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T 和BOT的區別
BT和
BOT都是工程項目融資的形式,BT是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
B.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