外的各種金屬;
9、從高爐瓦斯泥中回收的鋅、鈷、鉍、鉛及其他黑色、有 色金屬。
二、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渣)鍋爐爐渣、硼 尾礦粉及其他廢渣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砌塊、陶粒、牆 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漿、樹脂和橡膠填料、防水和防火 材料、保溫和耐火材料、輕質新型建材產品、復合材料、合成 材料、裝飾材料、肥料、礦(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魚礁、凈水 劑、土壤改良劑、作物栽培劑、浮球等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 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氧化鋁和從石煤中提取的鎵、釩;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頁岩、低熱值燃料及煤 層氣生產的電力和熱力;
3、從炭素生產廢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 炭化硅;
4、從冶煉渣包括高爐渣、轉爐渣、電爐渣、平爐渣、鐵合 金爐渣和氧化鋁產出赤泥中回收的廢鋼鐵、鐵合金料、精礦 粉、廢耐火磚、廢電極、廢有色金屬以及用回收的資源生產 的燒結料、煉鐵料、化鐵料、鐵合金冶煉熔劑和水泥、磚瓦。 砌塊、碎石等建材產品;
5、從有色金屬灰渣中提取的金屬、稀土及生產的化工、 建材產品;
6、利用銅、鋁、鎂屑生產的有色金屬粉未及其製品;
7、利用硫鐵礦渣、硫鐵礦煅燒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 膏、磷礦煅燒渣、含氰廢渣、電石渣、磷肥渣、硫磺渣、鹼渣、 含鋇廢渣、鉻渣、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氧化鋁、脫硫石膏 及其他爐渣提取和生產的純鹼、燒鹼、硫酸、磷酸、硫磺、復 合硫酸鐵、鉻鐵、建築材料、金屬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飼料;
8、利用製糖廢渣、濾泥、廢糖蜜、廢絲生產的造紙原料、 纖維板、中密度纖維板、碎粒板、顆粒粕、酒精、溶劑、味精、 飼料、肥料、醋酸、酵母、維生素、賴氨酸、檸檬酸、核甘酸、木 糖、單細胞蛋白、減水劑、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糧油、釀酒、澱粉廢渣回收和生產的飼料、 蛋白飼料、碳化硅、飼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 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製革廢渣、廢革屑、豬毛、羊毛、廢油、皮邊等生 產的油脂、鉻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膠、蛋白飼料、氨基酸 類、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
11、利用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未、粉塵、污泥等 回收的金屬和非金屬以及生產的建材產品;
12、利用污水處理產生的隔油渣、浮選渣、污泥渣生產 的甲烷氣、洗滌劑產品;
13、利用煉油、合成氨、合成潤滑油、有機合成及其他化 工生產過程中的廢渣、廢催化劑回收的貴重金屬、絮凝劑及 各類載體生產的再生製品及其他加工產品。
三、廢水(液)的綜合利用
1、利用化纖廢水、漿粕、漿粕黑液、紙漿廢液、制皂廢 水、製革廢水、洗毛污水、印染廢水、焦化廢水、感光材料廢 液、有機和無機廢液以及晴綸生產中的廢溶劑等回收和生 產的銀、鹽、鋅、纖維、鹼、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 鈉、亞硫酸鈉、硫氰酸鈉、硝酸、鐵鹽、鉻鹽、木素磺酸鹽、乙 二酸、鹽酸、粘合劑、酒精、香蘭素、飼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鹽液(苦鹵)及硼酸生產所排母液生產的氯化 鉀、工業溴、四溴乙烷、氯化鎂、無水硝、石膏、硫酸鎂、硫酸 鉀、菱鎂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產的製冷劑、醫葯用中間 體、阻燃劑、燃料、肥料;
