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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發布時間:2024-12-26 11:15:57

A. 岳陽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 則

岳陽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四章詳細規定了針對不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旨在保障污水處理的合規性與環境安全。


首先,對於排放水質不符合許可要求的排水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採取嚴厲措施。若排水戶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其城市排水(水質)許可證將被撤銷,禁止污水排放至城鎮污水收集系統,並同時通報環保部門。


其次,對未經許可排放污水、超期排放、違反許可內容排放以及向排水設施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給予警告,要求改正,並可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此外,城鎮污水處理單位運行責任被明確。對於謊報數據、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營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運營單位將受到相應處理,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同樣,進水嚴重超標或未按時繳費導致污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行為,相關排污單位或部門和個人將被追究責任。


最後,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無論是政府工作人員還是行政部門,都將依法依紀處理,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也將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污水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和《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湘建城﹝2008﹞16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岳陽市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11日由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岳政辦發〔2012〕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排水許可、運行監管、罰則、附則5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如何認定企業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C. 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怎樣處罰

1. 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可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 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
- 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直接排放污染物。
- 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
- 在生產經營或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
- 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 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或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 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3. 環保設施的種類
- 專用設備,如污水泵、污泥泵、空氣壓縮機等。
- 電器設備,如電動機、照明設備、避雷設備等。
- 通用設備,如電動葫蘆、離心機、手推割草機等。
- 儀器儀表設備,如天平、電磁流量計、液位計等。
4.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違反相關法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統籌建設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D.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E. 污水處理廠產生的臭氣處理設施未運行適合環保法那一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三)項的規定。
環保部門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正常使用,並應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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