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給水排水工程初步設計圖紙內容包括 、、、。
3.7 給水排水3.7.1 在初步設計階段,建築工程給水排水專業設計文件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設備器材表、計算書。3.7.2 設計說明書。 1 設計依據。1)摘錄設計總說明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據性資料中與本專業設計有關內容;2)本專業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規和所採用的主要標准(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年號和版本號);3)設計依據的市政條件;4)建築和有關專業提供的條件圖和有關資料。2 工程概況:工程項目設置,建築防火類別,建築功能組成、建築面積(或體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以及能反映建築規模的主要技術指標,如旅館的床位數,劇院、體育館等的座位數,醫院的門診人數和住院部的床位數等。3 設計范圍,根據設計任務書和有關設汁資料,說明用地紅線(或建築紅線)內本專業設計的內容和由本專業技術審定的分包專業公司的專項設計內容;當有其他單位共同設計時。還應說明與本專業有關聯的設計內容。4 建築室外給水設計。?)水源:由市政或小區管網供水時,應說明供水於管方位、接管管徑及根數、能提供的水壓;當建自備水源時,應說明水源的水質、水溫、水文地質及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及凈化處理:工藝;說明各構築物的工藝設計參數、結構型式、基本尺於、設備選型、數量、主要性能參數、運行要求等;2)用水量:說明或用表格列出生活用水定額及用水量、生產用水水量、其他項目用水定額及用水量(含循環冷卻水系統補水量、游泳池和中水系統補水量,洗衣房、鍋爐房、水景用水,道路澆灑、汽車庫和停車場地面沖洗、綠化澆灑和末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等)、消防用水量標准及一次滅火用水量、總用水量(最高日用水景、半均時用水量、最大時用水量);3)給水系統:說明給水系統的劃分及組合情況、分質分壓分區供水的情況及設備控制方法;當水量、水壓不足時採取的措施,並說明調節設施的容量、材質、位置及加壓設備選型;如系擴建工程,還應簡介現有給水系統;4)消防系統:說明各類形式消防設施的設計依據、設計參數、供水方式、設備選型及控制方法等;5)中水系統:說明中水系統設計依據、水質要求、設計參數、工藝流程及處理設施、設備選型,並宜繪制水量平衡圖;6)雨水利用系統:說明雨水用途、水質要求、設計重現期、日降雨量、日可回用雨水量、日用雨水量、系統選型、處理工藝及構築物概況;7)循環冷卻水系統:說明根據用水設備對水量和計量、水質、水溫、水壓的要求,以及當地的有關氣象參數(如室外空氣干、濕球溫度和大氣壓力等)選擇採取循環冷卻水系統的組成、冷卻構築物和循環水泵的參數、穩定水質措施及設備控制方法等;8)當採用重復用水系統時,應概述系統流程、凈化工藝並繪制水量平衡圖;9)管材、接門及敷設方式。5 建築室外排水設計。1)現有排水條件簡介:當排入城市管渠或其他外部明溝時,應說明管渠橫斷面尺寸大小、坡度、排入點的標高,位置或檢查井編號。當排入水體(江,河、湖、海等)時,還應說明對排放的要求、水體水文情況(流量,水位);2)說明設計採用的排水制度(污水、雨水的分流制或合流制)、排水出路:如需要提升,則說明提升位置,規模、提升設備選型及設計數據、構築物形式、佔地面積、緊急排放的措施等;3)說明或用表格列出生產、生活排水系統的排水量(。當污水需要處理時,應說明污水水質、處理規模、處理方式、工藝流程、設備選型、構築物概況以及處理後達到的標准等;4)說明雨水排水採用的暴雨強度公式(或採用的暴雨強度)、重現期、雨水排水量等;5)管材、介面及敷設方式。6 建築室內給水排水設計。1)水源:由市政或小區管網供水時,應說明供水干管的方位、接管管徑及根數、能提供的水壓;2)說明或用表格列出各種用水量定額、用水單位數,使用時數、小時變化系數、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時用水量,最大時用水量;註:此內容在本條第4款第2項中表示清楚時.則可不表示。3)給水系統:說明給水系統的選擇和給水方式,分質、分壓、分區供水要求和採取的措施,計量方式,設備控制方法,水箱和水池的容量、設置位置、材質,設備選型、防水質污染、保溫、防結露和防腐蝕等措施;4)消防系統:遵照各類防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要求.分別對各類消防系統(如消火栓、自動噴水、水幕.雨淋噴水、水噴霧、泡沫、消防炮、細水霧、氣體滅火等)的設計原則和依據、計算標准、設計參數、系統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和水箱的容量,設置位置以及主要設備選擇等予以敘述;5)熱水系統:說明採取的熱水供應方式、系統選擇、水溫、水質、熱源、加熱方式及最大小時熱水量、耗熱量、機組供熱量等;說明設備選型、保溫、防腐的技術措施等;當利用余熱或太陽能時,尚應說明採用的依據、供應能力、系統形式、運行條件及技術措施等;6)對水質、水溫、水壓有特殊要求或設置飲用凈水、開水系統者,應說明採用的特殊技術措施,並列出設計數據及工藝流程、設備選型等;7)中水系統:說明中水系統設計依據、水質要求、工藝流程、設計參數及處理設施、設備選型,並宜繪制水量平衡圖;8)排水系統:說明排水系統選擇、生活和生產污(廢)水排水量、室外排放條件;有毒有害污水的局部處理工藝流程及設汁數據;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統選擇及室外排放條件,採用的降雨強度和重現期:9)管材、介面及敷設方式。7 節水、節能減排措施:說明高效節水、節能減排器具和設備及系統設計中採用的技術措施等。8 對有隔振及防雜訊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說明給排水設施所採取的技術措施;9 對特殊地區(地震、濕陷性或脹縮性上、凍土地區、軟弱地基)的給水排水設施,說明所採取的相應技術措施。10 對分期建設的項目,應說明前期、近期和遠期結合的設計原則和依據性資料。11 需提請在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確定的主要問題。12 施工圖設計階段需要提供的技術資料等。3 7.3 設計圖紙(對於簡單工程項目初步設計階段—般可不出圖)。1 建築室外給水排水總平面圖。1)全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平面位置、道路等,並標出主要定位尺寸或坐標、標高,指北針(或風玫瑰圖)、比例等;2)給水排水管道平面位置,標注出干管的管徑、排水方向;繪出閘門井、消火栓撲、水表井、檢查井、化糞池等和其他給排水構築物位置;3)室外給水排水管道與城市管道系統連接點的控制標高和位置;4)消防系統、中水系統、冷卻循環水系統、重復用水系統、雨水利用系統的管道平面位置,標注出干管的管徑;5)中水系統、雨水利用系統構築物位置、系統管道與構築物連接點處的控制標高。2 建築給水排水局部總平面圖。1)取水構築物平面布置圖。如自建水源的取木構築物,應單獨繪出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構築物的平面布置圖。各平面圖中應標注構築物平面尺寸、相對位置(坐標)、標高、方位等;必要時還應繪出工藝流程斷面圖,並標注各構築物之間的標高關系;2)水處理廠(站)總平而布置及工藝流程斷面圖。如工程設設項目有凈化處理廠(站)時(包括給水、污水、中水等),應單獨繪出水處理構築物總平面布置圖及工藝流程斷面圖;平面圖中應標注構築物平面尺寸、相對位置(坐標)、方位等;工藝流程斷面圖應標注各構築物水位標高關系,列出建築物、構築物一覽表,表中內容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主要設計參數、主要設備及主要性能參數;各構築物是否要繪制平、剖面圖,可視工程的復雜程度而定。3 建築室內給水排水平面圖和系統原理圖。1)應繪制給水排水底層(首層)、地下室底層、標准層、管道和設備復雜層的平面布置圖,標出室內外引入管和排出管位置、管徑等;2)應繪制機房(水池、水泵房、熱交換站、水箱間、水處理間、游泳池、水景、冷卻塔、熱泵熱水、太陽能和屋山雨水利用等)平面設備和管道布置圖(在上款中已表示消清楚的,可不另出圖);3)應繪制給水系統、排水系統、各類消防系統、循環水系統、熱水系統、中水系統、熱泵熱水、太陽能和屋面雨水利用系統等系統原理圖,標注於管管徑、設備設置標高、水池(箱)底標高、建築樓層編號從層面標高;4)應繪制水處理流程圖(或方框圖)。3. 7. 4 主要設備器材表。列出主要設備器材的名稱、性能參數、計數單位、數量,備注使用運轉說明(宜按子項分別列出)。3. 7. 5 計算書。1 各類用水量和排水量計算;2 中水水量平衡計算;3 有關的水力計算及熱力計算;4 設備選型和構築物尺寸計算。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