3、利用釀酒、製糖、制葯、味精、檸檬酸等有機廢液生產 的固體蛋白飼料、飼料蛋白、酶制劑、蛋白粉、濾餅、肥料、沼
4、利用石油加工產生的廢硫酸、廢鹼液、廢氨水回收和 生產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鈉、環烷酸、雜酚、氨水、液氨、 化肥;
5、利用化工廢液、蒸餾或精餾斧殘液生產的硫銨、氟化銨、 氯化鈣、稀土,以及酸、鹼、鹽等無機化工產品和烴、 醇、酚、有機酸等有機化工產品;
6、利用工業酸洗廢液生產的硫酸、硫酸亞鐵、聚合硫酸 鐵、鐵紅、鐵黃、磁性材料、再生鹽酸、三氯化鐵、三氧化二 鐵、鐵鹽、有色金屬等再生酸及其產品;
7、從焦化剩餘氨水、終冷水、錳鐵高爐煤氣洗滌水中回 收生產的黃血鹽、氰化鉀(鈉)、酚萘及其製品;
8、利用廢舊油氣井和煤礦礦井水開發生產的熱水、鹽 水;
9、利用伴生鹵水開發生產的精製鹽、固鹽、液鹼、鹽酸、 氯化石臘等鹽化工產品;
10、利用調節澆鑄大型鑄件的兩爐不同型號的鋼水生 產的鋼錠產品;
11、利用高純硅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四氯化硅廢液開發 的有機硅系列產品。
四、廢氣的綜合利用
1、從煉鋼轉爐、鐵合金電爐回收的煤氣和回收放散的 焦爐煤氣、高爐煤氣、電石爐氣和有色冶煉煤氣生產的蒸 汽、電;
2、從焦爐煤氣脫硫脫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鉸、硫氰 化物、硫代硫酸鹽;
3、制氧時分離回收的氫、氦、氧等氣體;
4、從焙燒窯爐等廢氣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塵、耐 火材料粉塵、瀝青;
5、從煤制氣中凈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產品和硫磺及 其加工產品;
6、從燒結煙氣中回收的氟化鹽、硫酸鹽;從鑄鐵機、混 鐵爐廢氣中回收的石墨粉塵及其製品;
7、利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冶金(含有色金屬冶 煉)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合成氨的弛放氣,精煉再生 氣,氯鹼生產中含氯化氫尾氣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黃磷等 生產中的尾氣生產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鈉、亞硫酸鈉、硫 代硫酸鈉、硫豚、氧化碳氣體、碳酸鍶、冷凝物、惰性氣體、氟 硅酸鈉、冰晶石、氫、氧、硫鉸、亞硫酸鍍、硝酸鈉、草酸;
8、從煉油及石油化工尾氣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氣、可燃 氣、輕烴、硫磺;
9、燃煤煙氣脫硫付產品的硫酸、磷餒、硫餒、硫酸亞鐵、 石膏、建材產品等副產品及其製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屬冶煉煙氣提煉或加工的硫磺、汞、有 色金屬、硫酸;
11、從石灰生產排放的煙氣中回收生產的於冰、液體二 氧化碳、重質碳酸鈣、輕質碳酸鈣、精細石灰產品;
12、利用釀酒和發酵工業廢氣生產的二氧化碳、乾冰、 氫氣。
五、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
1、利用廢舊金屬加工生產的煉鋼和鑄造原料、鑄件、鐵 砂丸、鐵球、鐵粉、氧化鐵紅、鐵黃、金屬配件;
2、利用鋁、銅、鎂屑等生產的有色金屬粉未及其製品;
3、利用廢溶液、廢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 和生產的產品;
4、利用廢油生產的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燃料油及 化工產品;
5、利用廢電纜、廢電線、易拉罐、廢馬口鐵、牙膏皮、廢 感光材料、廢電池、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的有色(稀貴)金 屬和生產的產品;
