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東莞市市區垃圾處理廠的污水處理工藝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
一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
三級處理,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分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砂濾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
❷ 東莞清溪廈坭污水處理廠一期位置
位於清溪鎮江背路北側的廈坭河旁邊。與塘廈鎮交界,鄰近廈坭污水處理廠2期,面積約2萬平方米,未來將採取地埋式建造。
❸ 高中社會實踐 心得
清溪:優秀暑假社會實踐心得
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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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暑期長假即將過去,回首兩個多月來的社會實踐經歷,發現無論是參加義務家教;還是參加清溪鎮鎮團委舉辦的大學生暑期實踐活動,參觀鎮污水處理廠、土橋文化長廊、青湖工業園等,都讓我受益匪淺,深有感觸。在這里,我想記錄下我兩個月暑假社會實踐的心得,以回顧這段時間所學、所見、所聞,並希望能藉此回顧的機會,整理經驗,使以後的學習更進一步。
這次的暑期社會實踐,主要包括四個部分:
1. 7月10號-7月30號,義務家教,為高中學生輔導英語,以提高他們的英語水平和應試技巧,提前為高考做好准備;
2. 8月3號,參觀鎮污水處理廠、土橋文化長廊、青湖工業園,一方面了解家鄉的環保建設、提升自身的環保意識;另一方面了解家鄉的革命事跡和感受現代以來家鄉的發展變化,憶苦思甜,飲水思源。
3. 8月15號,參加重河管理區困難家庭調研活動,調查貧困家庭孩子「上學難」問題。
4. 8月23號,參觀香港中文大學,交流學習。
(一)自7月10號開始,連續20天,我以家教的身份,為高中生輔導英語,通過提高他們的單詞詞彙量、應試技巧和語感,循序漸進的幫助他們掌握自主學習英語的技巧,找到學習英語的樂趣,培養學好英語的信心。雖然短短的二十天,並不能真正完全的達到這些目標,但通過這次家教的實踐,讓我學會如何與低年級的孩子相處,如何靈活的運用語言來引導他們對知識的求知慾,並鍛煉了我的口才和合理分配時間的能力,讓我在幫助別人的同時完成自己的學習計劃。
(二)8月3號,我參加了鎮團委組織的大學生暑期活動,參觀鎮污水處理廠、土橋文化長廊、青湖工業園。
在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池前,看著反應池裡污水從一邊的渾濁不堪到另一邊的清澈見底,不由對政府在處理污水保護環境工作上所下工夫感嘆不已。而工作人員詳細的介紹又讓我學到了更多的知識,我不單單了解到了污水處理的重要性和處理的一般流程,更親眼見到家鄉的環保建設,通過這次的參觀學習讓我明白:人,是生存在社會這個大環境里,只有不斷提升自身的環保意識和公共道德,愛護有限的社會資源,維持大環境的干凈平衡,才能實現個人成長和社會利益的雙贏,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好人類共同的家園。
而土橋文化長廊,則是我鎮的革命傳統教育的課堂、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廣大青少年學生愛國主義教育的基地。在那裡,我們這些大學生分別參觀了長廊里的榮譽室和展覽室。一路上在文字介紹的引導下,在我眼前不禁慢慢展現了這樣三幅圖畫,第一幅,是榮譽室里的革命烈士和共產黨員用熱血和青春描繪的抗日救國、頑強斗爭、團結拼搏的圖畫,它用無私奉獻的精神和強烈的愛國主義情懷展現的崢嶸歲月告訴我們「國之興亡,匹夫有責」,當國難臨頭,要以國家為先,為國家民族貢獻自己的一切,自由、熱血、甚至生命!第二幅,是曾經以農業為生的祖先們從事農業生產的圖畫。曾經的祖先,刀耕火種、衣不蔽體、食不果腹,過著艱苦的生活,對比現在的我們,我們真是很幸福了。看著展覽廳里的這些舊式農具,我發現只有好好的珍惜現在的美好生活,才能不愧對曾經的那些在貧苦生活中掙扎的祖先,才能對的起給我們創造美好生活的父母、社會、政府。第三幅,是在現代科技支撐下,蓬勃發展、熱火朝天的生產圖畫。我們現在正處於21世紀的開始,科學技術、發明創造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讓我們的生活變的更加舒適、方便和安全。而我們也只有不斷學習先進文化,保持自身的創造性、先進性,真正做到「活到老、學到老」,才能讓自己屹立於世界先進的思想潮流之中,才能讓自己不被不斷向前推進的社會車輪拋在身後。這不僅僅是我參觀企業產品展覽室的感受,更是我參觀青湖工業園的心得。
青湖工業園,是我鎮新近開發的大型工業園,秉著環保的理念而建,詣在發展清溪經濟的同時,解決就業問題。我們以工業園中的一家代表性企業為中心來進行參觀活動。來到這加名為古河汽車配件東莞有限公司的日資企業,我深深被他們的企業文化所感染。一進如公司的大門,有禮的問候、干凈的環境、整齊有序的工作、嚴謹的工場流程、反復的產品檢查工序、細致的報告資料,正如古河的基本理念所顯示的一樣:「1.滿足顧客2.經營品質3.遵守法規4.干凈化工場5.尊重習俗與貢獻地方6.建立企業文化」。他們用自己的行為,創造著自己的價值。讓我明白,企業文化其實跟人的文化也有相同之處。實現價值,不單單是有成績就能代表一切,而更應有內涵、有特質、有自己的文化,注重對社會的貢獻,注重回報,注重細節。只有有了自己的文化,才能讓自己與眾不同,脫穎而出,才能讓自己具有獨特的魅力,創造機會,取得認同。也只有注重了細節,才能讓你運籌帷幄,決勝於千里之外。