㈡ 陝西的污水處理廠有哪些
寶雞市十里鋪污水處理廠
寶雞市區沿渭河川道帶狀分布,渭河是寶雞市的主要納污水體,近年來渭河水質嚴重污染,兩岸地下水資源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在渭河下游十里鋪建設一座日處理污水 12萬m3的污水處理廠,將解決福臨堡、八里橋、市中心、上馬營、十里鋪等五個片區的污水處理問題。新建污水處理廠服務區域面積19.5km2,占市區總面積50%,服務區域現況人口約35萬人,占市區總人口60%。
寶雞市十里鋪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計委陝計投資(2001)275號文批復立項,項目《初步設計》經陝計項目(2001)907號文批復。項目由寶雞市城建局主管,寶雞市十里鋪污水處理廠籌建處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總投資1.43億元。資金來源為國債、貸款和自籌。設計規模為日處理污水12萬m 3,其中,一期(本期)日處理污水9萬m3 。二期擴建到每日12萬m3,工程佔地89.9畝。工程採用先進的改良型SBR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工藝,處理後的污水達到一級排放標准,其中每日有1萬m 3再深度處理,達到回用水標准。工程2002年9月開工,計劃工期兩年,預計2004年6月可提前竣工。
十里鋪污水處理廠工程進展順利。至目前已完Ⅰ #、Ⅱ#、Ⅲ#(單池容積30000m 3)SBR生物池的土建施工;總進水井、進水渠道、提升泵房、旋流沉砂池和砂水分離間的土建工程;污泥處理區完成了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機房和污泥儲運間主體工程;附屬工程完成了總、分變配電室的土建工程。成套設備和主要材料已陸續到場驗收和安裝。管道、線纜安裝工程也在同期進行。截止目前工程累計完成投資8379萬元。
現污水處理廠建設已進入收尾階段,土建施工和設備安裝已完成主要工作。收集的城市污水已於2004年3月陸續進池,開始生物菌種和活性污泥的培養,道路、圍牆、綠化、綜合樓等後續工程的建設施工;成套設備的聯合試運轉;SBR處理工藝的調試和投運等將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壓縮工期,加快施工進度,爭取在2004年6月全面竣工,確保6月底三個系列生物池SBR污水處理工藝順利運行,達到設計排放標准。
公司地址:寶雞市新建路西段13號
郵 編:721000
聯系電話:0917-3230206
漢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
1、污水處理廠概況:
漢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順利通過環保驗收並投入正式運行。漢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是漢江沿線陝西段第一家建成投運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它的建成緩解了漢江的水污染狀況,切實保障了作為南水北調工程中線水源的漢江水質。
該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為日處理城市污水10萬噸,一期工程日處理城市污水5萬噸/年。該項目是利用國債、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及丹麥政府設備貸款興建的對城市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凈化處理的一項重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採用DE氧化溝工藝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廠。經過一年的試運行,其出水、出泥各項指標均按照國家標准嚴格控制,穩定達標,具備了正式運行的條件。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可處理漢中市城區50%—60%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包括漢江制葯廠、氮肥廠等十幾家企業的生產廢水和城東居民的全部生活污水。該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建成後,其服務范圍可覆蓋漢中市的大部分城區,同時將開發中水回用工程,在減輕漢江水污染的同時又能有效的節約水資源。
2.工藝流程及說明
(1)一期採用性污泥處理工藝,即吸附生物降解法。
其工藝流程如下圖:
污水→ 廠外泵站→ 粗格柵→ 廠內提升泵房→ 細格柵¬→ 曝氣池沉澱池→ 選擇池 →氧化溝 →終沉池 → 接觸池→漢江(見筆記)
污水進入工廠後先要通過粗格柵隔去大件的垃圾,像膠袋、樹葉等等。垃圾出來後會由環衛部門處理。由於由管道進廠的水水位很低(廠區比水平線還高),為了工作方便,提升泵房就起了很大作用。這里採用的是6台3000立方米/小時的潛水提升泵,水泵揚程為17米,這樣後面的工序就可在地面進行了。 細格柵是去小件的垃圾。
曝氣沉砂池是用於去除污水中細小的無機顆粒(如泥砂,煤渣等)以及表層的油。
接下來的是除污的關鍵之處。分為兩個部分,曝氣池和沉澱池。先在曝氣池的水中混入活性污泥(一種由微生物、細菌等組成的菌膠團),池底微孔不停冒出的氧氣促進其新陳代謝,活性污泥吸附和降解有機物;然後水進入沉澱池中,沉澱池用於去除懸浮物質,如SS,同時去除部分BOD5。在進行完活性污泥沉澱,分離之後,再迴流進曝氣池降解下一池的水。
此外曝氣沉砂池有三個系統,供氣系統,迴流系統和剩餘污泥排放系統(微生物的量也不可超標,若過多就要排出)。兩段工序結合在一起,出來的水已去除絕大部分的有機物,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可以直接排入漢江了。
漢江本來靠著豐富的生物鏈就可以實現自凈,只是由於生活污水的強烈污染,本來長的生物鏈變短,短的生物鏈變得幾乎消失,這樣水質才會每況愈下,而污水廠只是利用微生物加強其自凈功能,去除生活污水帶來的過量氮、磷有機物,改善其富營養化現象。(另外因為處理的不是工業污水,不需要特別進行金屬污染處理。)
(2)二期正在規劃中。
一期設計污水的進水水質:BOD5:150mg/l; SS:180mg/l; T-N:35mg/l; T-P:5mg/l。
出水質標准: BOD5≤25mg/l; SS≤25mg/l; NH3—N≤10mg/l; T-P≤3.5mg/l。
出水質標准: BOD5≤20mg/l; SS≤20mg/l; NH3-N≤10mg/l; CODcr : ≤60 mg/l, 磷酸鹽: ≤0.5 mg/l。
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一期工程採用生物泥直接脫水的方式,脫水後的污泥將得到進一步深化處理,同時實現資源的再生利用。污泥處置近期為外運填埋,遠期將實現資源的再生利用。
3.工藝存在的優點及存在問題
(1)優點:
1) 把生物反應池、沉澱池、迴流泵房設計一個整體方池,比分離圓形幅流池、分離式迴流泵房等常規做法節約用地近40%。
2) 脫水後的干污泥,成功運用大容量高壓螺桿泵,遠距離管道輸送至珠江邊直接裝船。使得污泥運輸得到很好的壞境條件,比項屬國內首創,國外也屬容量最大,輸送距離最遠。