6、利用廢棉、廢毛、廢絲、廢麻、廢化纖、破舊布、舊衣 料、舊布鞋和紡織廠、服裝廠邊角料生產的造紙原料、紗及 織物、非織料布、氈、粘合劑、再生聚酯切片、軸瓦;
7、利用廢膠鞋、廢輪胎等廢橡膠為主要原料生產的膠 粉、再生膠、輪胎、汽油、柴油、潤滑油、炭黑、鋼絲、煤氣、防 水材料;
8、利用廢塑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塑料製品、土工製品、 防水材料、裝飾材料以及從廢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 油、燃料油、瀝青、油漆、塗料;
9、利用廢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各類紙張、紙板、鉛筆。 軸瓦;
10、利用廢玻璃、廢玻璃纖維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玻璃制 品及復合材料;
11、利用雜骨、皮邊角料、毛發、人尿等生產的骨粉、骨 油、骨膠、明膠、膠囊、磷酸鈣及蛋白飼料、氨基酸、再生革。 生物化學製品;
12、舊輪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膠。
六、其他
1、利用木竹採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餘物、邊角余料、 次小薪材、撫育問伐材、農作物桔桿、糧食殼皮等為原料加 工生產的木材纖維板(包括中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小膠合 板、細木工板、紙漿、紙和紙板、輕體板、壓舌板、竹碎料板、 木竹片、地板塊、木旋製品、水解酒精、栲膠、樹皮膠、松香、 松節油、生漆、糠醛、飼料、酵母、針葉飼料、木炭、活性炭、個 太竹製品(如木竹牙答、小灰條子、太竹條等)、草酸、鋸未炭 棒以及長度在之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葉、根、鋸未生產的木耳、香菇及香精、 香料、中葯材;
3、利用鋸未、落地棉生產的機油濾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鋸未生產的菱鎂製品;
5、利用廢包裝物生產的包裝箱、木器、建材產品等
6、利用退役火葯生產工業炸葯;
7、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工業爐窯尾氣、余熱、城市垃圾、 地熱、農林廢棄物等生產的電力、熱力;
8、利用火力發電廠循環冷卻水養魚;
9、利用鹽田水域發展養殖業,生產鹵蟲、對蝦、鹽藻、螺 旋藻、魚、貝;
10、利用低值魚蝦及魚加工下腳料生產的飼料、魚粉;
11、利用蝦頭、蟹殼、蝦皮等生產的腦醬、甲殼質、甲殼 甲殼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產的建材產品;
13、利用垃圾生產的肥料、飼料、建材產品。
❸ 有機酸廢水處理如何處理
有機酸是指一些具有酸性的有機化合物。zui常見的有機物酸是羧酸,其酸性源於羧基(-COOH)。磺酸(-SO3H)、亞磺酸(RSOOH)、硫羧酸(RCOSH)等也屬於有機酸。在日化廢水中含有的有機酸,一般是甲酸、乙酸、長碳鏈脂肪酸、檸檬酸、草酸、芳香族羧酸以及二元酸等。
有機酸廢水處理要注意以下幾點:
(1)蒸餾及蒸發法對於沸點較低的脂肪酸可以採用蒸發法將其回收處理。
(2)吸附和離子交換樹脂法活性炭對有機酸的吸附性能良好,可以用來吸附各種脂肪酸、芳香酸、氨基酸及其取代衍生物。含醋酸和苯酚的食鹽溶液,可以先用活性炭吸附回收,再用NaOH溶液淋洗,精製後的食鹽溶液可以用來生產燒鹼。賴氨酸、甘氨酸、谷氨酸以及丙氨酸可以用鈉型或鈣型的膨潤土進行吸附,起吸附順序依次為:賴氨酸>甘氨酸>谷氨酸>丙氨酸。
(3)萃取法苯可以用來萃取丙酸和丁酸,含10%的脂肪酸廢水可以用等體積的二甲苯在70度下萃取六次,萃取液可用NaOH回收脂肪酸,此法可以用來處理水溶性或水不溶性的脂肪酸。
(4)膜技術用膜技術處理含羧酸的廢水,主要採用的方法是反滲透和電滲析,並以前者使用較多。
(5)沉澱法含芳香酸及其鹽的廢水可以用三價鐵鹽作為沉澱劑,調整pH,然後過濾除去。
(6)氧化法大多數含羧酸類廢水都可以用氧化法進行處理。個別羧酸如氯代苯氧乙酸及其衍生物還可以用還原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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