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泔水怎麼處理
方法一:粉碎直排
由於廚房空間有限,因此就地減量處理是泔水廢物處理的基本立足點。目前很多國家都採用了在廚房配置泔水廢物處理裝置,將粉碎後的泔水廢物排入市政下水管網的方法,與水混合後排放到城市污水處理系統進行無害化處理,從而達到無害化的目的。
方法二:填埋
很多地區的泔水廢物都是與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的。填埋是大多數國家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主要處理方式。由於泔水廢物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組分,穩定時間短,有利於垃圾填埋場地的恢復使用,且操作簡便,因此應用得比較普遍。
方法三:飼料化處理
泔水廢物的飼料化處理原理是利用泔水廢物中含有的大量有機物,通過對其粉碎、脫水、發酵、軟硬分離後,將廢物轉變成高熱量的動物飼料,變廢為寶。
方法四:能源化處理
主要包括焚燒法、熱分解法、發酵制氫等。焚燒法處理廚余垃圾效率較高,最終產生約5%的利於處置的殘余物,焚燒是在特製的焚燒爐中進行的,產生的熱能可轉換為蒸汽或者電能,從而實現能源的回收利用。
泔水喂豬的注意事項:
1、泔水容易腐敗,尤其在夏天,應及時拉運。
2、泔水最好能分類收集,帶土的、腐爛的菜葉等決不要混在汨水中,以免降低汨水的質量。
3、泔水必須經過煮沸消毒後才能喂豬,這樣可殺死病源微生物,防止通過生汨水引起傳染病的傳播和蔓延。
4、煮過稍涼的泔水表面會出現一層浮油,必須將它撇去,否則豬吃後容易拉稀。
㈡ 亂倒泔水的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文規定,禁止泔水養豬,私屠亂宰。相關機構文件規定,凡用餐館剩菜直接喂豬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謂泔水豬肉,是指利用飯店、賓館、餐廳、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飼喂出來的豬肉。由於這些餐廚剩飯剩菜和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被人們收集喂豬,而成為傳播疫病的重要隱患。從屠宰檢疫檢驗結果來看,用泔水喂養的豬,其肉質明顯不如用正規飼料飼養的豬好。
用泔水喂養的豬發病率比正常飼養的豬高30%到50%。「泔水豬」不但容易引起動物感染沙門氏桿菌、大腸桿菌等10多種傳染病,而且由於病原體寄生在豬的體內繁衍,還可造成多種人畜共患 病的發生。
用泔水喂豬的養豬戶一般都是居住在城鎮周邊的散養戶,絕大多數不具備動物防疫條件,泔水中含有的病源微生物一旦侵入,即可引起發病;這些病豬再通過不法豬販的收購、出售,很容易導致動物疫病的傳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㈢ 泔水怎麼處理
在日常生活中泔水的處理方法如下所示:㈣ 泔水回收公司需辦理什麼手續
泔水回收公司需要辦理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許可。需向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申請材料:
1、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企業資質認定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章程、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技術、質量、安全、檢測等)、作業質量規范以及質量管理體系統;
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的復印件;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個人工作簡歷碰基;
5、相關環衛機械、設備、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固定辦公地址用房的使用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笑游謹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磨顫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㈤ 禁止泔水養豬有法律依據嗎
是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有說明不能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也就是不能用泔水養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2、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3、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5)有關潲水處理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案例:
為有效阻斷傳播途徑,近日,市農委印發《關於嚴禁使用泔水養豬的告知書》,在全市范圍集中開展禁止「泔水養豬」專項整治行動。根據要求,對9月10日後經勸阻仍然使用泔水飼喂的「泔水豬」,養殖環節一律不允許出具產地檢疫證明。
屠宰環節一律不得入場屠宰。對9月10日之前使用泔水飼喂過的生豬,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動,觀察20天,無異常情況的,可按照檢疫工作要求出證。
為切實貫徹落實部省市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連雲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連雲港迅速組織對全市范圍內生豬養殖場戶泔水等餐廚廢棄物飼喂生豬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無遺漏。
9月12日起,市農委督察組人員在當地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前期摸排的生豬養殖戶進行了逐戶宣傳告知工作,發放了《告知書》,並與養殖戶簽訂了《不使用泔水喂豬承諾書》,要求如發現不明原因生豬死亡情況必須及時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連雲港開展嚴禁"泔水養豬"專項行動 最高罰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