3) 污水的沉澱出水採用不銹鋼潛水穿孔管,效果好,國內領先。
4) 把生物過濾除臭用於去除沉沙池產生的臭氣。在國內城市污水處理方面尚屬領先。
(2)存在問題:
1) 本工程原按1998年以前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執行。自1998年1月1日以後實行的新標准,對除磷要求有所提高。今後可對一期工藝的的生物反應池略作改造調整,提高除磷效果,使得一期出水與日後建成的二期出水相當。
銅川市污水處理廠
銅川市污水處理廠是企業單位,實行事業化管理機制,主要職能是收集、處理銅川市老市區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全廠現有職工62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24人,高、中級職稱6人,人員素質較高。廠內現設置辦公室、生產技術科、計財科等科室,黨、政、工、團組織健全。
工程項目總投資6892萬元,屬省市重點建設項目,2003年12月建成,廠區共有6座SBR池和其他污水處理設施,擁有全長3公里的自用供電專線,廠外鋪設污水收集主、支幹管網17KM,設置倒虹吸10處,加壓提升泵站2座,完成污水接入口110個,採用國內較先進的SBR生化處理工藝處理污水,污水處理設計規模為3.5萬噸/日,服務區域為銅川市王益區和印台區。
工程於2005年6月9日啟動試運行,8月2日實現正式運行,經有關部門監測,出廠水COD、BOD5、SS等主要指標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水標准。12月6日,銅川市污水處理工程順利通過了省級竣工驗收,正式宣告了銅川市污水零處理歷史的終結。目前,日處理污水量1.7萬立方米,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運行狀態良好,工藝穩定。銅川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式運行在治理銅川城市污水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保護銅川水資源,改善銅川境內漆水河水體污染,保護下游渭河水系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銅川市污水處理廠於2000年10月開工建設,2003年12月竣工,設計污水處理能力3.5萬噸/日,處理級別為Ⅱ級,採用SBR處理工藝,出水去向為該市渭河的二級支流漆水河,2005年6月9日正式運行。該廠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正常,主要污染物進水濃度:COD:471.8mg/L;BOD:208.2mg/L;總氮:51.5mg/L;總磷:4.1mg/L,主要污染物的出水濃度COD:70.8mg/L; BOD:13.7mg/L;總氮:26.04mg/L;總磷:0.84mg/L,達到排放標准。污泥通過濃縮池干化後,壓縮成型送垃圾場填埋。
渭南市污水處理廠
渭南市市區污水處理廠位於渭南市張庄東,佔地10037畝,近期設計規模6萬噸/日,遠期10萬噸/日。出水執行《GB8978—1996》中一級標隹。
工程開始籌建於1999年,一期工程竣工干2004年,是渭南市建設的第一座污水處理廠。 期工程總投資約115億人民幣,其中利用丹麥政府貸款469萬美元。
污水處理工藝採用序批式活性污泥處理工藝(SBR工藝),處理後的污水部分作為回用水廠水源,其餘部分排入尤河•污泥處理工藝採用污泥濃縮脫水體機直接脫水工藝,處理後的污泥用於綠化用肥或衛生填埋。
渭南市市區污水處理廠由於採用了先進的處理工藝,因此具有流程短、佔地省、節能、污水處理水質標;隹高的特點。目前,該工程的後續工程,日處理量4萬噸規模的凰用水廠工程正在建沒中。
西安市北石橋污水凈化中心
西安北石橋污水凈化中心採用具有脫氮除磷的DE型氧化溝系統(前加厭氧池),一期工程處理能力為15萬立方米/天,對各階段處理效果實測結果表明,DE型氧化溝處理城市污水效果顯著。COD、TN、TP的總去除效率分別達到87.5%-91.6%,63.6%-66.9%,85.0%-93.4%,出水TN為9.0-10.1mg/l,TP為0.42-0.45mg/l,出水水質優於國家二級出水排放標准。
郵編:710086
區號:029
法人:曹宇 電話:84297981
地址:西堯頭
主要產品:污水處理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改造工程建成後,每天可提供6×104m3 /d 回用水,用於西郊地區工業用水及市政雜用水,為缺水的西安市開辟了第二水源。另外6×104m3 /d二級處理程度比現狀也有提高,依據本工程設計進出水水質,該項目改建成後,每年將減少向皂河排放污染物BOD5=9782噸,SS=14563.5噸,COD =18060.2噸。 由於減少進入皂河的污染物質,因此皂河水環境狀況將會大為改觀。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是西安市最早的一座城市污水處理廠。它始建於1956年,1958年投產,日處理能力4×104 m32/d;1963年進行第一次擴建,日處理能力提高到6×104 m32/d,污水為一級機械處理,污泥進行中溫消化,自然干化脫水;1976年進行第二次擴建,處理能力達到12×104 m32/d, 污水為二級生物處理,污泥經中溫消化後進行機械脫水。
該廠雖經過兩次擴建,但限於當時的條件,許多設備為非污水處理工程專用設備,經過多年的運行,設備性能下降,能耗高,處理效率降低,工藝落後,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運轉,處理水質難以保證。為此,該廠進行全面的技術改造和適當的擴建,更新設備,以達到穩定的處理效果,提高處理能力,節能降耗,保證水質,並實現部分污水回用。
該工程總投資約1.1億元(含396萬美元丹麥政府貸款),主要設備和技術從丹麥krüger公司引進,目前改造工程正在實施,土建工程預計今年5月底完成,機械、電氣設備正在安裝,計劃2001年底通水試車。
工藝簡介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主要處理西安市西郊地區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占總處理量的70%,生活污水佔30%。目前該廠處理能力為12×104m3/d二級生物處理,改擴建完成後將達到16×104m3/d,其中4×104m3/d一級處理後經地下暗涵排入皂河,6×104m3/d經中負荷生物處理後排放,另外6×104m3/d經A 2/o+絮凝過濾工藝處理後回用,作為市政雜用水和工業冷卻水。
進水水質為: COD=450mg/l TN=40mg/l
BOD5=220mg/l TP=8.5mg/l
SS=300mg/l NH3-N=26mg/l
PH=6.5~8.5 水溫T=13-25℃
這次改造主要是對污水處理工藝及設備進行改造,提高處理效率及水質,A2/O曝氣池是在原有普通推流式曝氣池的基礎上加以改造,其剩餘活性污泥濃縮後直接進行機械脫水。中負荷系統採用傳統活性污泥法,其污泥採用污泥濃縮加中溫消化後直接進行機械脫水,脫水污泥含固率為20%左右。
改造後,預計出水水質可達到如下指標:
中負荷系統: COD≤100mg/l
BOD5≤30mg/l
SS≤30mg/l
PH=6.5~8.5
A2/O系統砂濾出水: COD≤50mg/l TN≤15mg/l
BOD5≤10mg/l TP≤1mg/l
SS≤5mg/l NH3-N≤5mg/l
PH=6.5~8.5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改造工程建成後,每天可提供6×104m3 /d 回用水,用於西郊地區工業用水及市政雜用水,為缺水的西安市開辟了第二水源。另外6×104m3 /d二級處理程度比現狀也有提高,依據本工程設計進出水水質,該項目改建成後,每年將減少向皂河排放污染物BOD5=9782噸,SS=14563.5噸,COD =18060.2噸。 由於減少進入皂河的污染物質,因此皂河水環境狀況將會大為改觀。
延安市污水處理廠
延安市污水處理廠位於延安市橋溝鎮,廠區佔地面積115畝,於2001年12月21日在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金5000萬人民幣,主營污水處理、污水肥料加工,
