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處理是確保水資源清潔和高效利用的關鍵過程,主要分為兩大類:純水制備和污水處理。其中,純水制備關注出水水質,而污水處理則側重於處理原水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隨著水資源的緊缺和環保要求的提升,中水回用技術越來越受到重視,尤其是在工業領域。中水回用,指的是將小區或企業產生的生活污水經過處理達到特定標准後,用於綠化澆灌、車輛沖洗、道路沖洗和家庭坐便器沖洗等,以實現節約用水的目的。無論是工業廢水還是生活污水,只要涉及到回收利用,都可稱為中水回用。
中水回用系統通常由三部分組成:預處理、回用系統和輔助系統。預處理環節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去除原水中大部分有毒有害物質,使其接近自來水或地表水標准,這一環節的復雜程度取決於原水的污染成分和濃度。回用系統則採用超濾或其他過濾方式,結合核心處理設備進行水處理,以滿足特定用途的需求。這些核心設備包括軟化器、一級RO、二級/EDI、納濾和拋光樹脂等,分別用於簡單清洗、接近市政自來水、達到純化水或高純水標准、脫色和超純水制備等。輔助系統則根據回用標准和細節要求,進行消毒殺菌等處理,確保水質安全。
中水回用系統集成了催化氧化、物化、生化、膜分離等多種技術,是一個高技術含量的綜合系統。預處理和回用系統之間存在緊密關聯,預處理的效果直接影響回用系統的運行壓力。例如,在處理超聲波清洗廢水並實現零排放時,需通過物化處理「混凝沉澱」工藝,之後進入中水回用設備,最後通過蒸發器完成濃縮液的結晶。
在設計中水回用及零排放系統時,需要考慮廢水的特性,如COD、SS和pH含量高,以及可能存在的油脂等污染物。因此,採用物化處理「混凝沉澱」工藝流程是合理的解決方案。之後,廢水將經過多級過濾和單效蒸發器處理,以確保水質滿足特定用途需求。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系統的實施,不僅提高了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也增強了環境保護,但同時也對企業的環保設備投入提出了更高要求。總體而言,中水回用和零排放是大勢所趨,具有長遠的環保和社會效益。
2. 中水回用的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中水回用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水質標准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 1 1 0.5 1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桿菌(個/L)≤ 3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3. 中水回用標准
法律分析: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
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廚房排水;
8)沖廁排水。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