(三)參加重河管理區困難家庭調研活動,調查貧困家庭孩子「上學難」問題。這次的活動對我而言,是陌生而具有挑戰性的。因為家庭的緣故,我從小便很順利的長大,沒有遇到過沒錢上學的情況,也難以想像會有人困難到這樣的地步。可這一切都在我們走進那家采訪對象家的同時改觀。那家人一家三口只能依靠父親做環衛工賺的錢養家糊口,所有的工資加上政府救濟的錢也才1000元上下,竟和父母給我一個月的生活費差不多,卻要養活一個三口之家,其中甚至有個有語言障礙的妻子和上初中三年級的女孩,而且如果不是政府一直以來的救濟和救濟房的提供,可能狀況會更加糟糕。更令我吃驚的是,面對家庭的窘境和隨時可能因貧窮而導致的休學,小女孩竟然表現的非常開朗和懂事,她笑著告訴我們,她將選擇讀中專,早點出來工作,為家庭減輕負擔。她的話、她的微笑,都深深的停留在我的腦海里,鼓勵著我,讓我為自己曾經的抱怨、責怪、頹廢汗顏。正如一句話說的好「這一秒不失望,下一秒就有希望」,遇到困難時,只有保持開朗自信,心懷希望和陽光,才能走出那片黑暗的永夜海!
(四)香港,是祖國南方最繁華發達的地區,而香港中文大學則是點綴在這祖國錦綉山河上的一點明珠。香港中文大學於1963年成立,以其獨特的書院制制度和雙語教學的體制,培養了大批英文與中文同樣優秀的人才,真正實現了當初他們的建校目的:建造真正香港中國人的大學,讓學生在適應國際大潮流的同時,更多的接觸中國文化。
而今天,我們九名大學生和團委的叔叔阿姨們一起踏上這期盼已久的香港之行。在陳金霖議員的帶領下,我們參觀了大學的部分硬體設施,更和工商管理系的兩位教授一起暢談交流。他們的話讓我如醍醐灌頂。他們告訴我們,2007年的中國已經讓越來越多人認識並看重,將來一定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也將取得更大的成功,我們這些大學生不應隨大流紛紛出國留學甚至定居,而應多利用本土已經很發達的科技和資源,留在國內,為國家做出更多的貢獻。他們的話讓我更深刻的感受到作為一名中國人的自豪和作為一名中國大學生的責任,讓我更加堅定了為祖國建設傾盡全力,在未來的日子裡,我一定會更加努力的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綜合素質,爭取為國家的建設添磚加瓦。
時光如梭,在這兩個月的時間里,很開心能參加鎮團委組織的這些活動。通過社會實踐活動,我學會了很多東西,明白了很多道理,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裡,還能有機會參加這樣的社會實踐活動,來提升自己的能力,使自己真正符合大學生形象,成為一名知禮、守法、有能力、有素質的大學生。
❹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❺ 2018年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2018年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❻ 東莞市市區污水處理廠的廠區簡介
東莞市區污水處理廠位於南城區石鼓村王洲,是東莞市目前採用二級處理、日處理生活污回水設答計能力20萬噸的一家最大的國有污水處理廠。佔地面積15.42萬平方米,截污主幹管總長度為14.77Km,管徑為D1400mm至D2600mm;收水范圍:東莞市莞城區、南城區、萬江區南面組團、東城區(牛山片區、桑園、周屋、溫塘片區除外)的全部生活污水;服務面積62.95平方公里,服務范圍現狀人口49.96萬人。外管轄新基污水泵站、珊洲河污水泵站兩座和管網的維護。
污水處理廠廠區一、二期工程概算總投資6億元,其中廠區投資2億元,管網投資4億元。分兩期工程建成,一期於2001年9月動工,2002年6月投入試運行,採用厭氧—氧化溝工藝(A/O工藝),處理能力為10萬噸/日;二期於2003年9月動工,2004年8月28日投入試運行,採用缺氧、厭氧—氧化溝工藝(A2/O工藝),處理能力為10萬噸/日。
經東莞市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尾水,由東莞市環保監測站常規抽樣檢驗,水質符合國家《城鎮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B標准。
❼ 安縣清溪污水處理廠怎麼樣
安縣清溪污水處理廠是2004-11-29在四川省綿陽市安州區注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冊地址位於四川省綿陽市安縣界牌鎮。
安縣清溪污水處理廠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7247672929349,企業法人陽輝,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安縣清溪污水處理廠的經營范圍是:城市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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