延安市污水處理工程總投資18888萬元,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兩大部分,全部由污水處理廠管轄。工程於2003年3月完工進水調試,出水水質基本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二級)標准要求,污水處理廠配套四條日處理1.25萬立方米的奧佰爾氧化溝(Orbar Ditch)。其中兩條已完成配套生產設備,形成了日處理2.5萬立方米的能力。另外兩條氧化溝廠內土建工程已完工。目前,從污水收集量和經濟效益出發,投入了一條氧化溝試運行。據統計,2004年1----7月共處理污水285.84萬立方米,日均處理量為1.36萬立方米,已達到並超過設計水平。預測近期處理量2.5萬立方米/日,遠期處理量5萬立方米/日。
地 址:橋兒溝東十里鋪
郵 編:716000
電 話:228
注冊日期:10/16/1998
行政區號:612601
職工人數:62
法 人:徐亞平
經營范圍:負責城區污水處理、排放等工作。
㈢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環境設施必須遵循什麼的原則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提高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整體水平,滿足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發展和完善的需要,促進城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1.0.3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潔衛生、方便實用、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1.0.4 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設置宜做到聯建共享、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環境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1.0.5 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應作為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一並批准實施。
1.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鎮環境衛生所需的各類設施,必須統一規劃和設置。其規模與型式應根據生活廢棄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2.0.2 城市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簡稱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糞便(簡稱糞便)。
2.0.3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進行資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類收集,以利於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分類方式與分類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2.0.4 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中,必須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功能。
2.0.5 城鎮糞便污水處理設施不宜單獨建設,應採取必要措施後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2.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列入城鎮建設計劃。各單位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由各單位負責,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2.0.7 原有衛生設施需改建或遷建時,必須制定並落實改建或遷建的計劃後,方可改建或遷建。
3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1 居住區、商業文化大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間、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2 垃圾收集點
3.2.1 垃圾收集設施應與分類投放相適應,在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系統尚未建立之前,收集點的設置應考慮適應未來分類收集的發展需要。
3.2.2 垃圾分類收集方式與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3.2.3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對收集的垃圾類型標識清楚,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點的位置應固定,並應符合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利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m。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一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
3.2.6 有害垃圾必須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單獨處理,其垃圾容器應封閉並應具有便於識別的標志。
3.2.7 各類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排出量、種類和收集頻率計算。垃圾存放容器的總容納量必須滿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響環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A的規定。
3.3 公共廁所
3.3.1 公共廁所的規劃, 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 的規定。
3.3.2
凡舊城區住宅區和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商業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會停車場(庫)、地鐵站、輕軌站、客運碼頭、旅遊點、公園、大型公共綠地、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菜市場、集貿市場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建造公共廁所。
3.3.3 各類城市用地公共廁所的設置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的規定,公共廁所設置的數量應採用表3.3.3的指標。
表3.3.3 公共廁所設置數量指標
