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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

發布時間:2025-01-01 17:13:01

①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200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方便人民生產和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一)道路、橋涵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廣場、路肩和橋梁、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和平交道口、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設施;
(二)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的專用管道、溝、渠、塘、檢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場等設施;
(三)防洪設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牆、河壩、防洪閘、排澇排漬泵站、排洪道等設施;
(四)道路照明設施,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街巷及公共場地的路燈燈具、變壓器、配電間、輸配電線路、地下電纜等設施;
(五)供水設施,包括供水專用水庫、引水道、取水口、水廠、取水井、泵站、管道、閘門、消防栓、公用水站等設施;
(六)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公共汽車和公共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場、回車道、站棚、護欄、站牌、城市客運輪渡碼頭、岸線等設施;
(七)燃氣設施,包括氣源廠、煤氣櫃、壓送機房、調壓站、輸配管道系統、液化石油氣罐裝廠、貯氣罐、充氣鋼瓶庫、供應站等設施;
(八)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箱、桶、圍)、果皮箱、痰盂、垃圾糞便專用碼頭、垃圾堆放場、貯糞池、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最終處理場、車輛清洗場(站)等設施;
(九)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小游園、游樂場、紀念地、公共綠地等設施。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察。市政公用設施各具體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具體實施。第四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籌集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綜合配套和建設與維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把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納入開發和改造計劃,並且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順序進行。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工程設計、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後,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區內因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而增加市政公用設施容量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增加設施容量所需的投資納入項目計劃後,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建設。第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各具體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發現有破損、殘缺或者其他妨礙正常運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排除障礙,保持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第二章 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第八條 機動車輛經過橋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時,必須遵守限載、限速、限高的規定。機動車通過橋梁,其總重量超過橋梁負載量的,通過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其裝載超高的,履帶車在鋪裝路面上行駛的,均應當經城市道路、橋涵管理部門許可,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第九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的,須經城市道路、橋涵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同意,並按國家規定交納費用。第十條 鐵路與城市道路的平交道口必須接平。鐵路管理部門需臨時改變軌面高度,應事先與城市道路、橋涵管理部門聯系,並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及時恢復。
城市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口必須與路面接平。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
(二)擅自擺攤、搭棚、佔道作業、插豎標牌、拉線栽桿、停放車輛;
(三)損壞道路和橋梁分隔欄桿、花壇護欄、道路標牌等設施;
(四)挖砂、取土及有礙道路橋涵設施安全的作業;
(五)在橋梁兩端橋頭、欄桿規定范圍內修建建築物。第三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准,經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核定水質水量後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②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43/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地方標准,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批准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推薦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③ 自來水廠現在每月都收污水處理費和衛生費嗎每月按怎樣的標准收請問湖南省沅陵縣每月收多少污水費

污水處理費徵收1塊錢每噸,非居民用水價格1.4元每頓

④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供水價格體系和定價機制,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保護環境和節約用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包括公共供水企業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業面向社會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後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湖南省定價目錄》規定,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和省轄市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各市州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城關鎮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城關鎮外的建制鎮和集鎮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供水企業實施跨區域供水的,其價格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 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為1:1.5:4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體宿舍和員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用水等。
(三)特種用水是指洗浴、洗車用水等。
特種用水范圍的具體劃分由所在城市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資源費、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1、水資源費指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取水單位徵收資源性質的行政性收費;
2、原水費是指水庫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費用;
3、定價成本中的電費是指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和輸、配水動力耗電費用;
4、定價成本中的工資以企業合理定員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國有(或相同經濟成份)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或按有關職能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和單位產品工資含量計入。合理定員人數省轄市供水企業按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10萬立方米,縣及縣級市的建制鎮、集鎮的供水企業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5萬立方米核定;
5、定價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其折舊年限一般選取財政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數。城市供水水廠生產能力建設不宜過度超前,新建水廠竣工投產後,年制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按供水設計能力的60%計算制水量分攤折舊費。
6、定價成本中的維修費用一般控制在固定資產原值的2%-2.5%之間。因實施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水表出戶改造而形成的用戶計量水表前的新增固定資產,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的,其維修費用可合理核入定價成本。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合理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期間費用應按供水企業主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攤計算。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按國家稅法規定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 制水、輸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各級價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企業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類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廠自用水」是指水廠生產所需的必要損耗,其合理損耗率為5—10%。
(二)「產銷差率」是指供水企業的供水量與售水量之差與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業未實現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並按表計量收費的,其合理產銷差率為18%;實現由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直接抄表到戶率達到50%以上的,其產銷差率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能超過26%。上述指標中包括城市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已對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實行裝表計量並實施收費的,應在上述產銷差率中降低2—3%計算。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優惠的水費,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章 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12%。還貸期結束後,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價格形式制定,鼓勵具備條件的城市實行「兩部制」、「三階梯」水價。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價格的計算方法為:
(一)基本水價(平均水價)=(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售水量;
利潤=企業凈資產×凈資產利潤率;
稅金為同期的稅金總額;
售水量為同期的售水量。
(二)各類水價的計算:
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本水價(平均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非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特種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特種用水比價系數)]
其它各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分類用水比價系數;
分類售水量均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階梯式水價體現多用水多付費原則。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後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2、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每戶平均人數按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人數確定。
第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確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具體各級水量基數按國家和省有關用水定額並結合促進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原則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可實行季節性水價。但最高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基本水價的20%。
第十七條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應與國家或省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實行計劃用水超定額加價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辦法及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伴隨自來水水費代征的,其徵收辦法和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對轉供水單位和未接管的實施物業管理居民小區的供水,實行供水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躉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躉售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層樓宇的二次供水加價,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壓成本和合理水損等情況核定。
第四章 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價格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後仍有虧損的;
(三) 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第二十三條 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請報告後,決定開展調價前期工作時應向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有關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監審辦法進行價格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將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聽證會資料等報經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應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從調價文件批准執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見量執行原價格,第二次抄表見量執行新調整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於供水事業的發展,保障城市供水,提高供水水質,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於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有利於規范供水價格,促進供水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個人收取申請接入城市供水的管網設備安裝費用及其它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服務費用,應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的上網企業執行不同的結算價格,並通過競標確定;不具備競標條件的,由城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但對同城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分類價格。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三十條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與用戶簽訂用水合同明確用水比例;因用戶原因不分表計量且不簽訂供水合同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按供水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水費。違者按《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准,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進行舉報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水價、代收費項目、標准、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12358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監督城市供水企業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價格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我省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准。

⑤ 岳陽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 則

岳陽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四章詳細規定了針對不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旨在保障污水處理的合規性與環境安全。


首先,對於排放水質不符合許可要求的排水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採取嚴厲措施。若排水戶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其城市排水(水質)許可證將被撤銷,禁止污水排放至城鎮污水收集系統,並同時通報環保部門。


其次,對未經許可排放污水、超期排放、違反許可內容排放以及向排水設施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給予警告,要求改正,並可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此外,城鎮污水處理單位運行責任被明確。對於謊報數據、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營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運營單位將受到相應處理,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同樣,進水嚴重超標或未按時繳費導致污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行為,相關排污單位或部門和個人將被追究責任。


最後,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無論是政府工作人員還是行政部門,都將依法依紀處理,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也將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5)湖南省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和《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湘建城﹝2008﹞16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岳陽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11日由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岳政辦發〔2012〕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排水許可、運行監管、罰則、附則5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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