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水回用的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中水回用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水質標准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 1 1 0.5 1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桿菌(個/L)≤ 3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貳』 建設部關於發布《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凡水資源開發程度和水體自凈能力基本達到資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區的城市,應當建設中水設施。第四條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綠地、樹木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第五條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各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用水情況並結合各地實際,制訂中水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按計劃組織建設。第七條中水設施建設根據建築面積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設施建設規模)規定,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建築符合當地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其產權單位應當作出規劃,組織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符合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第九條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條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中水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規劃要求,在國家有關設計規范頒布之前,暫按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編制的《建築中水設計規范》(CECS30:91)執行。設計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經濟技術分析資料)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審定。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第十一條中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承擔中水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確需改變原計劃的,須經原設計審定部門批准。第十二條中水設施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中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門可以不予供水。第十三條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中水設施日常管理和維修。房屋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中水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中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准。第十四條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其外表應當全部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第十五條中水設施的技術和設備提供者,必須保證設備安裝、調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交付管理單位使用,並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進行保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術和設備商的競標活動。第十六條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方可從事管理工作。第十七條中水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由管理中水設施的單位負責計量收費,徵收的中水水費主要用於中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中水水費標准,由各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等部門制定。第十八條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准,逾期未達到的,應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適量核減用水指標,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將行政處罰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將從重處罰。
『叄』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3)中水回用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肆』 節水優先治污為本加快中水回用建設步伐
以下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的關於中水回用建設治水節水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在水資源嚴重匱乏和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今天,中水回用建設已經勢在必行。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全面促進資源節約。節約資源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之策。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利用方式根本轉變,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強用水總量管理,推進水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
水是地球上一切生命賴以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又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資源,由於人口的增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類的用水量劇增,原有的清潔水受到人類活動的污染,使地球上水資源利用日趨緊缺。供水不足給城市工業造成很大阻力,同時也給城市居民生活造成許多困難和不便,因此,必須加快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合理配置污水資源化、緩解城市水資源緊缺。而中水回收利用就是污水資源化的一種重要方法,它即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又可增加可利用的水資源的數量,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城市污水回用是節約用水的必然要求,而開發中水,利用中水,實現分質用水是一條可行之路。
目前,我國正值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時期,必然會擴大一切資源的開發利用,影響供水安全、糧食安全、環境安全、生態安全四大安全保障。發展生產必然產生更多的耗水,同時伴隨污水排放的增加,缺水與水污染並存必然成為一種發展趨勢,這是處在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出現的兩個問題,節水是一種最適應的對策。節水可緩解缺水,同時可減少污水的排放,即能節約水資源又能保護水環境。另外從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共享實際情況來看,生產與生活節水對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均有重要功效,因此,可視節水為「一箭雙雕」。
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與用水浪費現象普遍共存,建設節水型社會已經成為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2001年初,由43位院士和300名專家提交的《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報告》認為,解決我國水的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確立「節水優先、治污為本,多渠道開源」的指導原則。節水型社會同時包含治污的內容,節水型社會實際上也是節水防污社會。節水和防污緊密相聯系,節水可以減少污水排放量,節水等於防污,防污等於節水。節水和防污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水安全,包括供水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和環境安全,以水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消伍展。
水的短缺日益成為人和自然之間巨額「生態資源赤字」。水危機的性質不同於能源危機,能源短缺可以通過國際市場大量進口得以緩解,水的區域性,不可替代性決定了應對水危機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目前,關於水危機的性質分析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認為水危機是資源供給短缺導致的資源危機。我們認為水危機表面上是資源危機,實質上是治理危機,是我們治水體制的長期失效(包括政府缺位、市場缺失和計劃失效),導致治理能力低下,不能有效應對變化條件下的各種挑戰。
節水是讓人合理地用水,高效率地用水,不要浪費。專家們指出,就目前到處存在用水浪費的情況來說,運用今天的技術和枯判方法,農業可以減少10%―50%的用水,工業可以減少40%―90%的用水,城市可以減少30%的用水,絲毫不會影響經濟和生活的質量。