註:1 居住用地中舊城區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設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區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間距,人流稀疏區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間距。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間距。
3 其他各類城市用地的公共廁所設置可按:
(1)結合周邊用地類別和道路類型綜合考慮,若沿路設置,可按以下間距:
主幹路、次幹路、有鋪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廁所的建築面積根據服務人數確定。
(3)獨立式公共廁所用地面積根據公共廁所建築面積按相應比例確定
4 用地面積中不包含與相鄰建築區間的綠化隔離用地。
3.3.4 公共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廁所宜發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廁所宜設計在建築物底層,應有單獨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築一並設計和建設。
2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應按照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設計和建設,並與附近建築群相協調。
大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築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的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向社會開放。
3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外牆與相鄰建築距離一般不應小於5.0m,周圍設置不小於3.0m的綠化帶。
4 公共廁所臨近道路旁,應設置明顯、統一的公共廁所標志。
5 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應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術措施。
6 公共廁所應設置沖洗設備、洗手盆和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供殘疾人專用的單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中的有關規定。
7 公共廁所大便器按其等級可分別採用單獨蹲(坐)式或大便槽。單獨蹲(坐)式應設置成單間。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8 公共廁所應按不同的等級標准和使用性質進行裝飾和配備設備。
9 公共廁所應注意防凍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廁所的採暖和通風已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和施工。
3.3.5 公共廁所建築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GB50337的規定。
3.3.6 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溝內。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排入污水管道;沒有污水管道的地區應建化糞池等排放系統。
在採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水沖式公共廁所的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下水道。
化糞池抽糞口不宜設在公共廁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糞池
3.4.1 城市工業與民用建築中,裝有水沖式大小便器的糞便污水,應直接納入下游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統或合流管道系統。在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糞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戶內應採用分流系統。
3.4.2 化糞池的設置位置應便於5t以上抽糞車的進入,受條件限制地區,至少應滿足2t抽糞車的要求。化糞池與其他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受條件限制地區,可酌情縮短距離,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建築物基礎。
3.4.3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種的規定進行設計。化糞池應採取防滲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化糞池的進出口應做污水窨井,並應採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糞池頂蓋應高於室外地面標高 0.05 米,頂部通車的化糞池蓋板強度應滿足汽10級載重車負載要求。
3.4.4 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的設計與建造必須徵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
3.5 廢物箱
3.5.1 道路兩側或路口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的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並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廢物箱的設置應便於廢物的分類收集,分類廢物箱應有明顯標識並易於識別。
3.5.3 廢物箱的設置間隔應符合以下規定:
商業、金融街道:50~100m
主幹路、次幹路、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設置垃圾收集站,並應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類型主要分不帶壓縮裝置的和帶壓縮裝置的,壓縮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壓縮機。
4.1.3 收集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8Km。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產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產量確定,宜達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設備配置應根據其規模,垃圾車廂容積及日運輸車次來確定。建築面積不應小於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築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居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及環境相協調。收集站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4.1.6 收集站內應配置給排水設施。
4.2垃圾轉運站
4.2.1 垃圾轉運站宜設置在交通運輸方便、市政條件較好並對居民影響較小的地區。
4.2.2 垃圾轉運量小於150t/d為小型轉運站;轉運量為150~450t/d為中型轉運站;轉運量大於450t/d為大型轉運站。垃圾裝運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Q—轉運站規模(t/d)
