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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污水處理的安全防護

發布時間:2024-12-03 09:44:26

『壹』 醫院污水應急預案與停電如何處理

醫院污水處理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醫療污水廢物的流失、泄露、擴散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管理
成立醫院醫療污水廢物管理組織,由院長擔任組長,其他成員包括院感辦、總務科、護理部、放射科、葯劑科、檢驗科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醫療污水廢物管理員。
二、醫療污水廢物管理部門
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醫療污水廢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全體工作人員職責
醫院全體工作人員有義務監督醫療污水廢物的管理。發現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應立即上報醫院感染管理科或分管院長。夜間或休息時間由行政總值班負責。
四、事故上報
醫院發生醫療污水廢物管理事故,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健康受損,需迅速報告縣衛生局和環保局等上級部門,並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採取相應措施。
五、傳染病傳播事故處理
發生醫療污水廢物導致的傳染病傳播或潛在傳播風險時,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並採取措施。
六、應急處理措施
發生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須:
1. 確定廢物類別、數量、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2. 組織相關人員處理現場。
3. 對受影響區域進行消毒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
4. 對責任人進行法律追究。
停電應急預案
一、目的
應對醫院突發性大面積停電事故,迅速有序地恢復供電,確保病人生命安全,減少財產損失,保證醫院用電暢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因自然災害、設施損壞等原因造成的全院大面積電力系統失效,電網大面積瓦解或崩潰的事故。
三、應急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完善機制,明確責任,加強合作,快速反應,措施果斷」的原則。
四、組織機構
成立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搶修隊。
五、應急程序
1. 計劃性停電應急程序
(1)電工接到停電通知時,記錄停電信息,及時通知領導小組組長(夜間通知總值班)。
(2)准備第二備用電源。
(3)在停電前30分鍾到配電室進行檢查,確保備用電源15分鍾內啟動。
(4)停電前10分鍾,將電梯停至1樓。
(5)外網停電後,啟動發電機保證重點部門供電。
(6)記錄備用電源運行及恢復外部供電後的情況。
2. 臨時性停電應急程序
(1)立即詢問供電公司原因及時間。
(2)報告領導小組組長或總值班。
(3)如短時停電,等待外部電恢復。
(4)如長時停電,准備切換備用電源。
(5)如雙電源均失效,啟動備用發電機。
六、保障措施
1. 電工維護發電機,確保隨時可用。
2. 掌握供電知識,注意操作安全。
3. 臨床科室備有應急照明設備,定期檢查。
4. 定期進行停電演練,確保熟悉應急程序。

『貳』 醫用垃圾如何處理

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叄』 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法律依據: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肆』 醫療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醫療污水的處理需要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醫療污水處理制度要求醫院,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另外根據我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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