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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考核要求

發布時間:2024-12-03 20:06:43

① 上海松江污水處理廠的先進的污水處理工藝

上海松江污水處理廠位於美麗而又富饒的上海市松江區,服務人口15萬人,服務區域主要是上海松江區的居民生活排放污水及工業廢水,服務面積30萬平方公里,據該廠負責人介紹,上海市自來水水源80%取自黃浦江,而取水口又位於松江城下游9.3公里處的松浦大橋,所以,上海松江區的污水治理工作做的好壞與否將會對保護黃浦江水質和上海的飲用水源具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而上海松江污水處理廠對保護松江區乃至整個上海市的飲用水源的質量好壞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上海松江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質量和出水水質的好壞和穩定與否就顯得極為重要。
上海松江污水處理廠主要包括一期和二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於1985年投產,日處理能力為27000噸,處理工藝為常規活性污泥法;二期為世界銀行上海環境項目的子項目,工程總投資為2.65億元人民幣,其中世界銀行貸款為1000萬元,工程內容包括擴建5萬噸/日污水處理設備,改造一期工程以及城區增建管網和泵站,改造後的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的處理工藝均為A/O脫氮工藝,改造擴建後的松江污水處理廠的日處理能力為6.8萬噸。
松江污水處理廠採用的A/O法污水處理工藝,是目前在脫氮方面較為先進、也是效果較好的污水處理工藝,該廠的COD進水水質近1000mg/L,但其COD出水水質為60mg/L,完全達到了國家規定的出水水質標准,而且脫氮效果比較好,由於其先進的污水處理工藝和技術,這就為改善地方上的環境狀況和防止黃浦江水質污染提供了堅實的後盾保障。

② 上海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進水口、檢查井、通氣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檢查井、通氣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閘門、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六)污水輸送干線及其附屬設施。
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主管機關。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排水設施的管理。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部隊內部的排水設施,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修建和養護。城市排水設施,由市政、房產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修建和養護。第五條市市政局應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六條為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輸送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十米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檢查井、進水口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處理廠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車輛;
(四)從事有損於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活動。第七條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樁基礎建築的施工基坑外緣與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側的安全凈距為六至十米;樁基礎建築的施工基坑外緣與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側的安全凈距應不小於十米。第八條前條規定的安全凈距范圍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持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徵求市市政局所屬工務所或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開工。
在施工過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圍的土體有移動時,建設單位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損壞或堵塞;必要時須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第九條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澱物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進行簡易沉澱;因排放沉澱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暢的,排放單位應按養護要求,負責疏通。第十條凡敷設地下管線的單位,須執行《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設需要改動原有城市排水設施的,須事先徵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商定的協議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填沒城市排水河道或臨時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設單位應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批,並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臨時堵塞局部排水設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後,建設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第十二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排放污水、廢水,應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88);國家標准沒有規定的,執行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排放含有硫酸鹽的污水、廢水,執行每升不超過一千毫克的標准。
污水、廢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單位須向上海市排水監測站提出申請,經批准核發《上海市污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證》後,方可接入。第十三條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單位,在進行室內外排水設計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查閱有關技術資料。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沒有敷設污水管道的地區,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達到規定標准後才能排放。第十四條污水、廢水的排放應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廢水,應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水量、水質、工藝、廠(院)平面圖等資料。需要時,有關工廠、醫院等單位還應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裝閘門等設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對需要保密的排水資料,應確定密級,嚴格管理。第十五條在污水、廢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區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對排放單位採取限制排放時間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廢水排放單位應服從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調度,不得強行排放;因強行排放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環境的後果,由排放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③ 上海市污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染物類別、污染監測及實施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上海市范圍內所有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
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GB12997-91 采樣方案設計

GB12998-91 采樣技術指導

GB12999-91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3、定義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及電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別內容
4.1 污染物分類
根據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國家標准將污染物分成二類,第一類17項,第二類63項。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類
4.2.1 特殊保護水域
特殊保護水域指:經國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水域;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水域;由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郊縣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取水口的衛生防護帶。
4.2.2 保護水域
保護水域指: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淡水養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護水域和保護水域以外的其他內河水域。
4.2.4 長江口、杭州灣
4.2.5 污水總管
4.2.6 污水處理廠