建設中水回用政策可行。《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文件)提出的主要目標是確立三條紅線:一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紅線;三是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其中一條紅線就是提高用水效率,一條紅線是污水治理。哈爾濱市委、市政拿敗或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哈發[2012]5號文件)明確提出:「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制定中水回用、循環水設備等節水設施強制推廣使用准入制度。」中水回用不是近些年才提出的,早在「七五」、「八五」、「九五」三個五年計劃中,就相繼完成了該項目技術儲備工作和示範工程建設。「十五」綱要將污水回用明確寫入文件。2006年,科技部、建設部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建設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強再生水利用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轉化工作。兩部委共同制定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中明確提出,我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總體目標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資源、消減水污染負荷、節約用水、促進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到2010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達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15%,到2015年北方城區缺水城市要達到20%―25%,其它地區城市也應開展此項工作,並逐年提高利用率」。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推進污水資源化,大力發展中水再生回用,是解決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2011年4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四十六條:「下列新建、擴建工程,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等建築;(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文化、體育場所等建築;(三)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有關統計數據表明,在城市用水中,只有三分之一的水用於飲用,其它三份之二都可以由中水回用(再生水)替代。
目前:我區污水處理廠建成投入運行以來,處理城市污水1800萬噸/年,只有西林鋼鐵集團阿城鋼鐵有限公司一家2012年使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中水90萬噸。近幾年,城市發展建設速度非常快,建築面積5~8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比比皆是,每年的建築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完全可以建設配套中水回用項目,用水小區建築內部沖廁、園林綠化、洗車等方面用水。
我區是水資源匱乏地區,人均佔有水量867立方米,即低於全國又低於全省平均水平,屬嚴重缺水地區。由於多年開采地下水,使城區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城區北部已形成6平方公里的降落漏斗,降深達9米左右。解決水資源短缺的主要辦法有三種:節水、蓄水和調水。而節水是三者中最可行和最經濟的。節水主要有二種手段:總量控制和再生利用。中水利用則是再生利用的主要形式,是緩解城市水資源緊缺的有效途徑,是開源節流的重要措施,是解決水資源短缺的最有效途徑,是缺水城市勢在必行的重大決策。
要加快中水回用建設項目,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是進一步提高人們對水資源緊缺性的認識;二是從源頭抓起,政府調控,統籌規劃,尤其是在城市建設規劃中,應有中水回用的規劃,明確規劃目標和規劃進度,並將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納入工程建設項目規劃之中。從而指導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設;三是建立和完善中水回用的法規和標准,為節水治污最有效措施之一的中水回用建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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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的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
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排水戶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處理收集管網的連接管道,由排水戶負責建設,並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接管井位、口徑、標高、方式等要求進行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通使用。
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戶納管污水超標,影響污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時,可以關閉相關排水戶的納管設備。
第十八條排水戶必須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與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水質標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對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應當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達標後再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十九條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中明確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一條污水集中處理廠的進水口、出水口、水處理關鍵部位以及重點排水戶,應當安裝水量、水質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水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污水集中處理廠、重點排水戶不得閑置和擅自拆除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對發生故障的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當及時修復,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污水處理費後,不再繳納排污費,但超過納管標准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超過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淺談城市中水回用的結論與建議
所謂中水是相對於上水(自來水)和下水(污水)而言的,是指生活污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如廁所沖洗、綠地澆灌、景觀河湖、環境用水、農業用水、工廠冷卻用水、洗車用水等。
中水系統大致可分三類:一是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處理回螞稿用的城市中水系統;二是若干建築群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回用的小區中水系統;三是單棟的建築物生活污水處理回用的建築中水系統。
在此以自已的觀點談一下城市中水回用的結論與建議:
1、因地制宜,推廣應用
一般建造中水設施一次性投入較自來水高2~5倍,並且日常運行成本又高於自來水,所以很少有人會放棄使用便宜、安全、方便的自來水而去用中水,已建的中水設施停止運行也就理所當然了。1996年深圳已建的中水設施93%停用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北方由於水資源緊缺,人均水資源量747m3,尤其是黃淮海三流域人均水資源量僅500m3,在這種地區和沿海城市開發中水回用比長距離引水、海水淡化和人工降雨在經濟上更具優勢。以大連為例,海水淡化成本8.5元/m3,引碧入連2.3元/m3,引英入連3.6元/m3,中水回用2.0元/m3.
南方地區人均水資源量3,480m3,屬於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該地區1997年人均年用水咐指量447m3,僅占人均水資源量的12.8%,可見當地水資源的開發尚有很大潛力。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水污染日益嚴重。由於城市化發展過快,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跟不上,污水超標排放和任意排放使城市周圍的地表和地下水源受到嚴重污染,水質惡化使可供利用的水資源急劇減少,部分城市出現污染型缺水,治污才是首要任務。要在加強城市排水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加強水體的污染整治。對不具備納入城市污水總衡物配管條件的建築物,為減輕水體污染,必須就地建造中水回用設施,保護水環境。
2、健全法規,統一管理
對於中水價格,政府有關部門可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如已建污水處理回用設施的,其所交納的排水費根據對應的設施處理能力予以返回中水設施管理部門,貼補日常運行管理;同時也可借鑒國外的收費浮動政策,適當調高自來水水價,但也不宜人為過分抬高自來水價,一般將中水水價控制在自來水水價75%~80%左右較適宜。中水系統涉及部門頗多,住宅、環保、水務、衛生等部門都有各自的管理職責,由於污水集中處理通常較分散處理成本低、回用用途廣、易管理、水質易控制,所以城市中水系統、小區中水系統和建築物中水系統,大、中、小系統宜合理搭配,以防止建成的設施閑置或設備運行能力不足。建議小區中水系統和小區發展規劃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同時,各地應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中水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防止中水設施建設市場出現雜亂無章的現象,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中水處理裝置和施工單位進行產品認定和施工資質審定,並負責各中水站出水水質監測。
3、完善設計,制定標准
1996年以前建造的中水處理設施大多採用常規工藝,一般自動化程度不高、操作復雜、設備質量也不盡如人意,導致建成後的設施根本無法運行或不能正常運行。如北京採用物化法處理的18套設施,因設計方面的問題,導致50%的設施根本無法運行,其餘的設施出水水質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問題。隨著水處理技術的發展,應組織有關專家,借鑒國外先進的中水技術,對現行的《建築中水設計規范》進行重新修訂,提高中水設備的成套化、標准化、自動化及電子化等整體水平;對不同用途的中水,制定更詳盡的最低標准;由於一般水處理成本與水處理量成反比,而已建的中水設施在100m3/日以下的為數不少,有的甚至只有20m3/日,為提高資金利用率,建議制定最小經濟規模流量供設計參考。中水的處理成本與所採用的處理工藝和原水的水質有關,一般全污水(灰水+黑水)處理比灰水處理運營成本高近1倍。所以建議可先將灰水作為中水的原水,這樣處理成本可降低一半,水質也易控制,處理後的水可優先考慮用來澆綠化和洗車、掃除、景觀用水,而後考慮排管入戶沖廁。
4、組織培訓,持證上崗
中水處理工藝通常規模小、技術高、費用高,它要求高水平的處理,獨立的配水系統,特殊的用戶管道、閘門系統和熟練的操作。而目前中水設施管理人員大多是兼職,專業水平、管理水平有限,兼之各中水處理站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中水設施不能得以長期穩定運行,出水水質難得到保證。為保證中水水質,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中水運行管理人員,進行日常操作、水質化驗、應急措施等培訓,培訓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提高管理隊伍素質。
『柒』 中水回用標準的水質檢驗
