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處理哪家好
污水處理的公司:安徽立科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濰坊藍清環保機械有限公司、山東威銘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濰坊聯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銘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安徽立科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安徽省宣城市廣德經濟開發區廣屏路西側,注冊機關為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人代表為陳清葉,經營范圍包括催化燃燒設備、RTO設備、除塵器、隔音房、通風管道、塗裝設備、脫硫脫硝、廢氣處理設備、廢水處理設備製造、銷售。
2、濰坊藍清環保機械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山東省濰坊市諸城市密州街道陳家林村東,注冊機關為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人代表為祝增美,經營范圍包括研發、生產、銷售環保設備及配件、屠宰設備、食品機械;環保工程施工;環保設施設計、安裝,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
5、山東銘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山東省濰坊市諸城市密州街道平日路北首北十里工業區,注冊機關為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人代表為薑桂青,經營范圍包括研發、生產、銷售環保設備及配件、農業機械設備及配件、食品機械及配件、屠宰機械及配件。
Ⅱ 口腔科污水處理登記本多久登記
口腔科污水處理,登記本需要每三天登記一次,因為口腔科的污水處理非常嚴格,所以登記本必須要保證三天等級一次。
Ⅲ 醫療臭氧污水處理登記表需要每天填嗎
醫療臭氧污水處理登記表需要每天填。醫院污水消毒處理登記表是每天處理醫院污水情況的記錄表,以便環保局檢查的時候作為依據來出示證明,也是醫院內部人員自查的依據,屬於每日必做之事。表中每項數據的填寫必須真實有效,方便了解每日醫院污水處理和排放情況。
醫療臭氧污水的處理
單獨使用臭氧氧化法造價高、處理成本昂貴,且其氧化反應具有選擇性,對某些鹵代烴等氧化效果比較差。大多醫葯廢水COD較高、可生化性差,單純靠物理化學方法處理成本高不經濟,普通的生化處理又根本行不通,所以可以先用臭氧預處理主要是為了提高廢水的可生化性,為後續生物處理降低難度同時降低COD。
Ⅳ 排污登記表中廢水排放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廢水排放信息」,如果企業有環評文件及批復的,結合環評文件填報水排放信息。無環評的,根據企業實際排污情況填報。若無廢水排放的,無需填報此表。(1)廢水處理設施:指主要污水處理設施名稱,如,「綜合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等,如果選擇其他,需在表中填上其他類廢水處理設施具體名稱。(2)廢水處理工藝:如,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物理化學處理法等,如果選擇其他,需在表中填上其他類廢水處理工藝具體名稱。(3)廢水排放口名稱:一般可命名為工業廢水排放口、生活廢水排放口等。(4)廢水排放標准:大多數企業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5)排放去向:指廢水出廠界後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內部循環使用不向外環境排放(畜禽養殖行業廢水用於農田灌溉也屬於不外排);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其他單位、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的,需填寫具體污水處理廠及其他單位名稱;進入海域、江河、湖、庫等水環境的,需填寫具體海域、水體名稱;進入城市下水道的,需填寫具辯亮體下水管網名稱。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一.(二)精簡高效,銜接順暢。排污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公平公正,一企一證。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向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並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權責清晰,強化監管。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於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公開透明,社會共治。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公開,為推動企業守法、部門聯動、社會監督創造條件。(三)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有效運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保昌圓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基本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耐灶塌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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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2018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2018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6月28日,東莞市正式對外印發《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並明確將於8月起正式實施。按照新規,今後,污水處理必須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且相關台賬資料必須至少保存5年時間。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
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以來,東莞市累計投入100多億元進行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網建設。目前,已建成二級污水處理廠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資運營外,其餘34家以建設-經營-轉讓(BOT)或移交一經營一移交(TOT)模式建設運營,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鄉全覆蓋。截污主幹管網規劃投資規模約74億元,管網總長860多公里,設計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約210萬噸/日,遠期約569萬噸/日。
這意味著,每天都會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個污水處理廠中產生並面臨無害化處理,否則將給周邊環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根據新規,這些污泥的處置都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具體來說,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同時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污泥處置單位還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污泥運輸禁設中轉儲存點
新規明確,為防止污泥處置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均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一是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丟失污泥的;三是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四是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規還指出,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污泥處置單位還要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