4.3 標准分級
4.3.1 標准分級原則
第一類污染物實施統一的排放濃度標准。
第二類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實施三個級別的排放濃度標准,不同時段的排污單位實施不同的排放標准。
特殊保護水域和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實施特殊要求。

4.3.2 分級
4.3.2.1 特殊保護水域內不準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執行《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污水排放濃度,即表1中的標准A,並實行濃度控制和排污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4.3.2.2 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執行表1中的標准B(30項),30項以外污染物執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級標准。
4.3.2.3 排入除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以外的保護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5 接入南區、西區污水干管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6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3.2.7 接入蘇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長江口與杭州灣深水擴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總管末端設置二級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准;未設置處理設施,則執行二級標准。
4.3.2.8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執行4.3.2.1、4.3.2.2、4.3.2.3與4.3.2.4的規定。

4.4 標准值
4.4.1 本標准將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4.4.1.1 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2 本標准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第二類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准值分別規定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4的規定。
4.4.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5 其他規定
4.5.1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8-88的規定。
4.5.2 嚴禁船舶向特殊保護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須執行國家GB3552-83標准。

5 污染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按本標准4.4.1.1及4.4.1.2的規定設置,並設置排放標志。在排放口應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2 采樣頻率
5.2.1 污水樣品採集應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規定。
5.2.2 工廠對工業廢水的自身監測,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2小時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小時的,每4小時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2次。環保部門的監督監測,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以日均值計算。

5.3 測定方法
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5。

6、標准實施監督
6.1 本標准由市和區、縣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郊縣地區執行本標准時,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項目不能滿足本地區飲用水源的水質要求時,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受納水體的允許納污量,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報市環境保護局批准並實施。

表1 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域污水排放標准 (mg/l)

類別
序號
污 染 物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 A
黃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護區 B

一 類
1 總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1
0.01
4 總鉻
0.15 0.15
5 六價鉻
0.05 0.05
6 總砷
0.05 0.05
7 總鉛
0.1 0.1
8 總鎳
0.1 0.1
9 苯並(a)芘
0.00003 0.00003
二 類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懸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16 石油類
3 5
17 動植物油
5 10
18 揮發酚
0.2 0.5
19 總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氰化物(以F計)
8 10
22 總磷(以P計)
0.2 0.5
23 總銅
0.2 0.5
24 總鋅
1.0 2.0
25 總錳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類
0.5 1.0
28 硝基苯類
1.0 2.0
29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LAS)
3 5
30 大腸桿菌
3000個
10000個

註:含有一類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業、排放方式、受納水體功能類別,應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測定。

表2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序號
污 染 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按Hg計)
0.02
2 烷基汞(按Hg計)
不得檢出
3 總鎘(按Cd計)
0.1
4 總鉻(按Cr計)
1.5
5 六價鉻(按Cr+6計)
0.5
6 總砷(按As計)
0.5
7 總鉛(按Pb計)
1.0
8 總鎳(按Ni計)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按Be計)
0.005
11 總銀(按Ag計)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14 總釩(按V計)
2.0
15 總硒(按Se計)
0.1
16 總鈷(按Co計)
1.0
17 總錫(按Sn計)
5.0

表3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設)(mg/l)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SS)
70 200 4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10 10 20
7 動植物油
15 20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續表3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1 氨氮
15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2.0 3.0 5.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0.1 0.1 0.1
25 苯
不得檢出
0.5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鄰二甲苯
0.4 0.6 1.0
29 對二甲苯
0.4 0.6 1.0
30 間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32 鄰二氯苯
0.4 0.6 1.0
33 對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續表3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44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 體污水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45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2)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 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2) <0.5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 ≥1.5h)

>2(接觸時間 ≥1h) >5(接觸時間 ≥1.5h)