3.1水抄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襲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3.2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捌』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障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相關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省、市、縣、鄉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河流、湖泊、水庫上游地區、水源涵養區以及有關重要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污染水環境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標准和規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Ⅴ類及以上標准,制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准。
省人民政府根據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第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主要河流的源頭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重要濕地、湖泊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水環境保護需要,禁止規劃建設高污染、高耗水、高環境風險項目。第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城鎮生活污水實際處理量達到設計能力百分之八十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新建或者擴建污水處理廠。第十六條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編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第三章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一節工業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條對重點流域產業布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汾河、桑乾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幹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葯、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鋼鐵、焦化、化工、有色冶煉、造紙、印染、制葯等水污染較重的企業應當逐步實施搬遷或者依法關閉。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廣節水技術,鼓勵中水回用。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指導焦化、化工、制葯、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酒和飲料製造、製革、電鍍、有色金屬、煤炭采選、黑色金屬采選等重點行業企業制定水污染專項治理方案,並監督實施。
『玖』 中水回用水質標準是什麼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9)中水回用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拾』 煙台市城管局煙城【2004】146號轉發【煙台市節水辦關於節約用水的管理辦法】,有誰知道,請提供,在線急!
煙台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本市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確定有關人員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制定市區年度用水計劃,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和指導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單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測試工作;
(四)負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工作;
(五)負責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活動的達標評審工作;
(六)負責指導城市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工作,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七)負責城市節水的統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節水辦應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額考核確定各行業的月份用水計劃,於每月底前下達到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並建立計劃用水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將計劃分解和各用水單位的實耗情況報送市節水辦。
第九條 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用水單位,因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提前向市節水辦提出書面申請。重復利用率達不到40%或者用水單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
第十條 因建設施工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工許可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並按國家規定繳納臨時供水費用,經批准後方可用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確需轉供的,須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分級裝表計量(節水型企業、單位應當設立三級表),其用水量按總水表度數為准。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水費制。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發生分離或兼並等變化,原用水計劃失效,應重新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經市節水辦重新核實,確定新的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對超計劃用水的,由市節水辦對超計劃部分按以下標准徵收超計劃加價水費:
(一)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和社會福利性單位以及公共綠化用水超計劃的,按水費一倍徵收。
(二)機關、事業單位、團體、部隊、醫院、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一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費二倍徵收。
(三)工商業、賓館、飯店等生產經營性企業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二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費四倍徵收;超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費六倍徵收外,市節水辦控制其進水能力,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市節水辦徵收超計劃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時,應適時調整用水計劃。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居民生活用水可採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市城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城市供水建設、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的研製開發、推廣應用等。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節水設施、節水型器具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安裝中水回用設施條件的,須按《煙台市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報經市節水辦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生產用水應不斷改進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不得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生活用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准採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可使用低質水的,應當充分使用幹道水、工程排水或經過處理後的中水、廢水,確需使用自來水的,必須經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准。
沖洗車輛必須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噴泉等水景用水,必須循環使用。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含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二十一條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或市節水辦認為需要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市節水辦申請測試。
第二十二條 市節水辦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宣傳節約用水方面的法規、政策及有關節水知識,成績突出的;
(二)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採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
(四)節水用水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及時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事跡突出的;
(六)其他需表彰和獎勵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期分解用水計劃和報送用水實耗情況的,削減其用水計劃的30%,超計劃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用水的,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轉供水的,所轉供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裝表計量或實行包水費制的,從當月一日起按其管徑流量進行計算,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的,核減其50%的用水計劃,並對應節水量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煙台市城市計劃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煙政發〔1987〕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