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規劃編制
以下給出生態工業園區規劃文本的基本內容,具體規劃工作中各園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增刪和調整:
摘要
1. 區域社會、經濟和環境概況
(1) 社區、城市、區域的情況
(2) 園區現狀、產業類別、結構、主要資源等狀況
(3) 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 園區建設必要性和有利條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條件
3. 規劃目標和原則
(1) 總體目標
(2) 具體目標
(3) 規劃原則
4. 園區總體設計
(1) 現有建設條件分析
(2) 生態工業園區的總體框架(包括主要工業鏈)
(3) 生態工業園區的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
(4) 生態工業園區的產業發展規劃
5. 園區工業代謝分析
(1) 主要物質代謝分析
(2) 能量流動分析
6. 園區建設項目
(1) 園區建設項目清單及說明(包括工業項目、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等)
(2) 園區建設項目指南
7. 園區投資和效益分析
(1) 總投資
(2) 融資渠道
(3)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8. 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1) 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協調辦公室)、投資開發公司
(2) 園區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現有園區,須注意與現有園區的管理制度相結合)
(3) 鼓勵政策(土地政策、稅收政策、補貼政策、信貸政策、排污收費返還等)
(4) 支持體系(如信息系統、新技術開發、企業孵化器、環境管理體系、清潔生產審核等)
附件三:
循環經濟示範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 總 則 一、為了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規范示範區申報、審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發揮示範區建設對改善城市和地區環境、減少廢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循環經濟示範區是一種以污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徵,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示範區域。示範區一般在省、市開展試點和示範。
三、示範區建設要遵循「減量、再用、循環」原則(「3R」原則)。減量原則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或消費目的,再用原則要求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盡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濫。循環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後能盡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產品和廢物的循環利用,必須適當進行,不產生新的環境污染。
四、本規定適用於示範區的申報、規劃編制和論證、審批和命名、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
申 報 五、示範區建設須由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六、示範區申報條件為:
1.設立領導機構和相關工作機構;
2.地區經濟建設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和示範性;
3. 在企業、區域和社會層面存在循環經濟的典型或雛形;
4. 具有在整個經濟活動和全社會形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經濟模式或建設循環型社會的條件;
5. 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水平,在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進步等方面具有建設示範區的基礎條件。
七、示範區申報應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包括本地區基本情況、循環經濟區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規劃編制和論證 八、 示範區創建申請經過國家環保總局同意後,示範區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示範區規劃(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編制工作應委託具有示範區規劃編制經驗的單位進行。
九、 規劃應按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編寫,對示範區建設的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點分析,以使規劃能指導示範區建設實踐。
十、示範區規劃編制完成後,應由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規劃送審稿,由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規劃進行論證。 十一、專家委員會應由工業生態、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以及所涉及行業的國內知名專家組成。
十二、專家論證包括實地考核、聽取規劃匯報、提問、討論及評議、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等步驟,專家委員會重點對示範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循環經濟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國示範效應等方面進行論證。
十三、 示範區規劃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開展建設。經過一段時間建設試點後,建設單位可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示範區命名申請,並由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範區建設單位提出命名申請後,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的規劃報批稿(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 專家論證意見;
3. 示範區創建工作背景情況說明;
4. 示範區建設的組織機構名單;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擬給予示範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 國家環保總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總局局務會批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批准為循環經濟示範區,並授予統一規格的標牌。
十六、示範區命名格式為:示範區所在地名+ 「循環經濟示範省(市)」。
十七、示範區建設在其地方政府設立的領導機構領導下,按批準的規劃內容和時間實施。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應報告國家環保總局並徵得其同意。
監 督 管 理 十八、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示範區建設和發展情況與存在問題等,年終上報年度總結。國家環保總局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形式,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示範區發展的最新信息。《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由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承辦。
十九、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示範區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出現以下情況的示範區,國家環保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1.示範區建設機構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示範區發展動態;
2.示範區中的重點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物排放不達標;
3.未按示範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示範區的建設,示範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使示範區建設滯後或成效不明顯。