注: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後建設)(mg/l)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SS)
70 150 3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5.0 10 20
7 動植物油
10 15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續表4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1.0 2.0 3.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不得檢出 0.5 0.5
25 樂果
不得檢出
1.0 2.0
26 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7 甲基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8 馬拉硫磷
不得檢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按五氯酚計)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按(C1計)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鄰二甲苯
0.4 0.4 1.0
39 對二甲苯
0.4 0.6 1.0
40 間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鄰二氯苯
0.4 0.6 1.0
43 對二氯苯
0.4 0.6 1.0
44 對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續表4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46 苯酚
0.3 0.4 1.0
47 間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2.0
51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胼
2.0 2.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 體污水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62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2)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 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2) <0.5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 ≥1.5h)

>2(接觸時間 ≥1h) >5(接觸時間 ≥1.5h)
63 總有機碳(TOC)
20 30 -

注: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5 測定方法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1 總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氣相色譜法
GB/T14204-93
3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 總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 總鎳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 苯並(a)芘
⑴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醯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 總鈹
活性炭吸附---鉻菁S光度法1)
-
11 總銀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總α
物理法2)
-
13 總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11903-89
16 懸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重鉻酸鉀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國家頒布
18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11914-89
19 石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動植物油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揮發酚
蒸餾後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 氨氮(NH3-N)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8-87
25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7484-87

續表5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26 磷酸鹽
鉬藍比色法1)
-
27 甲醛
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 苯胺類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 硝基苯類
還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 總銅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鈉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 總鋅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 總錳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 彩色顯影劑
169呈色劑法3)
-
35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碘---澱粉比色法3)
-
36 元素磷
磷鉬藍比色法3)
-
37 有機磷農葯(按P計)
有機磷農葯的測定
GB13192-91
38 樂果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39 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40 甲基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41 馬拉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 (以五氯酚計)
⑴氣相色譜法
GB8972-88
⑵藏紅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AOX)(以C1 計)
微庫侖法
GB/T15959-95
44 三氯甲烷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5 四氯化碳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6 三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7 四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8 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49 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0 乙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續表5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51 鄰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2 鄰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3 間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4 氯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55 鄰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56 對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57 對硝基氯苯
氣相色譜法
GB13194-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氣相色譜法
GB13194-91
59 苯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0 間甲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1 2,4-二氯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2 2,4,6-三氯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氣相、液相色譜法
待國家制定
64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氣相、液相色譜法
待國家制定
65 丙烯腈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制定
66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11902-89
67 大腸菌群數
發酵法1)
-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 總有機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待國家制定
直接紫外熒光法
待國家制定
70 總釩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 總鈷
原子吸收光譜
待上海市頒布
72 總錫
原子吸收光譜
待上海市頒布
73 甲醇
氣相色譜法
待上海市頒布
74 水合胼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頒布
75 吡啶
氣相色譜法(氫火焰)
GB/T14672-93
76 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銅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鋇(按Ba計)
⑴電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續表5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78 乙腈
⑴ 氣相色譜法
待上海市頒布
⑵ 碘化汞鉀比色法

79 丙烯醛
氣相色譜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硼
⑴ 姜黃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紅法

⑶ 電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庫富營養化的特定項目按表2執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類水域有機化學物質的特定項目按表3執行。

5 水質評價

5.1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選取單項指標,分項進行達標率評價。

5.2 對於豐、平、枯水期特徵明顯的水體,應分水期進行達標率評價,所使用數據不應是瞬時一次監測值和全年平均監測值,每一水期數據不少於兩個。

5.3 溶解氧、化學需氧量、揮發酚、氨氮、氰化物、總汞、砷、鉛、六價鉻、鎘十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均應達到100%。

5.4 其它各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應達到80%。

④ 我是一線污水處理工,可以考什麼樣的污水處理方面的證書

1、工人可以考水處理工或技師。
2、從事設計的話,可以考設備、電氣、儀表、結構、造價、建築等方面的國家注冊工程師從3、從事環境評價的話,可以注冊環境評價師,注冊環保工程師。
4、從事運行的話,可以考設備、電氣、儀表的國家注冊工程師。還可以考在職研究生。

⑤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2022

普法內容
2022年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具體如下:
1、國家排放標准
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
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
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
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四條 排入GB3838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排入GB3838中N,類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類海城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1I類水域和1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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