δ—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取1.13~1.40;
n—服務區域內人口;
q—人均垃圾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可採用(0.8~1.8 Kg/人·d)
4.2.3 轉運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轉運站每2~3K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於800m2。
2 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Km時,應設置大、中型裝運站。
3 垃圾裝轉運站用地面積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並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垃圾轉運站用地標准
註:1 表內用地面積不包含垃圾分類和堆放作業用地。
2 用地面積中包含沿周邊設置的綠化隔離帶用地。用地面積可根據綠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轉運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計算。
4 當選用的用地指標為兩個檔次的重合部分時,可採用下檔次的綠化隔離帶指標。
5 二次轉運站宜偏上限選取用地指標。
4.2.4 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並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設備力求先進。飄塵、雜訊、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標准。轉運站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2.5 垃圾轉運站內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對進站的垃圾車進行稱重。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監控系統。
4.3 垃圾、糞便碼頭
4.3.1 垃圾、糞便碼頭設置應有供卸料、停泊、調檔等使用的岸線和陸上作業區。陸上作業區用以安排車道、計量裝置、大型裝卸機械、倉儲、管理等用地。
4.3.2 碼頭所需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宜按表4.3.2確定。
表4.3.2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
註:表中岸線為日裝卸量300t時所要的停泊岸線,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用岸線折算系數計算;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拖輪的停泊岸線。
4.3.3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陸上面積按每米岸線不應少於15m2配置。在有條件的碼頭,應擁有改造為集裝箱專業碼頭的預留用地。碼頭應有防塵、防臭、防(垃圾、糞便、污水)散落下水體的設施,糞便碼頭應建造封閉式防滲貯糞池。
4.4 水域保潔工作基地
4.4.1 需要進行水域保潔的地區,可根據需要採用定點攔截設施、人工打撈船和機械清掃船。機械清掃船的數量可根據作業距離,按每25Km清掃河道長度配置一艘清掃船。
4.2.2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應按生產、管理需要設置,應有水上岸線和陸上用地。
4.4.3 水上專業運輸應按巷道或行政區域設船隊,船隊規模根據廢棄物運輸量等因素確定,每隊使用岸線應為150~180m,陸上用地面積應為1000~1200m2,並應設生產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按航道分段設管理站。環境衛生水上管理站每處應有躉船、浮橋等。使用岸線每處應為120~150m,陸上用地面積不應少於1200m2。
4.5 垃圾處理設施
4.5.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設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並應有利於減少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減少工程建設投資,減少垃圾處理後產品和殘渣的運輸費用。
2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按其相應的適用條件,並應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
3 各類垃圾處理廠內外應種植綠化隔離帶,廠內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5.2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衛生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有關規定。
2 衛生填埋場應選擇在地質情況較好的遠郊,並與垃圾處理綜合利用相結合。用地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
4.5.3 焚燒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燒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G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的有關規定。
2 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回收利用。
3 當焚燒廠採用余熱發電時,應考慮易於接入地區電力網,採用余熱供熱時,應靠近熱力用戶。
4.5.4 堆肥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靜態堆肥處理技術規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的有關規定。
2 堆肥廠的廠址選擇應考慮與垃圾填埋或焚燒處理工藝相結合,以便實現綜合處理。
3 堆肥處理設施宜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
4 堆肥產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GJ/T30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GB7959的有關規定。
4.6其它垃圾處理廠
4.6.1 可興建生活垃圾分揀設施,對可利用物質(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資源化利用。
4.6.2 根據地區條件,可在住宅區或賓館、飯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爛垃圾生化處理機,減少後續處理量。
4.6.3 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據區域性總體規劃設置區域性大件垃圾處理設施。
4.6.4 居民區和公共場所收集的有害垃圾,應集中收集後進行安全處置。
4.6.5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有計劃的建設。
1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分類堆放,儲運場地周圍應設置不低於堆土高度的遮攔圍擋,並有防塵、滅蠅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處理廠或特種垃圾處理廠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應根據處理量和處理工藝技術確定。