組 織 實 施 二十一、 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推動循環經濟在全國的試點工作,組織制定示範區規劃指南,組織制訂循環經濟發展指標體系,對各地示範區建設進行指導。
二十二、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作為示範區建設的技術支持單位,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對示範區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研究循環經濟國內外進展情況,定期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發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要求,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的示範區建設和環境監督、管理,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示範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推進示範區建設工作,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規劃和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範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示範區建設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範區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推動產業升級的重大戰略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
2.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地區實際,制訂促進示範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3.有利於示範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動員和組織有關部門,支持示範區建設;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利於示範區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5.依靠企業自願行為,按照市場規律,組織建設示範區;
6.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和培訓,建立激勵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範區企業要按照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根據「3R」原則,有責任採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對可利用的產品和廢物進行循環利用,對最終不能利用的產品進行合理處理處置。
二十六、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資源的循環利用。按照示範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示範區建設項目,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和推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場機制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運作模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協助企業建立企業間的共生組織和產業鏈,高標准完成示範區建設。
附件四:
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試行)
循環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是一種以污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徵,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的示範區域。它運用生態學規律把區域內的社會經濟活動組織成若干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流程,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努力控制廢棄物的產生,對可利用的產品和廢物循環利用,對最終不能利用的產品進行合理處理處置,實現物質生產、消費的「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 一、 示範區的基本特徵
示範區比生態工業園區的內容更豐富,影響更廣泛。其主要特徵如下:
1. 示範區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區,把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融為一體,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多贏」。
2. 示範區需要以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和法律制度的重建作為保障。
3. 示範區具體活動主要集中在企業層面實施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區域層面建立共生企業間或產業間的生態工業網路;以及社會層面建立廢物回收和再利用體系。
4. 示範區強調在區域和社會層面上的一、二、三產間的物質循環和流動。
二、 示範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 指導思想
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將發展循環經濟與發揮區域比較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相結合,促進社會經濟的生產和消費模式的根本轉變。
2. 基本原則
示範區的規劃和建立遵循「減量、再用、循環」為內容的行為原則(即3R原則)。
(1) 減量原則。要求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流程的物質量,即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滿足既定的生產或消費需求,在經濟活動的源頭就做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在生產中,常要求產品體積小型化和產品重量輕型化,產品包裝追求簡單朴實而不是豪華浪費;在生活中,減少人們對物品的過度需求,從而達到減少廢棄物排放的目的。
(2) 再用原則。要求產品和包裝能夠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在生產中,常要求製造商使用標准尺寸進行設計,以便於更換部件而不必更換整個產品,同時鼓勵發展再製造產業;在生活中,鼓勵人們購買能夠重復使用的物品、飲料瓶和包裝物。
(3) 循環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後能重新變成可以利用的資源而不是無用的垃圾。物質循環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資源循環利用後形成與原來相同的產品,二是資源循環利用後形成不同的新產品。循環原則要求消費者和生產者購買循環物質比例大的產品,以使循環經濟的整個過程實現閉合。
以上原則中,減量原則屬於輸入端方法,旨在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過程的物質量;再利用原則屬於過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再循環原則是輸出端方法,通過把廢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末端處理負荷。
3R原則重要性是不一樣的。循環經濟的根本目標是要求在經濟過程中系統地避免和減少廢物,再利用和再循環都應建立在對經濟過程進行了充分的源削減的基礎之上。
三、 示範區的規劃步驟 示範區規劃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 組建規劃隊伍:建立規劃隊伍,包括領導機構和技術機構。
2. 現狀調研:主要調查和分析當地自然條件、社會經濟背景、主要的環境問題;分析現有經濟運行模式的特點、主要存在問題。
3. 建設目標確定:針對示範區建設的指標體系(見後文)中各類指標,提出循環經濟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目標應盡可能量化和易於考核。
4. 方案設計:包括總體框架設計、產業發展規劃(包括生態工業、生態農業、循環型服務業、循環再生產業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生態景觀建設規劃、重點實施項目篩選、項目詳細規劃、法律法規制訂、支持系統設計。
5. 投資和效益分析:包括示範區建設的投資預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分析。
四、 示範區的硬體建設
示範區硬體建設體現在具體的項目實施上,主要集中在企業、區域和社會三個層面。企業層面的循環經濟要求實現清潔生產和污染排放最小化;區域層面的循環經濟要求企業之間建立工業生態系統或生態工業園區,實現企業間廢物相互交換;社會層面的循環經濟要求廢物得到再利用和再循環,產品消費過程中和消費後進行物質循環。不同地區的示範區建設內容不一定相同,以下僅針對三個層面給出一般性介紹:
1. 建設循環型企業
2. 建設生態工業園區
運用工業生態學和循環經濟理論,對現有工業園區分類指導,建設生態工業園,提升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檔次和競爭力,引導老工業區的改造。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建立生態工業型經濟開發區
用生態工業思想改造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對新建的開發區按照循環經濟理念進行整體規劃和選擇入園企業,構建合理的產業和產品鏈網,實現園區工業結構最優組合。
(2) 用循環經濟指導老工業區改造
在老工業區改造中引入循環經濟理念,逐步建立新型的工業組織形態,以循環經濟指導老工業區的改造,結構調整和產品調整。
(3) 資源枯竭地區經濟轉型
在資源枯竭地區,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調整資源開采型企業產品結構,建立生態工業網路,開發二次資源,催生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經濟轉型。
3. 建設資源循環型社會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廢舊物分類、回收、再造系統,城市及區域中水回用系統,生態型產業系統,信息系統等初步建設起循環型社會。
循環經濟的建設范圍不僅涉及第二產業,而且也涉及到第一、三產業。對於第一產業,要求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葯、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建立工農業之間的產業共生聯系,形成新型生態產業。對於第三產業,要求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廢物進行分類回收,為再循環創造條件。建築工程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建築廢物實現產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消費者應樹立綠色消費的理念,自覺參與循環資源的回收活動,促進循環型社會的建立。 在循環經濟示範區建設中,要將第一、二、三產業作為整體進行考慮,統一規劃三產內部和三產之間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使區域內的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之間形成協調、優化的關系。
五、示範區的軟體建設 1. 法律法規支撐體系設計
(1)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體系
制定地方(城市、省)的循環經濟發展條例和相關的實施細則。
(2)制定推動發展循環經濟的優惠政策
制定優惠的財政、稅收、投資、土地、排污費返還政策和其他經濟激勵政策;基建和技改項目審批中鼓勵循環經濟示範區內的建設項目;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徵收垃圾處理費,使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運行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制定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激勵性經濟政策。制定政策明確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
(3)制定鼓勵綠色消費和綠色采購的政策
綠色消費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優先採購再生利用產品和經過清潔生產審核、通過ISO14001認證的企業的產品以及通過認證的環境標志產品;在使用中,注意節約及多次重復利用,回收廢棄辦公用品。通過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導社會團體和企業積極參與綠色消費活動。
2. 技術支撐體系設計
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包括環境工程技術、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清潔生產技術等。要重點開發或運用生態工業的關鍵聯接技術,如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技術、水回用技術、工業廢物資源化技術、生物化工聯接技術;能源的梯級利用技術;開發和運用煤矸石等大宗工業廢物的綜合利用、深加工等二次資源開發技術,建立生態工業技術研發基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六、示範區建設的指標體系
示範區應按照下述四類指標體系進行規劃建設:
1. 經濟發展指標
2. 循環經濟特徵指標
3. 生態環境保護指標
4. 綠色管理指標
七、示範區規劃文本的編制
以下給出示範區規劃文本的基本內容,具體規劃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增刪和調整:
摘要
1. 地區社會、經濟和環境概況,存在的主要經濟、社會、環境問題及分析
2. 建設必要性和有利條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條件
3. 建設目標和原則
(1) 總體目標
(2) 具體目標
(3) 建設原則
4. 總體設計
(1) 循環經濟建設總體框架
(2) 主要物流、能流和元素代謝
(3) 一、二、三產業循環方案
5. 產業發展規劃
(1) 生態工業發展規劃
(2) 生態農業發展規劃
(3) 循環型社會發展規劃
6.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7. 生態景觀建設規劃
8. 重點建設項目及分析,項目清單表
9. 建設投資和效益分析
(1) 總投資
(2) 融資渠道
(3)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10. 法律法規、政策
(1) 法律法規
(2) 鼓勵政策
11. 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1) 領導小組、實施小組、專家小組
(2) 保障措施(如信息網路、新技術開發、中介組織、宣傳教育、環境管理體系、清潔生產審核等)
12.通過驗收批准命名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序號 名稱 批准文號 批准時間 1 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08]9號 2008年3月31日 2 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08]9號 2008年3月31日 3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08]9號 2008年3月31日 4 無錫新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46號 2010年4月1日 5 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46號 2010年4月1日 6 山東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47號 2010年4月1日 7 上海市莘庄工業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103號 2010年8月26日 8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103號 2010年8月26日 9 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135號 2010年11月29日 10 張家港保稅區暨揚子江國際化學工業園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135號 2010年11月29日 11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發[2010]135號 2010年11月29日 12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環發[2011]40號2011.4.213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環發[2011]50號2011.4.2514廣州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環發[2011]144號2011.12.515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發[2012]35號2012.3.1916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苑科技園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環發[2012]158號2012.12.2617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環發[2012]158號2012.12.2618上海化學工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環發[2013]25號2013.2.619山東陽谷祥光生態工業園區環發[2013]25號2013.2.620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25號 2013.2.621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發[2014]145號2014.10.1122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發[2014]145號2014.10.1123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發[2014]145號2014.10.1124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發[2014]145號2014.10.1125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環發[2014]145號2014.10.1113.