4.7 貯糞池
4.7.1 貯糞池應建在城市郊區。貯糞池的數量、容積及其分布,應根據糞便日儲存量、儲存周期和糞便利用等因素確定。
4.7.2 貯糞池應封閉並採取措施防止滲漏、氣爆和燃燒。北方地區應採取防凍措施。貯糞池周圍應視其規模設置圍欄和綠化隔離帶。
4.7.3 糞便的處理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統一處理。在城市污水管網不健全地區,化糞池糞便可設置糞便處理廠或通過糞便預處理廠
預處理後排入污水廠。
表4.7.4 糞便無害化處理廠用地指標
表5.1.2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用地指標
註:1、中「萬人指標」中的「萬人」,系指居住地區的人口數量。
2、地面積計算指標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糞便處理廠用地面積根據處理量、
處理工藝確定。用地面積應按表4.7.4規定計算:
5 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5.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
5.1.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管轄范圍和居住人口確定。
5.1.2 基層環境機構的用地指標應按表5.1.2確定:
5.1.3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設有相應的生活設施。
5.2 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1 市、區、鎮應根據需要建立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2 停車場宜設置在服務區范圍內以減少空駛里程,同時應避開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區域。當停放車輛數量、大小不確定時,停車場可按2.5輛/萬人規劃設置。
5.2.3 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用地可按每輛大型車輛用地面積不超過150m2計算。
5.3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5.3.1 在露天、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必須設置工人作息場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車輛、工具等。
5.3.2 作息場所可單獨設置或與其他環衛設施合建。作息場所的面積和設置數量,宜以作業區域的大小和環境衛生工人的數量計算。作息場所設置指標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設置指標
註:表中萬人系指工作地區范圍的人口數量。
5.4 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5.4.1 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5.4.2 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幹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於1500m。
5.5車輛清洗站
5.5.1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應避開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根據每小時車流量與清洗速度確定。
5.5.2 車輛清洗站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進行設置,服務半徑宜為0.9~1.2km,宜與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合並設置。
5.5.3 公交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等專業單位應配置車輛清洗設施,清洗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機動車輛清洗站工程技術規程》OJ71的規定。
5.5.4 清洗站內應設置自動清洗裝置,車輛洗滌水經沉澱、除油處理後,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網。宜用中水沖洗。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6.0.1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通道,應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出通行和作業的需要。
6.0.2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按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 37有關規定設計。
6.0.3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區內的通道,應滿足2t以上載重車的通行,設計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 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滿足5t載重車通行。
3 舊城區至少應滿足2t載重車通行。
4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滿足5~30t載重車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設計時, 需經當地環衛部門批准。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為20m,最大縱坡度為5%,特殊地段不應超過7%。
6.0.4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范圍,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6.0.5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的寬度應根據環衛車輛的型號確定,不應小於4m,非機動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5m。
6.0.6 環境衛生車輛通往工作點倒車距離不應大於30m。在環衛車輛必須調頭的作業點,應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計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預測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系數
A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系數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排出體積: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體積(m3/d);
A3—生活垃圾密度變動系數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體積的變動系數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體積(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點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式中:Nave—平時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E—單支垃圾容器的容積(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數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當每 日清除1次時,A4=1時;每日清除2次,A4=0.5時;每2日清除1次時,A4=2,依次類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附錄B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
B.0.1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方法:
式中: Q—轉運站生活垃圾的日轉運量(t/d);
n—服務區域內居住人口數;
q—服務區域內生活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1.3~1.4。
附錄C 垃圾
C.0.1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碼頭岸線由停泊岸線和附加岸線組成。當日裝卸量在300t以內時,按表C.0.1選取:
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碼頭岸線長度計算
採用公式C.0.1,並與表C.0.1結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碼頭岸線計算長度(m);
Q—碼頭垃圾或糞便日裝卸量(t);
q—岸線折算系數(m/t),見表C.0.1;
I—附加岸線長度(m),見表C.0.1
表C.0.1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註: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數為拖輪的停泊岸線。
㈤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誰有呀,急……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各類居住建築和附屬設施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寬度等於和大於6m的道路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地
以一~三層為主的居住建築和附屬設施及其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宅間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產性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以四層和四層以上為主的居住建築和附屬設施及其間距、宅間路、組群綠化用地
C
公共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團體、經濟、社會管理機構等用地
C2
教育機構用地
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及專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訓機構等用地
C3
文體科技用地
文化、體育、圖書、科技、展覽、娛樂、度假、文物、紀念、宗教等設施用地
C4
醫療保健用地
醫療、防疫、保健、休療養等機構用地
C5
商業金融用地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C6
集貿市場用地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不包括臨時佔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M
生產設施用地
獨立設置的各種生產建築及其設施和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無污染的工業,如縫紉、工藝品製作等工業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紡織、食品、機械等工業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業,如采礦、冶金、建材、造紙、製革、化工等工業用地
M4
農業服務設施用地
各類農產品加工和服務設施用地;不包括農業生產建築用地
W
倉儲用地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築、堆場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W1
普通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W2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路段、公路站場、附屬設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鐵路、水路及其他對外交通路段、站場和附屬設施等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中的單位內部道路和停車場地
S1 道路用地
規劃范圍內路面寬度等於和大於6m的各種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U 工程設施用地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以及防災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給水、排水、供電、郵政、通信、燃氣、供熱、交通管理、加油、維修、殯儀等設施用地
U2 環衛設施用地
公廁、垃圾站、環衛站、糞便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U3 防災設施用地
各項防災設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風等
G 綠地
各類公共綠地、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附屬綠化用地
G1 公共綠地
面向公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路旁或臨水寬度等於和大於5M的綠地
G2 防護綠地
用於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綠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水域、農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類保護區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塗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E2 農林用地
以生產為目的的農林用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苗圃、打穀場以及農業生產建築等
E3 牧草和養殖用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及各種養殖場用地等
E4 保護區
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軍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我只有2007的,沒2011的,不知道你要不要