批准建設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序號 名稱 批准文號 批准時間 1 國家生態工業(製糖)示範園區-貴港 環函[2001]170號 2001年8月14日 2 南海國家生態工業建設示範園區暨華南環保科技產業園 環函[2001]293號 2001年11月29日 3 包頭國家生態工業(鋁業)建設示範園區 環函[2003]102號 2003年4月18日 4 長沙黃興國家生態工業建設示範園區 環函[2003]115號 2003年4月29日 5 山東魯北企業集團 環函[2003]324號 2003年11月18日 6 撫順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環函[2004]113號 2004年4月26日 7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函[2004]114號 2004年4月26日 8 貴陽市開陽磷煤化工(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基地 環函[2004]418號 2004年11月22日 9 鄭州市上街區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環函[2005]144號 2005年4月21日 10 包頭鋼鐵生態工業園 環函[2005]536號 2005年12月8日 11 山西安泰集團 環函[2006]198號 2006年5月18日 12 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 環函[2006]347號 2006年9月11日 13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函[2006]417號 2006年10月24日 14 紹興袍江工業區 環函[2006]481號 2006年12月4日 15 青島高新區市北新產業園 環函[2007]166號 2007年5月16日 16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08]75號 2008年8月25日 17 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09]3號 2009年1月7日 18 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 環發[2010]45號 2010年4月1日 19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0]45號 2010年4月1日 20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45號 2010年4月1日 21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104號 2010年8月26日 22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0]104號 2010年8月26日 23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0]117號 2010年9月20日 24 重慶永川港橋工業園 環發[2010]129號 2010年11月4日 25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129號 2010年11月4日 26 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129號 2010年11月4日 27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129號 2010年11月4日 28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149號 2010年12月25日 29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0]149號 2010年12月25日 30 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0]149號 2010年12月25日 31 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0]149號 2010年12月25日 32 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1]46號 2011年4月2日 33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1]46號 2011年4月2日 34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1]46號 2011年4月2日 35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1]122號 2011年10月10日 36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1]122號 2011年10月10日 37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1]122號 2011年10月10日 38 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1]122號 2011年10月10日 39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2]64號 2012年5月30日 40 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2]64號 2012年5月30日 41 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2]64號 2012年5月30日 42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2]64號 2012年5月30日 43 上海市北高新技術服務業園區 環發[2012]114號 2012年9月3日 44 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2]114號 2012年9月3日 45 天津港保稅區暨空港經濟區 環發[2013]24號 2013年2月6日 46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3]24號 2013年2月6日 47 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24號 2013年2月6日 48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24號 2013年2月6日 49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26號 2013年2月5日 50 江蘇省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3]26號 2013年2月5日 51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41號 2013年4月9日 52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41號 2013年4月9日 53 江蘇武進經濟開發區 環發[2013]41號 2013年4月9日 54 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53號 2013年4月18日 55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53號 2013年4月18日 56 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53號 2013年4月18日 57 廣東東莞生態產業園區 環發[2013]53號 2013年4月18日 58 浙江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 環發[2013]53號 2013年4月18日 59 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 環發[2013]158號 2013年12月20日 60 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環發[2013]158號 2013年12月20日 61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158號 2013年12月20日 62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 環發[2013]158號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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